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
摘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基于多元治理的理论支撑、传统社区治理的博弈困境以及部分参与主体的冷漠态度。从社会组织的视角审视社区治理实践,治理主体力量差异明显、治理体制僵化、共同体意识淡漠等导致社区治理绩效低下;而基于利益激励、制度保障及价值引导的项目制、协同制和联动制都存在部分困境。“吸纳型治理”作为一种纳入利益因素、价值关切及制度考量的综合治理模式,應该是推动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吸纳型治理”;多元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2-0047-07
国家民政部早在2000年就提出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的设想。其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健全我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大强调社区治理中群众的自治问题,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在我国近20年的社区治理实践中,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自治、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公共文化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同时也遇到了多方面的困难,学界有从治理主体结构、治理体制、社区服务、治理文化等角度分析的[1],有从治理主体互动机制、治理结构设置、制度规章、社区人才角度进行阐述的[2];还有人从社区治理主体角度切入,深入分析治理主体之间权力的互动困境,探索平衡国家权力与社区自治权的路径[3]。本文拟从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的视角切入,分析当前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现有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问题与困境,探索能综合多种动力因素的“吸纳型治理”模式及其推进路径。[JP]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与机遇
社会组织是不断推进城市治理精细化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以及对社会治理的广泛参与,是政社关系不断调整的体现,也是社会力量不断彰显自身价值的结果。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非理性博弈、社会组织不断高涨的参与热情以及多元共治的理论引导等等因素促使党和国家不断调整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提供了多种途径。
1.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理论框架:多元治理理念。基层社会是公民的日常生活空间,因此基层社会的治理效能最能被公民感知,其与公民对政府绩效的评价紧密相关。近年来社会结构不断被变化的经济结构重塑,社会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增多,多元共治的理念逐渐引入社区治理中,很多社区以“建立现代社区治理体系,打造良好社区生态”为目标,社会组织成为构建多元共治社区治理体系中的一维。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创新,逐渐进入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轨道。社会组织作为多元治理模式的重要支撑,一方面通过权利诉求彰显其治理主体的地位,数量增长,专业能力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的成长得益于我国权力结构的变迁、多元化流动以及国家向社会的总体性回归。多元治理理论是舶来品,在西方语境下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地位完全平等与独立,但将多元治理理论用于指导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必然要考虑中国场域,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其他多种治理主体参与的“一核多元”的治理模式。正因为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社会组织面临独立性与依附性的对立、主体性与等级性的困境,社会组织的自治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资源支持,但其又不能过多参与基层治理活动中。
2.传统社区治理结构的现状:行政重压下的非理性博弈。传统的街居制的体系架构在早期能够适应和有效回应市场经济的挑战,与当时大政府的时代特色相吻合,但发展到目前,很难与缩小职能后的地方政府相匹配,既无法与“小政府”有机衔接,也不能有效处理城市社区的基层事务。尤其是各个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无法找到合理的职能定位以区别于其他基层部门。在城市的治理实践中,街道办事处的职能是“二传手”,自身没有实际治理职能,政府的工作任务多半转交给相关的社区,因此城市社区普遍承载着超大负荷的行政工作。而在城市社区的治理体系中,当前三大主要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治理逻辑,导致社区自身的治理效能低下。社区中的居民委员会统筹社区治理任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担任社区自治的角色,物业管理委员会则从专业视角提供治理服务,由于“制度逻辑”多样化,即“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是多样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三个治理主体对于社区治理往往采取不同的治理原则与路径。居民委员会一方面考虑对街道办负责,完成街道办的行政任务,也要在治理过程中证明自身的效能;业主委员会的行为逻辑以维护好业主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治理追求的则是最大的服务绩效与最小的服务投入。三者之间必然产生冲突与扯皮,这种非理性的博弈并未促成社区利益最大化,反而导致社区治理效能低下,需要引入一种外在力量,挣脱社区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由此,社会组织成为引入社区治理新主体的必要选择。
