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相关思考

2019-03-29 12:00徐瑞玲
商情 2019年8期
关键词:分税制国税稽查

徐瑞玲

【摘要】税务机构是国家职能机关重要的构成部分,它在税收机制运行过程中占据了主体地位,是发挥国家税收杠杆作用的基础。一直以来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都是分开设立,这种方式能够确保中央税收安全,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调动中央及地方的积极性。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深入发展的情况下,分设国税与地税机构所产生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税收成本。实现国税与地税合并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需求,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相契合。基于此,本文对国税及地税机构合并做出了综合性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税 地税 合并

1国税与地税机构分设存在的弊端

以往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为分设状态,这种运行方式会带来一定弊端,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成本与征税成本。从我国收税发展历史来看,实行分税制度后,财政税收水平明显增长,地税与国税为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但人力成本也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整体征税成本。尽管地税与国税机构分工职责相对明确,具有不同的税务征收范围,但在共享税方面依然存在着叠加、重复的情况,不仅会增加征税成本,还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给其带来一定的税务压力。纳税人在税务缴纳过程中需要根据税收机构的差异性进行协调处理,耗费较多的时间成本以及物质成本。(2)征税效率相对低下。国税与地税分设会造成税务机构设置臃肿,层级较多,会影响征税效率。再加上不同层级的税收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可能需要额外成本来协调相关事务,会造成征税工作断断续续开展,影响税务征管的连续性。(3)征税难度有所增加。国税与地税的管理体系存在着客观上的差异性,国税主要为垂直管理,地税则会受到上级地税机构及地方政府管理。管理体系的差异性可能会让国税与地税在某些环节上产生税收冲突。以往企业所得税属于分享税种,也就是说企业分别要向国税及地税缴纳税款。国税与地税之间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出现不良竞争行为,影响征税秩序。

2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的必然性

以往我国实施的分税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分税制的经验。但受基本国情影响,我国的分税制又与西方国家分税制存在较大差异,其本质上并未脱离中央集权,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本质上是由地方税务机构代收部分税种的税收,再由地方财政支配使用。上述分税制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并不相容,无法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积极性,分税制自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将国税与地税合并能够弥补上述缺陷,与中央集权体制更为契合。同时,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纳税服务。两者合并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精简不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推进税收改革。通过实行税收“一窗式服务,一条龙管理”,能够进一步提升征税效率,并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另外,将国税与地税合并能够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办公成本以及其他成本等,让更多的财政收入支持国计民生建设。

3促进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的保障措施

3.1遵循一定原则

为保证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的有效性,在两者合并过程中需遵循一定原则。首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合并要尊重客观发展规律,按照相关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两者的合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机构设置方面要与现行税制同步发展,不能完全脱离现行税制,不得急于求成。其次,两者合并过程中要明确各自职责。以分权原则为导向,各税务机关需要将内部某些相关职能分离,将之分属至不同机构及工作人员掌管。这样能够让税务机构有效分工协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从而提升税务征管效率。另外,地税、国税机构合并需要税务机关在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层级形成健全的行政体系,实现税务机构职能完整、统一,确保相关工作规范化实施。

3.2整合机构

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后,要做到“机构简化,职能清晰”,同时要明确责任,加强监控,让部门职责任务相互匹配、协调。以“做实省局,做精市局,做专县局”的思路为指导,对国税、地税机构的業务、职能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调整,让上述三级税务机关均转变为税收服务及税收管理的实体。以组织机构扁平化理论为导向,尽可能减少组织管理层级,提升行政效率。省级以下税务稽查机构可考虑跨区设置,主要负责巡回稽查与专项稽查,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威性与威慑力。与此同时,要实施税源分类管理,结合纳税人实际体征对纳税人进行有效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采取差异化的税收管理措施。根据纳税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户三类进行监管,大型企业进行集中管理,中小企业实施行业管理,个体户实施委托代征。另外,对于省局统一下发的工作任务可采取团队工作形式,形成“程序规范、专业协同、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一些重要且复杂的事项可交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统一、集中管理。省局在税源管理当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将税收分析、反避税调查以及组织风险应对等落实到位。

3.3重置职能

首先,要对征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特别要明确并区分纳税评估工作及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重复。纳税评估工作涵盖内容主要包括清理漏征漏管户、发票核验、纳税人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核查、催报催缴等;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能包括处理涉税违法安全检查以及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其次,要强化业务衔接。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之后,将强化征收、管理、稽查等业务之间的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在办税服务厅与管理部门衔接过程中,要做到分工而不分家,办税服务厅及时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征收信息,管理部门则向办税服务厅提供反馈信息意见。另外,税务机关要与其他部门如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地方金融机构等强化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税源控制能力。

猜你喜欢
分税制国税稽查
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优化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思考
浅析云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机制
贵州国税收入首次过千亿
试析税务稽查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地税机构改革的背景及方向分析
治理理念视角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考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