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完善策略

2019-04-27 01:43聂瑜
青年与社会 2019年9期
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传承中的宝贵财富,非遗保护的重点目标即传承人保护。目前,非遗传承人的生活处境极为艰难,并随时面临失传危机,且传承认定制度尚不完善,传承制度有所缺陷。基于此,文章对非遗传承发展及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完善非遗认定机制,加大扶持传承人力度等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

201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内容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贯彻落实关于第十九大会议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全国各地的非遗保护负责人员高达5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中全程回顾了往年非遗保护工作进展,省非遗中心建设取得了新成就,非遗传承人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等。非物質文化遗产是依附于传承人而存在,以形象、实践、表演、技艺等手以段心口相传的方式,延续宝贵的历史文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困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落实较晚,一直以来我国都将传承人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核心内容,但由于非遗保护意识较差及保护制度的不完善,致使非遗传承人在发展过程中遭受极大的困境。

首先,非遗传承人普遍面临断层危机,断层范围不仅在省、市、县等级别中,国家及世界皆面临断层危机。如我民俗文化类端午节,它是首位选入世界级非遗的节日,但知晓其内涵意义的人却极少。非遗濒临失传现象既有非遗自身原因,又有社会外部客观因素,非遗失传现象已成为非遗保护的重点问题。

其次,新一代的年轻人们对外面的世界更为向往,从而遗弃了传统的手艺,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传统戏剧等音乐类目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只有极为少数的老年群体有所保留。

此外,非遗传承人的发展环境也较为艰难,由于传承性质,非遗传承人只能通过自身进行宣传,市场经济并不适合非遗发展,工艺类目的非遗文化由于缺乏经济价值,被现代科技设备所取代,青少年们对现代社会投怀送抱,从而非遗传承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非遗文化多数为精神性质,而我国居民在精神文化中消费比例极低,令非遗传承人生活举步维艰,在现代科技及流行因素的双重影响下,非遗保护机制应着重于传承人发展环境及生存空间。

二、传承人认定制度存在问题

(一)认定机制存在缺陷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继承人的具体数量,非遗的传承者数量越多,则非遗推广力度就会越大。相关非遗保护法在继承人认定方面存在极大缺陷。例如“整理相关非遗资料的人员不可列为非遗传承人”的消极条件,然而,培养继承人,开展非遗文化活动才是传承人的义务,而并不是传承人的条件,而从事非遗资料收集的工作人员在掌握一项非遗文化后,应也将其列为传承人范围内。非遗在某一项传承人的数目,将直接影响此项目传承者的生存环境,非遗掌握者的主力人群是民间艺人,事关非遗某一项目的生死存亡,非遗传承人还需代代相传,获得更多的传承者,通过群体的伟大力量将非遗的生命延续下去。

(二)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首先,非遗法保护的传承人范围极为有限,仅非遗法认定的传承人,其真正意义的传承人应是在历史传统文化中体现出重要价值,且掌握杰出技艺并具有影响的群体,在现行非遗法的传承人保护范围下,多数真正具有价值的非遗传承人被排除在门外。其次,非遗传承人需承担的义务过于沉重,根据非遗法规定,传承人需培养传承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活动,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文化物品以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参与相关公益宣传活动。在法律上,传承人需强制履行该义务,否则将被取消传承人认定资格。

(三)传承资格取消风险

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文明古国,积淀了无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我国需要加大非遗保护力度。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作为非遗法的核心思想,取消不履行非遗法义务的传承人资格正是因此原由而来,然而这一机制并不符合非遗法保护核心思想。非遗法覆盖下的传承人所享受的只是“保护”称号及非遗传承荣誉,“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自实施以来并未在资金及经济上给予传承人一定支持,非遗传承人都身怀其它职业,否则不可能在自身毫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全身心投入非遗事业中。

三、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策略

(一)完善非遗传承认定机制

首先,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助于传承者自身精湛的技艺被大众关注,让青少年的传承者可以放下后顾之忧在政府经济支持下去学习,以防经济与发展前景而导致的人技流失,非遗保护工作人员应对非认定传承人进行数量统计,相关部门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及经济情况对非遗传承人给予最大的荣誉及物质支持。其次,应扩大认定范围,缩减认定条件,启动推荐非遗传承人奖励机制,以扩大非遗传承人群。

(二)加大非遗传人扶持力度

我国非遗保护法中未提及非认定传承人,这并不利于非遗普及与发展,应采取相应措施扩大传承人支持力度及门类。此外,非遗保护观念并没有在社会中普及,单以政府为实施核心显然还不够,应明确保护非遗是政府人员应尽的义务,在各级政府预算中备出专项资金扶持非遗传承人,在税收等方面减少传承人经济压力,针对弱势的非遗传承人应给予单独扶持,只有解决传承人经济问题,才能够更积极的发展非遗文化。

(三)取消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传承人取消资格制度可以更好的约束传承人发展非遗文化,但非遗传承者的荣誉惩罚却是不可以以利益为因素的,否则会引起某些文化人的厌恶。非遗传承人一直以来都是在没有“荣誉”加身的情况下默默为非遗传承做出巨大贡献。因此,将非遗传承人的身份授予荣誉又剥夺荣誉,将会对传承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只有不断激励传承人,不断支持传承人,才是保护非遗文化的主要途径,即使非遗传承人不在具备传承能力,或放弃传承,只能对加以引导,而不是剥夺“荣誉”身份,在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支持力度。

四、结语

现今,非遗传承人急需政府与法律等多重方向支持,并在经济领域给予非遗传承人一定支持,从根本解决非遗传承人濒临断绝现象,并加大扶持力度,扩大传承人数量,废除“荣誉”取消资格,从真正意义上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赵琦.豫北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现状调查研究——以落腔为例[J].戏剧之家,2014(13):23.

[2] 赵虎敬.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针对新疆地区的分析[J].人民论坛,2012(32):156-157.

[3] 孔军.试论建筑遗产保护中“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问题与策略[J].建筑与文化,2017(05):80-82.

作者简介:聂瑜(1969- ),女,侗族,贵州铜仁人,副教授,研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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