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馆藏档案看国民政府的战时保险

2019-05-07 06:07文/刘
陕西档案 2019年2期
关键词:国民政府寿险社会保险

文/刘 茜

19世纪初,随着技术进步与工业发展,人类社会的工业化与城镇化趋势愈发明显,工厂与工人数量的增多,资本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劳动者保障自身权利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这也意味着普通群众在劳动过程中追求自身权益的意识在不断觉醒。

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方法之一,最早由德国议会在1883年至1889年间开创,其先后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立法,从而开创了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早在19世纪初,“社会保险”思潮就已经进入中国,但被“重农抑商”等传统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并没有就此开展保险立法与相关业务,直至1865年,闽粤著名的商号德盛号创办了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义和公司,标志着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开端。

国民政府时期,曾于战前颁布《保险法》《保险业法》等法令,因受到外资保险公司的冲击与阻挠,皆无法顺利施行。战争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在战争背景下,政府为了强化管制、服务战局,于1939年12月正式成立中央信托局,并在重庆、昆明、成都三地开办战时保险业务,从而形成了依托西南大后方城市向全国各地辐射的独特格局。国民政府除颁布《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以外,还颁布了《战时兵险法》《国民寿险章程》《健康保险草案》等法案,对国民的物保、人保、无形利益保等种类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物保又细分为水火险、运输险、运输工具险、盗匪险、农业保险及多种附加险等。其他险种因与现代保险区别不大不必多说,本文主要谈一谈极具时代特色与社会属性的以下两种国民政府战时保险类型:简易人寿险和运输兵险。

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方法之一,最早由德国议会在1883年至1889年间开创。中国民族保险业是怎样开始和发展的?国民政府战时又有哪些险种与现代保险不同?本文依据馆藏档案给你答案

简易人寿险是国民政府借鉴日本邮政简易寿险的先例,于193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一种低额人寿保险,其特点是:需缴纳保险金额少、免体检、合同条款简单、有国家政策法律支持属国营事业,其险金由各地邮政管理局征收。根据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可知《简易人寿险》的具体实施细则为:1、保费需按月缴纳;2、保费由邮政管理局代收;3、赔偿金不同则需缴纳的保费不同;4、依据国民死亡表为推算保费的基础;5、十五人以上可办理团体契约,按九五折征收保费。此外,细则还对被保人具体伤亡情况对照不同的赔付标准做了严格细致的区分,由于简易人寿险门槛低、承办机构成熟,其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两年之内,承保金额就达到了五百多万元法币。日本侵华战争开始以后,动荡的时局与流动异常频繁的人流,造成了简易人寿险承保金额逐年下滑,至1943年战争相持阶段,国民政府为了快速有效地回笼资金、抑制通货膨胀,大力宣传简易人寿险,并在全国三等以上邮局开展“一人三契”活动,即邮政员工在一年内兜揽保险契约三件,每件契约月缴纳保费至少十元,并必须预交半年至一年,此为保底业务,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契约越多则奖励越多,奖励根据保费金额施行抽成制。在此政策的鼓励下,简易人寿险的保单数量在短期内有所回升,但由于当时社会上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货币不断贬值,民生艰难,这一险种于1947年因经营亏损而停止施行。总的来说,简易人寿险不同于一般人寿保险之处在于:它是与国民政府战时储蓄融资政策相互呼应的,是对国民政府大力号召群众积极储蓄政策的一种补充,堪称“国民政府的第二财政”,因其能在较短时间内筹措大量资金,减轻通货膨胀带来的压力,因此其储蓄职能远远大过于其社会保险职能,同时其是以盈利为目的,这也是“简易人寿险”只能被称为商业保险而不能称之为社会保险的关键所在。

运输兵险产生于对日战争的社会背景之下,“七七事变”爆发以后,华北、华中等多个地区相继被日本侵略军所占领,国民政府迁往重庆,为了保存实力,决定把上海、南京、武汉等中东部地区城市的企业、民生物资迁往重庆、成都等西南城市,而战火纷飞的动荡时局、饱受日军空袭的重庆态势,使得很多企业家忧心在内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始终对内迁政策持观望态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民政府决定由财政部拨款1000万法币,委托中央信托局筹办“战时运输兵险”并随后出台相应实施细则,1937年10月,中央信托局开始正式承保,分为转运期间的水路、公路、铁路以及航空运输四种运输方式。最初承保的路线多为上海附近水陆交通为主,上海沦陷后,则以武汉、广州附近路线为主,最后又转向港粤、滇越各线。从馆藏档案《运输兵险兼平安险说明书》来看,运输兵险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为农产品、矿产品、工业制造品、国际贸易物品、运输工具与运输员工;2、运输兵险的险种一共有四种:兵险兼运输险、兵险兼水险、运输车辆兵险兼全车平安险、运输员工兵险兼人身险;3、各项保险费率,由中央信托局参照危险程度及市面情形随时调整。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运输兵险采取的是“栈到栈”条款,即所负兵险责任自承保产物出厂离栈候运至产物运抵目的地为止,还详细说明了赔付的条件:本保险单之所保产物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因被截获、逮捕、禁锢或扣留所致之损失,及由于敌对行为或战争动作所受之损失,不论宣战前后,均由本处负责赔偿之损失;由于地雷、炸弹或其他战争器具所致之损害或灭失,亦由本处负赔偿责任......同时也罗列出了由于主观因素导致损失的一系列不予赔偿的条例。运输兵险一经推出,许多华商企业家没有了顾虑,群起响应政府内迁政策,纷纷投保搬迁异地建厂,据资料显示,自1937年兴起至1945年停止,运输兵险的赔付率达到了78%,这一国民政府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抗日热情,很大程度上保存了民族工业的实力,为日后抗战胜利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此次规模宏大的厂矿企业大迁徙,堪称“中国实业界的敦刻尔克大撤退”。战时运输兵险的创新之处在于:一般运输保险不把战争这一不可抗力作为赔付的前提条件,而战时运输兵险正是着眼于“抗战带来的损失”这一不可回避的社会因素,积极面对并保证政府予以及时足额赔付,从而给予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勇气。

总的来说,战时的国民政府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因特殊的社会背景所局限,保险种类主要服务于抗战需求,也主要以满足战时社会需要为主,所以各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配合,互相完善;2、战时保险主要由政府主导,保险机构如中央信托局也主要以国营为主,私营保险公司的规模与资金额度有限,不足以支撑大额保单;3、战时保险的种类与具体缴纳保险金额会因为战时突发情况而出现调整与变更,如战时运输兵险与后来诞生于重庆的陆地兵险,都是保险史上前无古人的创新之举。

正如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社会保险的种类自然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动荡的历史背景要求一切保险种类都要优先服务于“战争”这一首要问题,社会保险服务于“人”这一个体,而“人”又推动历史、社会不断前进,历史与社会反过来决定保险的类别,这一循环过程中,有无穷无尽的细枝末节等待我们去发掘,而我们的馆藏档案,则是帮助我们“从一管而窥全豹”的最直接有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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