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与多方协同的价值共创

2019-04-20 11:05赵付春
上海城市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共创契约主体

摘要:智慧城市既是当前国内城市建设的目标,又为多元主体提供了一个价值共创平台。借助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价值共创可分为不同的维度和模式。研究以智慧城市为背景,价值共创有两大框架条件,即契约精神和公民参与精神;四个维度,即基础资源、知识共享、共同生产、协同治理。智慧城市多元主体有四大参与动机,包括感觉有利可图,学习创新的需要,建立社会声誉、释放善意,为此有必要提出推动我国智慧城市价值共创的政策建议。

一、智慧城市作为一个价值共创平台

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经走过了七个年头。2016年,中央政府提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思路,顶层设计思路已经相对明晰(赵滨元,2018)。[1]当前的重点任务应该转向项目落地和实质性价值创造层面。

智慧城市与价值共创的关系是双向的。一方面,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了多元主体。他们的资源禀赋、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基础、关注点和利益诉求等各有不同。智慧城市建设可以为其提供相互合作的大平台,调动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通过关系网络的构建,不断增进城市的信任等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在此基础上实现价值共创。

另一方面,智慧城市内在地需要价值共创。智慧城市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由身处其中的多主体共同建构出来的概念。它会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这种新内涵的产生无疑是多元主体所共同创造的结果。例如,与前几年相比,这些年人工智能的发展让智慧城市中很多内容,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均有了新的含义。

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讨论:一是实现智慧城市价值共创所需的框架性条件,本质上是一般性的社会条件和规范;二是智慧城市价值共创存在的四个重要维度,构成以数字化的数据、信息、知识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共创活动的必要条件;三是智慧城市多元主体参与价值共创的动机考察。

二、实现智慧城市价值共创的框架条件

与市场经济偏重于推动竞争不同,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价值共创更加强调合作,或可称为“竞合”,即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状态。原因在于智慧城市作为一个创新生态系统,其中不仅有追逐利润的企业,也有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如政府、研究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它强调以愿景为引领,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这种情况下,合作大于对抗,最终价值的创造主要是合作的结果。基于相关研究,笔者提出,智慧城市建设中价值共创的顺利进行需要满足两个框架性条件。

(一)契约精神

现代城市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组织间和人际间联结纽带是非人格化的,更多需要凭借契约而非亲缘关系。广义的契约包括了明文、口头和默会(基于社会规范、心理默契)等不同形式,但是后两者适用范围有限,无法推广到像城市这样一个广泛的范围。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契约常常是不完整的,大多数契约是明文、口头与默会的混合体。

从法律意义上,契约的本质是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如果违背,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一个国家最典型的契约就是宪法和法律。与纯粹的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契约理解有所不同,制度经济学家更加关注其互惠的预期和行为特征,尤其是那些无需法律干预“自我履行”的契约如何能履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并无不同,不过是一组契约的枢纽。相应地,契约成为现代经济交易活动中的基础(Hart,1987)。[2]离开了对契约的履行和监督,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将土崩瓦解。为此,他们对契约的治理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分支如“契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理论”,实质上都在讨论契约的治理问题。

相比于严格学术意义的契约治理,人们通常讨论的“契约精神”,亦可称之为“履约精神”,强调的是人们在履行契约方面的守诺行为。它既有遵守法治、社会习俗、利害计算等内涵,更强调一种超越算计的内在精神。当整个经济社会建立在一种人们自觉尊重契约的基础上,其运营交易成本必然会大大降低。

契约精神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价值共创的作用几乎是不言而喻的。价值共创涉及到多方参与,而协调各方的不是别的,正是契约。各方不仅希望将智慧城市这个蛋糕做大,还希望在做大之后,能够从中获得各自的收益。它与任何技术无直接关联,而与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对契约的遵守有关。

(二)公民参与的精神

现代城市很大程度是人们自愿组成一个空间,它由不同层面的“共同体”或“部落”所构成,本质是人的社会活动。因此在智慧城市的共创活动中,必须鼓励公民作为个人或组织积极参与其中,贡献自身的知识和智慧。

公民參与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的案例。例如,上海市近年来组织开展的“SODA开放数据应用创新大赛”中,就面向广大市民(实际上面向全球)开放了大量脱敏数据,鼓励他们为上海的电力、水务、环保、工商等方面开发全新的解决方案。涂子沛在《大数据》(2012)一书中大量列举美国公民在医疗、交通、矿难等方面参与的案例,以及取得的良好效果。[3]对照来看,中国城市在这方面具有巨大的增长空间。

