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8年10月,我做生意失败,公司破产,欠了客户董某80多万元的债,无力偿还。前不久,董某获悉我儿子的名下有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于是起诉我,要我卖掉这套房子还债,还说我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购房,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严惩。其实,这套房子是我父母留给孙子的,我没有出资,而且这套房产购买于2013年7月。请问,在我儿子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否必须卖掉抵债?
陆宇平(山东淄博)
律师意见:首先,您公司破产发生在2018年10月,涉案房屋购买于2013年7月,购房时间在公司破产前5年。从时间点上看,公司破产与购房行为并无关系,也不存在您为逃避债务将您名下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况。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在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车辆及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属于可执行范围,但仍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如果涉案房屋确系爷爷奶奶赠予孙子的,您又能提供相关证据,同时董某不能提供您对涉案房屋有过出资行为,那么该房屋不在执行范围之内。
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您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