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北明,张美晨
(贵州财经大学 a.工商学院;b.西部现代化研究中心,贵阳 550025)
西方学者在研究社区参与理论时,是基于社区居民对社区旅游吸引物及土地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加之强烈的公民和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使得西方社区参与理论能较好地付诸于实践。然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社区参与却遇到了种种困境:参与目的单一性(谋求经济利益)、参与意愿的被动性、参与方式的无效性、利益分配的弱势性等问题。究其根本缘由,是社区参与理论并没有从制度角度回答“为什么参与”的问题,“怎么参与”以及“能参与”也就基本实效。因此社区增权理论应运而生。
增权理论一直是社会工作中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焦点,近四十年以来“增权”(empowerment)一词被引入到社会学、传播学、教育学等学科。社区旅游增权即是源于社区参与理论基础上,Akama J在研究肯尼亚社区参与生态旅游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了要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社区居民进行必要的增权[1];斯彻文思(Scheyvens)率先将社区增权应用到旅游研究中,并提出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必须构建包括政治、经济、心理及社会四个维度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2]。“在我国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失败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权利失败、机会缺失与能力匮乏三个方面。”[3]对于后两者的研究成为了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然而诸多的对策建议都不能解决社区参与的实践问题,因此,有学者开始研究关注社区参与中的权力不平等问题[4],寻找社区“增权”实践的范例[5]。
论文基于对西方社区参与理论在我国遗产旅游地运用中的实践困惑和理论缺陷,深入分析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的概念及方法,并对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进行评述,以期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社区旅游增权”理论框架及模式,为遗产旅游地的管理体制改革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社区参与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墨菲(P.E.Murphy)《旅游:社区方法》一书中[6],随着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社区参与写入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7],社区参与得到了国外学者的重视,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也大量涌现。国外学者对社区参与的研究主要从社区参与旅游的作用[8]、影响因素及机制[9]、社区参与的效果及其评价[10]以及社区参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11]。
社区参与理论引入我国后也引起了理论和实践的广泛重视,并试图将国外社区参与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式搬到中国。然而有少数学者鉴于社区参与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开始反思:社区参与的方法,真正有效吗?社区参与的动力是什么?社区参与的合法机制是什么?社区参与就能真正解决旅游发展中的社会冲突吗?[12]
西方社区参与理论首先是基于一种规划理念纳入旅游研究中[6],并被认为是一种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然而此种基于人文关怀精神的基本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运用中遇到了较大的困境。世界旅游组织在对25个发展中国家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发展国家在制定旅游规划过程中并没有重视社区参与的力量,更多社区居民的建言,也仅停留在了形式上。Macbeth认为社区参与只不过是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公共虚饰所需做的象征性的表示,其核心利益仍然被政府或开发商控制而不是社区居民[13]。从我国遗产旅游地社区参与实践来看,大多数遗产旅游地中社区参与只是流于一种理念和形式,社区居民一直游离于旅游发展的边缘之外,失地农民不但没能从旅游发展过程中受益,反而生活得更加艰辛。
笔者所实地调研的九寨沟、西江苗寨等景区来看社区居民没有参与景区的规划、决策及管理的权利,也没有产权、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从社区受益上来看,也仅是由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的权益供给。在与这些调研单位访谈中,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景区经营企业领导,都提出了这样三个问题:“为什么要让社区居民参与?怎样参与?他们有能力参与吗?”,对于这三个问题调研课题组竟也无从回答。“法律规定了旅游开发过程中必须要社区居民参与吗?”;“容许他们在景区摆摊设点是社区参与吗?还是必须要社区居民来我景区当董事长才叫社区参与?”;“让他们来参与我们景区的规划、决策及管理,他们有这个能力吗?”等诸多反问。笔者分析认为,这是大多数发展国家社区旅游参与所遇到的尴尬困境。对我国而言,大多数遗产旅游地,如果不首先回答和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社区参与也只能停留在一种虚饰的理念上。
西方的社区参与理论从其提出的背景来看,是基于对社区旅游发展的人文关怀精神而至。无可否认,这种人文关怀的发展理念在解决大多数遗产地社区冲突中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从实践应用上来看这种取决于政府的人文关怀和开发商的慈悲精神才能实现的发展理念必将举步维艰。究其根源而言,是社区参与的理论缺陷所致。
