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我国女性受教育权的当代意义

2019-05-15 11:09林策
理论观察 2019年3期
关键词:教育权程度子女

林策

摘 要:妇女的平等权益与人类解放运动紧紧联系在一起。要保障女性的平等权益,就不得不注重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通过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获知,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在当代的重大意义至少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对新生人口身体素质的促进、对子女科学文化素质的促进、对女性职业地位与收入提升的促进、对社会经济增长的促进。

關键词:受教育权;女性受教育权;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当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3 — 0095 — 05

一、引言

马克思认为:“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决定着某一历史时期的发展程度”〔1〕;恩格斯认为:“远古时代的女性本处于与男性相等的地位,但私有制以及社会分工的出现使得女性变得需要依赖于男性才能生存”〔2〕;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实行的是‘妇女完全平等,将妇女不处于屈辱地位的法律”〔3〕。可以说,共产主义在其诞生之初就将妇女的平等权益与人类解放运动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如今的时代,女性权益相比于古代,已经有了飞跃式的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已经取得了与男性完全平等的地位。这一现象,在教育领域尤为突出。根据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15岁以上文盲人口中,女性占比73.84%,并且占了我国15岁以上总人口的7.29%。在当今这个时代,我国仍然有数量庞大得让人触目惊心的女性文盲存在。不得不说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缺陷。

导致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群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政府机关部门的不作为,相关法律的缺失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我们认为,应当是全社会缺乏对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重视。因此,我们应当尝试向社会阐释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当代意义。

二、受教育权与女性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保障实现的、公民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同时,它也是公民所要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1954年,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第94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此后,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国家予以保护,并体现在随后制定的三部宪法之中。

女性受教育权,按理说,应该属于受教育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伴随着受教育权的产生而产生,也伴随着受教育权的推行而推行。然而在现实中,女性受教育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都被人们刻意地忽略和无视。

我国自古就流传着“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谚语,其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女性受教育的严重歧视与偏见,女性长期被排斥在教育之外。这一情况直到清朝末年才得到了好转。1898年,在维新志士的不懈努力下,上海建立起了第一所由国人自行创办的女学堂——经正女学堂,此后,在清政府宣布实施新政的大环境下,国内掀起了兴办女学堂的浪潮,至1907年,国内已有大小女学堂共428家〔4〕。民国时期,五四运动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废除了大学“女禁”制度,并且推动了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确立的“男女同校”的基本教育原则的贯彻落实〔5〕。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中,明确了男女之间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原则。此后发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体现了以保障女性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基本思想〔6〕。

三、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

参考四川大学徐继敏教授的观点〔7〕,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义务教育权

受义务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且是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的绝对权利。每一位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如何,只要其达到法定的年龄,都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受义务教育也是公民应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家长、监护人有依法保证未成年人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是一种免费的教育,由国家财政承担其费用。为保障公民的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国家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建设教育设施、确立教育制度、审订教科书等。如果国家未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受义务教育权,就有可能构成违宪。各级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人,阻碍公民依法享有受义务教育权,就有可能构成违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立法保护公民受义务教育权的代表性措施。

(二)平等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义务教育权,目前仅限于小学和初中阶段。对于更高级别的高中、大学阶段,则需要通过参加考试,择优录取,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受义务教育权和平等受教育权的区别可以分两个角度来论述:一是从国家层面,受义务教育权是国家必须统一保护且普及的绝对义务,平等受教育权是国家依据国家财政状况相对保护且发展的相对义务;二是从个人层面,公民有接受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却没有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更高级别教育的义务。平等受教育权是国家在没有足够资源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接受充分教育的情况下所确立的一项公民权利。

平等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中主要体现在《教育法》第9条以及第36条的规定。

(三)终身受教育权

终身受教育权诞生于人的生活与工作的基本需要,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科学与经济发展的大前提,是为了满足人的终身学习这一基本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公民权利。以往我国对于受教育权含义的理解较为狭隘,通常仅限于中小学教育和大学教育,而作为终身学习的一个支柱性途径的成人教育却往往被排除在外。但是上述的情况,在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创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目标之后出现了较大转变,国家开始把终身受教育权纳入到受教育权的范畴之内,并开始采取实际的措施来保障公民终身受教育权的实现。例如:取消高考的年龄限制(2001年),深入发展农村职业和成人教育(2004),取消考取研究生的年龄限制(2014年)等措施。

