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剑萍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礼记·礼运篇》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吕氏春秋》记述姜太公对文王的话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同天下之利者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失天下。”天下不仅不是一人一姓的天下,也非一部分人乃至整个人类的天下。天下自然孕育的“万物”(包括自然资源与环境),是为“天下之利”。古人所指得失天下,主要指天下之利与支配权的关系而言的。“义”,公利也。擅取公利为私用,是为“不义”!家天下时代以天下为私利,新时代掌握公权力的政府的首要责任在于保护公利。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年第1期《自然资源一级分类》一文中,将人类物质财富按来源分为“自然资源”和“人造财富”两种,同时肯定了“自然资源”本身就是物质财富,区别只在于前者未经人类劳动附加。按本文作者的理解,这一分类实际上也同时提供了应当“公有”和可以“私有”的界限。“自然资源”应当而且必须“公有”,人造财富中由于有了人们劳动的差别贡献,才有“私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前提是必须扣除公有自然资源的占用和消耗的贡献,否则就是“公利私占”。
拥有“天下之利”的除了“天下人”而外,还有地球上世代自然生长的生物,即“天下万类”,同时享有生存延续和同等享有天下之利的权利。这才是现代生态文明的观念。当然,生物之间存在互为食物的自然平衡链接关系,保持生态平衡是其延续生存的内在规律。这是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应有的觉悟并为此有所作为。问题在于地球上从来都盛行丛林法则,物种之间、阶级之间乃至国家之间弱肉强食,无法实现公平的自然资源公有、公用与共享,目前,能够取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识已经是极具革命性的远见与卓识了。事实上,只有在一个国家范畴内才有可能接近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有、公用与共享。而只有社会主义为其准备了最有利的制度条件。
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之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我国《宪法》里规定“国有和集体所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生产过程中则强调“按劳分配”。前一条规定了公有的要素利益不仅不能被侵犯而且应当参与利益分配的前提原则,后一条才是其他要素(可视为历次劳动贡献的累加)的分配法则。这样,由于个体的贡献不同,“按劳分配”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就有了法理上的逻辑性。资本主义制度过分地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拿破仑法典),而含糊了自然财富的公有性,导致不劳而获盛行,这是资本主义的原罪。我国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其必要性就在于此。
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然资源作为公有财产加以严格保护是宪法精神的本质要求,任何占有、消耗当然必需得到实物或等价补偿。不能因为市场调节或其他理由而牺牲这一原则。也就是不能因为招商的一时需要而慷全民财产损失之慨。不仅不公平,而且可能为腐败、巧取豪夺、采富弃贫、滥采乱挖打开方便之门。为了大力改善我国投资和营商环境,减免税费是必要的,但只能减免与政府管理与服务相关的部分。减免的本意是让利,而自然资源补偿费补偿的是国有资产的老本,是不可减免的。
自然资源管理的核心要务是资产管理。管理者代表全民,守资有责。而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责,无非是保值与增值。保值是根本,增值是发展需要。自然资源的占用与消耗在生产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保值的唯一办法只能是补偿。实物补偿固然是首选,但对于短时间不可再生的资源来说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价值补偿实现替代。所以自然资源占用和消耗补偿制度应当作为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基本管理制度予以对待。
我国是整体上人均自然资源极少的国家之一,在全球六个一级资源大国(俄、加、中、美、巴、澳)中,中国人均陆地面积敬陪末座,而且只有全球人均占有面积的41%。根据这一国情,我国已经制定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制度”,与惠农的免赋政策并行不悖,这是极为明智的。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制度也应大体取法于土地管理,这也是国家安全和长远有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已经基本告别高速、粗放的发展阶段,进入质量提高、结构优化平衡的中高速新常态,亟需制定十分珍惜、严格保护与有序利用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除耕地而外,我国当前对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现状离上述要求尚远,甚至出现以调节手段代替补偿制度的倒退,应当说是缺乏理性的,足应引起社会和立法部门的高度正视。
自然资源统一管理部门的建立为建设和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为有利于永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的核心要务是厘清自然资源的分类覆盖,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其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与行政管理。
首先是摸清底数,建立和完善各类资源的实物账户,如面积、体量、储量等等。建立数据库和定期的总量占补报表。在此基础上研究供求平衡现状与中近期预测,提出永续发展的对策与战略。
其次是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各类自然资源的大体经济价值,即平均估算总体开发后的价值减去平均开发成本后的总值。用以提供宏观决策参考。
再次是尽快建立各类自然资源消耗补偿的专用价值账户,该账户作为资产账户,除用于自然资源勘查、恢复和再造外,不应混作他用。全部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由实物账户和价值账户相加决定的。
重要的是启动一系列相关法规的立法计划和程序,为此,要以改革精神和魄力,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