1.狭隘的“参与观”是社区参与理论的先天缺陷
从国外社区参与理论的提出背景上来看就是一种就“参与”论“参与”的理论方法,其基本出发点是强调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在发展旅游的同时,更多关注社区居民的利益,关注社区生态环境,并要求将社区作为对象纳入旅游规划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社区居民的参与需要的是政府的“关注”、“重视”等字眼,需要的是企业“考虑”、“照顾”等语气,始终没能回答如前文所述的“为什么”的问题。因此,其研究社区居民参与的核心内容也仅停留在参与方式、参与机制,利益分享方式上,也即是将社区参与作为实现社区居民利益的一种“技术经济过程”[14],这个过程和模式的研究充其量回答了“怎么参与”和“能参与”的问题。事实上社区居民要实现社区旅游的“真参与”以及社区旅游发展的收益共享,仅将社区参与的研究停留在“技术经济”层面是不够的。社区不能实现“真参与”不是其“技术经济”方式非优化,而是没能触及实现社区参与的本质,也即是没能回答“为什么参与”的问题,这个本质就是“社区参与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过程[7]”,是社区居民通过与政府、开发商的不断博弈而获得某种程度的控制权的过程,这个政治博弈的过程需要的是首先从法律、制度上来保障社区参与的权利,规定社区参与的合法性。
2.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不对等性,是社区参与理论的又一理论缺陷
西方社区参与理论另一理论依据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s),强调的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旅游的利益相关者应从社区旅游的发展过程中获得收益。无可否认的是,在社区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居民的风俗习惯、社区特色民居建筑乃至乡村社区的田园景观、山林景观都成为了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资源、资本要素的角度来看,社区居民由于旅游的开发带给其“负外部性”[15],社区居民理应从社区旅游开发中获得收益,但这种收益的多少也即是否公平性,取决于社区居民与开发商和政府的博弈,显然这个博弈过程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博弈,其更多地取决于政治上的博弈。在我国较多旅游景区的开发过程中,出现低价转让资源,强征居民财产和土地的情况比比皆是,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发展旅游过程中动用政治手段,而非完全市场化的手段,这就决定了这个博弈过程不是一个经济博弈过程,而更多带有政治色彩。即便是社区居民在这个博弈过程中获得了一个相对公平的收益分配方式,但也只能是居民所承受的“负外部性”与获得收益的对等。这个技术经济过程并没有要求社区居民要通过参与来实现其收益,也即是社区居民没必要通过参与来承担收益的风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强权干预型遗产地和经营权转让型遗产地中,社区居民不是旅游产业的经营主体,更不是管理主体,他不能也不可能承担这个风险。显然通过技术经济活动的方式来讨论社区参与,在收益与风险上出现了不对等,这是导致这个理论的又一不足。
西方国家社区参与理论基于旅游可持续发展思想而提出的一种发展理念,对解决旅游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社会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在大多数发展国家社区参与仅停留观念上,并没有能有效付诸实践,造成这一现象有历史、社会、经济等现实因素,还取决于一国的发展道路、意识形态、文化环境等因素。就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区而言,还有以下现实因素。
1.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参与目的的单一性
西方社区参与理论的引入,除了谋求旅游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外,更多地是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于大多数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区而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仍然是其主要矛盾,这一根本现状决定了在民族地区谋求经济的发展成为了主要目标。同时,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还处于起步转型的阶段,经济驱动成为了旅游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此种驱动模式下,获得外来旅游投资,增加GDP成为了唯一选择,特别是针对我国西部大多数民族地区没有其它产业替代的情况下,带动农民解决温饱问题和实现共同小康的旅游发展目标相对于社区居民参与的权利、意愿等社会目标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目标显得更加重要。
2.民主公民意识的缺乏决定了参与意愿的被动性
社区参与折射出一个国家民主和文明的进程。西方国家经过多年的民主化进程,社区参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既定的程序和步骤,这充分保障了社区居民能够全程参与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在任何阶段如果社区居民投了反对票,旅游开发都会受到较大影响。正是基于这种参与制度的保障,社区参与的主动性较强。我国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都面临着一系列调适和变革。正迈向民主化的中国社会,公民意识远未确立。民主化过程是一个政府和百姓同时学习、不断改进的过程,在社区参与方面,中国几乎还处在“非参与的参与”阶段,其参与意愿和动力体现了其非主动性。
3.参与能力的较低决定了参与方式的无效性
西方国家社区参与方式的有效性体现在社区与企业和政府参与力量的均衡上。在土地私有制度下,社区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能与政府和开发商进行抗衡。同时在较为完善的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营利组织(NPO)组织帮组下,社区完全能与政府和企业形成制衡,对旅游业的发展有更多的话语权,较为强势地体现其参与性,并达到社区发展的目的。