3.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态度:居民的冷漠与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阿尔蒙德在分析公民文化时指出,健康的公民文化必然是一种融合乡村型文化、臣民型文化和参与型文化的混合文化,任何单一的文化类型都可能导致社会崩溃,即使完全的参与型文化也会引发参与内爆,因此部分的公民冷漠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在社区治理实践中,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中人数最多、利益最攸关的居民,普遍缺乏社区共同体的精神,对社区公共事务持冷漠态度,一些学者称之为“共同体困境”[4],社区居民消极对待社区公共事务,其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很低,社区治理成为三大治理主体非理性博弈的场所。与社区居民的消极参与态度相对,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寻求积极融入社区治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把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与培育作为推进社区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基层政府对部分社会组织放宽了登记要求,降低了登记门槛,城市社区的社会组织已经20多万个,社会组织正在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种力量。同时,社会组织相比其他群体利益代表性的组织而言,所具有的专业性对解决治理难题有着更加前瞻和敏锐的视角,通过自己的专业和技术优势,能为社区治理提供形式多样的解决路径;社会组织独立于各个利益群体,能够在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间发挥纽带作用。
二、当前城市社区治理的困境:社会组织的视角
社会组织是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是社区建设中最具有社会性、自治性和包容性的组织载体[5]。社区治理中存在的过度“行政化”趋势与社区共同体意识缺乏的困境,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实践中。但从社会组织视角看,城市社区治理在治理主体、治理体制、治理文化以及治理效能上都存在不少问题。
1.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强政府弱社会组织。关于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地位,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探索了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分别对应几种治理位置[6]:在强政府弱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生长空间狭小,依附于国家,社会组织初步具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力;强政府强社会背景下,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承担主要社区工作,政府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规划和经费支持上;弱政府强社会背景下,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区自治治理实践。具体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治理实践,改革开放初期,以工业化为导向的经济结构转型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的转型,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同时,政府对涌现的大量社会组织完全陌生,主要通过单位制治理社会组织,政府事无巨细的治理导向依然占据主导;在政治领域,少数社会组织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发政府对治理风险的担忧,以严格的科层制方式控制社会资源,并且在科层组织之间采取非理性化的程序进行规范。因此在社会组织出现的初期,治理方式的单一以及治理风险的考量导致政府为社会组织生存发展提供的空间有限。在此后的发展中,单位制的治理方式一直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及政府对其治理,即制度的路径依赖,一旦实行某种制度,即使并非最优选择,自我强化机制会对后来的选择构成约束,甚至形成制度锁闭[7]。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环境下,单位制一直是保证政治稳定、控制社会组织的政治风险的保守选择,因而任何层级的治理单位下,政府占主导,社会组织力量参与治理实践的空间相对狭小。
2.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无法有效纳入社会组织。当前社区治理体制承袭传统的街居管理体制,其中城市基层政府、街道办及城市社区居委会是发挥治理职能的三个主要主体。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产生有效地回应了经济的挑战,一度成为基层政府与城市社区的桥梁,是上传下达的不可忽视的中间环节。然而大部制改革后小政府的理念、基层群众自治的社区治理导向,使传统的街道办无法有效衔接上下治理主体,常常扮演“二传手”的角色,将基层政府的工作任务直接传达给社区执行,无法发挥应有的治理职能,因而社区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直接处在街道办的指导下,面临着繁重的治理工作,客观上为社会组织效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条件。但在实践中,基层政府与社区委员会习惯传统的街居治理模式,对社会组织的治理效能和作用认识不足,没有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吸纳社会组织,依然以区、街、居三级组织为主;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并未得到有效开发,除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之外,其他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2],社会没有扶持其他社会组织发育的良好土壤,使其在治理实践中缺乏独立性,难免沦为街居党政组织的附庸。