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公民参与推进社会领域的良好治理显得尤其迫切。很大程度上,一个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力是智慧城市建设是否成功的标志之一。作为城市管理者,有必要培育和鼓励公民的参与精神,形成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

三、智慧城市背景下价值共创的四个维度

在智慧城市背景下讨论价值共创,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的共创有许多共同点,但在内容上有其独特性。对价值共创理论进行回顾可以发现,它主要有两个理论源头:

一是开放式创新理论。对企业而言,在外部环境变得越来越动荡,产品的知识含量越来越复杂,开放式创新的重要性日益突显(Chesbrough, 2003)。[4]开放式创新理论认为仅靠企业自身的知识储备,难以适应环境变化,因此企业应摆脱封闭式创新思维,借助于外部知识来源,实现开放式创新。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大数据的涌现使得知识的广泛共享成为可能。在互联网环境下,开放性创新呈现出多种形式,如近年来兴起的众包模式受到追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很多新的商业模式(杰夫·豪,2009)。[5]很多企业也已经认识到仅靠自身难以适应复杂的环境,必须借助外脑,为组织提升竞争优势。

二是营销领域的“服务主导的逻辑”。这一理论由Vargo和Lusch于2004年提出。与原有货物主导的逻辑不同,它强调交换价值,其中价值是在交换点实现的。[6]不仅如此,服务主导的逻辑催生了一种新的营销方法,关注于各个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资源整合和用户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Prahalad & Ramaswamy (2004)明确提出“价值共创”这一概念,最初主要讨论用户参与生产的开放式创新,认为用户是价值的重要来源。[7]此后不断有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完善,将其应用在不同的领域。Bharti等(2015)对此进行了一番系统的梳理,归纳出五大支柱,即过程环境、资源、合作生产、感知效益和管理结构。[8]

现有价值共创文献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层面,但是对智慧城市建设富有启发性。本文就智慧城市建设中价值共创问题,归纳出以下四个重要维度(图1):

(一)基础资源

作为一个大平台,智慧城市最基础的资源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IT硬件、软件、互联网设施等。这些资源对所有主体的平等开放起到了基础性的促进作用。

基础设施的共享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而从价值共创角度看,基础设施的共享是远远不够的。在多方合作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范围更明确的、基于社群的专业资源共享平台。其共享度的要求远高于一般意义的智慧城市开放式平台,需要各方在专用物理设施、信息、数据等方面资源共享。它是一种参与主体为了价值共创而投入的专门资产。例如,在智慧医疗领域,很多临床疾病表征数据能够助力新型病种研究,但是单个病人的隐私数据必须经过脱敏之后,才可以在医院、医药公司、研究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之间进行共享,促进智慧医疗的发展。而具体到医药公司主体,数据共享的开放度上,又存在大公司与小公司、中资与外资等区分,这方面如何做到公平对待,有无相对合理的规范和标准,是国内城市能否推动这一领域价值共创的关键环节。

(二)知识共享

价值共创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多方的参与,贡献自身的知识,产生出“1+1>2”的效果,而这种价值仅凭单个主体是无法创造的(Grover, Kohli, 2012)。[9]其背后的逻辑是,单个主体不掌握价值产生的全部知识,必须借助于外部知識源,是一种开放式创新,不同方面的知识构成一种互补性资源。

相关专业知识的共享,可以为共同创造新产品或更好产品的决策提供基础。吸收能力理论(Theory of absorptive capacity)认为,不同方面要进行知识的共享,应该建立在各方具有一定的知识基础之上,组织需要有吸收能力,即识别、吸收和利用外部(合作伙伴)知识的能力(Cohen & Levinthal, 1990)。[10]智慧城市所提供的良好的IT基础设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主体的吸收能力,从而为知识的可用性、共享和同化提供更多的机会。

在知识共享上,不同方面可以形成多种相互依赖性,这构成了现实的复杂性(Dyer & Hatch, 2006)。[11]典型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各方实力相当,但是各有特长,这种分工合作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另一种是双方知识资源存在差距,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知识上的依赖性。对知识基础较弱的一方(例如实施方)来说,尽管很熟悉自身的日常工作,但是在如何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问题上,必须要不断从对方(例如咨询方)吸收知识,存在更多的知识依赖性。后一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的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几乎是常态。

智慧城市代表着一种思考城市问题的全新方式。城市各领域的管理者虽然非常熟悉本地、本单位情况,但是他们往往过于陷入其中,难以跳出箱子思考问题,产生突破性创新,因此需要吸收外来的(外国或外地)全新的理念和知识,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当然反过来说,诸多智慧城市的解决方案也必然有其适用性,在上海适用的方式常常不能适用于中西部的中小城市。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有充分的沟通,放弃自身固有的思维,最终形成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在知识共享问题上,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我国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智慧城市推进价值共创这一背景下,由于有政府部门的参与,理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严格,因此是否可以借此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一种惯例和标准工作流程,进而加以推广,值得探索和期待。

