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

2019-04-15 01:45邢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

摘 要 人类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愈发便捷,司法个案常常通过媒体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由此引发的讨论甚至直接影响司法审判本身。面对这样的局面,要想维护司法的独立、理性与公正,必须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养,以专业主义态度面对媒体活动,并加强对社会民众的正确引导和法律规范,从而达到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媒体舆论 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邢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44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上网已经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在网络上也日益活跃,这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得到空前的提高。信息一经产生,即可在很短时间内产生社会舆论并引发广泛的关注,这对于司法审判活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有些是积极的,有些是消极的,这就要求媒体舆论和司法审判机关共同努力,摒弃消极影响,扩大积极影响,积极寻找两者之间平衡点,从而达到良性互动的目的。下面笔者将就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进行进一步论述。

一、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之分析

传统媒体的不断发展,以及以互联网和手机为代表的新技术的日益壮大和普及,给人们提供了更加简单便捷的平台来发表自己对于社会事件的看法,民众对于社会事件讨论的热烈程度前所未有,媒体舆论正在以这种普遍而广泛的形式对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施加影响,这种影响是具有双重性的。

(一)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积极影響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不尽相同,对待同一事物的看法当然也就会存在区别,如此一来,对于同一案件在媒体上就会出现多种多样的观点,这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了解民意民情和汇集民智,形成对司法审判的有益补充。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跟踪报道,方便了公众了解案情、知晓审判进度,同时产生广泛而强大的舆论力量,起到很好的外部监督作用,有利于防止司法权滥用,预防外部行政干预,保证司法公平与公正,也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增强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在于欢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的公众号等官方网络媒体的客观报道就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和舆情引领作用。

(二)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尽管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有诸多积极作用,但很多时候,它们是存在较为尖锐的矛盾和冲突的。在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对于群体认识和公众情绪的影响是相当显著的,它对公众的意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然而媒体在对案情进行报道时往往难以做到彻底完全的理性、客观和中立,而是会带有一定的加工和渲染,这常会导致公众被媒体报道所带有的情绪所感染,进而先入为主地对案情做出有失偏颇的判断和评价,接下来他们再去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就会对司法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使审判人员难以严格遵照法律程序并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判决。须知监督与干涉是不同的概念,公众意识并不能肆意挑战法律和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对于我国刑事案件来说,要想成立犯罪必然要有充足的证据,而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唯一性,如果出现任何存疑,都不可能成立犯罪,这就是刑法上讲的存疑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①司法审判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据专业知识与技术理性作出裁判,而公众往往是站在个人认知以及情感的立场上,以公共道德为评价标准来考虑问题,如果不能科学地应对媒体舆论所造成的影响,不仅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会显著动摇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诸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可见无序的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

二、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冲突原因之分析

(一)司法观念落后,司法水平不高,引起媒体舆论不满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而言,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不受任何外界力量干扰。这一原则必须坚持,但其前提是司法审判首先要真正做到依法办案,能够实现司法活动的根本目标,做到公正裁决。如果自己不能依法行使审判权,不能做到公正裁决,凭什么不让媒体舆论进行监督。造成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有刑法理念的原因,有认知水平的原因,也有司法体制的原因,导致当时未能真正实现依法办案,教训深刻。

(二)媒体舆论不能正面有序解读司法审判的运行机制

司法审判活动通过正当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社会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活动绝不会事先预设一个弱势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居于中立地位,根据客观实在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依据法庭所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而媒体报道与评论并没有此种明确、严格、缜密的程序和制度,面对案件时的心态往往与一般的民众无异,报道案件时通常也只是基于大众一般的心理预期来设定自己的立场,而普通的群众也因为相同的原因,依据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观而非法律理性去做出评价,这往往带有鲜明的道德色彩。换句话说,明显的泛道德化倾向是媒体舆论的一大特征。面对一起沖突事件,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本能,公众往往会不自觉地站在他们认为处于弱势的一方,要求司法裁判维护和实现这一方的权益。为了能赚取关注度,一些媒体往往会先入为主,抢先发表一些能够引起公众兴趣的观点和看法,对司法审判的运行机制提出质疑,有些媒体即使具备一定的中立性,但由于发表意见的时机和方式不对,实际上也是在干扰司法。比如,有些媒体在一审判决尚未公布之时即发表带倾向性的看法,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影响司法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三) 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缺乏协调

尽管网络电子科技飞速发展,网络与传媒正在愈加深刻地渗透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不容忽视的是,很多时候大部分的青少年和一些中年人群体才是受到网络和传媒最直接影响的人,他们才是最乐于借助这些平台发表自身观点的人,而其中很多人对案情和司法程序并未作深入了解,只是人云亦云,具有相对的片面性;而且这些观点中往往也会混杂有众多情绪化的和宣泄性的表达,并不能真正代表理性、健康的民意。由于媒体与司法审判追求的目的不同,有些媒体事先并不愿与司法审判机关进行沟通与协调,一味附和某些人的观点,推波助澜,这些因素都在使所谓“舆论”的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打着折扣,给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造成干扰,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

