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涛
内容提要: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建立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 已成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和营造国际贸易良好氛围的现实需要。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统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 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的设立, 应当在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刑事执行检察室和地方各级检察院派出知识产权检察室经验的基础上, 从机构编制、 人员配备、 受案范围三个维度进行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 要求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均对产权保护作出了部署要求。 依法保护产权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也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http://www.spp.gov.cn/zdgz/201701/t20170110_178041.shtml, 2018 年11 月15 日访问。强化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方面。 新修订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增加一项, 即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 抗诉案件。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通过, 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规定,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 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 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 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 以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 裁定、 调解书, 依法申请再审、 抗诉等,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这些民事、 行政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一审, 原由知识产权法院和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案件的二审原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一审裁判生效后案件再审, 也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扩大和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调整, 使得这类上诉案件以后不再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而是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③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2018 年10 月26 日在人民大会堂广西厅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回答 《南方都市报》 记者提问时的发言, 全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zhibo/zzzb30/node_29874.htm, 2018 年10 月29 日访问。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铺平了法律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上诉制度改革和派出机构设置, 改变了原有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格局。 在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情况下, 谁来监督和制约这样一个行使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管辖权的新机构? 如何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 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如何做到全面保护物权、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摆在产权司法保护面前的现实问题, 也是摆在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面前的迫切问题, 更是摆在国家机构层面特别是司法组织体系建设层面的重大问题。 这些问题已非既有的司法机构体系所能回答, 俨然成为一道待解的法律监督新课题。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④[法]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上册)》, 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 第154 页。这些问题的解决, 亟待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 确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 进而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 统一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 预防、 监督、 教育、 保护等检察职能, 加大企业和个人合法产权保护力度、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世界知识产权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引领经济主体的活动, 且这些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而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制定, 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 发展不平衡, 各地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利益, 在客观上可能妨碍法律实施。⑤孙谦主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年版, 第87 页。为防止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受到当地经济、 社会和文化甚至地方利益、 部门利益的影响, 就需要由一个国家的专门机关即检察机关, 通过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来监督各级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 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⑥孙谦主编: 《中国检察制度论纲》, 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第47 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将此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 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⑦周强: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 的说明——2018 年10 月22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https://mp.weixin.qq.com/s __biz=MzA3MjEwNzYzOQ==&mid=2650511031&idx=1&sn=9e0827aa326637c 1512bb606552cd8d9&chksm=872c65afb05becb994c52cefd868912f5a973b75c4c5c82c32a0b633579526a1680b9661e0a7&mpshare=1&scene=1&srcid=1026bnvNLZZzOEi23uEccWQH&pass_ticket=xUeev2AFTTGvXsLaXfp3abHUt%2BvHDHoEp7ja0blHFXgIAcVFIJ m1JLI94NCGX2zU#rd, 2018 年11 月15 日访问。虽然有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 但知识产权法庭在集中了这类案件裁判权的同时也集中了错判风险。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统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有利于防范知识产权冤假错案, 切实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规范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标准, 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尊严和权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⑧习近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载 《知识产权报》2018 年4 月11 日第1 版。随着中国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自主科技创新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逐渐凸显。⑨易先忠、 张亚斌、 刘智勇: 《自主创新、 国外模仿与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 载 《世界经济》 2007 年第3 期。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科技创新之间的内在关联, 决定了保护自主科技创新、 防范与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能够激励企业、 机构和个人自主创新, 提升企业、 产业乃至国家的竞争力, 形成竞争优势。⑩周寄中、 张黎、 汤超颖: 《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动》, 载 《管理评论》 2005 年第11 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则直接关系到自主科技创新的保护成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担负着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 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职责, 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护法者。