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残疾人竞技体育比较——基于目标、理念、模式及管理视角分析

2019-05-13 09:39陈庆文黄红梅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残疾竞技残疾人

李 良 饶 芳 陈庆文 黄红梅

(1.江西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2.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江西 共青城 332020;3.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4.江西省赣州市厚德路小学,江西 赣州 341000)

随着世界上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残疾人群体也在不断壮大。在融合共享背景下,保障残疾人基本的体育权利,让残疾人参与体育锻炼,促使他们回归主流社会一直是世界各国努力解决的问题。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比较薄弱,但稳中有升。进入21世纪后,我国开始提出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战略布局,为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创造了广阔空间。但不能忽视的是:目前国内有残疾人数量大约8500万,是世界上拥有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基本体育权益是实现我国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

美国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一直处于世界发展前列。伴随着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体育体制与锻炼环境等的改革完善,美国残疾人体育也历经了“初期排斥、中期隔离到后期融合”的演变路径,迎合了美国社会发展的真实状况。本文以竞技体育为研究视角,从竞技目标、理念、培养模式等方面与美国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1 中美残疾人竞技体育比较

1.1 竞技目标:“自由平等”与“为国争光”

美国对待体育的态度是从实用主义出发,早期的美国教育具有广泛的范畴,体育隶属于教育范畴而教育等同于文化[1],与美国受到早期的殖民地思想及大量吸收来自不同国家的外来移民为其注入了多元化的文化元素息息相关。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残疾不在神秘[1]。由于战争的缘故,造成美国残疾军人增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下,再加上美国社会长期对残疾人存在歧视,使得残疾人步履维艰。为了保证伤残军人能够顺利参与体育活动,美国还配套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20年美国制定《职业康复法》,尽管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但明确了残疾人基本权利,体现了残疾人的价值。《职业康复法》的出台,最大限度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就业及享有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提供了保障。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该法律是进一步对残疾人就业与在岗培训进行了详细规定。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随着美国在二战后伤残的士兵增多,退伍残疾军人将残疾人体育带入了公众视野,国家制定群众政策和立法成为必然[2]。轮椅康复运动成为当时美国军队体育的主流运动,该项运动被残疾军人广泛接受。美国伤残军人定期开展轮椅竞赛活动,满足他们身体活动需求。其轮椅运动中所展现出自由、平等思想也被伤残军人所接纳,竞技体育成为美国残疾人自由、平等的象征。

相比美国倡导的“自由平等”的竞技目标取向,我国仍然是实施“为国争光”的残疾人竞技体育目标战略。这是由于国内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总体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不足,在职业体育与社会体育发展滞后的情况下通过社会自身的运行机制来支撑国家意志所需要的高水平竞技需求。而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为国内竞技体育提供“举国体制”创造较好平台和体制基础,符合当时的国内实际情况。1995实施了《奥运争光计划(1994-2000年)》是我国实行举国体制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集结一切国内体育资源,由国家统一筹备管理,最终实行“为国争光”的体育战略契合当时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利用体育外交走向世界,是我国进入世界发展格局的一个重要渠道。奥运争冠计划给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全国残疾人竞技体育运动开始出现一片繁荣景象。

1.2 竞技理念:“主动迎合”与“被动接受”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理念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一种本能属性。这种本能属性也自然而然地开始植入在美国残疾人竞技领域之中,主动迎合了竞技体育优胜劣汰的比赛理念。这种理念超越了竞技自身的同时,还被残疾人视为一种求生的本能。因此,在美国竞技体育文化中,“体育是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残疾人正在通过体育改变人们对他们的歧视与偏见”[3],有助于他们回归主流社会。美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在充分尊重残疾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保障他们的个人权利;在不损害其利益的同时,开始为自己打算。1978年,美国制定的《业余体育法 (The Amateur sports act of 1978)》通过了美国95届国会审议,并在1998年修订。其中,该法规规定:“要求美国奥委会对美国业余体育运动做出规划,并开展业余体育运动,鼓励残疾人参加体育竞赛,支持像全国残疾人体育联盟(National disability sports Alliance)、美国聋哑人体育联盟(USA deaf sports federation)这样的残疾人体育组织的活动”[4]。显然,美国《业余体育法业》充分体现了美国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促进了美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广泛开展,而且也是作为美国残疾人在残奥会取得优异的成绩的根本保障。

与美国相比,中国虽然没有经历基督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缺乏资本主义产生阶段人本主义的浸润,但是,中国本土也诞生了“大同社会”的理想主义,“仁者爱人”的伦理观,“强不执弱,富不辱贫”的道德观以及“轮回报应”的宗教观[5]。这种社会价值观直接反映了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永恒的时代主题。在中国社会制度下维持残疾人生存被认为是残疾家庭、社会及政府的责任。而且残疾人参与竞技体育的目的大部分是为国争光,忽视了自己参与竞技体育获得的内在情感体验的问题,这与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文化接受新的思想及政府宣传息息相关。受此影响,残疾人自由表达、权利意识就会被所推行国家利益至上的社会环境稀释。那么残疾人参与体育的主动诉求必定受到影响,最终影响残疾人竞技体育持续发展。所以,从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价值分析来看,我国残疾人竞争意识薄弱,参与竞技体育更多处于被动接受,而非主动迎合,国家意识、集体意识等盖过了个人利益,这与美国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1.3 培养模式:“教体结合”与“举国体制”

