李玮 朱森森
摘 要 诉讼协商机制主要是为解决我国诉讼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提高诉讼效率而产生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处于转型变更时期,诉讼协商机制应适应当前社会的客观需要与时俱进,本文针对我国诉讼协商机制进行分析,提出需积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诉讼协商机制,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关键词 诉讼 协商 制度 机制
作者简介:李玮、朱森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助理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39
一、诉讼时代的到来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九大以来不断实施全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因此我国各类诉讼案件急速增长,我国也提前进入了“诉讼社会” 。
“诉讼社会”的来临有利有弊,虽然可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但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例如:诉讼案件的增长让人民法院面临了很大的压力,具体表现在人力资源不足,案多人少,案件复杂、诉法地方保护等,这都将导致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形。长此以往,很多诉讼案件被押后,诉讼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都可能会变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更有甚者会造成社会危害。因此,这就意味着诉讼纠纷需要得到妥善解决,也意味着我国的诉讼协商机制也亟需得到更新和完善。
二、纠纷协商解决方式
目前,能妥善解决“诉讼社会”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加强法制建设,努力提高法院对诉讼案件和纠纷的处理能力;另一种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多元诉讼协调机制,通过多元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从而有效化解纠纷。
第一种方式可通过扩充法官人员、加强法院的审判管理以及完善诉讼协商机制 等方式有效解决处理诉讼案件纠纷的人力,但也增加了法院法官的工作量。第二种方式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自身在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了扩充与健全,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久调不决、当事人合谋等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制不完善和人民对法治缺乏信任,使得人们对诉讼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发生了极大的怀疑。但随着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对于诉讼纠纷的解决思想已逐步从单一对抗与对立向协商、和谐、互赢的多元化转变,多元化诉讼协商机制在当代中国也初步形成,并在实践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信访、调解、谈判等。只要把多元化的诉讼协商机制应用到不同纠纷领域中,发挥其多元化的功能,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纠纷和问题。因此,应建立多元的诉讼协商机制,为社会提供更丰富的纠纷解决选择,满足纠纷解决现实的需要。
三、我国诉讼协商机制
对于诉讼协商制度而言,其主要是为解决我国诉讼实际问题,利用在正式审判前,依靠自愿协商原则进行案件处理的方式。如果协商一致,诉讼纠纷自动消失;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则诉讼案件智能按照原有程序继续进行审判。虽然诉讼协商制度相对于传统的诉讼审判存在一些差别,但也在现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作为谈判的基础,诉权理论作为支撑。
目前,我国诉讼协商机制一般用于较为轻微的诉讼案件。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主要是由于这是从双方利益出发的协商模式,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对于被追诉人来说,其为了减轻处罚,通过真诚悔过、积极赔偿等方式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对于被害人来说,根据被追诉人的态度和赔偿,能够对被追诉人予以适当的谅解;对于国家、社会和法院来说,和解的达成极大地节约了社会、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达成和解协议的诉案件,法院可以进行从宽处罚,这对缓解社会矛盾、因犯罪引发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从诉讼实现价值目标的角度看,诉讼协商机制能有利于国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与和谐,这不仅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的缓解双方因犯罪引发的矛盾,这是实现诉讼的最高价值目标。
其次,从诉权平衡理论的角度看,诉讼协商机制实现了各方的诉权。被追诉人、被害人可通过参与协商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实现各自利益的诉求;法院也可酌情考虑对被追诉人是否使用“从轻处理或从轻处罚”权。
最后,从实用性角度而言,诉讼协商机制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不同方的利益需求:被追诉人通过自身的方式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愿望,被害人获得了被追诉人的道歉、赔偿,能够予以适当的谅解,这有利于矛盾的缓解、社会的稳定,也对案件的处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四、完善诉讼协商机制
虽然诉讼协商机制已用于处理实际案件,但由于诉讼协商机制的规定散见于不同地法律法规当中,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其尚且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因而还需要制定诉讼协商解决纠纷的法律及相关配套法规,更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度的基础上,在整个社会当中形成健全的协商解决纠纷制度,并积极培育诉讼协商制度运行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构建诉讼协商解决纠纷的法律体系。
首先,理清在不同部門法律法规当中的关于协商机制的规定,废除不同部门间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协商机制的矛盾规定。其次,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诉讼协商机制。在制定过程中,我国
应当充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协商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协商制度,同时应遵循不同地诉讼协商机制建立不同解决制度的原则。最后,在机制建立后,我国相关司法部门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处理相关案件。
(二)明确诉讼协商机制的基本原则
首先,诉讼协商机制应当是一种理论的协商,正是由于协商,参与协商的机会是开放和平等的,协商的内容是自由的;其次,沟通和协商不会受到权利或权利关系所造成的干扰。再次,参与协商者应当持有理性的态度,互相尊重,互相聆听,尊重事实和道理,不固执己见,愿意换位思考并接受他人提出的更有道理、更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最后,协商的结果应当是一项双方意见的综合,而这一综合又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协商加以修正。
我国学者顾培东也指出协商(也可称之为谈判、交涉)活动应至少遵守以下原则 :首先,合法原则,这也是协商机制中坚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诉讼协商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都必须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的情况。合法性作为一般原则制约着协商不会脱离法律法规的基本轨道,从而保障协商的公平性。其次,公平与自治的原则。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充分行使自主权与处分权,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做出各种处分、让步与妥协,另一方面,还得防止因当事人之间实力的显著不平等,从而导致存在一方强迫、欺诈另一方的情况,或者存在有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情形。再次,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协商中往往当事人遵循当地的惯例和规则,这种社会规范通常也应当得到尊重,否则就可能伤害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情感。最后,自律原则。当事人的自利心理是合理和正常的,但是当事人应当做到理性自律,将双方利益的平衡并达成和解作为首要因素,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谋取利益。
(三)明确当事人在协商中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明确了当事人在协商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障诉讼协商机制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我国诉讼协商机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不明确,因此我们还需对之加以详细规定和明确,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还需要明确当事人违法基本权利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使得协商的结果更具有稳定性,这样还可以增强当事人对诉讼协商机制的信心。
(四)构建诉讼协商机制
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诉讼协商机制,有针对性的制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诉讼协商机制,例如审前和解会议制度、诉讼和解机制等。不管何种诉讼协商机制,我们都应当明确诉讼协商机制框架下解决纠纷的范围、制定宽严相济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诉讼协商流程、明确诉讼协商机制的法律依据、明确违反诉讼协商制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机制構建。
五、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处于转型变更时期,诉讼协商机制应适应当前社会的客观需要与时俱进,这就需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诉讼协商机制,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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