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_本刊记者
2013年11月,福建沙县人士黄起财、徐尚忠承包了一片杉木林,次年,二人办理了采伐证,并将这批杉木砍伐变卖。然而不久后,沙县检察机关却指控,他们所办理的采伐证是通过违规修改树龄的方式取得,也就是说,其所采伐的林木实际上并不符合采伐条件。
最终,黄起财、徐尚忠因犯滥伐林木罪,双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参与修改树龄的两名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分别被认定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却免于刑事处罚。
黄、徐两家人对此均十分不解,徐尚忠妻子杨金凤告诉本刊记者,树龄差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确有差错是可以更改的,沙县林业局每年都要改数十起,“我们明明是凭证采伐,手续齐全,合法合理,怎么能说是滥伐林木?”更让他们想不通的是,如果采伐证有问题,为何修改树龄的人免于刑事处罚,而凭证采伐的人却要被判刑罚款?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本刊记者近日前往沙县实地调查,试图解开谜团。
故事要从2013年讲起。当年11月19日,沙县凤岗街道根坑村村民梁长松以47.4万元的价格中标根坑村双溪林场61 亩杉木所有权。但中标之后,梁长松当场以43.4万元的价格将林场转让给了本村另一村民黄起财。黄起财接手后,又邀请朋友徐尚忠入股,二人分别出资23.4万元、20万元,各占50%的股份。
受让山场后,黄起财于当年年底前往主管该林场的沙县凤岗林业站申报采伐许可证,但被告知这一批采伐证的申报已经结束,再申请须等下一批。然而,让黄、徐二人始料未及的是,2014年2月7日,福建省林业厅下发文件,调整了部分林木的砍伐树龄,其中杉木用材林的砍伐树龄由之前的16年变更为26年。如此一来,根据此前的造林记录,黄许二人所承包的林木便没能达到砍伐年限。2014年3月,徐尚忠再次前往凤岗林业站申报采伐证时,就因为树龄不够而未能办得采伐证。
不过,因黄起财是该村村民,他偶然听村民讲,这片林场实际上已满26年,也许是登记有误。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林木的年龄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变更的。记者在沙县林业局采访时,行政效能办陈主任、资源管理站何站长均证实,记录树龄与实际树龄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每年向林业局申请更正的也不在少数。
于是,徐尚忠来到沙县林业局资源站,找到负责管理森林资源数据库的副站长詹步清,要求核查案涉林木的实际树龄。詹步清查阅数据库发现,该林场涉及三片树林,其中有一片杉木林被错误登记为毛竹林,确实存在差错,便要徐尚忠找凤岗林业站副站长陈立上山核实。
当年5月,陈立上山核实后,把毛竹林更正为杉木用材林,但他未能找到造林底册,无法核实树龄。陈立查阅档案发现,该林场附近的杉木林树龄为29年,于是,他参照29年的标准,姑且按27年予以登记。詹步清则据此将三片杉木林的数据库树龄均改为26年以上。
而后,徐尚忠于当年7月14日顺利办得三片林地的采伐许可证。当年9月至11月,黄起财组织工人完成了三片山林的采伐。不过,在验收时,林业站一工作人员发现此次采伐存在越界行为,上报到了沙县森林公安局,该公安局也对黄的越界行为做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但事情并没完,2015年5月,詹步清被人举报违规更改树龄,沙县检察院于是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调查。根据沙县法院做出的(2015)沙刑179 判决书,詹步清最终被裁定犯滥用职权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11月,沙县检察院又对陈立涉嫌玩忽职守案进行调查。检察院还传唤黄起财、徐尚忠配合调查,将两人关押了大约60个小时。2016年11月30日,黄起财、徐尚忠又被关进了沙县看守所,一直关了13个半月,直到2018年1月15日才被取保候审,“当时交了10万元保证金才出来,后来这10万元保证金就直接被沙县法院转为罚款了。”杨金凤说。
2018年4月24日,沙县法院认定,黄起财、徐尚忠滥伐林木324.824 立方米,做出(2017)闽0427 刑初181 号判决,黄起财、徐尚忠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陈立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徐尚忠曾供述其一共送了陈立5000元钱,“因为这片山场陈立有出力,陈立帮我改了树龄,而且他知道我们改树龄的情况下也没有告发我们,为了对他表示感谢,给他送钱,请他吃饭。”
但据杨金凤反映,2016年11月13日,沙县检察院将徐尚忠关押后,一直让其站立,不许睡觉,并用强烈灯光对其照射,时间长达60个小时,精神几乎崩溃,意识极其模糊,很多审问笔录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她表示,实际情况是,第一次是山场勾画图纸时,陈立一人从一大早上山直至中午才下山,爬山越岭十分辛苦,出于感激,徐尚忠给了他500元辛苦费;第二次是在陈立和另外两名工作人员上山进行采伐设计时,又每人给了500元辛苦费。“其他的都是在山场砍伐结束后,逢年过节、生病慰问时有一些正常的人情往来,跟改树龄毫无关联,而且就连法院都没有认定我们是行贿。”
黄起财、徐尚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明中院。2018年11月7日,三明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我们是‘主观上具有滥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滥伐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认定事实不清。”徐尚忠妻子杨金凤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的行为分为无证采伐或超范围采伐,实际上,我老公接手林场后,便多次积极向林业部门申办采伐证,从来没有想过要滥伐,而我们事实上也是凭证采伐,又怎能说是滥伐林木呢?”至于说超范围采伐,虽然在实际采伐过程中确有越界采伐116 株,但情节轻微,森林公安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但沙县检察院却认为其采伐证是通过违规修改树龄的方式取得,是无效的,并以此为由向沙县林业局发函,要求沙县林业局撤销涉案的三份采伐证。2017年4月28日,沙县林业局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撤销了三份采伐证。
