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梦婷 许涵彬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劳动力人的年龄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我国精力充沛,身体健康的退休再就业人员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新兴起的一支就业队伍,聘用退休再就业人员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趋势。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出现对维护社会经济和谐有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中,退休人员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不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因而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很难实现,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关键词: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问题;权益保护
由于我国继续进入老龄化社会,且由于医疗制度的完善,我国人均寿命的的延长,退休再就业人员成为劳动力市场上势不可挡的新生力量。这些退休再就业人员即使达到了《劳动法》上的退休年龄,但是仍然有着强烈的再就业意志;即使享受着国家所发放的养老保险和退休金待遇,但仍想为家庭创收,提高家庭生活待遇;很多企业单位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具有经验丰富,业务熟悉等特点并且退休再就业人员的返聘用人成本较低,于是倾向于聘用退休再就业人员。因此,聘用退休再就业人员成为劳动力市场上屡见不鲜的现象。
一、退休人员再就业背后的社会问题
退休人员再就业一般分为三类:
(一)拥有一技之长却退而不休。这类退休人员觉得自我精力充沛,不愿闲置在家,希望在社会上发挥余力。这类退休人员一般在退休前所担任的工作为技术类或管理类工作,为“高”“精”“尖”类岗位,许多单位企业返聘此类人员,对年轻员工进行教导与带领,因而再就业对于这类人员并不算难事。
(二)退休金与养老保险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此类人员在退休前所担任的工作岗位为一般技能型、体能型的岗位,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这类人员会有一定的需要。但是体力的岗位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相对比较吃力,用人单位会转而使用年轻的劳动力。
(三)体验不同的职业。这类退休再就业人员退休前所做的工作并不是其所感兴趣或是满意的,因而在退休后,希望在自己所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再就业,发挥余热。此类人员的就业面窄,选择面窄。他们所能选择的只能为最基本的体力或者智力型职业。
二、退休人員的再就业在中国所处的现有大环境下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有利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稳定
退休再就业人员对相应的业务更加熟悉,上手的速度更快。与此同时,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流动性会更低,大多不会轻易辞职再就业,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等基础较为薄弱且面临老龄化问题。为缓解此类问题的出现,使退休人员再就业价值最大化成为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一大解决方案。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有利于节约国民经济资金,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有利于就业结构的协调与补充
退休再就业人员所从事的职业一般具有代表性与特殊性。如传授技术,告知信息,调解民事纠纷,从事社会维稳,从事单位管理等职业。且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可以填补一些年轻劳动力不适合不愿意从事的职业,有利于就业结构的协调与补充。
三、退休人员再就业之权益保护
(一)退休人员再就业同工同酬之保护
我国现在未将退休人员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中,因此对于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没有具体规定。
很多人认为,退休人员在领取了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之后,生存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因此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其所得到的报酬就应该比其他没有退休的在职职工低。不然,就是领了两份收入,违背了公平原则。但是在实践中,退休老年人再就业的工资报酬的确给付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看出,宪法对国家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退休公民的生活保障在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责任中,因此其在国家社会保障范围内的。退休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养老金的建立则是为了使退休人员能够“不劳而获”,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提升生活水平。而工资本身则是劳动者在付出应有的劳动后,其所应当获得的报酬,而且也是用人单位所应当付出的相应的代价。因此退休金、养老保险和报酬其所属的性质完全不同,功能也不同。
(二)退休人员再就业养老保险权益之保护
劳动者与给付养老保险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直接关联,因此将劳动者退出劳动市场作为给付养老保险的前提,这是不可取也是不可为的。我国大陆可借鉴香港地区模式,劳动者退休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定法定年龄(如60周岁)后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仍未退出劳动过程的,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性质不变。
(三)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保险权益之保护
退休再就业劳动者其所提供的劳动与其他普通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并无差别性,其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风险与伤害。因此退休再就业人员也应该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工伤保险的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无过错原则,则是保证了劳动者在因为劳务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不问过错,迅速享受到救济,得到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伤残补助金或死亡赔偿金等的原则。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实际中大多看为雇佣关系。但是由于缺乏法制意识,大多数退休再就业人员没有签署合同,而是口头协议,因而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民事上诉。但是民事诉讼耗时久,程序繁琐,退休再就业人员寻证难,从而退休人员的个人权益很难得到实现。因此用人单位有为退休再就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并且其有权力享有法律应赋予他们的权利。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人人数日益增多,养老金入不敷出,面临养老金无法支付的风险,但我国社会制度中的种种阻碍性因素,导致退休再就业人员无法顺利再就业。因此政府应消除退休人员再就业道路上的种种阻碍。首先要从观念上得到明确,退休人员是特殊的劳动者主体,其次出台相应的政策,保障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合法权益。不过出台的政策要就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殊性进行特殊调整。随着法治进程的更一步深化,退休人员再就业保护制度会得到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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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叶梦婷(1996—),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许涵彬(1996—),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