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炳城
【案情】
汪强是某公司机修工。2017年4月17日,汪强在作业过程中严重违反机器操作规程,用右脚踢正在高速运转的机器,导致其右脚被机器绞伤,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随后,汪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公司诉称,汪强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和车间的警示警告,违反机器操作规程,其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2018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强在工作中遭受到事故伤害,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并无不当,汪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四个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归责原则,正是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发生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并且没有第十六条规定的被排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受伤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在事故过程中员工有没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过错等,则不在考虑范围。
本案中,汪强违反机器操作规程造成伤害,确实存在过错,公司可以根据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警告、记过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还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工伤认定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同,公司不得因員工存在过错而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不得剥夺其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