终身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中主要体现在《教育法》第19条以及第41条的规定。

(四)恰当受教育权

受教育不应只是一个被动的接受的过程,还应当是一个在符合社会需求的大前提下充分体现自身价值的过程。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具有特殊才能的公民,国家应在综合考虑其特殊性的前提下,提供适合其自身发展需要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恰当的特殊教育,质言之,国家应保障公民的恰当受教育权。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基本国情,国家应针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施符合当地民族特色的教育,主要体现在《教育法》第10条的规定。

2012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报告显示,2010年末我国约有8502万残疾人口,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6.34%。国家对于保障残疾人的恰当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教育法》第38条的规定。

四、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重大意义

以下我们将具体阐述实现和保护女性受教育权在当代的重大意义:

(一)对新生人口身体素质的促进

无需置疑,国家的发展前景与新生人口的身体素质有着紧密的联系。身心健康的儿童是国家建设的根基,而女性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又是保证儿童获得正确、恰当抚育的必要前提。甚至在胎儿时期,女性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就已经开始影响着新生人口的身体素质。

神经管畸形被医学界认为是造成胎儿和婴幼儿死亡或残疾的重大诱因。中国是该病的高发国〔8〕。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国政府就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女性通过服用叶酸的方式来降低胎儿罹患该病的风险的政策。虽然,该政策在中国已经实行多年,但各地区女性实际执行的情况有所差异,其主要区别就在于女性的受教育情况。根据2015年的某国内医学期刊刊登的相关研究〔9〕,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女性知晓和服用叶酸的情况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关,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知晓和服用叶酸的比率就越高。受调查的女性为高中或中专学历的知晓叶酸的比率是初中及以下学历者的2.12倍,受调查的女性为大学及以上学历的知晓叶酸的比率是初中及以下学历者的6.24倍。受调查的女性为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服用叶酸的比率是初中及以下学历者的1.63倍,受调查的女性为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服用叶酸的比率是初中及以下学历者的3.48倍。对于上述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女性知晓和服用叶酸的比率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关,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知晓和服用叶酸的比率就越高。质言之,女性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其婴幼儿罹患神经管畸形的风险就越低。

女性受教育程度不仅关系到胎儿出生时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更关系到其出生后的健康成長。通过观察2007年我国农村地区儿童身体发育情况的调查情况报告〔10〕,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子女的健康状况越好。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学历的女性相比于受教育程度为高中以上学历的女性,其子女健康状况为“非常好”的比例分别为26.29%和55.81%,后者高出前者29.52%。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与其子女的健康状况存在着正比例关系,即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子女的健康状况就越好。

2.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子女的身高体重状况越好。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学历的女性,子女的平均身高为70.89cm,平均体重为13.64kg。受教育程度为高中以上学历的女性,其0~2岁子女的平均身高为80cm,平均体重为15.67kg。显然,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与其0~2岁子女的身高和体重存在正向关系,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子女的身高体重状况就越好。

3.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子女出生时体重超出正常范围的可能性越小。根据我国卫生部2009年发布的《7岁以下儿童发育参照表》〔11〕,我国新生儿体重在2.26~4.66kg的范围内属于正常水平。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学历的女性,其新生子女体重不足2.26kg或超过4.66kg的占比为29.11%,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学历的女性,其新生子女体重不足2.26kg或超过4.66kg的占比为20.33%,受教育程度为高中以上学历的女性,其新生子女体重不足2.26kg或超过4.66kg的占比为13.95%。

由上述数据,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认定,女性受教育程度对新生人口的素质成正比例关系,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新生人口身体素质的促进就越明显。

(二)对子女科学文化素质的促进

女性受教育程度与子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同样呈现正比例关系,即母亲受教育程度越高,子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就越高〔12〕。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一种需要高度专注、聚精会神的脑力劳动。因此,拥有一副健康强壮的体魄和一颗聪敏灵活的大脑是保障少年儿童能够完成繁重、复杂的科学文化学习的必要前提。反之,如果少年儿童的身体羸弱、大脑迟钝,就很有可能无法集中精神、专心致志地学习,进而对其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正如前面我们所述及到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其子女无论是在罹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健康状况、身高体重和新生体重状况等方面都要比受教育程度低的女性的子女要好得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其子女提升自身科学文化素质的能力就越强。

