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区矫正实施现状之调查研究

2019-03-30 02:15籍婧一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西宁市服刑人员矫正

籍婧一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一、调查背景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构建和刑罚理论及制度变化而出现的。我国从2002年开始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于2005年司法部扩大矫正试点,经过十余年的努力,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较为良好。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即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背景,正是其正当性的表现。从纵向维度来看,我国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由监禁严惩到可适用非监禁刑过渡;从横向来看,由于刑罚思想的变迁和刑法的谦抑性的提出,加之复归理论、行刑经济理论、标签符号理论、监狱行刑悖论等刑罚理念的出现,促进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价值是我们熟知此制度的第一步。社区矫正的功能分为惩罚、帮助、补偿等,价值为行刑经济性、保障性等。对矫正服刑人员的惩罚,凸显了社区矫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帮助侧重于服务性,关注矫正服刑人员的内心需求和现实需求,也是刑罚民主的体现;补偿侧重于被害人心理的安慰,并促进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

二、西宁市社区矫正实施现状

(一)调查对象基本概况及其社区矫正机构设置

西宁市是青海省的省会,总面积为7679平方公里,人口共233.37万,下辖4个行政区,3县级行政单位。西宁市主要的少数民族有藏、回、土、撒拉和蒙古族,全市少数民族人口为58.8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5.9%。其中,回族人口36.87万人,占16.3%;藏族人口12.45万人,占5.5%;土族人口5.86万人,占2.6%。

西宁市共设置73个基层司法所,约有90名业务骨干。以西宁市城东区为例,城东区人口共35.97万人,设置9个司法所。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干事三人组成,有1名以上政法专编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配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一名专职社会工作者,另外一名为通过内部调剂,尚在服务期的公职人员,均无编制且流动性较大。

(二)西宁市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情况

西宁市司法局立足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分管部门多次联合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由于正式的《社区矫正法》还未出台,这些具有可行性文件的制定形成了制度体系,使西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明确了方向,并针对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设性方案。西宁市各个基层司法所,在这些文件的指引下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暴露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大家建言献策,完善了西宁市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表1 西宁市各年度的文件出台

(三)西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概述

据调查,截至2018年9月30日,西宁市城东区目前在册矫正430人,月均新增社区服刑人员36人,其中缓刑385人,7人被宣告禁止令,假释18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犯罪类型的比例为:侵犯人身安全43%,侵犯财产安全31%,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7%,贪污受贿7%,危害公共安全4%。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大多为18岁至45岁,多为男性。西宁社区服刑人员大多为城镇户口,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及以下和技校毕业。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学历为本科的社区服刑人员占比上升到5%,同时犯罪与学历的层次关联性逐渐降低。

西宁市建立链条式风险评估机制,用于适用前、矫正初、矫正中、解矫后四个阶段,并以此为标准,将服刑人员的监管级别设置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的分级待遇主要体现在汇报频率、监管程度、集中学习和劳动时间等方面(如附表1)。西宁市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健全的监管机制、严密的管控措施、先进的监管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构筑起一道无形的围墙,相较于社区矫正制度试点期间的各项制度的实施已取得显著进步。手机点验签到制度严格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天主动将自拍照上传至平台。多重预警制度中,一旦被采取严管措施的被矫正人员所佩戴的腕表脱离手腕,社区矫正综合监管平台就会自动报警,其中社区矫正综合监管平台包含监控系统、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三个模块。

(四)帮扶体系的调查结果梳理

将所有的调研信息汇总统计,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时间8小时占所有样本的54%,集中学习时间为12小时的占20%,集中学习时间为10小时的占21%,无集中学习时间的占总数据的5%。以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司法所为例进行说明: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该司法所思想汇报进行的总次数为1980次,集中学习进行的总次数为90次,社区服务进行的总次数为134次,入矫教育进行的总次数为181次,解矫教育进行的总次数为181次,心理辅导进行的总次数为181次,个别谈话教育进行的总次数为586次,走访进行的总次数为1110次。

在组织体系方面,西宁市已有多个司法所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来。据调查,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首家社会组织是西宁市乐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他们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西宁市乐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参与城东区社区矫正项目。据悉,此心理矫治中心于2018年4月正式运行,截至目前已完成责任辖区内一半以上在矫人员的心理测评,他们采取开展心理团体辅导、个案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定期走访等方式,梳理了服刑人员的复杂情绪,帮助大家重拾信心。

三、西宁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刑意识弱,流于形式

从实施过程中看,被矫正人员在刑意识弱,服刑身份弱化,对此矫正措施态度不严肃,使其流于形式,轻视管理和考核机制,无法发挥刑罚的初始作用和最终目的。笔者去调研时,恰巧碰到了被严格管理的服刑人员去司法所进行脸部和指纹签到,他们和工作人员的对话并没有显示出他们的负罪感和法律的敬畏感。据悉,大部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上记上××义务劳动×小时的照片都是摆动作拍照上传的,故淡化了服刑人员的服刑改造意识,也无法发挥义务劳动的教育作用。

(二)工作人员流动频繁,专业素质偏低

虽然司法所经常组织基层工作人参加专业培训,但因这项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加之人手本就匮乏,流动性大,故其能力良莠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和质量。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一名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从青海省团委行政部门调过来的,刚到司法所工作大半年,许多流程也都是现学的,为非法科毕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及其欠缺。并且所有在矫人员的档案和日常管理都是她一个人负责,还负责民间调解案件的统计工作,办公室忙到底朝天。

(三)监督方式简单,监督阶段单一

社区矫正作为新事物,加之我国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固有传统观念,故对其相应的监督措施就常常缺位,无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加以保障。如果现存问题“放不开”,那整个诉讼目的就无法实现。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工作的监督往往仅限于对数据和服刑人员档案表面的检查,这样的方式无异于隔靴骚痒,没有极强的强制力。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基本上为事后监督,监督没有贯穿刑罚执行的全过程。

四、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落实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该制度的规范化在实施过程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落实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全方位约束,不仅对服刑人员有奖惩机制,更重要的是对社区工作人员应该有严格的考核机制,考核机制中应加强对他们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杜绝为了完任务、创业绩做表面工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丧失终极价值。

(二)加强主体建设,加大专业性人才培养

许多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都是从行政岗位上临时安排过来的,专业素质低、队伍质量差。加强主体建设,这种专业性,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参与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能力和参与能力,专业化离不开责任心,责任心离不开工作态度,培养主体要努力把矫正工作做深、做细、做透。

(三)以严格的程序促进社区矫正实践

社区矫正的有效开展,得益于多个职能部门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在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环节层层把关,分析应然与实然的矛盾点,依据程序法进行保障,对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进行优化。在执行变更居住地、进入特定场所、保证人制度、社会调查等审批制度时,既要以严格的程序约束其行为,也要充分考虑服刑人员的内在需求。

附表1 各社区的标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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