社区旅游参与能力是指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决策以及和经营管理的能力[16]。我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社会,虽然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公民的市场意识、商品意识、经营管理的能力都有所提高,但对于我国西部民族地区而言,大多数社区居民还较少受到市场经济的洗涤,在他们的意识中仍然局限于如何干好传统农业来解决温饱,对于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发展旅游来带来更多的收益,几乎不可想象。加之所受教育水平较低,没有能力参与社区旅游规划的制定,更谈不上对旅游景区进行经营和管理,对于他们而言,关注的是“发展旅游能不能比我原来种粮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在我国大多数民族遗产旅游地的开发之初,提出社区参与那也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是无效的参与。
4.制度的不完善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弱势性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旅游业发展较为成熟,社区参与的目标和形式相对固定,社区参与的程序和方法也较为完善,其参与效果也较为明显。同时由于民主观念、土地私有制度以及参与制度的健全,社区居民能做到深度参与,能对其合法利益进行有效表达,因此在利益分配上有较大的话语权。我国的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政府拥有决策权,开发商拥有广阔的经营空间,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农民拥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在被征用作旅游开发时,农民一般也只能接受政府的征用条件,没有拒绝和选择的权利。同时参与制度的缺乏、在没有外来NGO和NPO组织的帮助,社区居民很难与强势的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对话,这种弱势地位不仅体现在其经济收益分配的被决定,还体现在政治地位和利益表达的能力和渠道方面,农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游戏规则”[17]。
但是,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角度,社区参与理念不仅在解决旅游社区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协调利益主体的矛盾,在实现旅游社区经济、文化及环境的全面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18]。因此,基于以上现状分析,要有效地将社区参与理论运用于我国,我们不仅需要解决“怎样参与”以及“能参与”的问题,还必须从制度上回答“为什么参与”的问题,社区旅游增权理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增权”一词来源于英文empowerment,正是基于对其内涵理解的差异,在引入我国时,才出现了不同的翻译方式如“充权”、“赋权”、“强化权能”、“激发权能”等。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增权”的概念及其内涵,必须首先来界定此处的“权”的概念及内涵。
1.权利、权力、权能及权益辨析
与“权”相关的概念包括权利、权力、权能及权益等。
权利:“权利”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古文献《荀子·劝学》中:“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是将其作为一个贬义词。权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却是来源于美国学者丁韪良(W.A.P.Martin)在将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中文时,将其中的“rights”一词翻译为“权利”。至此,“权利”在中国逐渐成了一个褒义的、至少是中性的词,并且被广泛使用。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是与义务相对应的一个法学范语。
权力:“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例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能:“权能”是实现权利的要素之一,它包括权威(power)和能力(capacity)。权能首先是从不容许侵犯的权威或强力,其次是实现权利的能力。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
权益:如果说“权利”重点强调“权”,“权益”则重点强调“益”,是权利带来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为了研究方便,笔者结合研究内容将此处的概念进行简化界定。“权利”即是法律赋予社区居民参与的权利;“权力”即制度层面赋予的社区居民参与旅游规划、决策、管理的权力;“权能”指社区居民实现其权利的能力;而“权益”则是指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参与从旅游发展中应获得的收益。
2.增权的概念内涵
西方社区增权的研究文献中,将增权理论中的“权”限定为权力、权能及权益,而没有涉及权利。增权是基于社会工作而提出的,其研究重点是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力和社会参与,并没有涉及参与的权利问题。正是基于对增权概念界定的模棱两可,导致了对增权概念的理解上的较大偏差,在对増权的认识上,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点也有较大差异。
在社会工作领域,国外研究者强调 “增权”是一个 “消除无权感”的过程(Solomon,Rappaport,Kieffer,Torre等)[19-22]。国内社会工作者在对增权进行界定时,仍然运用这一内涵,强调“增权”的过程是一个获得力量的过程[23],并强调“增权”是一个权力转移的过程[24]。事实上“增权”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目标。基于社区参与的角度,“增权”既涉及微观层面的个体居民增权,也包括中观层面的组织增权,以及宏观层面的社区增权。通过增权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达到其社区参与的目的。
