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坚轩
根据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关于转办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净烟气数据涉嫌作假问题函》(环西北函〔2018〕4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批示,2018年7月25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人员赶赴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与属地环保局联合开展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公司2号机组正常运行,1#机组于2018年7月4日停机至今。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简称CEMS)1#、2#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检查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CEMS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检查净烟气采样平台设施发现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流速计零点漂移值远超过误差±3%标准要求,偏差已超过-15%,已无法正常监测烟气流速;在1#、2#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2018年5月14日17-18时、5月14日19时至5月15日02时(7小时)、5月15日12时至19时(7小时),共15小时,人为将在线监测数据处于保持状态;2018年5月13—16日,1#、2#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三项参数浓度大小及变化趋势基本一致,而此时段,2#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湿度数据为10%左右,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湿度数据为1%左右(说明此时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监测的不是1#烟道中的净烟气),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聘请的顾问律师出具的案件审查意见,又经总队案件审议会审议认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确凿,违法行为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该企业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尽快锁定犯罪目标,固定犯罪证据,2018年8月2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召开案审会当天即依法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立即将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移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打击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2018年8月10日,托克逊县公安局对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经理杜某、环保设施维修检测副总经理王某和一名检修员实施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托克逊县公安局已将该案件移交托克逊县检察院。
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存在主观恶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从快、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并依托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此案中涉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维护、运行中的很多节点,专业性极强,为增强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在本案中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专门聘请了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维护运行方面的专家,并邀请律师几次参加案审会,从专业性角度和法律角度为本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