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短视频行业发展的顽疾之一即是版权问题。短视频平台存在大量的侵权内容及算法推荐导致的举证难问题,短视频存在权利人救济不暇、伪装的自媒体难以证明等维权不畅的困境。本文通过短视频侵权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重新定义“通知—删除”规则、全面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及全面落实上传用户实名制注册的规制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 算法推荐 平台责任
互联网内容生产经历了从文字到图片再到视频的迭代。依托于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内容的可视性越来越强;移动技术使得碎片化的视频阅读需求成为主流的商业模式。2015年,短视频开始发展,2017-2018年集中爆发。头条、抖音、火山、快手等独角兽出现,短视频迅速成为各大网络平台的角逐对象,同时,也成为全球化布局博弈的标配。
短视频未来还将保持一个持续增长的状态,最终发展近千亿的市场。但短视频行业的顽疾之一就是版权问题突出,基于利益驱动侵权问题日益泛滥,这也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
一、短视频平台传播内容概况
短视频平台存在版权问题突出、内容低俗化、资质证照缺乏等一系列问题。如果行业本身仅仅是新模式的迭代,不会成为众矢之的。短视频有原罪吗?当然没有,但是为什么行业的讨伐声音不断,因为短视频行业发展从“不生产新闻,只是新闻的搬运工”开始,到后来搬运视频,再到后来的无所不搬。
(一)短视频传播平台作品的总体概况
2018年,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发布了《短视频版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对其中某一短视频传播平台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存有8000万件具有作品属性的内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发现其中约有6700万件视频作品,对这6700万件视频作品的分类如下:用户上传的自拍自制类仅约2100万件,约占总数的31.3%;专业機构制作的影视作品、体育综艺及音乐作品共计3900万件,占比58.2%,这3900万件都是权利人制作或采购的,除去少量片花等权利人不主张权利之外,如果未经许可的传播则都是侵犯作品。
(二)短视频平台获取内容的主要方式
短视频平台一般没有内容编辑部门,自身并不制作产出版权内容,其获取内容的方式和合法的版权获取方式是内容方入驻成为自媒体。有版权的第三方机构注册自媒体账号,第三方入驻自媒体获得流量的广告分成。或者是吸引真正的个人自媒体账号(UGC\PGC)上传非专业制作的视频内容。另外,短视频平台还存在大量的“搬运”权利人作品的现象。
1.平台搬运短视频直接提供
短视频平台将他人短视频内容通过爬虫爬取后,存储到自己的服务器,经过转码或适配后,使相应作品被置于信息网络中向用户直接提供。
2.平台伪装自媒体上传
一些短视频网站,注册了大量的自媒体账号由其控制,伪造自媒体账号上传的痕迹,将爬取的视频内容置于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让用户误以为是自媒体账号上传,利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
3.和第三方公司合作伪装自媒体上传
实践中,一些平台与专业制作第三方公司,甚至是自己投资控股设立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的方式共同上传短视频内容以获取利益。第三方公司将精彩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编辑,或者将影视剧内容进行切割,在短视频平台大量注册自媒体账号,上传该短视频内容。
4.通过自媒体账号鼓励、引诱、帮助用户上传短视频
部分短视频平台会通过奖励计划,仅仅以流量为目的,鼓励自媒体账号上传短视频内容,尤其是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在“明知”“应知”自媒体上传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平台主动推荐侵权内容,帮助或引诱自媒体用户侵权。
(三)短视频算法推荐机制
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就是要解决用户、环境和视频内容三者之间的匹配关系。分为三步:第一步内容分析;第二步用户标签;第三步匹配。
(1)内容分析。内容分析和用户标签是推荐系统的两大基石。内容分析是对抓取内容进行层层分类,先将抓取的内容根据数个层级进行分析、分类。
(2)用户标签。常用的用户标签包括用户感兴趣的类别、主题、关键词、来源、基于兴趣的用户聚类以及各种垂直兴趣特征(车型、体育球队、股票等),还有性别、年龄、地点等信息。性别信息通过用户第三方社交账号登录得到。年龄信息通常由模型预测,通过机型、阅读时间分布等预估。常驻地点来自用户授权访问位置信息,在位置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传统聚类的方法拿到常驻点。常驻点结合其他信息,可以推测用户的工作地点、出差地点、旅游地点。这些用户标签非常有助于推荐。
(3)关联匹配。把内容识别和用户标签进行相关特征、环境特征、热度特征、协同特征的比配。
二、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法律分析
近两年,涉及短视频的争议非常多,传统视频播放网站和广播新媒体网站和短视频播放网站等围绕短视频的版权问题进行厮杀。争议多围绕独立的短视频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作品或者录像制品?针对截取的长视频片段,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笔者相信,如果能够达到独立完成并兼具创造性的标准就没有理由反对它的作品属性问题;如果独创性不够高,以录像制品进行邻接权的保护,也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同理构成独立的作品,根据其创作方法可以分为汇编作品和演绎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抖音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一案中①,法院认定了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的认定规则:①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②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③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
合理使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立法中对合理使用是采用封闭式规定。目前,《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形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了8种情形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要实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非常困难。在爱奇艺诉华数《花千骨》一案②和爱奇艺诉B站《大汉情缘》一案中③,法院均认为,不论视频内容是截取涉案视频的连续片段还是多个碎片式片段,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在典型的短视频维权案件中,主要涉及短视频侵权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即是否存在伪装自媒体账号的事实。如何认定行业乱象下在线短视频播放的侵权责任问题及算法推荐机制下平台的注意义务?