增权理论在旅游研究领域,基本上沿用了社会学中增权的界定。Zimmerman认为社区旅游增权是通过外部力量增强个人权力感,以消除无权感的过程[25];Sofield认为社区旅游的发展实质就是权力关系转移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核心就是进行旅游增权[26]。国内学者在研究社区旅游增权问题时,没有涉及到社区旅游增权的内涵研究,在较为模糊地接受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的观念时,更多的学者对社区增权的主客体、增权内容、增权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4][14][27]。
如果社区增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区参与①[15],以上关于社区增权内涵的研究仍然没能从制度上解决“为什么参与”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对“增权”中“权”的内涵的理解具有片面性。社区旅游增权,其中的“权”既包括宏观层面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包括中观层面制度给予的“权力”,还应包括微观层面个体的“权能”提升以及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因此,empowerment既包括从法律层面赋予的权利过程,也包括制度和机制层面增权、扩权(权力)的过程。这样才能实现社区旅游发展的真参与,以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界定我国社区旅游增权内涵层次如下:
图1 社区旅游增权的内涵图
1.社区旅游增权的层次
在社区旅游增权的层次上,西方研究者大都认同拉帕波特(Rappanort)的增权模式[20],即从个人层面、组织层面和社区层面三个层次来共同实现社区旅游增权。个人层面的增权主要指社区居民通过参加社区组织来提高其参与感,从而消除“去权”和“无权”感;而组织层面的增权则是社区组织通过参与社区旅游开发过程中的规划、决策及管理等来行使决策权以及与政府和企业共享领导权等;社区层次的增权则是社区与政府在博弈过程中通过法律的修订以实现社会行动和社会改变。我国学者周林刚籍此将这三个层面的增权概括为个人增权、行政性增权以及政策性增权[28]。
笔者认为这三个层面的增权在核心内容上也有差异,社区层面的增权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赋予社区更多参与的权利;而组织层面的增权实际上是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增加组织的参与权力;个人层面的增权是通过机制的调整来增加社区居民个体的权能;通过权利、权力以及权能的增加,才能最终实现社区参与权益的增加,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利益,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社区旅游增权的内容
斯彻文思(Scheyvens)在将社区增权理论引入生态旅游的研究中时,提出了一个包括“经济增权、政治增权、心理增权以及社会增权”四维一体的增权框架和模式[2]。其研究的方式是从增权的表象来展开的,其中经济增权是通过发展社区旅游实现社区居民经济收益的增加;而心理增权是增加社区居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社区认同;社会增权是增加社区居民的凝聚力以及整合度;政治增权则为社区的诉求提供了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
笔者分析认为在此四维增权框架模型中,政治增权是社区旅游增权的核心,必须通过“法”的调和确认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社会增权体现的制度和体系层面,必须通过制度的改变实现社区居民参与规划、决策及管理的权力;而心理增权更多地从社区居民个体的角度,通过参与权能的增加来实现其心理增权;经济增权则是从权益的角度最终体现在社区旅游发展利益的分享上。
3.社区旅游增权路径
西方学者认为社区旅游增权既是过程也是结果。怎样实现上文中提到的政治、经济、心理、社会四个维度的增权结果,就是增权路径研究的问题。在增权路径的研究上,西方学者Wallace认为通过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就能实现社区旅游增权的各项内容[29]。笔者认为:信息增权只解决了“怎样参与”的问题,教育增权只解决了“参与能力”的问题,而“为什么参与”却需要从“法”的高度予以规定,也即是制度性增权的必要性。大多数西方学者基于私有化产权制度及完善的民主制度,对制度性增权却较少关注。在我国民主化进程较低而土地公有制现状下,显然仅从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的角度不能解决我国社区旅游发展的实际问题。因此,左冰撰文认为,我国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失败的原因为:“权利失败,机会缺失与能力匮乏”[3],这正是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所遇到的尴尬的三个问题的根本原因:“为什么要参与?”导致了“权利的失败”;“怎样参与?”使社区失去了参与的机会;而“能参与”的问题症结在于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在这三个原因中,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权利的失败”是其根本原因,也是社区居民不能实现真参与的根本症结所在。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社区旅游增权路径上首先需要进行制度增权,解决“为什么参与”的问题,也即是首先必须从法的高度通过扩权解决参与权利问题,才能有效地保障参与的权力以及参与的权能。国内学者王宁也撰文明确提出:“国家从法律上或政治上支持和授予社区旅游增权的合法性,建立起一套正式的支持性制度来保障社区参与的权益”[30]。
