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南石斛公司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本文从组织管理、资金状况、股东情况和民主治理情况方面对其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进行了重点解读,并分别指出农民、公司和政府三方努力方向。
关键词:公司领办 农民合作社 利益机制
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对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优化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海南石斛公司成立于2014年并在海口市羊山地区领办农民合作社,在迅速壮大了自身产业的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了精准扶贫的创新载体。研究公司领办型农民合作社利益连接机制,对于提高合作社引领作用,推进羊山地区农民脱贫致富意义重大。
一、合作社成立背景及总体概况
(一)成立背景
海口市羊山地区千余平方公里均为火山熔岩地貌,耕地少而贫瘠,农民收入微薄,是政府精准扶贫的重点地区。火山熔岩限制了传统农业发展,但其实它富含硒、镁等稀有元素。科学检测显示,在火山石上培育具有“植物大熊猫”之称的石斛这一名贵中草药,能造就特殊品质,其有效成分比国家药典标准高出1.5倍。羊山地区气候温宜,空气中负氧含量高,在此培育的石斛品质更具“地道”优势。
海南石斛公司大胆创新技术,发明垒石和挂树栽培技术,将石斛嫁接到了火山石上。这一突破成了全国节约耕地和生态立体农业的首创典范,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海南石斛公司借此东风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和打造品牌。当前,已布局并发展了种苗驯化、示范种植、产品深加工、养生康疗、生态观光旅游等产业,公司还建立了石斛研究院和博物馆,旨在打造中国唯一的原生态火山石斛品牌,引领国内石斛产业发展。2016年底,公司建立的石斛健康产业园通过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总投资达25亿元,占地2.6万亩,拥有1200亩仿野生石斛种植示范基地。公司计划通过领办农民合作社等方式,到2020年将种植面积推广至5万亩。
(二)总体概况
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支持石斛产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海口市将石斛产业确定为羊山地区的定向扶贫产业,海南石斛健康产业园被列为了省重点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近五年来,海南石斛公司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一村一社”组建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迅速壮大了产业规模。2016年底,已经组建的大仁里、斌腾、博泰3个合作社会员达329户,村民以现金和土地使用权入股获得分红,公司为合作社统一提供种苗和技术,并按120元/公斤的保底价统一收购合作社种植的石斛鲜条。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培训成了“产业工人”,每月能获得约2500元工资和配套保险。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明显,石斛公司也迅速完成了产业布局,并逐步发展石斛超微粉、石斛饮片和石斛酒等产品研发和深加工,其中“火山”“石斛堂”等品牌已在省内外形成了一定影响力。
2017年,公司领办6个村合作社,带动600余户农民入社,在公司核心区为农民提供多个就业岗位,并将150名农民转化为了石斛“产业工人”。石斛公司以在主板上市为目标,计划到2020年左右建成“海南石斛健康产业园”(一期),种苗产能达到3000万丛/年,以村为单位组建农民合作社达75个,由此带动7500余农户入社,并建成首家国家级石斛工程试验中心,年经营收入超过3亿元。
二、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组织管理和财务安排
1.组织机构安排。合作社以理事会和成员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设立了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合作社还设立了生产技术部、销售部和财务部,但由于合作社与公司边界并不明晰,独立发挥作用不多。比如,技术部主任由公司专门人员担任;销售部仅负责公司统一收购业务,暂未对外拓展销路;财务除简单收支外,几乎不涉及内外融资等复杂业务。
理事会成员具有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决策的权利,其身份直接关系到合作社发展和农户直接利益。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安排了正副2名理事长,理事长人选按照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从农户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公司选派。正副理事长互相牵制,既有利于克服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保护农民利益,增强农户入社信心,也确保了公司较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2.财务管理。当前合作社起步不久,仅从事简单的石斛种植和销售,没有其他延伸产业,也没有复杂的内外融投资行为,合作社财务业务非常简单,只需定期对内公示财务情况,无要求对外提供营收和分配等财务数据。尽管如此,合作社财务管理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人员专业化水平低,会计核算欠规范,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登记和处理不当,产权不清晰,存在违规转移的风险。
(二)资金状况
1.资金来源。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农户投资和公司投入。羊山地区农民长期积贫积弱,入社动机和能力都不强,为此,石斛公司极大地放宽了农户入股条件:允许农民以前五年的地租量化入股,公司每股配送100元,第六年起才按1000元/亩的年租金支付租金。对于无地少地的农民,公司还允许“開白条”入股,如果亏损,不用归还。宽松的入股条件有效激发了农户入社动机,但同时也助长了他们“搭便车”的思想。
2.融资倾向。随着石斛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合作社资金困难日渐突出。入社初始投资时就已捉襟见肘的农户无力再扩大规模,而根据配股政策,公司占股不能超过20%,在“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下,公司又不能单方面扩大投资。公司不甘于被现有制度“拖后腿”,便另辟蹊径向外融资。2017年,海口市政府牵头成立了“政府+公司+合作社”的小型农业公司,政府通过全资平台公司海口城乡统筹发展公司出资、合作社按地租折现出资,三者持股占比依次为30%、20%、50%。政府将其在农业公司50%的获利返还给合作社,海南石斛公司也承诺从农业公司获利中抽取5%资助合作社所在村的教育和养老事业。此举使合作社功能得到了继续发挥,农民利益也得到了保护。但“搭便车”入社的农民因无权参与农业公司具体事务将进一步被边缘化,参与合作社管理的动机和能力将更加弱化。