3.城市社区治理文化:社会组织共同體意识缺乏。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单一外部的基层政府治理无法有效应对,急需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以满足社区不同群体的需求,合作治理、协同治理等理念正是基于此对社会组织赋予补充基层政府与市场二者不足的重任。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必须基于社区公共性的塑造,社区公共精神匮乏,难免使得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无法达成有效合作[8],而社会组织有效融入社区治理的前提是具有社会公共精神。尽管经过国家顶层设计的规划,社会组织应该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但基层治理实践中重政府轻社会组织的现象随处可见,甚至有些政府人员认为社会组织应从事社会边缘或补充性的工作[9],因而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动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组织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就社会组织中的个体和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全面介入不断助长其对政府的依赖性,个体对身处的社会组织的治理与服务功能缺乏认同,因而参与公共事务的独立性与积极性不高,社会公众对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缺乏热情。
4.城市社区治理绩效: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弱小。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是其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社会组织具备足够的资金、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以及公共服务的价值导向,同时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9]。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资金的缺乏常常制约其公共服务能力,社会组织的经费多数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金额有限,一些社会组织的经费无法维持运转,更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后,内部的制度规章影响组织的运行效能,部分基层的社会组织缺乏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总体规划,随意性较大,组织运行的方法延续以往的经验性做法,在组织文化建设方面,忽视成员的公益精神与自治观念的培育。社会组织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加入,与其他体制内组织机构相比,社会组织在工资待遇、福利、社会地位、职称等方面的竞争力不强,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缺乏吸引力。此外,部分不规范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从事营利性活动,削弱了社会对其诚信度的认可。从外部支持环境来看,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离不开各级政府对其扶持力度,比如出台有利的税收、保险等优惠政策。但就调研的结果来看,仅有13%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的扶持政策感到满意。
三、当前社会组织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模式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公益性,当前社区推行的几种主要介入模式充分考虑了利益激励、制度保障及价值引导等因素,主要表现为:项目制治理模式通过让渡收益的方式激励社会组织参与;以协同治理的理念引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通过三社联动的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合作机制等。但单一因素的过多强调,可能产生过犹不及的结果。
1.社会组织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经济动力:项目制治理模式。政社合作作为当前社会管理的主要形式,是以共同的公共目标为基础建立的共同体关系,购买服务是政社合作的基本形态之一,是指控制财政资金和公共设施的政府与具有专业能力和服务网络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换[10]。项目制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载体,政府通过招投标、公益创投等方式公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社会组织融入社区治理的有效形式。项目制的社会组织治理模式是渐进性政策试错的结果,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导向促使项目制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11]。项目制的实质逻辑是政府发包体制,是一种单项的权力关系。学界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从学理上主要从独立性、竞争性的维度判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但在实际调研中,非竞争性的定向购买是主要的模式。王浦劬等研究了这种政府发包体制中存在的购买行为的内部化现象[12],很多研究也发现与政府进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发起的,甚至是为某次购买任务成立的[13]。此外,有些项目的招投标过程是形式,政府在颁布购买服务招投标之前已经确定某一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项目制治理模式的应然状态是通过市场化与竞争的形式使政府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也能通过专业化优势获得发展资金,而实然状态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并非平等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管家模式。
2.社会组织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理念动力:协同治理模式。社会管理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单一的管理模式往往陷入高成本、低绩效和信任危机的治理困境。对此,学界也相继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等理论[14],但这些理论在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的社会很难实践,而协商治理理论在多部门协同治理方面提供了新的路径。协商治理理论产生的理论支撑是市场/政府失灵理论、合作主义理论和治理理论[15],市场因其逐利性与盲目性、政府因其内部性与低效率都不可避免出现失灵,社会组织的参与能有效克服政府的僵化和市场的失灵;合作主义理论或法团主义理论,把社会组织定位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治理理论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参与治理实践的主体并非唯一,从而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我国政府对基层民主及社会自治的重视,为社会组织融入社会治理提供了契机,而现实的困境在于我国的社会组织整体上处于相对弱质和困难的发展阶段,具体表现在社会组织的社会资源不足、独立性不强、专业能力缺乏、公信力不高[15]。因此,协商治理实践的深入必须以培育强大的社会组织为前提。
