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的探讨

2019-05-16 12:56张铭
现代交际 2019年8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张铭

摘要:我国刑事案件诉讼案件量不断增长,为了能够取得良好的审讯效果,需要在刑事资源尚不明确的背景下,采用宽严给予宽严相济等政策,让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的了解,使其真正转变思想认识,积极地完成对自身的改造,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公正。

关键词: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刑事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8-0048-02

在认罪认罚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非常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因此在实际的执行阶段,需要以相关法律精神作为依托,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进行。本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深入解析,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析,如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吸引力不足等,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挺高办案效率,为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的方案支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解析

为了能够使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得以实施,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提高相关部门的办案效率,使我国的社会环境更加稳定,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推广。该项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一些犯罪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体现司法的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两高院开展部分地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进行犯罪的过程中,对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并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并签署结书案件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从宽进行处理。在具体的执行阶段,要求相关试点单位遵循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保障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其他权利,如辩护权等。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试点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对政策认知不足,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阶段会出现许多问题,从一些刑事案件上来看,从宽制度的幅度相对固定,相对于复杂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从宽幅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嫌疑人的吸引力不足,从宽幅度似乎有时候显得“太小”,即便是进行了坦白,在实际的执行中,会出现新的罪行,导致嫌疑人的实际量刑加重。因此,“从轻”制度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吸引力,特别是一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很可能因为拒不交代而得到无罪释放,因此并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诉罪行,使得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将会越来越困难。[1]

(2)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应将其作为义务进行,应该如实供述从而能够配合侦查机关,但是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刑事辩护,追诉之人的因认罪认罚而应该获得的从宽制度难以有效实现。因此,从这点来看,刑事辩护律师在完善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的律师总体数量来看,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数量相对不足,其整体的综合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对从宽政策辩护的要求,造成了我国众多刑事案件并没有律师参与其中。也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情况堪忧,无法形成有效的辩护,更多的是采用法律援助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仅仅是临时措施,缺乏一定专业性能。

(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阶段,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从宽要以事实为基础,避免可能出现诬陷情况的存在,但是,事实的证明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如果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已经对相关的事实认定很清楚了,而以認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就缺乏了一定的意义。这样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面对大量刑事案件,如果将精力放到这上面,就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非常不利于侦查机关的案件侦查,实现风险巨大。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问题,直接对司法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会造成误判情况出现,即所谓的冤枉无辜或者是对犯罪的分子罪行认定的不足。其相应的风险较大。

三、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犯罪嫌疑人在具体的审问阶段,并不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深入的理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让其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坦白利益较大,坦白损害极大,正是因为如此,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较为恶劣。必须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只有认罪认罚的制度,才能够减轻自己罪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相关负责人在量刑方面,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适当地给予优惠,并坚持底线。如果为了破案线索,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降格量刑,将会的对诉讼中职权制约的要求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绝对不能出现降格量刑优惠,而是要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2]

(2)在没有刑事辩护,追诉之人的因认罪认罚从宽途径并不清晰的背景下,是难以让嫌疑人真正对该制度有效认知的。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缺失,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实际的执行阶段,需要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管理,使其整体综合素质能够达到相关要求,使其能够为嫌疑人澄清利害,使其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在侦查的过程中,对其提供证据的意义给予应有的肯定,从而让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具有立功表现的,并逐步转变其思想,从而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的认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侦查过程一级的侦查结果的差异进行证明,并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案。从现阶段来看,相关证明的要求应该继续保持,并需要在相关侦查终结后予以起诉,使案件的事实相对清楚,证据确凿,从而能够达到既定的要求。侦查过程就是对案件进行了解的过程,从对案件知之不多,到逐步还原案件过程,该阶段要对嫌疑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肯定,又因为案件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相关部门掌握一定的机动性,并且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也要下放侦查机关“允诺从宽”的权利,并进行有效记录。在对该权利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能够对其明确,取得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信任,方便接下来的工作。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活动中起到真正的作用。[3]

四、结语

总之,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出良好作用,如对犯罪嫌疑人加强思想基础教育,侦查部门也需要坚持公认底线,让嫌疑人认识到只有严格遵循认罪认罚制度,才是减轻自己罪行的有效途径。建立嫌疑人的辩护机制和侦查阶段的权利下放,能够更好地完成对嫌疑人的改造,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并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曾泉生,苏静.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践与反思[J].中国检察官,2017(15):10-13.

[2]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3):110-125.

[3]唐婷婷,康露月,蒯茂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5-10.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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