(三)股东情况
合作社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配股方案为:农户占80%,公司占20%。合作社成立时间短,入社农户多为初始会员。公司占股不高,但凭借资金、管理和技术等资源禀赋优势在合作社中居主导地位,为取得农户支持配合,公司同意农户以多种宽松的方式入股,当前合作社所有农户成员均有持股(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虽然实现了全员持股,但股东之间出资额差距悬殊。其中,小股东基本上是农户成员,大股东是极少数的理事会核心成员,且多为公司成员。出资少而平均的农户成员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热情不足,地位和话语权也不够,海南石斛公司掌握了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
(四)民主治理
农民合作社应该遵循“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民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应该是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海南石斛公司领办农民合作社是典型的“强者牵头,弱者参与”行为,公司和农户各方面资源禀赋差距悬殊,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利益诉求也相去甚远。公司和农户缺少共同语言和沟通渠道,但又要在同一组织中坚持《合作社法》规定的“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公司既需要农户参与,又明显感觉被积贫积弱的农户拖累,严重影响了公司扩大投资等意志的实现。长此以往,农户和公司的行为均出现了异化:农民“搭便车”意识更强,而公司则倾向于控制合作社,或者仅利用合作社集聚农户和土地,漠视合作社发展和农民增收,最终导致合作社本质发生“漂移”。2017年以“政府+合作社+公司”模式新成立的农业公司就是海南石斛公司加强控制而合作社被边缘化的形式之一。新成立的农业公司依《公司法》,重大决策按股权比投票,海南石斛公司以50%的出资额占据了绝对优势,合作社不仅股权比低,而且投票权由理事长代理,普通农户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农户、合作社与公司沟通博弈更为困难。
三、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分析
公司领办型农民合作社是基于公司和农民的共同利益而建立的,理应是一个紧密联结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共建、共管、共享增进成员间信任,发挥合作社多元功能。然而,调研发现,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成员间利益联结方式比较单一,利益分配机制也存在“股份制”倾向。
(一)利益联结方式
公司领办型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能让农民在增收方面享受诸多益处,比如按照惠顾额返还盈余、政府补贴、股份分红、无偿或低偿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原材料优惠、产品价格保护、稳定的市场等。合作社多元功能的發挥程度决定了农民的利益实现程度和对合作社的信任程度。当前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整合农户和土地后,农户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股份分红、土地租金和务工收入,除此之外,对合作社鲜有诉求,也疏于关心。因此,农户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松散,相反公司对农民的影响深远。
(二)利益分配制度
利益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核心制度安排,是农民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重要特征。《合作社法》指出,农民合作社应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利益分配环节坚持以按惠顾额返还为主体,按股分配比例不能过高,具体规定是:按交易额(惠顾额)分配盈余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公司领办型农民合作社中,公司是具有资金优势的营利性法人,按资分配对其有利,但必然伤害农民收益。
当前,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为:提取5%的公益金用于本村小孩教育和60岁以上老人养老等公共事业;合作社再留存5%的公积金;剩余90%均按股分配。此举明显违背了《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按资分配不超过40%的规定。然而,《合作社法》并不是具有普遍强制意义的法律,而且多数农户参与合作社的行为仅限于以土地量化入股,只有少数农民被雇佣为“产业工人”或小规模自种石斛,农户与合作社交易行为不足导致按惠顾额返还盈余缺乏计算基础,因此,海南石斛公司凭借资源禀赋优势依然可以在盈余分配环节博弈中争取有利安排。
四、结论
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农民合作是当前我国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一个典型缩影,历史不长,但未来可期。合作社的发展对于推进脱贫攻坚、农村治理和现代农业发展意义深远。公司与农户由于资源禀赋和利益诉求差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会发生博弈、矛盾甚至异化行为。对此,多方要同时付诸努力:农民要提高认识,提升参与能力和主动性;公司要更多地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公司利益和农户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政府也应调整角色,通过财政扶持和政策引导改进对合作社的干预,推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真正成为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共同体”。
参考文献:
[1]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机制及其运行绩效研究——基于成员行为的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2]王浩明.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以利益相关者为视角[J].北方经贸,2015(08).
[3]王浩明.农业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J].北方经贸,2015(07).
[4]钱淼,马龙波.合作社为枢纽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研究——以山东省院东头镇茶产业为例[J].林业经济,2018(01).
[5]米雅娜.农企合作中合作社还需在这些方面完善[J].中国合作经济,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