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2019-05-14 08:52郭海静
锋绘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法人

郭海静

摘要: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来自于公司成立过程中的阶段。从学术角度看,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学者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所持观点及态度也不尽相同。我国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非法人团体说。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规定的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的学术争议和司法实践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

关键词:法律地位;公司设立;法律关系;法人

对于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公司处于何种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突出。在不同的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或者称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而对于同一组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律地位,不同学者不同国家亦或是不同法系的观点往往是有区别甚至是相反的。以下本文就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作出探讨,以求在这组公司法律关系中,能清晰地理出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

1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含义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在其最初成立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同时也是公司最开始的一个状态。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通常是指设立中的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设立中的公司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不同国家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之态度

不同国家或者学者对此阶段此状态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规定或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如帝国法院无特别规定时,得因邦(州)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德国民法中,根本不承认设立中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反而将设立中的公司看作是一种无权利能力的营利性社团。但是这种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商业活动的需要。随之德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开始慢慢承认设立中公司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或者作出相应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此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不能损害公司的资本,且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

又如《法国民法典》第1835条的规定,将设立中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契约合伙,此种规定是有其相应的合理性的。这是因为设立中的公司离不开其发起人,设立中公司的一系列民事行为也都是通过其发起人所进行的行为。只有当公司完成注册登记之后,原来的民事合伙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并取得法人资格,也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此以外,还有的国家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成立后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二者都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该作严格的区分,设立中的公司和成立后的公司只是在公司发展阶段不同,其本质上是同一个主体,理应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且主张设立中的公司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且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3 我国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出路

从我国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学界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前后可以大致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把设立中的公司看做合伙。但是这种观点往往忽视了设立中公司的团体性。第二种是把设立中的公司看做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这种观点虽然支持了设立中的公司所正在形成或者已經形成的组织性和团体性,但由于此时的公司并没有注册成立,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在我国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法律只明确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三种,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社团法人”这种类型,因此把设立中的公司看做是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种是把设立中的公司拟制为其他已经存在的商事主体。但是由于商事主体大多也都以登记为形式要件,而设立中的公司却没有经过登记,一旦把设立中的公司看做是商事主体,则直接跳过了公司设立时要经过登记这一程序,使得设立中的公司直接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这不仅会冲击我国的登记制度、威胁我国的公司法,更会给我国的商业活动造成混乱。

但是实际状态上,设立中的公司不仅能够从事相关的一些民事活动,其也能承担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说设立中的公司并不是完全的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主体,而是不完全的民事主体。据此,我国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将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非法人团体说引用进来,也就是把设立中的公司,看作为一种独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组织,也就是一种非法人团体。具体来说,设立中的公司最后都要经过注册登记程序,而英美法系中的非法人团体也都是依法成立的,二者在这一点上具有相似性。其次,设立中的公司往往已经初步形成了公司自己的组织机构,而英美法系中的非法人团体,同样也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最后,设立中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去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也能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与非法人团体的特点相吻合。但是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例如设立中的公司往往还没有名称,只有在经过注册登记之后才会有,但非法人团体却拥有自己的名称。综上所述,我国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做是英美法系中一种特殊的非法人团体。

参考文献

[1]邹小军、张雪:《设立中公司的经营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载于《经济视角(上)》2014(5).

[2]胡晓静、殷艳梅:《论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德国法为借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6).

[3]周兆栋:《公司设立人的法律地位探析》,载于《人民论坛》2012(32).

[4]徐强胜:《简论设立中的公司内外关系的处理》,载于《法学杂志》2010(5).

[5]胡玉明:《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载于《当代法学》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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