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理困境与出路

2019-04-20 11:03张娜娜佀连涛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网络

张娜娜 佀连涛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该规定不仅顺应信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发展的时代要求,而且符合网络虚拟财产急需保护的现状,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范圍、权利救济途径均未做明确规定。本文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定位及归属、必要性及法律依据,分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价值评估困难、网络服务协议规定对继承权的排除、隐私权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冲突等问题,提出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规制网络服务协议的霸王条款、保障第三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等建议。

关键词:网络 虚拟财产 继承

随着社会信息的不断更新,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世界对人们现实生活的影响不断加剧。其中,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交易越来越频繁、对人们生活越来越重要。无论是用户在网络中存放的文本、影像,还是网游虚拟货币、淘宝店铺,都有其相应的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基于网络财产的特殊性质,其相关纠纷不断增加,继承问题更是备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虽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范围、权利救济途径均未做明确规定,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更是一片空白,所以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问题仍需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定位及归属

“虚拟”即人类借助计算机技术,在网络空间依靠预先设定的程序语言,对现实事物进行模拟、印制副本,使之如同真实世界的事物的过程。《民法总则》虽然规定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法所保护的客体,但对其概念却未作明确的阐释,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尚未达成统一。杨立新先生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林旭霞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有排他性的信息资源。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以网络服务器为平台,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在于虚拟空间,能够与现实财产相交换的,能被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有价值的数字财产。如:QQ、微博、微信等网络账号;游戏装备、武器、宝藏等网络虚拟物;Q币、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货币。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大致有几种较有说服力的学说:一是物权说,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应属于物权的分范畴;二是债权说,基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订立的网络用户协议提出网络虚拟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性权力;三是知识产权说,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开发商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并具备一定的载体,应用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物权说,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不符合传统物权中“物必有体”的概念,且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的制度成本较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虚拟财产也早已突破传统观点的束缚,例如我们生活中的宽带、手机流量,便是用户与提供商签订合同,支付对价所得,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价值形态上的物,应受物权法的保护。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后,网络虚拟财产又该归谁所有呢?有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原因是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所研发出来并提供后台运行保障的财产,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开发者也是维护者,且网络虚拟财产最终保存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终端上。也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为用户所有,原因是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所研发出来,但是其却是因为网络用户的使用和经营带来经济上的增值效果。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关于有偿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为是用户通过买卖而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关于无偿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用户虽然没有用金钱去支付对价,但是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支付对价,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带去了点击量或使用量等一系列无形的利益,所以无偿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也该为用户所有。其次,在使用方式上,是用户在直接排他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网络虚拟财产,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应为用户所有。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能够被纳入遗产继承的财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网络用户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协议,履行相应的付款或其它义务,通过后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使其增值,并使其个性化,所以用户应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实施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三十年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所能罗列的公民个人财产十分有限,所以虚拟财产被列入遗产继承的范围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要求。

此外,若不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继承法的保护范围,那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所有的虚拟财产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么具有现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该何去何从呢?所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继承法的保护范围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有利于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依据

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我们可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保护产权,才能让经济社会的商品交换拥有保障。

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合法财产,对公民具有价值和利用意义的物。“经济价值”应指事物对人和社会在经济上的意义,有偿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以金钱为对价,由现实的财产转化而得,且有价的服务往往能给用户带来更丰富、更强大的体验,满足用户更高层次的追求,所以尽管其形式具有虚拟性,但其仍像现实财产一样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所以其价值性是不可被抹灭的。而无偿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无需支付金钱而只需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协议即可,所以其价值性从获得来源上来看并不明显,但这并不影响其经济价值,因为用户往往会在使用或经营过程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精力和金钱的投入,如等级越高的QQ号、游戏账号、信用度越高淘宝账户、影响力越大的微博账号往往更具有价值。因此,无论是有偿的网络虚拟财产还是无偿的网络虚拟财产都具有经济价值。