社区旅游增权理论是在社区参与理论基础上的优化和升级,是基于人本关怀的理论下,提出的实现社区参与的新的理念及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区旅游增权理论虽产生于西方,但对大多数发展国家而言却更具有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由于政治制度及民主意识的差异,在增权路径上虽不完全适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但增权的思想和观念对于需要不断完善民主意识、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却更具参考价值。但是西方的社区旅游增权理论是基于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文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照搬此理论,必将引起许多水土不服的现象。因此,在运用此理论时,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将“权”仅限定于“权力”和“权能”,是一种狭隘的增权观。大多数西方研究者倡导通过社区增权来提升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界定在社区居民“权能”及能力的提高上,而权能和能力的提高更多地需要个人的努力,而非别人的给予。虽通过教育增权以及信息增权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个人参与的“权力”及“权能”,但要保障个人“权力”的实现必须首先从“权利”的高度予以保障,也即是从“法”的高度予以规定,只有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才能谈及个人“权力”及“权能”的实现。
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将受权主要对象界定为个人②。从西方研究者对社区增权路径关注上来看,认为只要通过对社区居民每个个人的教育增权和信息增权,就能实现社区旅游的增权,这是与西方“个人主义”主流价值观有着莫大的关系。西方学者认为个人才是社会组织中唯一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强调个人权力增加是实现社区旅游增权的主要手段。而我国在“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下形成的集体主义观,更加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社区旅游增权方式上,必须首先强调组织、和社区的增权,只有在组织和社区获得必要的增权前提下,个人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和提升。事实上,在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回答企业和政府“为什么参与”的问题,也必须从社区层面获得“法”的认可,才能有“怎样参与”以及“能参与”问题的解答,也即是说“法”的认可是针对集体而非个人。因此本研究认为,在增权顺序上,只有代表个人的社区获得了法律认可的“参与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才能籍此获得参与的权力,并获得权益。
西方关于社区旅游增权路径上,强调通过教育增权和信息增权就能实现,这是与西方土地私有制度及民主化进程有关。事实上任何经济变革必须要政治制度来予以保障。社区增权虽从表象上看,是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经营和管理,参与旅游发展的收益分享,是一个经济活动形式的调整,但从回答“为什么参与”的问题上,企业以投入产出以及利润作为目标的经济行为,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因此用经济手段去调整和实现社会行为和社会目标,显然搞错了因果关系,从实现社区参与、保护弱势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因旅游开发带来的日益恶化的社会生态环境,仅依靠政府的关怀和企业家的良心精神,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学者王宁认为西方的“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对于我国社区旅游增权而言是非常必要的,但其作用非常有限[30],在逐利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面前,在面对政府的强制公权以及开发商的资本面前,社区居民的力量非常渺小,很难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形成公平的博弈关系。因此,对于我国社区旅游增权必须首先从制度上予以增权,也即是必须首先从法律或政治的高度支持和授予社区旅游增权的合法性,建立一套“自上而下”(Top-down)的受权体系或支持性制度来保障社区参与旅游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社区旅游增权理论的内涵、层次、内容及路径认为:我国社区旅游增权在内涵上应包括“权利、权力、权能以及权益”四位一体增权理念;在增权层次上包括“个人层面的权能增权”、“组织层面的权力增权”以及“社区层面的权利增权”;在增权路径上通过“制度增权”来解决“权利失败”的问题、“信息增权”来回答“怎样参与”的问题以及“教育增权”解决“参与能力”的问题。籍此形成,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包括个人增权、组织增权、社区增权三个层级;包括政治增权、社会增权、心理增权及经济增权四维内容体系以及包括制度增权、信息增权、教育增权三条路径的较为完善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及模式,其对应的关系见表1。
表1 我国社区旅游增权框架及模式表
西方学者基于人本主义理念出发,在充分意识到社区参与有效性的问题上,提出了“社区旅游增权”理论。事实上要解决我国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居民参与的有效性问题也必须首先解决“为什么参与”即社区旅游增权问题。对比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基于我国国情构建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模式体现以下特点。