①徐家力: 《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刍议》, 载《人民检察》 2006 年第5 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统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有助于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 纠正意见、 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 督促起诉等手段, 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 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强化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庭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及时监督纠正, 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②参见郭树合: 《山东: 强化检察监督让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合力》, 载《检察日报》 2017 年5 月15 日第3 版; 李乐平: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亟须理论引领实践》, 载 《检察日报》 2016 年5 月20 日第3 版。实现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全面保护和依法保护, 激发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和创新动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③2017 年7 月17 日,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强调, 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 加快对外开放步伐, 降低市场运行成本,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 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见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载 《人民日报》 2017 年7 月18 日第1 版。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将其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主张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 (2018 年9 月24 日发布),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80924/60082731_0.shtml, 2018 年11 月15 日访问。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及时解决外国投资者合理关切, 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知识产权, 努力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助于增进外企投资意愿, 促进国际合作交流,⑤参见前引⑩, 周寄中、 张黎、 汤超颖文。为同世界各国开展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统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开展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形成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机制, 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商业法治,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全面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震慑违法侵权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 诚实守信、 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有助于加强与其他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及时掌握海外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 维护我国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⑥参见《江苏检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再升级》, 大众网: http://news.dzwww.com/shehuixinwen/201801/t20180115_16916999.htm?from=singlemessage, 2018 年11 月15 日访问。从而培育公平竞争的国内国际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 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一样, 在案件管辖上, 需要调整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 对此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进行提级管辖;在机构属性上, 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这种制度安排在法理上并不存在障碍, 也符合中国法治建设规律, 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然选择。
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奉行同一套法律体系, 就法律实施而言,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负责对全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法律监督。 在司法机关内部同样有一套制度体系保障执法的统一。 具体而言, 法院系统通过审级制度作为统一执法的保障, 检察系统则通过检察一体化作为统一执法的保障。 检察一体化的精神实质是保障检察职能的统一行使, 其法理依据表现在: 一是有效惩治犯罪和纠正违法行为, 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制约侦查权和审判权, 维护社会正义;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保障执法的政治效果、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国家权力机关全面负责; 四是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职能, 防止下级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受到外部干涉, 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⑦参见前引⑤, 孙谦主编书, 第226-227 页。检察一体化直接体现在检察机关领导体系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县级、 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检察院均为其下级检察院。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市级检察院办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属于其职权范围。 同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决定的方式明确有关案件的办理程序, 为知识产权检察室办理有关案件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时, 就采取这种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否依托现有的检察组织机构, 在不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的情况下, 通过各地省级检察院办理、 统一授权北京市检察院办理或者只是调整案件管辖层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办理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呢? 分析表明, 这些思路均不尽合理, 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是无出其右的选择。
其一, 不宜再由各地省级检察院办理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 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权。 若由省级检察院继续行使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权, 首先会形成监督空白。 在高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情况下, 被监督对象已经发生改变, 由省级检察院监督高级人民法院的类似案件就会无的放矢, 行使这项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就得不到监督。 其次, 会导致监督层级错位。 由于各省级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两者在国家机构中的层级、 掌握的权力资源、 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是完全不对等的, 让各省级检察院去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不现实的。 再次, 会极大地增加司法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意味着庭审等有关诉讼活动均在北京进行, 如果由各地省级检察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那么办案人员就需要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赶往北京办理案件, 办案成本将大幅攀升,办案效率也会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其二, 不宜由北京市检察院集中管辖全国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指定北京市检察院统一办理各地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在管辖权上并不存在困难。 作为省级检察院本身就具有上诉案件的管辖权, 而且指定管辖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并不罕见。 