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对校园欺凌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治理校园欺凌法律法规和专项性办法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发现,我国如今在解决校园欺凌的问题上,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只能采取普适性的宣传预防手段,对于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绝大多数校园欺凌行為,通常是运用校规校纪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除非学生间的欺凌行为已经严重到触犯刑法、侵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就难以用法律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规制。可以说,我国在现阶段治理校园欺凌的问题上,正面临着没有专项法律可以依靠的困境。
关键词:概念界定;法律规制;可行性
一、校园欺凌概述
我国第一次于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校园欺凌”一词是在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在此之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往往倾向于用“校园暴力”、“校园事故”等词来表述已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而明确校园欺凌行为的内涵及特征,是区别于校园暴力或者其他一般性社会欺凌的前提,也是进一步研究和校园欺凌有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
对校园欺凌概念的阐述最早出现在1978年发表的《学校的攻击:欺凌者与替罪羊》中,其作者Dan Olweus在该文中对校园欺凌这样描述到:“在一段有明显强弱之分的关系中,如果同时存在某种不良言语或者肢体行为的重复性动作,(这个时候)校园霸凌就形成了。”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Dan Olweus强调校园欺凌出现的前提是存在关系的强弱之分和不良行为的重复性。自此开始,各国学者对校园欺凌行为也愈发关注,并在Dan Olweus给出的校园欺凌行为的定义上衍生出各自的观点。
“校园欺凌”或“校园霸凌”一词在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中的对应词为“school bullying”,这些国家在定义“school bullying”或者“bullying”时多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以美国华盛顿州为例,该州在《反欺凌法》中描述到:“骚扰、恐吓或欺凌是指任何通过书面、口头或者身体动作等能够在合理范围内被感知的‘对学生、学校雇员或志愿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提供教育和学生接受教育造成实质干扰;对学校的教育与工作环境造成严重并且持续的威胁;破坏学校正常运行管理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行为。”此类通过立法确定校园欺凌定义的方式,使得对欺凌行为的解释更加规范,再加上该种类型的定义在给出时采用了列举式的方法,让欺凌一词的内涵变得具体详细,有利于保障在司法中适用的准确性。
2018年10月30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该试行文件在对Dan Olweus关于校园欺凌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后做出如下解释:“本办法所称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该定义从校园欺凌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素入手比较完整的展现出了此类行为的内涵和基本特点,且在该定义中描述到:“…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这一描述采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方式展现实施欺凌行为常用手段和损害结果,比单纯的列举更加周全完备。因此,本文以下所称校园欺凌均以该定义为基础。
二、我国对校园欺凌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现状和优劣分析
1.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制定规制校园欺凌的专项法律,仅在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行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从治理目的、治理范围以及具体安排和要求这三个方面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意见》中通过在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这三个方面作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规定。
直至今日(2019年2月),我国在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上,可以作为依靠的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的针对性规定仍然还是只有以上两份文件。
当然,除了上述两个文件,我国并非没有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条款都散见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中。当然,对于性质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例如出现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若产生财产上的损失、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可在《民法》等法律法规中找到相适应的条款救济自己的权益。
三、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
2016年,我国发生了多起引起社会巨大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其中有一案例:“根据中新网爆报道:2016年4月,湖南永州市道县一女初中生遭女同学轮流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道县官方25日通报,此事系琐事引发,目前已对涉事多名学生进行处理。其中,3人被处以治安拘留,另4人管教。”
从上述案例中的处罚结果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缺乏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法律,在发生欺凌事件后,首先该由哪一方开始对欺凌事件进行处理仍模糊不清,对于轻微的欺凌行为,校方尚可通过校纪校规作出处罚决定,而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校方直接将欺凌者移交给警方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却没有判断依据。警方在接手后,仅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的相关规定对欺凌者作出处罚决定,而对监护人、校方来说却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欺凌事件中,对具体处罚内容、处理程序和权责划分的缺失,都不利于我国开展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因此,本文建议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防治校园欺凌专项法律,并重点充实和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2、可行性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出台以后,我国各地区相继根据以上文件的精神和宗旨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治理措施,其中广东省出台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更是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校园欺凌治理办法,这些都意味着我国已经迈上治理校园欺凌的新征程。在上述过程中,我国为治理校园欺凌制定专项性法律的条件也在不断的完善。
正如本文在第二章中所展现的那样,我国目前在治理校园欺凌时并非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法规,但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类部门法中,在适用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因此,制定专项性治理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并非凭空想象,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校园欺凌的基本概念、程序和处理方法,使得我国在防治校园欺凌时可以依靠更加有针对性的、系统的和强制性的规范,最终得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结语
本文通过对校园欺凌基础理论的阐释,展示了我国目前校园欺凌的现状和特点,最终得出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性的法律规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结论。欺凌的产生原因并非是单一的,而是由个人性格、人际关系、所接受教育程度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1]Olweus D.,Bullying at school:long-term outcomes for the victims and an effective school-based intervention program[J]. 1994.
[2]《Washington State Anti Bullying Law》 website:http://bullypolice.org./wa_law.html.
[3]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4]《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xinwen/2016-11/11/content_5131211.htm
作者简介:何谌诚,女,出生于1994.4,四川巴中,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和可行性分析》编号:CX2018SP244)资助.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