3.社会组织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制度动力:三社联动制度。三社联动的制度探索始于2013年中央提出的“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服务机制,促进社区服务工作专业化”的要求,最初在广东、浙江、上海等地进行探索试点。三社联动是指充分调动社工人才、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将由政府、居委会主导的治理模式变为社区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三社联动的制度运行依托城市社区中三种力量之间的联动,其中社会组织是重要一环,三社联动中的社会组织包括广泛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非盈利组织,也包括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16]。通过对北京等地的三社联动模式中社会组织的运作过程的考察,发现社区组织主要是由社区居民组成,提供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不高,而其他非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与社区的联系不密切;基层政府与社区中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关系密切,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自主联系较弱。尽管三社联动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能有效发挥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区多元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但三社联动的具体运行机制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有待提高,如何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如何有效联动三种治理力量以及如何调动各自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都是三社联动社区治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重点。
4.“吸纳型治理”:构建社会组织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三维融合框架。有关社会组织的吸纳治理的文献中,康晓光等人提出“行政吸纳社会”[17]的分析模式,是单向的政府垄断权力的方式;唐文玉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吸纳服务”[18],側重塑造政府与社会形成依赖合作关系,政府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资源、信息,社会组织配合政府的工作;杨宝从政社互动的视角探索“治理式吸纳”模式[19],将其价值取向定位为分权治理与有限参与,在权力机构上,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释放的部分权力,在行为方式上,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划定的议题范围中,因而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取决于政府的实际需要。无论是“行政吸纳社会”模式、“行政吸纳服务”还是“治理式吸纳”模式,其社会基础是行政吸纳社会,逻辑是由理性的政府塑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社会组织本身的主动性、发展诉求及价值定位尚未给与足够的重视,依靠行政的方式吸纳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是典型的政府工具理性思维,政府以支配主导的地位对社会组织采取“为我所用”的功利态度,忽视了社会组织公共性精神的培育。
“吸纳”一词本身带有方向性,“吸纳型治理”是指政府对社会多元治理力量的吸收与容纳,不同于之前以行政为主要方式吸纳社会组织,“吸纳型治理”把政府的制度资源与社会组织的自主意识相结合,以分层融入为路径,注重微观利益分配、中观制度设计及宏观的理念引导,充分调动多种因素使社会组织融入社区治理,形成治理共同体。
四、“吸纳型治理”:社会组织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推进路径
吸纳型治理作为一种纳入利益因素、价值关切及制度考量的综合治理模式,需要依据不同因素发挥作用的层面进行推动。根据社会组织的经济理性,从微观层面,激发其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在中观层面,指向的制度设定与运行方面,为社会组织的治理行为提供预期性的制度环境;在价值层面,以社会资本的培育为切入点发展社会组织的公共理性,这些推进的路径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
1.“吸纳型治理”的微观之维:以利益合理分配为核心激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在微观层面,基层政府及社区委员会对社会组织精英的吸纳,能在治理目标、行动一致性等问题上减少磨合,加之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组织成员基本生活在社区中,与其他社区成员具有相同的生活方式,熟悉社区运行现状,能理解和把握本社区成员的生活需求,具有社区外成员无法比拟的群众基础。通过调查发现,社区社会组织中的精英基本是退休的各级领导干部,他们已经与政府建立了深厚的人脉关系并且有一定的社会资本,能够利用之前工作的资源为社区活动提供便利。对基层政府和社区委员会来说,吸收社会组织的精英进入治理体制中,能增强社区与政府对新形势新环境的适应力,增强基层政府治理的群众基础,有学者建议可以通过赋予这类组织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工作室,授予其公共身份强化其公共责任[20]。
