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3-29 09:53李思琪罗荷花
当代农村财经 2019年2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

李思琪 罗荷花

摘要: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可以有效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效果,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切实为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更有质量、负责任的金融服务。本文在介绍湖南省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从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机构治理有待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可持续不强等方面分析湖南省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

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组织机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支农能力建设是指农村普惠金融机构通过构建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与业务体系、加大金融服务的创新性等支农能力建设,能够为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合适而负责任的金融服务,并保证其普惠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其普惠金融服务的社会目标与财务目标相统一。通过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效果,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降低服务的违约风险和服务成本,切实为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更有质量、负责任的金融服务。

一、取得的成效

当前湖南省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支农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普惠金融覆盖率显著提高、对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明显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等三个方面。

(一)普惠金融覆盖率显著提高。

截至2017年末,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达9821个,邮政储蓄银行2090个,农村小型金融机构4055个。目前金融服务已在贫困村实现全覆盖,2017年全省6929个贫困村金融扶贫服务站已全部建成。同时,湖南省农村支付环境也在不断优化。2017年全省ATM机银行自助设备达到2.8万台,联网POS终端为99.2万台,累计建成集金融扶贫服务、助农取款服务、村级电商服务于一体的“三站”融合点达到2172个,支付方式的普惠性进一步提高。

(二)对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明显提升。

目前湖南省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在不断提高。2017年湖南省涉农贷款增加了1511.7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也实现同比双升,贷款余额增涨了1702.6亿元,增速达30.1%,远快于贷款增速的14.4%。同时,在浏阳市、耒阳市和麻阳县三地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县(市)贷款余额累计达39.2亿元,为2.76万户农户提供了贷款支持;在汉寿县、岳阳县等8地展开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贷款余额达12.5亿元,支持着2718个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各类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也显著提升。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

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区分贫困农户、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不同类型农户,根据其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差异,提供切合农户实际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对农村小微企业根据它们所处行业以及规模大小的差异,开发了适合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与此同时,湖南省根据各地区特色,创新性地实施适合地方的特色产业扶贫模式:如芷江侗族自治县加大对“芷江鸭”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实行扶贫农业企业担保模式;麻阳苗族自治县利用当地冰糖橙的种植优势,实行“产业引导”扶贫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性明显增强。

二、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机构治理有待完善。

目前湖南省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自身机构治理还不够完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设置和岗位设置。一是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组织设置需要简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的层级结构多、组织结构复杂,在解决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有效监督借款对象还款等方面缺乏优势,因此其在服务客户的选择较为谨慎,对信息不健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品的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较低。同时,目前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制度也不尽合理,原因在于很多主发起行直接套用自己原来的治理模式,简单将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来治理,导致村镇银行主动性不够,这与普惠金融服务“下沉”的初衷是相悖的。二是机构岗位设置不够合理。虽然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了相对独立的普惠金融事业部来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但目前普惠金融事业部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实质性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可持续性不强。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存在,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相对于农户、农村小微企业来说,属于信息被动受理方。加之,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还缺少成熟、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使得农村普惠金融机構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难以保证。由于处于信息被动接受方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在给农户、农村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会比较看重农户抵押物的质量、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等等硬信息,而较少考虑信誉等软信息,分析这些硬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成本,减低了金融服务的盈利性,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受到打击,导致其普惠金融能力不足。

(三)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够。

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在为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时,总倾向于提供储蓄、信贷等基础性金融服务,而较少开发与提供合适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结算、理财、咨询等一揽子的金融服务,造成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供给与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出现失衡。同时,普惠金融机构在给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信贷时,过分看经济主体的抵押物质量、资产收入情况、规范的财务报表信息等硬信息,而忽视对个人品行、社会声誉等软信息的应用,出现与实施普惠金融政策相违背的状况,如那些缺少合适担保人、没有合适抵押资产的贫困农户获得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依旧存在困难,即出现了普惠金融服务目标客户从贫困农户偏移到富裕农户手中偏移现象。

(四)普惠金融服务纵深发展不够。

随着湖南省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的持续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和对象在不断拓宽,但是针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普惠金融服务纵深发展还不够,没能够为解决普惠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有效实施办法。“村村通”等村级的金融网点建设完善性和布局的合理性均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农村贫困地区支付和取款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农村支付体系建设现代化水平较低[3]。

