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前夫林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儿子被判决随林某共同生活,我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一个月前,我探视儿子时,得知林某由于染上赌博恶习,已经债台高筑,甚至生活也陷入了严重困境。为缓解生活压力,林某竟然强行让14岁的儿子辍学打工,并逼迫儿子对我隐瞒实情。我当即提出儿子由我抚养,儿子也对此表示同意。可林某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凭,就是不肯放手。请问:我能否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读者:温思燕
温思燕读者:
你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面,林某的行为违法且侵犯了儿子的受教育权。《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指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第十三条则更加明确地表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林某明知儿子属于未成年人,明知其尚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却为了一己之私,强行让儿子辍学打工,无疑既是对自身抚养教育义务的违反,也是对儿子受教育权利的剥夺。
另一方面,你可以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所作出的判决,是受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一定环境限制的,并非此后即使出现恶劣变化,都是一成不变,而是必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顺应变化。正因为如此,其第十六条还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与之对应,林某有赌博恶习、已影响儿子健康成长,儿子愿意随你生活、你具备抚养能力等,明显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