本研究所构建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模式,从内涵上看,其“权”的内涵不仅指“权力”和“权能”,还包括了从法的高度赋予社区居民参与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的增加,是实现社区旅游参与的根本保障,是解决“为什么参与”以及参与有效性问题的核心;“权力”是从企业或组织角度,通过制度和机制的调整实现增权,“权能”则是从微观个人视角,通过个人能力的提升实现参与能力的提升,“权力”和“权能”的增加都是实现社区参与的技术手段;“权益”的增加是“社区旅游增权”以及实现“社区旅游真参与”的根本目标。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旅游增权框架模式在增权层次上,必须首先进行社区层面的制度增权,从法的高度解决了“为什么参与”的问题,组织增权才有依据,个人增权才能得到保障。不同于西方国家“至下而上”(Bottom-up)的社区增权模式构建的是一套“自上而下”(Top-down)的受权体系,其增权顺序为:社区增权、组织增权及个人增权。其对应关系为:个人权能及权益的增加是社区旅游增权的基础及目标,组织权力的增权是实现社区旅游增权的过程和手段,而社区权利的增权才是实现社区旅游增权的根本和保障。
本文所构建的我国社区旅游增权框架模式,沿用了西方普遍认同的“经济增权、政治增权、心理增权以及社会增权”四维一体的增权框架和模式,但鉴于我国社区旅游增权框架模式在内涵上的扩展以及增权层次上受权顺序的调整,增权内容上也应做出对应的调整,其顺序为:首先进行宏观上的政治增权,为中观的社会增权提供依据,才能最终实现微观个体的心理增权及经济增权。同时指出此处的政治增权并非西方增权理论中“构建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而是需要从法的高度增加社区居民参与的法理规定,必须从制度增权角度实现政治增权。
基于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现实以及社区参与的制度缺陷[31],结合国内学者的研究[32-33],我国社区旅游增权框架模式在增权路径上首先必须进行制度增权,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才能最为有效地实现。在制度增权上,笔者另文分析认为:中国现有关于社区增权的法的规定性中,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缺失,如对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的等界定的不明确性,这也就造成了社区在发展旅游过程中,对社区居民权益的不公平保障;另一方面是制度执行的失灵,由于制度的界定模糊或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擦边球(曲意理解)操作方式,造成了制度增权的失效[33]。因此笔者进一步提出:通过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土地“三权分置”产权制度之变革;完善物权法,构建旅游吸引物权是实现制度增权的根本路径。
社区增权理论源于西方,从社会科学领域进一步扩充至社会科学领域的众多分支,进一步引入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可见该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及较强的应用价值。但是在将西方的社区增权理论引入我国时,必须明白该理论首先是基于对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多的矛盾、冲突等问题进行调和的重要手段[7],是基于西方的“天赋人权”的民主政治制度、“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制度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文化制度的产物,必将带来诸多“水土不服”的现象,也不可能成为解决我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的现成方案。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西方的社区增权理论的核心是将权利关系的研究引入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中,并将旅游社区权利的实现与旅游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理解二者的关系,不但能增加对该理论的解释力,诠释一种崭新的可持续发展研究的研究视角及突破点,更能有效地将可持续发展理论推广应用到实践。同时,该理论是基于社区参与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其根本目标是提高社区旅游参与有效性,其实践应用,必定能为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社区居民参与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和模式。尽管社区旅游增权理论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其强烈的人本主义关怀情结,以及旅游可持续发展中对社区、政府以及企业利益关系的深刻探究,无疑会在实践中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重要启示意义,必将在未来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得到广泛运用。
本文在对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分析评价基础上,基于我国国情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框架模式所作的初步探索。正是基于上述缘由,一方面基于将该理论的先进之处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使得该理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虽有理想的成分,但借鉴及参考意义明显。如增权内涵的明确及进一步扩展,自上而下的授权体系的构建,宏观的政治增权、中观的社会增权以及微观的心理增权及经济增权四位一体的增权体系,特别是制度增权优先的思路等,一定会对我国进一步深化法制改革的道路上提供借鉴及参考。因此,未来对制度增权的研究,回答和解决在哪些方面、如何进行制度改革及建设,必将成为我国可持续旅游发展研究的焦点。
注释:
①王会战认为,从社区参与到社区旅游增权是一种过程的优化,从社区旅游增权回归真正的社区参与才是真正的目的,并认为社区增权是是实现社区参与的重要手段,社区参与是社区增权的目的。
②笔者经过大量的文献研究,此观点不同于文献[14]中国内学者左冰(2008)的观点,左冰认为西方社区旅游增权理论将受权对象界定为“社区”,而不是“个人”,并提出了个人增权优于社区增权的思想。笔者与此不敢苟同,理由有二:其一,国外的大量文献表明,其研究和关注的增权受体为“个人”而非“社区”或“社区组织”;其二,笔者认为增权受体如果只关注个人,而不能从组织、社区的角度实现制度和体制的增权,个人增权是不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