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少君
摘要:区块链发展的趋势日益上升,对互联网世界、社会生活产生了剧烈的变革,且该影响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法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屏障,区块链的产生对社会生活的各种方式产生了风暴式的改变,以此对于法律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文将试图从区块链的基础逻辑构型出发,分析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区块链 法律风险
在科技不断蓬勃创新的时代,区块链作为一颗急速成长的“大树”,自诞生之日起发展规模之大、发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受到众多商业人士的追捧,理论学家的研究等。
所谓区块链,白皮书指出,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与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方法[1]。
一、“分身术”——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并不意味着无中心化,其仅仅是弱化了中心系统的强大管理权,因此,应当称其为中心化的“分身术”,且运用共识算法来保证区块链数据的高度一致性,保证信息的安全性达到较高的程度,降低信息被破坏的风险,区块链的网络是一個由 众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系统,每个节点都具有高度自治的特征。节点之间彼此可以自由连接,形成新的连接单元。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阶段性的中心,但不具备强制性的中心控制功能。节点与节点之间的影响,会通过网络而形成非线性的因果关系。这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可以称之为去中心化。而在单一的中心化管理的机构与程序中,中心系统一旦发生问题,信息将面临被破坏的高度危险,且发生各种问题的时候,只能由中心系统来处理,则无疑会发生两个问题,一是中心系统能否在适当的时间内及时的处理发生的问题,且在处理过程中又会发生怎样的后果;二是中心系统的压力过大,能否对每一个问题的处理都恰到好处。而去中心化则是将中心系统的一定权力下放到各个“分身”上,从而解决以上发生的问题,且信息共享中加密处理,保护每个信息的安全与隐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而在中心化平台,用户被迫放弃个人隐私、客户隐私,丧失他们对数据的控制权,并且容易受到安全漏洞的攻击,导致大量公民的个人隐私被泄露,对社会的稳定性也具有极大的不良影响。中心化同时造成了更广泛的社会紧张关系,在关于虚假新闻、僵尸工具、用户没有“平台化”、隐私法和算法偏见等主题,这些矛盾在未来会也会进一步深入激化。
恰恰是由于去中心化中无限弱化了中心系统的管理,分化了无数个“分身”,法律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必须耗费大量的成本,且成效如何我们无法预测。区块链上的民事、商事活动是基于所谓的“信任”,但交易双方大多为不认识的陌生人,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与隐匿性,导致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进行监管,若发生遗失、盗窃、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买卖、洗钱等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如何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领域也一样”例如在私法领域,合同的签订问题如何签订,法律如何适用,公法领域,针对洗钱等如何辨别,如何解决的问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天然是以牺牲性能为代价的,现存的区块链系统和现存的中心化系统竞争的话,优势基本只有一个,就是去中心化,而劣势则非常多,不可过分跟风,应当理想思考。
因此,去中心化的、匿名化的区块链有利有弊,但利大还是弊大有待进一步的考察,但不可置否的是,区块链的世界中必须加入法律的监管,虽然法律具有滞后性,但先行的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已经对经济刑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区块链的基础货币比特币则大多应用于非法性的、不正当的网络交易中。社会在发展,科技在发展,法律也需要发展,去中心化颠覆了以往的中心化管理,何尝不是对法律的一次机遇与创新。
二、可靠性——分布式记账
分布式记账是区块链的核心,本质上就是分布在多个节点或计算设备上的数据库,每个节点都可以复制并保存一个分类帐,且每个节点都可以进行独立更新。它的特征是分类账不由任何中央机构维护,分类账的更新是由每个节点独立构建和记录的。区块链用户都会得到一个储蓄有不同的经过加密的代码的账户,代码所指代的信息是由持有者自主定义,信息经过加密以后形成区块,各个区块再进行相互链接,使所有参与者可以持有账本并更新账本中的记录。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并以密码学和共识机制作为“两翼”辅助,区块链的数据记录方式使得修改某一数据需要变更所有的后续数据记录,难度极大。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法产生影响的,也无法改变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即而由于区块链中的节点多且
不断有新增加的节点,同时控制超过50%的节点不可能实现的,若想篡改账本,难度之大,成本之高。也正是由于分布式记账技术,为区块链实现去中心化、不可伪造和篡改数据、点对点的支付提供了可能和安全保障。然而,根据邓巴数字的结论我们不免要思考,若分布式记账的面积越来越大,记账的节点越来越多的时候,这个群体中的人想要协同达成共识的成本会越来越高,直至最后无法达成共识。
我们不可否认,分布式记账的技术对于证据的保全是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的,分布式记账其一是可以最大的避免电子信息数据遭到篡改、增减、修改等情形,减少对电子信息质证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提高证据的可靠性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二是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新机遇,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网络侵权已经屡见不鲜,在发生网络侵权的情况下,由于网络环境的诸多问题,导致真实作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为作者,而法律也无法惩治盗窃者、侵权者,导致这一现象浪潮滚滚。分布式记账的数据库中储存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的信息都是真实且有效的,且无法被篡改的,它可以为每一个网络作品提供作品形成时间、所有权归属等等的证明,从而证明作者是作者,盗窃者不是作者,达到惩戒违法犯罪者,维护互联网和谐环境的巨大作用。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分布式记账有诸多好处,但也有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若出现操作风险,即错误、延迟处理、系统中断、泄露等,我们该如何处理,法律又该怎样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缺乏相关确定与管辖的法律,会导致在支付、結算、清算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分布式账本中的资产所有权、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法律均无规定,发生法律纠纷,我们该如何解决。若分布式账本中的密钥或者访问证书被窃取、损毁,导致整个账本的遗失,我们是没有办法去追回和补救的。因为如今的区块链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部门来监管,如上述中去中心化论述的一样,发生欺诈,或者是犯罪分子利用其洗钱等,是没有办法去得知,因为无法得知该帐本是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区块链必须要加入相关部门的监管,完善其相关法律,以使其受到法律的规制与保护。
