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与德治

2019-04-04 00:54丁一芹
科学与财富 2019年5期
关键词:德治国德治依法治国

摘 要:作为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模式,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两种模式的选择也并非非此即彼的互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是法治社会,更是道德社会。取二者之所长,发挥道德广泛存在性及内化影响力,发挥法律的标准化及强制执行力实现法治与道德的结合是中国未来的规制之路。

关键词:法治;德治

当代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不能仅依靠德治或者法治。离开道德谈法律将会让社会变得生冷,离开法律谈道德又难免使生活陷入无序的状态。所以,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现代中国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法律与道德:前言

道德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不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化交往的乡约民俗、风土人情、道德伦理等规范,这种以道德为核心的规范形成社会对个体、组织的行为要求规范,也使得人类社会区别于普通动物世界。道德将个体的衣食住行以及个体与其他个体、组织的互动纳入其中,成为个体及社会行为的评价基础。

法律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统治阶级颁布进行强制执行的规范性制度。法律是对道德的进一步补充,通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道德行为以及道德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进行法律化,确保其具备执行力和影响力。

道德通过个体的自觉和外在的社会约束起作用,通过个体行为显性化地呈现出道德的力量。与道德不同的是,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受个体教育及自觉程度的影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个体差异性和张力,道德无法解决标准化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自由裁量问题。

作为社会价值评价标准的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屏障。道德和法律为个体和组织提供行为指南,那么应该选择依据道德还是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呢?

一、法治与德治

法治即是在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权力。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规范对象均需要以法律的内容和程序为行为依据。

德治在我国最早产生与周朝初年,是对“神”治的延伸和丰富,“神”治的基础是统治者的权力“受命于天”,故而统治者的社会治理是具备权威性和合理性的。统治者在“天”之外进一步提出“民”,“民”拥护同样成为统治权力的基础来源之一。而最早的德治也就成为了“承天命”和“民拥护”。儒家进一步丰富德治的内容,在全社会倡导德,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同样在全社会也要践行仁义道德。

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要求是严格依法行事,法律在全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绝对的权威性,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工作,即便是当权者也必须严格执行。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法制,即各项工作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德治,则要求为政者要有德行地去治理国家,“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供之”、“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求公民践行有德行的个人行为,处理家庭、社会关系。

法治与德治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其中,公平、公开、公正地践行社会的真善美是核心诉求,即在一个全社会皆认同、熟悉的好的规范体系中,平等地享受规范的规制,这既是社会治理的初衷亦是个体的核心要求。然而,法治在这样一种诉求中,存在着如下难点:

1.什么样的规范是好的规范?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法律很难树立好而全的规范体系,伦理道德、个人隐私等问题向来是法律很难触及并解决的领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可以简单地判断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条款的数量,法律与道德的契合问题。这也是良法与恶法的一个判断标准。

2.如何才能教育和普及规范?人的社会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即道德化的过程,与法治相比,德治具有天生的教育和普及优势,但是法律,尤其是专门法需要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宣贯,不知法、不懂法、钻法律空子的情况至今仍然普遍存在。

3.怎样才能做到全民认同以及尽可能多地建立行为规范的问题?法律的强制性决定法律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不禁止的领域尚且存在价值导向的真空地带,此时的法律很容易出现缺位的情况。

德治在这样一种诉求中,也同样存在着如下的困顿点:

1.道德天生缺乏执行力的问题如何解决?道德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全然依靠个体自觉自知与自我要求,违背道德的行为可能只是“丢面子”或者“丢脸”,违规成本较法律低。在新时期,尤其是对于逐渐脱离土地束缚的都市社会,人与人的接触和了解不再依托于熟人社会建立的“脸面”,对于道德违规带来的惩罚存在削弱的趋势,德治的根基已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发生变化。

2.德治的标准化问题如何解决?普世的道德固然存在,但是在德治的过程中缺乏标准化的操作定义使得道德具备相当的弹性,什么样的行为是应该被惩罚的、否定的、容忍的、肯定的、表扬的,都因人而异,缺乏标准性的评价使得道德缺乏被“复制”的可能性。同时,受制于不同地域、群体道德的差异性,标准化的道德要求在推广中更是不可能。

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与德治均存在理论和实际执行中的短板,换言之,单独的德治或者法治均无法实现理想的人为建构秩序体系。社会规制之路在何方?

二、社会主义新时期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要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我们描绘了社会规制之路。与此同时,在新时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同时也应该是道德经济。因此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应该存在的,二者不应是非此即彼的朴素选择模式。全社会都应意识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进行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性探索。

首先是基础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只有进行完善的基础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才有前提条件,否则就是空中楼阁。

法的建设方面,首先要在法律制定之初厘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法律制度建设,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法的执行方面,贯彻执行法律制度,保证法律尊严,确保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雷霆雨露。全社会形成遵从法律、诉诸法律、崇尚法律的氛围。

道德建设方面,重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吸收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文化传统,培育和塑造有道德、有灵魂的公民,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在公民道德塑造中的重要作用,以道德引导公民行为。

其次是进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治理之路。在中国从来不缺少道德的影子和力量,也不缺乏依法治国的保证。将二者结合起来,发挥道德的无处不在的内化作用力和法律披荆斩棘的执行力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

道德评价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覆盖的人群亦是全方位的,道德覆盖的广泛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内化性是法治所想而不得的。立道德的法,执道德的法,突顯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和地位,强化对全民,尤其是公职人员的道德考核。

阿蒂亚认为,只有当人们认为有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熟悉的好的规范”在经过道德的洗涤后,已得到广泛的认同,被提炼为一个社会的道德点,借助于国家法治这一强制性模式,实现道德的传播和平等的享受。

参考文献:

[1]黄番舆.论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J].长白学刊,2017(3) :35-37.

[2]姜登峰.法治与德治两种治国方略的理性思考[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24(1) :10-13

[3]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

丁一芹(1992-),女,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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