2.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通常而言,其职业地位与收入也就越高(下文将会涉及该讨论),因而,她们能够保障其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不会受到物质条件缺乏的阻碍。质言之,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子女就越不容易受到经济方面的制约而停止自身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少年儿童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不仅依赖于必要的校园学习,更有赖于各种校园外的课下学习,常见的如:舞蹈班、书法班、奥数班等,这些课下的自主学习不仅有利于提升少年儿童的科学文化素质,而且有利于激发其潜在的特殊才能,拓宽视野、增长见识。上述的这些,都离不开物质经济条件的支持。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其子女因经济问题而辍学的可能性就越小,且获得校园外的课下学习的机会就越多,对激发其自身潜在的特殊才能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自身的学习能力相对而言也就越好,因此,她们更容易主动地学习关于子女教育方面的书籍,而且掌握和运用这些知识的情况也会更好。与此同时,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一般而言在对待其子女教育方面也会更加有耐心和信心。这就为营造一个优良的家庭教育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个优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不仅有利于激发少年儿童的学习热情和创造能力,而且有利于培养少年儿童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雅的言谈举止,为其将来踏入职场、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扎实的基础。简言之,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其子女就更容易处于一个优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之中,也就更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创造能力,更有利于培养他们的高尚人格。

4.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受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就会理解得更为深刻,也会更加容易言传身教地对子女的教育进行指导。而且,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更容易对其子女接受同等的或更高的教育抱有更大的期望。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数据显示〔13〕: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为文盲的,其子女平均的受教育年限为5.82年;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学历的,其子女平均的受教育年限为7.58年;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学历的,其子女平均的受教育年限为8.57年;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学历的,其子女平均的受教育年限为9.70年;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为大学学历的,其子女平均的受教育年限为10.87年。由此可得出结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其子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也就越高。

(三)对女性职业地位与收入提升的促进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的李英教授认为:女性的社会地位主要是以男性的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为参照系,对比得出两性总体地位的差异〔14〕。

要想量化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我们首先需要引入易于确定的、合乎常理的、与个人社会地位息息相关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概括起来至少应含有以下几方面: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女性的社会政治地位、女性的社会教育地位、女性的社会法律地位、女性的家庭经济地位、女性的家庭政治地位等等。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女性的社会地位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理应是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女性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其涉及的领域所掌握的话语权的大小。它通常与女性自身的劳动生产能力相关,也与整体社会环境对于女性就业的歧视程度相关,通常我们可以用女性的职业地位来评价和衡量;二是女性在同等环境与情况下,参与同样的劳动生产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多少。它是用以衡量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最直观和最具可操作性的量化因素,可以直接通过对比女性的劳动收入來进行分析比较。

女性的就业与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的受教育程度:

1.女性的职业地位与其受教育程度成正比例关系:根据2000年前后的统计数据显示,女性的职业地位与其就业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具体如下:在就业女性当中,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金融保险服务工作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其平均的受教育年限约为12年;从事国家政党机关社会团工作的,其平均的受教育年限约为11年;而从农林渔水业工作的,其平均的受教育年限约为5年〔15〕。显然,由上述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认为: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职业地位有着重大的影响,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获得高层次的就业机会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其职业地位也就越高。

反之,女性学历越低,其就业情况就越差。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01年进行的一次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无学历的人,其出现失业或有工作但没有收入的情况的可能性要比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的人高出148%;小学学历的人,其出现失业或有工作但没有收入的情况的可能性要比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的人高出110%;初中学历的人,其出现失业或有工作但没有收入的情况的可能性要比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的人高出182%;高中或者中专学历的人,其出现失业或有工作但没有收入的情况的可能性要比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的人高出190%〔16〕。毫无疑问,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就业情况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2.女性受教育程度对其收入同样存在重大的影响。目前学术界常常使用明瑟收益率来量化分析受教育程度对其收入所产生的直接影响。简单来说,明瑟收益率主要是用来计算个人平均每多接受一年的教育所能为其增加的个人收入的比例。该收益率往往可以用来对比男女两性之间通过接受相同年限的教育之后,对其各自收入影响幅度的差异。目前我国有大量的学者进行过两性之间明瑟收益率的差异的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一致地指出:我国女性的明瑟收益率高于男性〔17〕。例如:2004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陈良焜教授通过整理分析1996-2000年度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调查数据,得出以下结果:1996年,女性明瑟收益率为6.53,男性为4.717;1997年,女性明瑟收益率为9.117,男性为4.978;1998年,女性明瑟收益率为9.816,男性为6.094;1999年,女性明瑟收益率为8.194,男性为4.944;2000年,女性明瑟收益率为10.273,男性为6.749〔18〕。1996到2000年这五年的数据显示,虽然男女之间的明瑟收益率均出现一定的波动,但是女性的收益率明显远高于男性,1997年的差距最大,达到了4.139。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提过,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其收入。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李春玲教授指出:在城市中,受教育程度对收入的影响要远比在农村中的更为显著,前者的明瑟收益率为11.4%,后者为4.3%〔19〕。显然,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与其收入的联系就会更加密切。