三、保护网——智能合约
1994年由尼克·萨博提出智能合约这一概念。他指出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然而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概念因为诸多原因无法被实现,但是随着数字的发展、区块链的产生以及蓬勃发展,智能合约有了一个可以继续发展的基石。再来看智能合约的特征,其一为自动执行性,这是智能合约自身最大的特征,是智能合约区别于其他程序的本质所在。何为自动执行性,即只要满足智能合约中的先决条件,则自动直接执行该合约,无需其他人或相关部门参与。其二为强制性,这是与自动执行性相辅相成的特征。即智能合约的先决条件一旦被满足,自动执行开启后,若自动执行未完成,任何外力无法进行任何干预,只能按照智能合约先前设计的方式及路线进行直至完成。其三为自主执行性。即智能合约的执行无需有第三方(信任机构)的参与。其四为可执行性。而智能合约又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智能合约代码”;一类为“智能合约合同”,此一类是指运用区块链技术来代替法律合同;最后一类为“智能替代合约”,这一类是指运用智能合约创制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全新的非传统的合同形式。相关专家归纳出了智能合约的两个有价值的定义,第一,智能合约作为一种计算机程序,能够有效地对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存储和发送。第二,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代码,能够对资产进行控制,并回应外部接收到的信息。目前,我国对应用于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研究整体仍处于前期探索过程,相关部门也为给予明确的态度。
目前,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大量应用于证券登记和清算、银行、互联网衍生产品、博彩等等一系列方面。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如法律合约)有相似之处,比如均需要明确合约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违约方均会受到惩罚等。但是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自动化维度方面。智能合约可以自动的判断触发条件,以此选择对应的下一步事务,提高效率;而传统合约需要人工的判断触发条件,且效率比较低,在条件判断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均不如智能合约。主客观维度。智能合约适合客观性请求的场景,传统合约适合主观性请求的场景。智能合约中的担保条件以及惩罚后果需提前明确,因此,创建该合约之前,需要全面分析清楚利害、风险、后果;而主观性判断指标基本上很难纳入合约自动机中进行判断,因为智能合约中全部依靠编好的程序,外力无法干涉,也就很难指导合约事务的执行。成本维度。智能合约的执行成本低于传统合约,合约执行权利、义务条件被写入固定的程序中自动执行,减少成本的消耗,在提高资本的利用以及惩罚奖赏等方面均具有低成本优势;而传统合约中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执行时间维度。智能合约属于事前预防执行模式;而传统合约采用的是事后模式,根据相关的情况决定奖惩的模式。适用范围维度。智能合约技术可全球采用,适用于全球范围;而传统合约受限于具体辖区,不同国际地区的法律、人文等因素均影响着传统合约的执行过程。
违约惩罚维度。智能合约异常依赖于抵押品、数字财产等具有数字化属性的资产,一旦违约,参与者的资产将遭受处罚;而传统合约的违约惩罚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刑罚,一旦违约,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权。难以保护交易弱势一方的利益,智能合同是在技术领域中创造和发展到法律领域,没有顾及到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由于缔约过程中不可干预性与不可逆性。这挑战了法律的合法性,公平性等基本法律原则。智能合约并不”智能“,由于智能合约全部依靠数字代码,存在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分离,代码与人与现实情况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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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免会有大量的欺诈、暗流、误解等的存在,。智能合约在带给我们方便生活的同时,也是犯罪分子的“安全屋”,智能合约是以代码的形式来表现的,对其监管存在比较大的技术难度,且各国的法律以及对待区块链的态度不一,很难达成一个一致性的共识。其监管也是难之又难,对其监管智能监管代码,而代码的破译已经非常耗费人力物力了,且如此庞大的代码破译也是负担极重。
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应当如同传统合约一样各地有各自的规章制度、惯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的缺陷,在合同法、电商法、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制与创新。加快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养。
四、展望
区块链的产生对传统的经济体制带来了强烈的冲击,撼动了传统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因为他是符合民主思潮的一项技术、工具创新,我们应当勇于冲锋,抓住这个机遇,以强大自己的经济。区块链对于市场经济的活跃就好比“鲇鱼效应”一般,但同时,它也可能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了更好的完成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习,我们更应当身先士卒。区块链的发展也必然会引起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重整和革新,进入更高级的互联网时代,形成更高级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解决社会上现存的一些顽疾,从而实现法律的完善与创新。当下来看,区块链具有蓬勃的生命力,更新了人们的认知,更加扩大了人们的创新性思维,未来的区块链或许可能会应用更加广泛,覆盖面积可能会更加广阔。
五、总结
综上所述,区块链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只能从理论上进行一些分析,具体的实践经验和知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慢慢摸索。区块链身为一种技术,技术是没有对错的,它是风险,但何尝不是一种机遇,我们应当对区块链技术及智能合约的研究继续深入,加强从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寻求问题和治理的方法。对于区块链我们应当持包容、接纳的态度,但同时也不能放任其无目的无规则的发展,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并且完善区块链本身,走到世界前列。让区块链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让区块链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列火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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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建新,谢杰.“去中心化”金融工具的法律风险控制——对比特币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行政监管与经济刑法调整[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27(03):93-102.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