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使得全球联系越来越紧密,法律规避现象时常发生,对法律规避效力的理论研究学说纷纷。各国在立法上、实践上也存在较大分歧。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律规避进行详细的立法,因此在实务中对法律规避的处理也显得十分模糊。21世纪的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等多个经济带倡导者,在国际交往中应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规避体制,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连接点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3-01
作者简介:谢晓晶(1997-),女,汉族,福建漳州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法律规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规范,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目的。
关于法律规避构成要件的学说占据主流地位的是“四要件说”,即法律规避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其一,当事人规避对自己不利但本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主观故意;其二,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为当事人法律规避的规避对象;其三,当事人实现法律规避都是通过改变或制造连接点的方式;其四,当事人已经达到了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适用的目的。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学说大体可分成三类:法律规避有效说、法律规避无效说、法律规避折中说。
(一)法律规避有效说
主张法律规避有效的学者认为在法律规避行为中当事人是通过合法的行为来改变连接点,而这种合法的行为使得法律规避在外观上合法,不具有违法性。即判断法律规避是否有效即应关注当事人改变或制造连接点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一旦当事人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则法律规避应当认为有效。
(二)法律规避行为无效说
主张法律规避无效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通过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和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应当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无效。目前各国对于法律规避方面的立法不一致,但大都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这些国家中根据其禁止规避的法律对象又分为两大类。
1.禁止规避的对象为本国法
如1891年《瑞士民事关系法》规定的当事人不得缔结婚姻,以规避瑞士共和国的婚姻法。该法律仅将本国强行法规定为禁止法律规避的对象,而对外国强行法没有进行规定。
2.禁止规避的对象为本国法和外国法
《阿根廷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由此可见《阿根廷民法典》也对外国法的规避进行了否认。禁止当事人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但由于外国法律涉及一国主权问题,对外国法纳入禁止规避的对象,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外国法律的保护,但也存在干涉他国内政的嫌疑。因而许多国家都不太赞成将外国强行法纳入禁止法律规避的对象。
在我国,无论是《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都可见目前我国对于法律规避的对象仅是指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对于外国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未作规定。
三、我国法律规避问题的解决
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律规避进行详细的立法,在实务中我国大多采用的是公共秩序保留或强制性规则适用等原则性条款。这些原则性条款容易在主观上随意性大,仅靠这些原则性条款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当健全法律规避的法律规范,建立起法律规避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避制度来制约法律规避的行为。
法律规避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确立较晚且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因而其在法律实践中操作也是比较复杂,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规避进行认定时难度大。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才能够对法律规避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减少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行为,才能维护好国家的利益,更好地肯定本国国家法律存在的价值。
对于外国法是否应为禁止规避的对象的问题,我国立法者也应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出于法理上“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原则,他国的强行法属于国家内政,同为主权国家是无法对他国法进行评价。然而,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与国之间交往越发频繁,区域化经济体也成为发展的历史潮流。为了加快本国与外国的交流,世界各国在保持国内法独立的同时,在涉外领域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应通过订立国际条约或公约等形式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较为统一的约定,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等经济带倡导者亦可率先发出倡议。
四、结语
法律规避的行为是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利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的行为。在一个法治国家,立法者不仅需要考虑到法律在维护个人权益之外,还应考虑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不被侵害的前提下,如何在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律规避体制,使得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拥有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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