美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通常体现为“教体结合”的培养模式(参见图2),通过美国各州残奥学院——国家残奥学院——国际残奥学院培养模式,把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放入残奥学院,一方面确保他们可以学习文化知识,又可以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资源进行课余体育锻炼,二者形成有机结合。这种结合不仅打破了之前美国社会长期对残疾人教育的歧视问题,而且很好地促进残疾人融入到残奥学院。不仅如此,美国国际残奥学院代表美国残奥会挑选运动员,且对各州残疾学生进入残奥学院学习进行了明确规定,通常要求年龄为12-18岁,“教师以及教练,都可以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便可参与残疾人奥运学院学习和训练”。其中,由地方组织的州级残疾人奥运学院,各自主攻不同的残疾人奥运项目[6]。在不违反美国残奥会的宗旨下,地方各级州设立的残奥学院拥有自主招生的权利,还拥有多样化的人才输入模式,最大化地保证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与质量。

图1 中美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与美国相比,我国是实行举国体制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亦是如此。在举国体制培养模式下,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在一些国际大型体育赛场上,逐渐绽放光芒。在历届残奥会上,中国残奥军团展现出非凡实力,屡次在残奥会创造佳绩,在蝉联2004、2008年残奥会金牌榜榜首。但辉煌背后也暴露了我国实现举国体制面临许多问题。首先,国家职能部门权利集中,残疾人竞技体育政策仅仅围绕着残疾运动员权利与义务。中国残联其实质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职能单位,具有较强的官方性。其次,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单一,目前我国仍然采用传统的二级人才培养模式(参照图1),即“省市体工队——国家队”的阶梯培养。这种二级培养模式利弊皆有,“利”在于通过二级模式进行层层筛选,确保了优秀残疾运动员质量,“弊”是因为严格的筛选只保证了部分优秀残疾运动参与竞技比赛,而大部分残疾运动员却拒之门外,无法获得参与机会。最后,中国残联领导下的残疾人竞技体育仍然是中国残联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这是我国实行举国体制繁衍的“管办不分”的产物。

1.4 管理体系“分散”与“集中”

在美国,引入市场机制依旧是美国体育发展的主要方式,所以竞技体育被视为能够依托市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并能带来巨大收益的一项产业,它的产出是“私人产品”,而不是“群众产品”。而且政府的职责又是被严格限定在“群众产品”领域。所以,竞技体育一直由社团来管理[7]。美国残疾人竞技体育主要得益于社会体育组织机构。美国政府对其组织通常不具有管控权利,也不颁布相关政策进行约束。残疾人社会体育组织主要依靠自筹、社会捐助、电视转播等方式募集资金。换言之,美国政府充当服务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的角色,既确保了社会管理体系的灵活性,又有利于充分调动美国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办体育、全民参与体育,进而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人走向融合(如图2所示)。

由于社会体制背景的差异,世界各国的体育管理体制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和两者结和型[9]。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典型的政府管理型,所以具有高度集中特征的“举国体制”和以“科层制”为主导的管理组织模式呈现出明显的不足和漏洞,受到了学界众多学者的质疑[10]。在残疾人竞技体育管理系统中,我国仍然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强调政府在竞技体育管理体系的绝对地位。因此,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管理中心一直扮演着政府的角色进行管理统筹。如图3所示,在两大管理系统中,社会管理系统所属的四大不同类别残疾人体育协会组织是目前我国具有影响力的残疾社会体育组织机构,各协会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但协会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自筹或社会捐助较少。所以,上述残疾人体育协会只有“政府管理组织之嫌”,而无“社会管理组织之义”,仍属于政府集中管理体系的范畴。

图2 美国残疾人竞技管理系统[8]

图3 中国残疾人竞技体育管理系统

2 比较分析

目前中美两国残疾人竞技体育政策在推行与运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两国都长期把残疾人竞技体育作为团结民心、维护社会繁荣稳定的有效手段,为发展两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创造了利好条件,同时也为两国残疾人体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有效指引。然而,通过比较发现:目标异同导致了两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有所区别,“遵循自由”是美国残疾人竞技体育目标的发展核心,以自由为基础,逐渐迎合竞争理念,利用竞技体育的方式为他们回归主流社会创造更好的条件,而我国把“为国争光”作为参与竞技体育首要目标,形成集体主义涵盖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导致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理念处于“被动接受”。虽然两国都把“为国争光”作为本国目标。但美国更注重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目标,而我国现阶段仍然是把“为国争光”置于国家战略地位。美国结合竞技体育独有的竞争性来培养残疾人不屈不挠的人格品质,进而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为国争光”的宏伟目标。总体而言,两国残疾人竞技体育本质总体形成“自由平等”的竞技目标——“主动迎合”的竞技理念与我国“为国争光”的竞技目标——“被动接受”的竞技理念有所差别。另外,中美两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培养模式、管理体系因国情和体育体制差异特色鲜明、各有所长。但是就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整体发展情况而言,政府在其中扮演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种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不仅导致下级单位自主性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减少,而且还挤压了非政府机构参与残疾竞技体育管理空间。

3 建议

1)竞技目标上,当前以竞技体育为优先发展原则下,无法满足广大残疾群体参与群众体育活动的诉求。在“健康中国”大环境下,推行“全民健康”是当今时代主题,残疾人竞技体育应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目标导向以“为国争光”向“全民健身”转变。

2)竞技理念上,利用竞技目标取向进行引导,发挥其导向性作用对国内残疾人竞技体育理念需重新定位,由“被动接受”向“主动迎合”的态度理念转变。

3)培养模式上,采用“教体结合”来改变传统的竞技体育培养模式。即建立“小学——中学——大学”的新型“教体结合”的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残疾运动员不仅可以 通过教育改变命运,而且还为他们进入社会提高竞争力,避免过早被社会所淘汰。

4)管理体系上,采用“管办分离”的竞技体育管理方式。“管办分离改革在宏观层面上是政府对体育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在微观层面是政府将直接举办权还给社会主体,进一步激活体育运行机制”[11]。也就是说,“管办分离”的实质就是政府简政放权,淡出“运动员”角色,集中精力当好“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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