(四)对社会经济增长的促进

从宏观上讲,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程度决定着教育的发展情况,反过来,教育的发展情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地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潜力和发展质量,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参考重庆大学林勇教授的观点,教育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20〕:

1.对教育事业的投资将会为经济增长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支持,除了最基本的大中小学校校园建筑设施的投资,还包括诸如黑白板、教学电脑、学生课桌、教学用书等各种各样的教学用具的投资。这些数量庞大的投资项目不仅能够激活市场经济的活力,而且能够拉动GDP的增长。除此之外,教学事业的发展,还会创造出大量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岗位,从而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

2.教育可以被视为社会生产中的一种无形的且特殊的消费产品,针对教育进行的消费同样能够有效地拉动经济的增长。教育对于个人而言也属于一种特殊的消费方式,对教育进行消费有利于扩大整体的社会消费需要,优化家庭支出基金的构建与分配,刺激个人劳动积极性,改善个人消费理念与消费倾向,也有利于培育社会其他个体对教育的重视,从而形成“羊群效应”,吸引更多的人加大对教育的消费。

3.发展教育在拉动经济增长中还存在着其他的作用机制。马克思主义认为“科技是生产力”,而教育是推动科技发展的根本动力,推理可得,教育也能够间接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例如:通过教育,将低端的体力劳动者培养成高端的脑力劳动者,从而将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提高劳动力的效率和质量;并且可以通过教育,产生新的发明和应用新的科技,从而生产出新的生产方式和更为先进的生产力。

综合而言,教育与经济增长有着紧密的联系,教育的发展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已明确指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解放妇女就是解放生产力。与此同时,马克思也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女性地位的关键因素应当是女性的社会经济实力。上文已从职业地位和收入两个角度,阐述了受教育权对女性地位提高的重要意义——这是解放妇女这一命题本身的应有之义。同时,上文从提升人口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和促进经济等方面阐述了女性的受教育权与解放生产力之间的紧密联系。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要求我们必须把实现和保护女性的受教育权放在国家法治建设之首位。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恩格斯.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M〕.北京:三联书店,1949.

〔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妇女解放〔M〕.北京:人民出版社,1949.

〔4〕王美秀.中国近代社会转型与女子教育的发展〔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3).

〔5〕李春雨.民国初期女子教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6.

〔6〕谢冬慧.中外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妇女的教育、劳动和参政等权益为视角〔D〕.金陵法律评论,2007,(02).

〔7〕徐继敏.公民受教育权研究〔J〕.河北法学,2004,(02).

〔8〕李竹,陈新,赵平,骆燮龙,刘建蒙,朱贵升,高谦,崔爽,赵勇,吴爱莉,王晓军,李辉,董海燕,郑淑玲,张爱琴,张军.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推广研究五年成果和工作总结〔J〕.中国公共卫生,2001,(08).

〔9〕王宏伟,茅群霞,刘庆.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其对叶酸补充认知及服用关系的〔J〕.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5,(01).

〔10〕张科静,王亚琦,吴海涛.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对儿童多维贫困的影响〔J〕.开发研究,2016,(01).

〔11〕〔13〕中国政府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的通知〔N/OL〕.http://www.moh.gov.cn/zwgk/wtwj/201304/b64543eaa

ee1463992e8ce97441c59bb.shtml,2009-09-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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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宗立.母親受教育程度对子女素质的影响〔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1,(05).

〔14〕李英,丁文.关于评价妇女社会地位指标体系的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1994,(04).

〔15〕〔19〕欧阳和霞.论妇女受教育程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影响〔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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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邢志杰.关于教育收益率研究的国际比较〔J〕.北大教育经济研究,2004,(02).

〔18〕陈良焜,鞠高升.教育明瑟收益率性别差异的实证分析〔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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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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