(一)短视频网站抓取他人作品的法律责任
利用爬虫技术抓取短视频内容是短视频网站获取作品的主要方式之一,爬虫技术爬取过程需要突破两重障碍:第一是访问被抓取网站的robots协议;第二是个别网站针对视频等内容设置了专门的技术保护措施。Robots协议是一个互联网的道德规范,用于告诉蜘蛛程序哪些可以抓取,哪些不能抓取。但是这种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即使网站设置了该协议,一些搜索引擎或者爬虫程序依然可以不遵守。正常的流程应该是:蜘蛛程序先检查站点根目录下的Robots文件,根据该协议访问指定的内容。[1]
例如搜狐视频的Robots.txt文件:http://tv.sohu.com/robots.txt
User-agent:*
Disallow:/swf/ --禁止抓取swf文件
Allow: /*
禁止抓取swf文件这样设置应该是禁止抓取站内的视频文件,视频网站都不允许其他网站读取其视频文件。非强制性的Robots协议对爬虫没有任何阻力,因此,针对具体的视频内容,传播网站通常还会采取特殊的技术保护措施,在腾讯诉电视猫一案中,原告也举证了针对具体视频内容采取了专门的技术保护措施。④《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专门把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的特殊侵权事项加以规定。
(二)自媒体账号上传内容的平台责任
1.平台上传短视频构成直接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平台利用爬虫技术将他人短视频内容搬运至自己平台,存储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在自己的平台上直接向用户推送的行为,使相应作品被置于信息网络中,属于提供作品行为,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2.平台制作、上传或参与制作、上传
实践中,一些平台通过与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共同制作、上传短视频内容以获取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平台与相应第三方构成共同侵权。
3.平台伪装自媒体上传
一些网站为了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往往伪装成自媒体上传侵权短视频,此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侵权内容的提供者,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同时,由于其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恶意侵权,应当根据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的恶意侵权确定赔偿数额。
4.自媒体上传的,平台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者引诱侵权
在侵权短视频内容由用户上传的场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在“明知”“应知”用户侵权而依然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的情况下,将构成帮助侵权。如果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也可以适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帮助等支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此外,一些短視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等方式,对自媒体上传的内容进行分析整理打标签,再根据用户浏览记录、观看需求向用户主动推荐相关内容,此时,平台按照一定规则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向用户做了推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知”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商引诱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故意或有意诱导或协助直接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而直接行为人也确实因此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此时,引诱人与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2]短视频平台鼓励直接侵权人实施短视频上传行为的可以构成引诱侵权。
三、规制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建议
在国家版权局“剑网2018”行动中,短视频治理已经被列为重点工作之一。总结短视频侵权治理的两个核心点:一是滥用了通知删除规则;二是大量伪造了自媒体用户。针对这两个核心点,规制建议如下。
第一,重新定义“通知—删除”规则。事实证明,通过一次次具体的侵权删除通知已经无法真正消除侵权视频反复出现的问题。因此,应该重新定义通知—删除规则,只要权利人提供了侵权文件MD5值以及侵权内容的中文名称、拼音、英文名称,即为有效通知,被投诉方应当按照投诉要求定位侵权文件并将其从服务器中进行删除,而非仅仅删除链接。
第二,全面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谨慎、善意履行义务,避免平台上的短视频内容侵犯他人的著作权。[3]作为专业的提供短视频传播的网站,在重复侵权事实明显的情况下,其应当负担更好的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技术手段排查,而不是仅被动地删除侵权链接主张免责。应当提高短视频网站的注意义务,比如赋予其事前审查义务,针对视频内容采取限制时长或关键词屏蔽等更严厉的审核措施等,谨慎适用避风港原则。
第三,全面落实视频上传用户提供实名注册制度。对于短视频伪装自媒体账号难以证明其引诱、帮助自媒体账号上传的行为,应当严格落实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上传用户进行全名的实名制注册、建立信息等级管理体系,并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合理数量设定上限。同时,有必要建立非司法机关介入下获取侵权人实名信息的渠道,如当权利人提供了侵权公证文件并委托律师提供律师函的情况下,短视频传播平台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注册信息:姓名、手机号、有效联系地址等。对于不能提供实名注册信息的平台应当承担直接上传的侵权责任。对真正的自媒体用户上传的,权利人可以及时定位相应行为人,通过追责等方式从源头上打击盗版行为。
四、结论
在碎片化偏好成为欣赏主流的当今,视频行业以“短”为长,利益颇丰。短视频制作截取的他人作品多为投资较大的视听作品,“片段之短”也未必能推出“损害之微”。短视频由此触动了利益格局,也因而影响法律标准。[4]从长远看,短视频内容的大繁荣,从生产到变现,只有引导企业规范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依赖良性发展的商业模式,才能构建短视频发展的良好版权秩序,使短视频行业得以持续发展。
注 释:
①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2018)京0491民初1号。
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29385号。
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17873号。
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35号。
参考文献:
[1]马晓明.视频聚合平台的直接侵权责任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6(4).
[2]祝建军,魏巍.网络服务提供商引诱侵权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11(18).
[3]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4).
[4]李琛.短视频产业对著作权保护的可能影响[J].中国版权,2017(4).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