现有研究同时表明,主体在合作平台上(包括互联网上的各类虚拟平台)共享自己的知识需要有足够的激励。主体的参与动机可能包括相互学习、提高声誉、承担社会责任和获取经济回报等不同方面。无论如何,在智慧城市这一价值共创平台上,知识的共享可能是项目能否提出一个有效的创新解决方案最关键的环节。

(三)共同生产

共同生产是实现价值共同创造的关键性步骤之一,但却常常被忽略。仅有知识共享,并不能保证项目的可行性,或者说很多知识的共享只能在共同生产中进行。

参与共同生产的不同主体需要建立一种伙伴关系。只有当它被视为一种高参与度的长期关系,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共同生产的潜力。作为较长一段时期的合作伙伴,不同主体需要有一个共同愿景,为维护合作伙伴关系以及不同种类资源的交换、学习技能、知识获取和经验建设开辟道路。共同生产活动中的沟通、承诺和信任可以促进各方的伙伴关系(Lubrica,2011)。[12]

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合作伙伴关系需要各方作出可信的承诺,以减少机会主义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会涉及到共用的专有资产的投入,包括专业设备、专项资金、人才、专业知识等。这些都是在共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共同价值最终能否创造出来,当视各方实质性的投入和合作关系能否建立而定。

智慧城市建设所提出的“生产”与传统企业内部的“生产”最大的不同,可能在于它是一种更具开放性、更大规模的社会化分工合作参与,包括《维基经济学》中所谈到的对等生产方式(泰普斯科特,威廉姆斯,2007)。[13]在互联网时代,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用户参与生产,共同创造价值。

用户参与价值创造是价值共创的核心要素(Bharti,2015),[8]也是智慧城市项目是否能成功推进的关键要素。Vargo和Lusch(2004)将其定义为“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它具有互动性和动态性,强调服务提供方与用户之间的迭代性学习过程。[6]Chan等(2010)则将其定义为“客户共享信息,提供建议和参与共同决策的程度”。[14]

智慧城市项目的用户主要是广大民众,如何鼓励用户参与生产是最为关键的工作之一。项目实施方有时需要通过教育用户,让其认识到参与价值共同创造过程的潜在益处来促进其参与(Bharti,2014)。[15]但是与一般的企业用户不同,参与智慧城市项目生产的用户个人所获得收益与其投入之间并不成比例,而是远低于社会收益,因而需要具备较高的公民参与意识。这与前面的知识共享类似,需要对用户的参与动机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这种情况下,“领先用户”(Leading user)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任何一个项目都不可能让所有用户参与,而更多是选择一些典型的用户代表进行沟通,以保障项目最终落地时不至于与用户需求脱钩。这在企业界已经成为很常见的做法。例如,小米在正式向市场推出其手机之前,就通过用户网络社区进行小规模的试验,选择100个领先用户不断重复“试验-反馈-改进”这一过程,开展所谓的“微创新”,从而在市场上大获成功(赵付春,冯臻,2016)。[16]

(四)协同治理

治理的内涵在不同学科中具有多重意义。其中“治理结构”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包括市场制、阶层制、官僚制、混合制等形式,是一种制度框架(Williamson, 1996)。[17]当前的治理研究主要关注于各类契约风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识别、解释和缓解。治理方式的恰当与否决定了交易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经济体的绩效。

在智慧城市建设的共创平台上,治理有着不同层面的意义。第一种同经济学家所说的接近,由于信息和契约的不完全性,存在各类机会主义风险。良好的治理机制就是要建立一个控制结构,最大程度消除此类风险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激励新的价值共创。第二种与智慧城市建设关系更加密切的,是數据资源的治理问题。从参与主体的相互协作角度看,存在多种治理方式。合伙方式是通过与特定合作伙伴公司的关系来共同创造价值,例如产学研合作、企业合资和联盟、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开发等。外包方式则是通过某个环节的外包(或众包),最后集成到整个产品交付之中,在互联网合作上较为常见。官僚制模式则是通过某个权威机构主导,在其统一指挥下,推动项目的分工合作。这是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中较为常见的治理方式。

为了有效规避机会主义风险,一般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合同或提供经济保障(抵押品)来实现。但社会规范、用户监督等非正式控制方式有时可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可以在促进价值共创方面实现成本更低的治理。这需要更加明确的用户导向和公开透明的运作流程。

