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并对现代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讨论协议管辖权和登记制度两个方面,供今后参考。
关键词:现代化;民事诉讼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变化,迈向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都在不断的完善,为此,本文选择了协议管辖权和注册制度进行讨论,希望它能够起到吸引玉的作用。
1、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现代化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始于1991年。 在这种法律机制中,首先提出了协议的管辖权,为协议在中国的管辖权奠定了基础。过去,对协议管辖权制度的研究仅基于这一法律。 在经历了21年之后,在2012年对于该法律进行在此修订,其中针对于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重新诊释,其实际范围更具有可塑性,统一了国内外民事诉讼的适用标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的内容。
面和完善的诊释。对于当前在此方面的研究视角进行归结,发现其实际的研究切入点主要有:其一,对于协议管辖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其二,对于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进行设定;其三,确定案件管辖权的范围;其四,对于格式合同情境下协议管辖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其五,探讨互联网与协议管辖制度之间的问题。在论述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關于默示协议管辖的争论,是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其焦点性问题在于:默示协议管辖的属性是如何界定的?在此本文不赘述各种观点,因为笔者认为,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此方面也进行了设定,但是也存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对此问题进行阐述的案例,比如德国和日本,就是这样的,而这种做法也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因此争议此点毫无实际意义。
对于协议管辖使用案例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案例范围得以延展,对此部分学者是以肯定态度来评价的,认为其可能对于部分身份权纠纷处理有所帮助,当然也存在部分专家认为这种扩大化,是不理的做法,对于什么是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诊释,这是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实际扩展的过程中还需要理解的是:何种类型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制度来进行?实际的拓宽是否是合理的?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积极的探讨。
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协议管辖案件,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在当前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国内国外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很多事情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此时就要求在此方面的法律机制能够更加完善,能够使得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种问题得到规整。
2、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度的现代化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经历了从审查制到登记制的转变。受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司法理念一直是秉行权力本位、国家本位。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政策鼓励民事诉讼,法院对于大部分民事案件都予以受理。但是,随着社会变迁的不断发展,国内矛盾不断变化,人民法院越来越被动地接受民事案件。这与国家政策的导向密切相联,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重大社会变革中,政府首要任务自然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对于某些具有重大社会或政治影响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不管是对政府的形象还是市场的吸引力,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作为一个非独立机构的司法机关,对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一些情况下必然要以政府利益为先。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饱受着政治和法律的双重压力,为了避免一些敏感、疑难案件的审理所引发的问题,许多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便开始加以控制,其控制手段就是对案件的起诉进行严苛审查。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几个法治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案件审查制度改为案件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的案件,有必要建立案件,并且必须提起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档案制度改革已经开始。2015年4月1日,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综合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关于 登记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法院已开始实施登记制度。 至此,我国的立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模式。立案登记模式的建立,体现了在当前人民诉讼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党中央对于人民群众诉权行使的切实保护,它体现了人民法院消除群众障碍的决心,有效缩小了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为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作为制度的舶来品,还应当考虑加强登记模式与我国诉讼环境的契合,促进其功能发挥,使其能够切实解决审查模式下的种种问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协议管辖和立案登记制度方面,本文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和分析,从两者的发展和完善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为今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段文波.庭审中心视域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J].中国法学,2017(06):203-220.
[2]韩宝.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关系省思——兼及民法典的编纂[J].北方法学,2017,11(05):17-29.
作者简介:梁晨曦 女1983.05.03,法学硕士,讲师,诉讼法学,湖南邵阳。
(作者单位: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