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罗某系邻居。2019年5月9日晚上9时,董某在屋内与朋友张某喝酒、聊天,罗某认为董某等人说话声音过大影响其休息,对董某等人进行提醒。后董某前往张某暂住处喝酒、聊天。
5月10日凌晨1时,董某酒后返回家中,并使用手机连接小型音箱播放音乐。罗某对董某扰民行为进行指责,二人随即发生口角并推搡。后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罗某已死亡。经鉴定,罗某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外伤、情绪变化等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因琐事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納。鉴于被告人董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国新闻网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