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_本刊记者 化定兴
“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是党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重大判断。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果,主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关注国家生死存亡、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战略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要途径,赋予了反腐败斗争至高价值,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
那么,该如何理解“压倒性胜利”,取得“压倒性胜利”有哪些深层的原因,就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专访了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柏维春(以下简称“柏”)。
记:“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是关于反腐斗争的一个重要论断,这该怎样理解?
柏:“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是党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重大判断。这个重大判断的基本含义是:反腐败阵营与腐败势力在心理认同、舆论支持、力量大小、表现姿态、斗争结果等方面的对比关系上,反腐败力量已经占据实际上的绝对优势。相比之下,腐败势力处于绝对下风,已四面楚歌。
这个论断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历程的科学总结,是对反腐败斗争成果从量的积累到质的升华的准确判断。2015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做出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判断。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
从初期的反腐败和腐败两军对垒呈“胶着状态”而“形势严峻”,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再到“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充分表明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发展。
记:为什么会取得反腐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柏:“压倒性胜利”成果取得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党和国家始终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这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及党的各级组织咬定青山不放松,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态度和决心,坚决反对和治理腐败。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反腐败决心不变,力度不减。
二是党和国家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力度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立案审查、党纪政务处分等各项数据逐年增加。5年间,共查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 人,处分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70余人,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23万多个,处理31.6万人。
三是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满意度和支持度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持续上升,已超过了90%。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要原因。
值得重视的是,压倒性胜利还只是出现“胜利”端倪,是反腐败斗争从“态势”步入“胜局”过程的开端,绝不是也不可能是最终胜利。就现实情况看,制约不能腐的制度漏洞、不想腐的人性弱点和文化土壤依然存在,腐败势力虽处于下风,但仍然存在,且有死灰复燃、伺机反扑的可能性。因此,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道远,在“压倒性胜利”形势下,全党全国上下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记:可以说,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也是反腐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要一环,您认为目前改革成功的地方在哪里?
柏: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高度,深刻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纪检监察体制,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
第一,在监督结构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紧密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协调配合,党员监督、干部监督与公职人员监督全面覆盖,执纪监督与执法监督相得益彰,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第二,在监督对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三,在监督形式上,既有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又有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形成了全方位的权力监督格局。
第四,在监督制度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一法多规”的法律制度格局,为纪检监察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第五,在监督实效上,既有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的相对分工,又有执纪与执法的紧密衔接,有效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
第六,在监督保障上,通过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纪律检查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党委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纪委和监委的工作报告等,实现了党对国家监督体系的集中统一领导。
记:那么,在实践中还有哪些难题需要解决?
柏:目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为使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持续发展,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成果持续巩固,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优化纪检监察体制。更为重要的是,要把科学合理的纪检监察体制的制度优势,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能,这还需要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加强党委领导与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关系问题。在宏观和整体上,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但是,在地方、基层及部门,应明确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如何体现,同级党委的领导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关系如何处理,同级党委的领导与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监督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等等。
二是处理好执纪执法监督与履行效能监察职能的关系问题。在原有纪检监察体制下,在中央政府及县以上政府中设立行政监察部门,专责行政机关的效能监督。在新的纪检监察体制下,实践中的效能监察职责主要通过纪委执纪监督来履行,纪委的监督主要是党纪监督、政治监督,属于党内监督。监委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实践中侧重的还是查办腐败案件,而对效能监察的职责似乎没有提高到应有的位置。从实践和长远看,强化对公权力合理运行的效能监察与保持对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同等重要。
三是处理好关键少数与监察全覆盖的关系问题。国家监察制度建立后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通过立法,把所有的公权力都纳入监督范围,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监督事项与监督对象大幅增加。但在实践中,无论是日常监督、党内监督还是国家监察、巡视巡察,更多的还是围绕关键领域、关键岗位、关键少数进行监督,实现法律规定和改革初衷的监察全覆盖目标,仍任重道远。
四是处理好党和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对于公权力来说,党和国家监督理论上还是属于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因为其监督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在政治组织和各国家组织间的内部配置。从对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科学性、人民性的意义上讲,在理念上认可与重视社会监督,在体制上强化与固化社会监督,在机制上丰富与创新社会监督,对于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理效能无疑至关重要。
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便以此为主题,该如何理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
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国家治理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集中体现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集中体现为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治理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是治理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决定性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持续深化纪检监察改革,既有效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也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首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党领导国家治理的能力。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中,中央及各级国家机关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坚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个根本目的,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通过制定实施《国家监察法》、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政治巡视与巡察、向各级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加强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全面领导等制度机制,强化了党对腐败治理的全面领导能力。
其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依法治理腐败的能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用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下来,为成立监察委员会及实施国家监察提供了宪法依据。在此基础上,还出台了国家监察法。该法作为我国首部反腐败专门立法,为国家监察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监察法明确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定位、职责、监察范围、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成效卓著。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间,党中央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修订颁布党内法规90余部。2018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全年共印发中央党内法规74 部。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修订与完善,为强化党和国家依法治理腐败能力,并进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再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党和国家对公权力严格约束的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了对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使党内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建立国家监察制度,由行政监察拓展为国家监察,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在法律制度体制层面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和把公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纪检监察体制制度的人民取向,体现了人民意志、人民主体和公众参与,使腐败治理呈现民主化这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义。
最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党和国家建设协调高效监督体系的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反腐败工作要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协调衔接,推动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贯通,推动了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顺畅运行,推动了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党和国家协调高效的腐败治理能力显著增强。
个人简介
柏维春,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政治学会副会长。曾主持“社会参与腐败治理的体制机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科学建构与制度的有效执行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等课题。在《政治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刊发表论文5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