(五)金融知识的宣传及教育力度还不够。

目前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对农户的金融知识的宣传及教育力度还不够,农户对金融政策与金融知识了解不多,农户的金融素养较低,致使部分农户群体被现有正规金融体系排斥在外,也不会合理选择金融产品。金融欺诈案例在农村地区也屡次发生,尤其农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容易受到误导、欺骗,这些都是农户金融素养低的后果。尽管农户受到金融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他们缺乏一定的金融基础知识,而无法理性辨识与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六)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金融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将影响农户和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获取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难易度。目前湖南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征信体系不够强大,当我们鼓励金融机构去关注农户、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时,往往也会发现这些弱势群体由于长期被传统金融服务所排斥,因此其信息资料不全面,导致普惠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判断其风险状况,业务开展面临困难。二是风险控制体系有待完善。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农户和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对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有效抵押资产,另一方面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网上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形势复杂。三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农村地区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农户和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政府对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逃资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司法环境建设也有待完善。

三、对策建议

(一)改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机构治理。

一是简化机构的组织设置。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储蓄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应该将普惠金融业务下放到普惠部门、基层网点,同时将信贷的审核权利下放,简化审核上报的步骤,有利于简化服务环节、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对机构岗位进行合理设置。大型商业银行的普惠金融部门和基层金融机构,应该要根据普惠金融服务的特点,在普惠金融服务的不同环节单独设置专门的岗位,如设置营销岗位,专门负责掌握农村经济主体信息、对服务对象关系的管理与维护,降低信息获取成本;设置核算岗位,负责普惠金融服务的会计核算;设置风险管理岗位,独立、科学地分析与管理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风险。通过合理的岗位设置,定岗、定责、定人,以实现普惠金融服务不同环节的人力与资金资源单独配置。

(二)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

积极利用数字技术是解决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可借助金融科技的优势,创新服务模式,降低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提升其风险控制能力,增强机构可持续性,为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提供了原动力。首先,移动网络技术的普及使金融服务脱离了对物理网点的依赖,农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网络等了解和使用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减少基础设施的资本投入。其次,科技手段可以使信贷资金投放通过标准化流程在移动终端实现,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最后,运用大数据可分析掌握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特质,能有效解决金融机构与经济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风险控制成本。

(三)加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性。

加大普惠金融产品的创新性,首先要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除了继续推进传统的储蓄、信贷服务等基础金融服务外,还需要根据经济主体需求,开发技术指导、理财咨询、信息服务、保险等金融服务。其次,对农户不同类型进行区分,根据农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差异,对农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提高产品的适应性,如针对贫困农户,农村普惠金融机构除了应保障其基本存取款服务需求的满足外,还应該重视通过提供保险和技术指导等提升贫困农户改变自己处境的能力;针对个体经营户,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应根据结算笔数多、每笔结算金额较小的特点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并向其提供适当的小额资金理财产品;针对农业种养大户,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应根据其资金需求的周期性及需求量较大的特征,为其提供较大额度贷款,并帮助种养大户获得市场信息咨询和种养技术指导等服务。给农村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可以针对小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地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服务,比如对现金流稳定的小微企业,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可以放弃传统贷款对抵押物的要求,根据企业现金流水平提供信贷服务;还可以依据销售链、供应链的“一圈两链”对同等级的农村小微企业实施集中评审和批量放款,标准化、大批量的客户开发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信贷风险。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在设计普惠金融产品时,要注意同种类型产品的多样化以及不同类型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动态变化,有效适应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的供给,才能真正破解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够的问题。

(四)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不断纵深发展。

一方面,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要不断扩大支农深度,在广大农村基层地区设立农村金融扶贫服务工作站,并发动基层干部在工作站担任职务,以发挥基层干部地缘、亲缘、人缘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村村通”覆盖范围,为贫困地区提供存取款、转账、购买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推进贫困地区支付环境建设,为农户生活支付便利,如提供生活缴费、社保及医保等服务来推动农村地区的自助存取款服务和推进乡村支付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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