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蒙
摘要:目前,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作出规定,我国大部分专利间接侵权案件是按照共同侵权来处理,但是这种做法会导致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技术的独占性利益和社会善意第三人对专利技术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失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专利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专利侵权制度与国际接轨,是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需要,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和谐发展的需。
关键词:专利 专利间接侵权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3-0053-02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
专利间接侵权是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而言的,是指侵权人进行的行为不直接表现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但却具有引诱、鼓励、支持、协助别人侵犯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犯专利权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利诱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故意,行为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侵权的必要条件。这种定义模式符合我国刑法上犯罪构成的要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与人之间经济交往的密切,间接侵犯专利权的案例日益增多,但是我国的专利法虽经三次修改,却均未对专利间接侵权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行为人只出售组成专利产品所必备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者一些装置,并在说明书中写明组装方法,使得第三人在购买了这些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后,按照说明书即可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组装,然后使用,这样最终导致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组装了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了产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如果不惩治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就会导致专利权人的权利被大肆侵犯。因此,为了打击此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必要在修改专利法时增加制裁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实现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宗旨,达到促进社会尊重知识,激发人们发明制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我国有关防止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现状
如上所述,我国现在颁行的专利法对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法官往往只能从民事法律中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中去援引法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判决。另在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中,如《商标法》中,除了明确规定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伪造、制造行为,又用兜底的条款将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其中。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样就把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行为都囊括在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也亟需在专利法中作出间接侵权的规定。在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因为没有对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各个地方的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只有将间接侵权行为在专利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实现法律的同一性,增加司法尺度的一致性。
三、目前我国有关防止专利间接侵权方面的缺陷
我国当前的《专利法》中并没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规定将专利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待,因此,目前在我国大部分专利间接侵权案件是使用共同侵权来处理的,我国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即足以使专利权人的利益获得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共同侵权原则难以准确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首先来说,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必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侵权责任法》中还包含有过失的情形,如果对过失的行为适用严格意义上的专利间接侵权,那么在处罚方面未免有些过重。其次,对于专利间接侵权中的帮助行为来说是有相应条件区分的,并不是所有的帮助行为都能让行为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而只有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是专利间接侵权的一些物品或者是设备才可以,只有帮助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才能使用这一制度。此外,在实践中认定专利侵权往往是依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只有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这样社会公众才不会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但是,这种全面覆蓋原则丝毫不能阻止间接侵权中对予部分技术特征侵权的现象,往往会使有些人钻法律漏洞,同时随着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要注意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因此,对专利间接侵权保护的同时还要防止专利权人利用自己独特的优势地位来肆意侵害第三人,从而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种平衡,因此该权利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保护被侵权人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补偿受害人,受害人因为居于弱势地位,难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以相对来说权利行使的限制很少。因此,尽快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对专利权人的利益进行现实的妨碍,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四、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意义
(一)有助于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制度与国际接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某些法律规则已不仅仅为一个地区服务,而渐趋国际化,专利方面的立法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各国在生产生活中都很重视专利发明的立法,或在本国司法判例中承认间接侵权的存在,然而我国却没有将其纳入专利法修改之中,导致此方面法律的空白。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并更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跨国之间的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将呈现递增趋势,我国没有专利间接侵权方面的规定,而国际上其他有此规定的国家就可以依此提起相关间接侵权的诉讼,以至于我国在竞争中得不到法律救济。所以为了使我国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亟需建立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保证对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并且如果说以前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间接侵权时机不成熟,但随着近年来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建设以及理论研究的快速发展,应该说在专利法以后的修改中引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理论基础上是有准备的,时机上也是合适的,可以使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二)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需要
知识产权法虽然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与传统民法相比又有其独有的特性。因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規制就应当与民法有所不同,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和无形的财产权,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属性表明人们对该权利的行使不仅仅是对真实物质的占有使用或处分,而更多的是对专利知识的获取和利用,这种无形的过程很难把握,一旦发生侵权很难提供有效和确切的证据,从而使权利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丹尼斯·罗伊德曾说过:“法律如果背离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种讽刺”(法律的理念一书,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因此法律的制定要能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其制定要服务于弱势权利人,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和地域性、受法定时间限制等特点,相应的就使权利人所遭受的侵权的可能性增大,至少比民法中的物权遭受侵权普遍得多,如果依然使用民法中的某些原则和精神来处理,无法真正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在其中加入适应某些具体部门法特点的概念和制度,而专利的间接侵权无疑应该是其中一个。况且商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间接侵权。这种情况下,更加衬托出了研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必要性。
(三)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
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中,各相关人的利益通过法律进行调整。相应的《专利法》也是一种协调和平衡各个主体之间以及这些主体同社会其他公众利益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专利法中主要规定了三种利益群体,分别是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和不特定的专利使用人,以上三者之间构成了专利法权利义务的核心。专利法通过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人们积极地进行发明制造,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以前学界认为的那种三方利益平衡机制已经不能很好地体现现今专利制度的全貌,现在专利保护制度更多体现的是专利权人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之间的博弈。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及具体的实施细则的确立体现的就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艺术。从权利人利益角度看,为了全面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防止恶意相对人通过生产、销售专利技术的核心部分来规避专利制度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法中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进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从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看,如果对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法或者是产品零部件组成等进行盲目的不合理的扩张,就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引发专利权滥用的风险。所以,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需全面考虑其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白皓.“五合章”不能承受所有基层民主之重[N].中国青年报,2010-10-20(3).
[3]王凌红.专利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1.
[4]孔祥俊,王永昌,李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0(1):92.
[5]谢雪凯.商标间接侵权之制度辨明及其独立地位——写在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稿颁布之初[J].云南社会科学,2013(6).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