数据治理之所以成为智慧城市价值共创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乃是因为大数据的出现导致数据资源的产权问题较为复杂。用户在平台产生的各类数据,如交易、社交、搜索等,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平台还是用户,目前并不明确。对于一些平台上的行为和言论是属于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法律也没有明确。因此用户常常会遭受各类不当的侵犯,或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或公共权力的任意干预。对此,亟需各界通过公开理性的讨论进行立法,以明确各类权力的边界。缺乏理性的基础,数据治理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四、共创主体参与动机分析

在上述四个维度中,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就是主体何以愿意参与到智慧城市价值共创之中。

在智慧城市价值共创平台上,我们可以将主体参与动机区分为四大类:

一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感觉有利可图。这是出于纯粹的经济考量,是赢利性主体,如各类企业、咨询机构、投资公司最主要的参与动机。一些非营利机构要维持运作,同样有此需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让市场主体感觉到有利可图。当然这种“利”有可能是中长期的,而不一定是短期的。

二是学习创新的需要。丹麦学者Lundvall(1992)提出“创新是一个互动性的学习过程”,[18]用于价值共创的情境非常贴切。很多主体参与价值共创正是希望增加经验,“干中学”,以便获取更多的知识,实现创新,以及为下一步发展积累经验。事实上,不仅仅知识基础薄弱或处于发展期的组织,如中小企业有此动机,很多大的组织,如政府、研究机构同样也希望能从实践中学习、创新。

三是建立社会声誉。部分主体之所以愿意为智慧城市平台贡献知识,是为了提升自身的社会声誉,如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人员、一些专业人士、大学生、研究生等。学术界的中心法则是声誉机制,而声誉是通过发表学术文章、参加社会活动而积累起来的。学者们通过贡献知识,参与共同生产,可以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很多有知识积累的企业为了占领市场和树立品牌,也会放弃短期利益,以承担社会责任为主,为企业树立良好口碑。

四是基于利他主义考虑,释放善意。智慧城市建设中有很多项目是带有公益性的,例如环保、养老、残疾人事业等,如果是为了赚钱或功利性的目的,往往会腐蚀这一事业,导致公信力的丧失。因此在这些目标之外,必须有一种利他主义的思想作为基础。一方面,政府为了改善民生,取信于民众,会主动推出新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很多民间慈善机构、宗教机构也都愿意贡献自己的力量和解决方案。

五、政策建议

智慧城市建设离不开各类主体的广泛参与,共同创造价值。智慧城市内涵中包含了各类信息技术的应用,其核心资源是城市各类数据。但是数据本身并不能产生价值,除非有合适的价值共创平台加以应用。这种情况下,智慧城市建设者必须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提供各类基于数据的价值共创平台,邀请和鼓励不同主体参与其中,把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基于本文的分析,针对智慧城市的价值共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智慧城市应该成立一个由各方代表所组成的数据治理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以明确公共数据基本分类标准、共享标准、共享范围和批准权限,以及对于数据的不当运用如何惩戒等问题。这项工作目前仍然在推进之中,但是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是数据安全与创新之间的冲突。由于数据创新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要求立法具有一定的弹性,以保障创新的顺利推进,同时又要避免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但又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各智慧城市在推出价值共创平台之前,应该能够有效地区分愿景和行动、目标和手段。

其次,在调动参与建设主体的积极性方面,尽量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发扬契约和法治精神。市场和契约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性。不管哪类机构,参与交易的各方最后都得回到履行契约的方面,各方面要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把重诺守信作为交易的黄金准则。这方面政府部门有时候反而成为较为薄弱的一方,由于他们的权威主导地位,有时候往往会具有超越市场的力量,导致市场无法发挥作用,进而使智慧城市共创项目难以充分发挥其效能。

再次,城市管理理念的变革是关键。国内智慧城市是建立在工业城市的基础上,同很多传统的工业企业一样,他们迫切需要进行互联网的改造,而这种改造首先是观念上的。互联网经济所倡导的对等、开放、协作、共享,对于习惯于传统官僚等级模式的组织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对于国内智慧城市管理者来说尤其如此。如何实现这一转型,是他们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而在推动价值共创的项目上,应该理念先行,发挥互联网、数据、知识等应有的潜力。

最后,发挥市民的参与意识和公益热情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城市是由市民所构成,在关系到自身福利的问题时,市民应该有积极的参与意识。但是此类参与带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对于单个市民而言,其个人投入与收益并不成比例。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政府在此方面如果感觉力量不够,完全可以借助于市场力量。例如参与企业或相关机构通过持续与民众保持沟通,让一些“领先用户”参与到智慧城市建设之中,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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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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