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影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看宋代法律制度的先进性

2019-04-15 01:45徐瑞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离婚高利贷宋代

摘 要 随着我国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批批高品质电视剧涌现出来,作为反映宋代生活现状的优秀电视连续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引来观众无数赞誉。透过电视剧的窗,我们看到的是紧凑跌宕的剧情,丰富的宋代文化活动,更可以从中一窥这一时代的特色法律制度。笔者以剧中出现的社会现象为线索,分析宋代法律制度是如何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从而让读者对宋代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 宋代 人口 买卖 离婚 高利贷

作者简介:徐瑞奇,南昌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11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作为2019年开年档的一部新剧引得各界好评不断,该剧通过精彩的剧情讲述北宋官宦家庭少女盛明兰的成长故事,而《知否》在精彩的剧情之外,还为广大观众尽力呈现了宋代原汁原味的风土人情:宋代民众的日常娱乐活动、宋代“四艺”,让观众深入宋代的人文情怀,更值得一提的是,该剧夜戏全部采用蜡烛打光,力求呈现真实自然的古代生活画面,可谓是制作精良的良心之剧。《旧唐书·魏征传》中所述,“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今日笔者并非来分享剧情,而是通过《知否》中的一些涉及法律知识的小桥段来一探宋代法律制度的先进性。

一、从“人牙子”现象看宋代人口买卖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剧中,盛长枫醉酒后胡言乱语,妄论皇家的事情,结果被皇上知晓,导致盛紘被下旨扣押。此时盛家人人自危,其中林小娘便想要变卖商铺、田地等财产,换取一些备用的银两。结果被当场抓住后,不听其解释便要找来“人牙子”,将林小娘发卖出去。在宋代,有一种职业叫“牙”,从事买卖人口的“牙”便叫“人牙子”,是指在人口贩卖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交易,并从中抽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奴隶制残余的背景下,古代社会自始便存在“良贱之别”,此“良贱之别”充分体现在古代的社会地位以及法律地位上,也成为了人口买卖合法化的基础。在古代社会等级划分中,奴婢便是贱民,属于最低的社会等级,只是其主人的一种财产形式,在法律上没有独立人格。如在秦代便出现了“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的现象。封建社会劳动人民的生活因阶级的层层剥削始终充斥着贫苦,因此无论是在经济落后还是在经济繁荣发展的时期,百姓为了生计不得不卖身或是将亲人出卖。

人口买卖并非宋代“特产”,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促进了宋代科技发展,学术思想的传播更加便利。与此同时,该时期南北政权对峙带来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一方面是“臣观都人生女,自襁褓而教之歌舞,计日而鬻之”的逐利思想,另一方面是连年战乱带来的人民贫困,致使宋代的人口买卖盛极一时。但宋代政府并未放任此现象的肆意扩张,为缓和社会矛盾,宋代政府积极作为改良人口买卖关系,逐渐明确了人口的雇佣关系、保护合法人口买卖、通过法令明确禁止人口“略卖”、增设了被买卖的奴婢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是婚姻的权利。如《宋刑统》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而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日,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通过用成文法典的形式将人口买卖的程序固定下来,对于不立契者有一定的刑事处罚,让自愿进行人口买卖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确认。又如针对乱军、匪人采用暴力手段掳掠平民百姓,将其发卖为奴的“略卖”明确禁止。再如宋太宗淳化二年“(977)秋七月己亥,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的“赎买”政策来解救非法买卖的人口,都达到了稳定社会发展秩序的良好效果。

二、从“和離”看宋代离婚法律制度的先进性

在剧中,女主盛明兰在跟着祖母回老家探亲的过程中,见证了堂姐与其丈夫孙秀才艰难的和离经过。盛家家大业大底蕴深厚,而孙秀才家中却是一贫如洗,堂姐盛淑兰嫁给孙秀才乃是下嫁。盛淑兰想要与其和离却一直被婆婆撒泼式地压制。在明兰的帮助下盛淑兰虽与孙秀才成功和离,但结婚时的一半的嫁妆却作为离婚的条件被赔给孙秀才一家。

