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秦治下“黔首”经济管理问题探究

2019-04-15 01:58郑晨宇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岳麓简牍劳作

摘 要:从现有文献来看,随着秦对六国的征服,“黔首”群体日渐庞大,为方便对这一群体的管理,秦对其设立了完备的管理体系,他们在秦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秦;黔首;治理

一、“黔首”所从事的工作

通过对记载“黔首”劳作的简牍整理发现,他们既从事生产性的劳作,包括农田耕作、蓄养牲畜、修筑要塞、手工业等,涉及到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领域;又有非生产性的劳作,包括传递文书、充任军士、商品买卖等。

(一)生产性领域中的工作

“黔首”在生产性领域中进行的劳作,主要方向是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土木工程类。

1.农业

农业是封建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封建政权的稳固与否,“黔首”作为秦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去。

秦始皇二十六年完成大一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涉及到农业大多是在继承旧有成果基础上进行的,而非颠覆性创造。所以“黔首”的农业活动也可以从统一之前简牍中发现是有迹可循的。例如: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辠(罪)。”

睡简中只要求田啬夫和部佐要严加禁止百姓在田舍沽酒,没有对违反者给予具体处罚,而岳麓简中的“黔首”犯禁则是要“迁之”,还要连坐田啬夫、士吏、吏部惩罚“二甲”,甚至县丞、县令和令史也“各一甲”。

里耶简中的记载,更是说明迁陵地区的“黔首”没有逃亡者、作奸犯科者,专心从事农事:

“【黔】首习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习俗槎田岁更,以异中县。”卅五年迁陵贰春乡积户二万一千三百毋将阳阑亡乏户。

在里耶简的“乡课志”下把“黔首”农业活动的人数纳入考核内容,“黔首历课”,整理者认为“‘历当训为‘历。通过对户数和人数的统计来考察“黔首”在农业活动中的比例,同时也是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察。

从这些出土的简牍资料中,我们可以“黔首”在秦时从事农业活动要不违农时,还受到地方管理的监督。同时也可以看出秦不只是传统印象中的荒淫越制,也会对农业生产相当重视,尽量避免因为征发劳役而耽误农业生产。

2.土木工程

“黔首”从事土木工程劳作包括修建城墙以及城墙障碍物等。岳麓秦简:“戍律曰:城塞陛鄣多   (决)坏不修,徒隶少不足治,……岁上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善用徒数于属所尉,与计偕,其力足以为而弗为及力不足而弗言者,赀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城郭破败需要修缮时,如果徒隶人数不够,需要尉管辖下的“黔首”等人帮助修复,“黔首”进行的修复城郭工作也是要记录到他薄内,可能算作他每年的劳役的完成量。如果县丞等官吏征发不力,也是会被惩罚的。

(二)非生产性领域中的工作

秦简所记载的关于“黔首”从事的非生产性活动,为政府传递信件、担任杂差等较轻的杂役,“从事公”可能就是这样的事情。他们可会在日常生活闲暇中从事商品买卖等活动,因为他们有着非劳役期间属于自由人,有自己的空闲时间,同时也有像奴婢这样的私产。

1.传输委送

“黔首”作为比徒隶社会较高的群体,在传输委送中也有着不一样的待遇。岳麓简中“黔首”可以持有“五寸符”去各地传递军事险情,简牍如下:

“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为五寸符,人一,右在【县官】,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老弱(癃)病不足以守,豫遺重卒期足以益守,令先智(知)所主。”

据此可知,当被秦所灭的六国反叛之人进攻边塞治所之时,“黔首”持有军符左半部分,把消息传递到其它治所,同时要所与持有右部之人合符,验证身份。治所选择身强体壮的“黔首”组成军队,同六国反叛之人战斗。“黔首”中老弱病残不能编入军队之人要编辑成册,记录说明原因,让治所官吏知晓。

政府传输过程中,要先安排徒隶之人,因为他们本身便是被用来差役使用的。“黔首”只有在紧急情况才会被征用,记载如下:

(徭)律曰:兴  (徭)及车牛及兴   (徭)而不当者及擅倳(使)人属弟子、人复复子、小敖童、弩,乡啬夫吏主者,赀各二甲,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见及或告而弗劾,与同罪。给邑中事,传送委输,先悉县官车牛及徒给之,其急不可留,乃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  (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论之。

2.充任军士

“黔首”作为秦民,必然会充任军士,对内镇压反叛,对外征伐六国。张家山汉简,记载了秦始皇二十七年利乡发生叛乱,派“黔首”前去镇压的事件,“利乡反,黔首往毄(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难,恐为败。”当时秦依然处于征伐六国残余势力的过程中,不然也不会出现“新黔首”。这次事由于这些“黔首”被打败怕事后追究责任,出现了逃兵情况。

在上一小节传输委送中,记载了“黔首”在将警情传递到其它治所后,“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檄外盗徹所,合符焉,以撰(选)伍之。”被编入伍中,参加反击入侵。这样的记载出现在了秦律中,说明“黔首”在必要时充任军士已经成为秦的一项法律规范,成为常态化事件。

岳麓简中有关于“黔首”试射的记载:

“及令所谓春秋试射者,皆必以春秋闲时殹(也)。……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也)。”

这则材料主要是说县吏征发“黔首”进行比赛,而“春秋试射”中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律》中记载:“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繇(徭)。”,由此可知,县吏征发本县的“黔首”组成弩射兵,在其指挥下进行军事演练。由此可知,“黔首”会被征发成发弩兵,那么参与春秋试射掌握必要的射箭技术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其他学者认为对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有关涉及到“黔首”与春秋试射内容的推断,认为《为吏治官及黔首》中记载重新释读“发弩材官春秋肄试”。对于“发弩材官”,整理者注:“发弩:专司射弩的兵种。”由此可知,“黔首”成为发弩兵,那么参与春秋试射掌握必要的射箭技术也就不足为奇了。

3.从事商品买卖

“黔首”由于是拥有人身自由的人群,他们除了服徭役、缴纳赋税之外。还会为自己的日常生活进行活动,这样就涉及到了他们进行商品买卖,以换取他们其他生活用品了。

“黔首”拥有的牛、马可以被买卖,奴婢作为私有物也是可以被买卖的。岳麓简有这样的记载:“黔首其为大隃取义,……欲徒老为占者皆  (遷)之”“大隃取义”整理者认为是大大超越了平价标准。那么大意为,“黔首”在买卖其牛、马、奴婢的时候,发现本地的价格自己不满意,是可以去其他都乡是市场交易的。

其他一些鸟类、鱼类也会被“黔首”捕获后买卖,例如:“时来鸟,黔首其欲弋射耎兽者勿禁”,说明了“黔首”可以去射猎田苑中的鸟类。可是推敲一下就会发现,只有当这件事成为常态才会记录到简牍中去,以兹其他官吏遇到时借鉴。尤其是射兽事件中,成为普遍事件才会记录在案。

综上,秦治下的在秦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黔首”如果想享有特权就必须要受制于政府。他们既有从事生产性的劳作,包括农田耕作、蓄养牲畜、修筑要塞、手工业等,涉及到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领域;又有非生产性的劳作,包括传递文书、充任军士、商品买卖。

参考文献:

[1] 陈  伟.秦简牍合集·壹·睡虎地秦墓简牍[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88-89.

[2] 陈  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M].武汉:武汉大出版社,2012,74-75.

[3] 陈长松.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15-16.

[4] 张家山.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42-44.

[5] 徐志芳.龙岗秦简[M].北京:中华书局,2001,36-39.

作者简介:

郑晨宇(1991.03.22-),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学历:硕士研究生,专业: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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