另一方面,有些司法审判机关目前也缺乏公开办案意识,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案件公开机制。我们看到,法院公开的一审判决书往往写得过于简单,缺乏说理,不能详细说明事实、证据与量刑之间的关系。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司法审判人员不善于说理,而是说理的内容没有对外公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对内的审结报告一般都非常详尽,说理充分,而公布的裁定书却都很简单,给人造成一种武断、不负责任的印象。更为极端的是,前些年有律师将起诉书复印给家属看被判了刑,这都暴露了司法审判机关传统落后的司法理念。司法审判机关还自觉不自觉地愿意保持一种司法神秘主义,不愿公开司法审判的过程与根据,对外界的评论与监督有一种莫名的反感,这是一种权力的傲慢,②是腐朽的官本位思想的体现,更是对民众的轻视与不公。

因此,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要形成有效规范的互动机制,双方首先要克服自身主观上存在的不足,相互理解,相互促进。

三、关于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对策

如前所述,适当、规范的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审判活动是具有诸多正面意义的,因此,实现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协调与良性共存,对于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有着意义非凡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形成一种和谐共生的平衡态势,最大限度地促进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制度越是完备、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越高,司法活动对于外界不良干扰的抵抗力就越强。司法制度存在和运行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保障法律的有序、有效实施。故应在现有的基础上,针对媒体舆论揭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使得法定司法程序体系更加严格、缜密,可操作性更强;同时,“法官的形象并不是温室里的花朵,惧怕任何风雨的打扰,独立审判的要求是面向法官提出来的,而不是向外部提出来的”。③司法审判人员应进一步提高专业素养,更加自觉和坚定地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秉持司法中立的理念更加理性地对待案件审理工作,坚决杜绝重大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司法审判人员的自我要求只有比媒体舆论的要求更高,正面回应媒体舆论的期望,才能不断增强大众对法律的信仰,赢得社会媒体舆论的支持,推动司法审判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

(二)强化司法审判机关信息公开

不受监督和限制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司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媒体舆论的监督应该持积极配合的态度,为媒体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便利。司法审判机关要充分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建立起与新闻媒体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不得强制排除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合理监督。我们必须看到,法院信息公开体制的建设状况还不令人乐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12月8日印发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但并未引起各级地方法院的足够重视,有些司法审判人员面对媒体舆论表现得进退失据,前后矛盾,处境尴尬。由此看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推动司法信息公开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提高新闻媒体的法律素养

如前所述,司法审判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故新闻媒体只有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完成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宣传监督工作。首先,媒体工作者在态度上要尊重法律,依法办事,而不应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因为“舆论监督不仅为寻求结论,更应为公众做出理性思考和表达的示范”。④其次,媒体报道案件应当以充分的先期采访和调查为前提,不得用片面性的推测去报道司法案件,要确保报道的真实性,避免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最后,对专业的法律媒体工作者应定期培训,使相关从业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促进媒体报道更加规范化、专业化。

(四)进一步强化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的进程中,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自然会走向互相开放和交流的状态,这是社会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我们必须保证这种双向的开放与交流是良性的互动,能够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掣肘。要开创这种良好的局面,单凭宣传、引导和行政措施是不够的,还应当以底线思维通过立法对一些不良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要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来规范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除特殊情况外,司法机关必须主动公开办案信息,诚恳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要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第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允许不得报道,但法院应及时公布可以公开的辦案信息,以回应媒体舆论的关切;第三,对于故意拖延或拒绝公布办案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审判机关和个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司法审判活动做失实报道或在媒体平台上肆意发表诋毁司法工作、抨击司法裁判、有损法律威严之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和个人,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流行、媒体活跃的现代社会中,舆论的形成日益迅捷,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互动已不可避免。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协调好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作为司法工作者,应该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进一步坚定法治的理想信念,自觉接受媒体舆论监督,时刻保持理性清醒的头脑与客观中立的立场,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媒体舆论也要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客观报道司法审判活动,积极引导民众情绪,提高监督效率。此外,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强化对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规范,从而形成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和谐共存、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

注释:

①吕惠平.司法审判中的社会舆论.法制与社会.2018(16).第102页.

②③陈兴良,张明楷,车浩.立法、司法与学术——中国刑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17(5).第21-23页.

④张令.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共生.法制与社会.2018(28).第15页.

参考文献:

[1]郭雅涵.司法中的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法制博览.2018(32).

[2]蔡宇峰.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良性关系之构建.法制与社会.2018(28).

[3]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4]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时代法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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