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民法依据。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存在形式上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有所不同,即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空间,传统上的物存在于现实空间,但两者在本質上却是相同的,即都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经济性,具体来看,用户即权利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支配管理,可以通过设置密码等方式排除他人的使用。最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已经通过明文规定,把网络虚拟财产列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恒产,其不仅因本身所载的物质价值可被继承,具有列入继承法保护的制度价值,除此之外,其另一引人关注的地方便是其具有的精神价值,对于亲人来讲,网络虚拟财产是他们精神的寄托,情感的延续,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十分具有继承的必要性,这样使被继承人通过生前努力获得的财产,无论在现实价值还是在情感价值上都能获得延续和传承,如此更加符合继承法的立法精神。

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理学依据。法的现象是社会法权关系的反映,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下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需求,具有客观性、规律性和必然性,社会经济关系是第一性的,法的现象是第二性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我国科技飞速发展,信息化时代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社会主体的需求逐渐往高层次和高质量发展,立法机关应及时把握社会经济法权关系的变化,及时反应社会的主体的诉求,从而以国家意志的方式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立法的主动性,让法律更好的服务现代生活。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困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关键是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精神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易于估价,且该类财产易于分享,在继承人中不易产生纠纷,而在继承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纠纷中,诉求多以恢复、提供相应的数据,没有估价的必要。关于经济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当继承人有且只有一人时,网络虚拟财产理所应当由该人继承,但当继承人不止一人,多方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未达成一致,且虚拟财产不可分割或共享时,便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上的评估,将网络虚拟财产变现,以此来解决纠纷,但现在国内并没有成熟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

(二)网络服务协议规定对继承权的排除

在日常的网络生活中,帐号注册可谓是随处可见,而注册成功的前提便是同意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腾讯QQ在《QQ号码规则中》明确表示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这也意味着用户不享有继承权,且《QQ号码回收规则》中还规定:普通QQ号码3个月未登录,号码可能被回收;QQ靓号会员业务到期超过90天未续费,该号码即会被系统回收。试想,在网络用户去世后,继承人由于悲伤或忙出处理被继承人的身后之事,一时没有想起被继承人生前使用的QQ,而当想起时,QQ号码已被腾讯公司回收,那么该QQ账号中的钱包余额、Q币、日志、相册又将何去何从呢?

此外,淘宝网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也有关于不活跃账户回收的规定,即用户连续六个月未登录任一阿里平台,则淘宝可将账户回收,且账号将不能再登陆任一阿里平台,相应服务同时终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强势的地位,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严重侵犯了用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且《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仅对账号转让作了规定,即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用户可进行账户的转让,除此外,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淘宝平台有权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用户承担。转让是在出让人活着的时候,将名下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且多以经济条件为基础,淘宝网的规定仅确定了用户生前对淘宝账号的处分权,但并未对用户死后,淘宝账号是否可以继承做出规定,那么用户死前,可否将淘宝账号列入遗嘱呢,若用户没有遗嘱,淘宝账号又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继承的标的呢?

(三)隐私权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冲突问题

在实践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继承人遇到的较为尴尬的问题便是没有密码,没有密码就无法登陆,无法登陆就无法继承。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把密码告诉继承人,那便没有用户隐私权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冲突问题,但若被继承人去世十分突然,继承人又不知账户密码,那么继承人只能请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会拒绝提供,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有保密的义务,且网络虚拟财产除涉及被继承人的信息外还有可能涉及第三人的信息,若提供,不仅会违反网络服务协议的保密条款而且很可能会侵害第三人的隐私权。

四、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出路

(一)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机构

1.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主体。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主体是指为解决纠纷,组织专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平台可以由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网络服务提供商、高级用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共同参与的机构。工信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责之一便是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让工信部牵头,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对价值评估结果的干扰,让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结果更有信服力。