将社会组织纳入社区治理实践时,尤当重视利益在驱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中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把经济因素作为解释社会发展变化的关键变量,人的行动内在地与经济因素紧密相关,生产力作为驱动因素是所有人采取行动的根据。具体而言,个体的行为都有内在的驱动力,经济因素是最根本的动力,任何组织的治理行为都与经济利益具有紧密的关联度。理性选择理论为理性个体的行为取向背书,个体依据行动的收益成本对比选择行动策略。利益关联成为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重要内驱力,以利益相关度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决定了成员的自治程度[22];通过项目制参与到社区治理中,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能够优化收益分配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对公益项目的管理,同时增加对公益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允许社会组织加大服务收费的比重,提高社会组织成员的待遇,将项目提供质量与运行效果与社会组织的获得与发展空间紧密相连,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2.“吸纳型治理”的中观之维:以统合化的制度架构为支撑规范化社会组织的参与性。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的专业性、委托性、草根性等特点能够弥补基层政府让渡出的社会治理空间,但同时需要基层政府为社会组织效能的发挥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创新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制度化扶持机制、社区居民志愿参与制度化、完善社工队伍人才机制、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等[22],还有学者注重优化社会组织的培育机制、政府的赋权授能机制、责任分摊机制、成本分摊与收益分配机制[14]。建立完善的制度化架构不仅意味着制度类型与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区分多重制度逻辑下的行为,使制度体系从离散状态走向统合状态,以解决不同行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日益碎片化的问题。就社区治理而言,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具有不同的“制度逻辑”,后者指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23],监管单位依据自身状况采取的不同的行动机制诱发和塑造截然不同的行为方式,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不仅直接受到社区居委会的制度约束,也要处理好基层政府与街道办的规章制度关系。从地方治理结构进行考察,有学者将其分为条、块和党群三种制度主体[24],分别关注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性、基层的亲信组织以及自身影响力,正因为制度逻辑的迥异,常常造成“非协同治理”的困境,这种制度离散状态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中央的宏观政策无法达到精细化,使社会组织的治理行为具有碎片化和权益化特征。因此,有效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在中观制度层面必须实现由制度离散化到制度统合化,实现由分散治理框架到整体治理框架的转变,实现政府治理政策的高度连贯性,其他治理主体与社会组织之间目标与职能分工明确,真正形成登力维称作的“协同型政府”,即行政层级整合、功能协调以及公私部门整合的多元治理结构。
3.“吸纳型治理”的宏观之维:以社会资本的培育为切入点构建公共理性。帕特南在考察意大利南北部的经济成就、政府治理效能以及市民生活等情况时,提出导致南北方巨大差异的关键因素是社会资本,他将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概括为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参与网络,普遍的互惠能够把自我利益与团结合作结合起来。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很大的不同在于,社会治理不仅依靠制度规范,以社会资本为核心的非制度性因素同样成为治理手段,尤其直面基层群众的社区治理,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资源空间可以挖掘。德鲁克认为,机会、竞争力与奉献精神是成功的三大要素[25],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效能的大小,与自身的理念与使命感紧密相关,社会资本为社会组织清晰的使命定位提供方向。就治理的过程而言,一方面,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资本这一隐形资源,能够实现组织内部的结构优化与目标一致性,有效抑制社会组织内部个体因经济利益考虑破坏集体行动的行为,因而减少集体行动困境和组织的行为外部性;另一方面,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能够孕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意识,居民的积极参与能强化社区治理网络中各主体之间的协作意识,有助于形成社区多层复合治理结构。
在宏观维度上,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资本的培育,最终要实现公共理性的价值定位。首先,社会组织要培育的公共理性意味着职业道德与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社会组织处在资源与信息的结构洞位置[26],成为社区公共产品的有力供给者,不仅为获得经济利益,更重要是在职业道德的约束下发挥公共管理的职能,诸如提供客观公正的社会服务、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进行虚假认证等等。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尽管负有为组织内成员谋求利益的责任,也要致力于构建一个“整合性社会”。其次,社会组织需培育的公共理性意味着对公共价值的塑造和公共责任的承担。社会组织在社区中的职能并非单一的公共服务功能,同时也承担一些非经济职能,尤其公益性社会组织。这需要社会组织在价值取向上摒弃“地方性”和“独特性”,当社会组织的内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能够超越自我的利益取向。公共理性的培育不仅能维护行业的基本职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在培育整套的公共制度和个人社会精神方面意义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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