宋朝极其注重法律的修订,以宋代著名法学家窦仪领头,以《唐律疏议》为范本,在吸取前朝尤其是唐朝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宋王朝编纂了第一部刑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即我们经常提及的《宋刑统》,在《宋刑统·户婚律》保有许多调整婚姻法律关系的规定,此外,其他门类律条中也有着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宋朝的离婚形式包括两种,法定离婚与协议离婚。首先来说法定离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义绝”离,《宋刑统》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即夫妻一方对对方或双方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而由官府判定其离婚的离婚方式。“七出”离,《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为“七出”,符合“七出”情形丈夫即可正当休妻,妻子有法定的“三不去”内容除外,而不符合“七出”却休妻的,则要受到刑法,《宋刑统·户婚》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违律”离,主要包括居丧期间嫁娶、相奸男女为婚、士庶、良贱为婚、同姓及亲属为婚等情形。女方申请离婚,宋以前的法律严禁妻子主动提出离婚,而因宋代妇女人身权利的扩大,在南宋时期,宋代女子离婚自主权了进一步扩大,有权主动提出离婚。而协议离婚即“和离”,《宋刑统》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相安谐”指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和离”就是双方私下协议离婚,不必惊动官府。

劇中的“和离”,就是因盛淑兰与孙秀才夫妻双方生活不合,孙秀才执意纳妾而使双方感情破裂,经过协商而自愿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求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中“合意”的理念。在长期的封建礼教制度背景下,出现这种类似夫妻协议的离婚模式,是对中国古代社会“男权至上”的一种突破,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具有较大的积极性。至于离婚后的婚姻财产分割,在“和离”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后是可以取回自己的嫁妆的,这与现代婚姻法也不谋而合,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三、从“放印子钱”看宋代民间高利贷的法律责任

在剧中还有着这样一个小片段,大娘子和其姐姐合作“放印子钱”,被林噙霜揭露,在盛紘得知这件事后十分震惊,怒发冲冠,大娘子也因此丢了管家的位置。“放印子钱”就是放高利贷。在宋代对于官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十分严格,如果官员放高利贷,不仅会名声扫地,而且可能会失去头顶的乌纱帽。盛紘作为一名朝廷五品官员,如果被百姓或是上头的官员知道了大娘子在对外“放印子钱”,很可能会受到朝廷的追究,失去自己引以为豪的官位。

在中国古代,民间借贷行为一直贯穿于社会发展每个时期,而高利贷现象亦是广泛存在,高利贷一直是中下层贫苦百姓背上压着的一座大山,纵使中国历代朝廷对高利贷行为在法律上都给予了严格的禁止与打击,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从未禁绝。宋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市场上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同时宋代高利贷资本亦十分活跃,“今人出钱以规例入,俗谓之放债,又名生放”,参与高利贷资本的主体十分广泛,官员、商人、普通百姓、政府甚至是寺院都拜倒在这个古老势利的“石榴裙”下,掉进高利贷的铁桶。

宋代对于借贷利率的管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规定法定利率,《宋刑统》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南宋亦有记载:“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四厘,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即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每岁取利不得过五分(谓每斗不得过五升之类),仍不得准折价钱”意思是金钱借贷的利息每月不能超过四厘,长期放贷的利息总计不能超过一倍。谷物借贷的利息只还谷物,每年利息不能超过五分,不能够用金钱代替谷物。其二是禁止违法高利以及计算复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违背法令的后果,例如宋太宗时的规定:“……出息不得逾倍,……违者罪之” 。值得一提的是,王安石在其变法中推行了青苗法,针对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情况,大大减轻了平民百姓的偿债负担,印证了《宋史》所述“立新法本以为民,为民有倍称之息,故与之贷钱”。这体现了中国古代政府为保障平民利益、降低借贷交易失败的风险以及维护商品经济市场的稳定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四、结语

宋代为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对其民刑制度进行调整,而民刑制度的调整也反过来让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反观当今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制度的设计上,关于婚前彩礼的归属问题,在2004年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才予以明确,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直到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才予以明确,诚然,法律要在变化的社会关系中不断调整加以完善,从笔者罗列的几点宋代民刑法律制度来看,中华法系中的部分制度至今都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我们细细研究,深入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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