2.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依据。互联网价值评估的关键便是建立合理的定价细则,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定价模式:一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价格,然后通过固定的销售途径将网络虚拟财产提供给网络用户;二为双方网络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协商价格,达成合意,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交易。以上两种模式的定价均无参考价值,第一种模式的定价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不具备客观性,第二种模式的定价由进行交易的用户协商而定,感情因素对价格的影响较大,使价格具有片面性和不稳定性,无法保障良好的交易秩序。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定价细则的制定应该以公平、科学为准则,做出稳定、符合市场需求和符合大众认知的定价。定价的考量因素可包括以下几种:一为社会的供求关系,大家都熟知一个道理,供求影响价格,所以在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价时,供求关系可谓是首要考量因素,在供大于求的卖方市场中,价格应偏低,反之,价格应偏高;二为用户的投入成本,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增值性,所以在定价时应充分考虑用户的投入成本,尊重用户的做功,用户投入的时间金钱越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应该越高;三为网络虚拟财产未来预期收益,在进行价值评估时,不应只将眼光局限于现有市场行情,还应该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未来发展空间和趋势,这样才可以保障纠纷双方的公平;四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影响力,影响力越大价值就越大,一般来说,名人的微博比普通人的微博更具备价值性,热门游戏的武器装备比冷门游戏的武器装备更具价值性。

(二)规制网络服务协议的霸王条款

网络用户作为弱势一方,即使对网络服务协议条款有不认同的地方,也会因实际使用的需要,而点击同意,如果不点击同意,用户便不能接受相应的服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用户的依赖性,间接强迫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协议,这样的做法对网络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相比于国内相关网络服务公司的做法,著名游戏公司——暴雪的做法似乎更加符合现今人们的需求,即宣布当玩家去世后,账号所有权可以继承给他人,玩家小七也正是因为这一规定,通过继承了其父亲的游戏账号,满足了其回忆父亲的情感需求。

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应以用户同意网络服务协议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前提,而应该将服务分为基础服务、普通服务和VIP服务三种,按照条款的重要性将网络服务协议切分成几部分,再依次让用户勾选同意或不同意,对网络服务协议部分同意者享受基础服务,全部同意者享受普通服务,全部同意且付费者享受VIP服务。与此同时,我国相关立法应对网络服务协议的内容进行规范,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网络用户的权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必要条件下履行协助网络用户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义务,同时规定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应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以此来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处于相对平等稳定的状态。

(三)保障第三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以保护隐私的理由不向被继承人提供账户的密码,但是基于法律保护死者亲属情感和利益的精神,只要继承人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且能证明自己是被继承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应当提供账号密码,满足死者亲属的感情和利益的需求。但若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中涉及第三人的隐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将该部分隐私进行加密或删除处理,使继承顺利进行,又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此类情况,我认为国内也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相关网络公司的做法。美国社交网络服务网站Facebook有一项为用户死亡后提供的服务——托管服务,即假设网络用户去世了,只要提出相关申请就能保留账号信息,给死者的亲属带去安慰。日本PC Serive公司也开通了“数字遗产支持服务”,简言之,就是受遗嘱家属的委托,获取或删除已经故去的亲人在电脑或者是手机等电子设备上所遗留的信息。

五、結束语

现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网络产业的高速发展与法律天生的滞后性特点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财产继承纠纷,而这些纠纷因缺少法律依据而不能更好的解决。所以,我国应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问题,构建符合实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估价制度,加大对网络服务协议的审查力度,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用户近亲属的利益和情感归属,做好继承人、运营商两方的协商工作,协调运营商与网络用户间的权益,以政府政策支持促进建立新的利益激励机制,激发网络服务商的服务热情与活力,督促网络运营商加快网络数据处理技术的升级,承担起社会责任,减少纠纷,实现“多赢”,让我国网络产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之法律意义[J].福建法学,2007(02).

[2]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院学院学报,2004(06).

[3]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尤玉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7.

[6]曲一刀.如果你死了,你的微信号QQ号游戏号谁来继承[EB/OL].http://news.163.com/17/1213/13/D5HOPJQA 000181BT.html,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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