杨金凤则认为,即使采伐证有问题,也是发证人的问题,他们是通过正常渠道申请核实树龄的,至于工作人员是如何修改的,他们并不知情。
因不服沙县林业局撤销采伐证的决定,徐尚忠等人向三明市林业局提出了行政复议。2017年7月24日,三明林业局做出明林策[2017]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撤销已被注销的上述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但无实际意义,而且还对参与木材采伐、木材运输、行政处罚等活动的相关人员产生不可预期的影响”为由,撤销了沙县林业局做出的《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三明市林业局认可了三份林业采伐证的合法性。只不过,采伐证的合法性并没有影响法院的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需要解答,前文提及,该片山场原本是梁长松以47.4万元的价格中标,那么,为何他在中标之后又以低于中标价4万元的43.4万元转让给黄起财呢?公诉人员指控称:“梁长松转让山场是因为山场树木小年龄不到,担心无法审批到采伐证;而徐尚忠、黄起财与林业部门关系较好,可以审批到采伐证,所以才转让了山场。”
杨金凤则称,在梁长松竞得该山场的当年,杉木林只要满16年就可采伐,根本不存在树龄不足的问题。而且,该山场是通过沙县森林流转中心公开招标,这也就足以说明,该山场林木的树龄已经达到砍伐年限,否则森林流转中心又怎么会让它挂出来公开招标?“实际上,梁长松在中标前已经预先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但后来又担心会亏损,原想放弃这5万元保证金。由于黄起财愿意接手,他便以43.4万元的价格转让,这样还少亏1万。”
本刊记者也就转让山场一事采访了梁长松,梁长松表示,生意人买卖转让实属正常,“感觉标的太高了,做的话害怕会亏得更多”。记者询问其是否因担心办不了采伐证而放弃,梁长松称当时并没有具体去了解这个问题,但他认为应该是可以批的,否则村里也不会公开招标。
可以确定的是,陈立、詹步清在修改树龄时,确实没有严格按照正常程序来操作。那么,是否就可以据此认定案涉山场的杉木实际树龄就一定不达标呢?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关于案涉林木的真实树龄,沙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造林面积登记表、造林小班一览表、造林成果自查小班一览表、更新费发放验收单、造林分布图、造林时间的说明、情况说明、罗盘仪测量记录簿、造林抚育工资表、记账凭证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在2014年案发时,案涉林木对应的年龄分别为22年、22年和23年,均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26年可砍伐树龄标准。
杨金凤向本刊记者表示,工作人员违规修改树龄并不代表树龄就改错了,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年轮鉴定来确定山场的实际树龄,而不是依据档案资料,因为现实中档案资料有误的情况比比皆是,正因如此,国家才设立允许修改林木数据的制度。福建省林业厅明确规定,在实际树龄与电脑档案、造林底册存疑的情况下,要通过树木的年轮鉴定来确定树龄。“我们也多次申请鉴定年轮,这是确定树龄最简便、最客观的方法。然而,公诉机关就是不去鉴定,宁愿大费周章地去找证人、查底册,实在令人费解。”实际上,沙县法院在2017年8月30日的第一次庭审时,主审法官谢远忠法官曾当庭要求沙县检察院公诉员做年轮鉴定。奇怪的是,检察院的补充材料中,却始终没有年轮鉴定结果。“检察院、法院都没有给我们说法,为什么不做年轮鉴定。”杨金凤表示,自己还会继续申请要求鉴定年轮。
杨金凤还指出,凤岗林业站提供的资料都是由一名花姓工作人员提供,但此人早先与黄起财有私人恩怨,她提供的材料经律师辨认,存在诸如关键数据有涂改、小班面积与造林面积不符、人员签名字迹不符等瑕疵,真实性存疑。“就拿造林底册来说,原本应该一式多份,用复写纸复印,内容一致。但村委会保存的与林业站提供的却完全不一致,这种情况很不正常。”
此外,杨金凤对公诉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词也提出了质疑。其表示,当时检察人员事先准备好了文字材料要证人签字,证人说的和材料上的内容并不一致。本刊记者致电证人胡伯泉,其表示这是十几二十年前的事情,时间太长了,都没有印象了,“当时我告诉过他们(检察院工作人员),我记不太清了”,但最后还是在材料上签了字。
陈立的证词也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在对詹步清已生效的判决书中,法院采纳了陈立的证言:“徐尚忠找其要将根坑村一片毛竹林调为杉木用材林……”这份证词也未提及改树龄一事。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徐尚忠没有让他违规改树龄,但在庭审结束后却又写了一份认罪书,提及徐尚忠要求改树龄,前后矛盾。
另外,杨金凤还指出,检察机关是根据参与造林人员领取造林工资的时间来判定造林的时间,但实际上,村民造林结束后,按规定是要等到第二年或第三年,林木成活率验收达标之后,才会发放造林工资。
2019年3月14日,本刊记者就该案前往沙县、三明市两级法院进行采访,三明市中院表示,案件正在复查阶段,不方便接受采访。沙县法院回应称,案件目前还在复查,但主审法官表示,法院是按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同日,本刊记者又前往沙县检察院采访,主办该案件的检察官曹星荣拒绝了本刊记者的采访,表示“案子有问题不要问我,找政治部门”。本刊记者随即联系沙县检察院政治处,一名郑姓工作人员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后,表示会尽快答复,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