但这种模式会面临诸多困难: 一是导致司法资源和案件量配比的失衡。 北京市检察院与其他省级检察院一样具有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和水平。⑨敬大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 年1 月28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载《北京日报》 2018 年2 月7 日第3 版。但若将全国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划归北京市检察院管辖则有些强人所难。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 需要配备专门的检察力量。 北京市检察院的案件量增加, 知识产权办案力量却没有增加, 案件量的增加与司法资源的定量配置之间将产生矛盾。 而从其他省级检察院调配检察官充实北京市检察院的办案力量并不可行, 在同为省级检察院的情况下, 考虑到生活成本、 新环境的适应成本和撇家舍业、 背井离乡等因素, 这一职业选择并无多少吸引力。 二是不利于省级行政区划之间的公平竞争。 北京市检察院与其他省级检察院同为地方检察院, 由北京市检察院办理全国各地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意味着北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获得了独一无二的判断权, 从而在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竞技场上从裁判员之一变为唯一裁判员。 这将导致各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量对比偏差和角色失衡, 进而影响到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之间的利益分配、 公平竞争和相互关系。 三是造成法律监督力不从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代表的是最高审判机关, 而北京市检察院属于地方检察院, 由于两者在国家机构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可相提并论, 让一个地方检察院去监督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是要进行有效监督, 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其三, 不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办理全国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办理, 由于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也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办理, 同时办理同一案件的上诉和再审案件, 很容易导致再审案件法律监督的虚化。 而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 由知识产权检察室办理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通过分工实现内部监督和制约, 进而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对应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对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办案和监督格局, 从而避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办理所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所产生的制度缺陷, 确保法律监督的对等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并非单纯的建构产物, 更多是长期检察实践经验积累的结果。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 (驻) 检察室的角度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设立了派驻公安部秦城监狱检察室和派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 从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的层面看, 地方各级检察院设立了大量知识产权检察室。 这些派出 (驻) 机构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和检察机关派出知识产权检察室两个维度,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的设立积累了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秦城监狱和司法部燕城监狱设置了派驻公安部秦城监狱检察室和派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 派驻公安部秦城监狱检察室和派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的成功运行,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的设置具有四方面的启迪意义。
一是在制度根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在制度上有法可依。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 可以在监狱、 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 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 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这一规定, 不仅从组织法上表明设置刑事执行检察室具有法律依据, 也为设立更普遍意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 (驻) 检察室创造了法律条件。
二是在设置领域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门领域设立派出 (驻) 检察室已经有章可循。 刑事执行检察室开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门领域设立派出 (驻) 检察室的先河。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室设置以来, 不仅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领域派出 (驻) 专门检察室的设置和运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客观上证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检察室切实可行。
三是在审批程序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 (驻) 专门检察室的审批流程已经比较明确。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室从无到有的过程中, 如何履行审批程序无疑是一项复杂的考验, 其审批、 设立和运行的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批流程和所做的法律准备, 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与刑事执行检察室类似的派出 (驻) 专门检察室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四是在组织体系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 (驻) 专门检察室的组织建设逐渐走向成熟。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室在编制来源、 力量配置、 人员任免、 职能权限、 后勤保障及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的关系等方面, 都进行了循序渐进和卓有成效的探索, 已经逐渐弥补了可能的制度缺陷。 这些智慧结晶和智识资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室的设置提供了最直观、 最完整、 最有效的组织体系支援。
地方各级检察院在知识产权检察室的设立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这些探索从覆盖省份、 派出机构级别、 功能作用和信息供给四个领域,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监督机制、设立派出知识产权检察室提供了改革经验。
一是从覆盖地域上看, 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的检察院所在省份, 至少包括广东、 山东、 江苏、浙江、 湖北、 四川、 上海七省市,⑩《珠海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检察室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 //www.gd.gov.cn/govpub/zwdt/dfzw/201012/t20101230_135197.htm, 2018 年11 月15 日访问。占全国省级行政区划的五分之一。 设置地域的广泛性表明, 知识产权检察室已非单纯的 “地方性知识”, 而是汇集和凝聚了各地的共识和期待, 反映了普遍的司法需求, 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是从派出机构上看, 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的检察院, 既包括基层检察院, 也包括市级检察院, 还包括省级检察院, 实现了对地方三级检察院的全覆盖。①参见《我省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https://zm8.sm-tc.cn/?src=l4uLj8XQ0JWMmYWd0YeXnYbRkZqL0JKPzdCPnNCc0 M3PzsfPy9DNyNCcy8jMyczI0ZeLkpM% 3D&uid =d03a41e947349e26bc3f9f71efc6f81d&hid =e92a9d7e17508bfee7270a00ecaca5f9&pos =4&cid=9&time=1540599827021&from=click&restype=1&pagetype=0000104000008402&bu=news_natural&query=%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A3%80%E5%AF%9F%E5%AE%A4&mode=&v=1&uc_param_str=dnntnwvepffrgibijbprsvdsdichei, 2018 年11 月15 日访问; 《成都检察: 全面开启成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征程授牌成立全省首家知识产权检察室》, http://m.look.360.cn/transcoding?check=98fc2bddb6e93cd9&sign=360_1ee3c341&url=http://zm.news.so.com/3484974a62d84e7b9a252360658244ab, 2018 年11 月15 日访问; 金璐: 《龙华区检察院在锦绣和宝能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 载 《宝安日报》 2017 年6 月14 日第3 版。设置层级的全面性意味着, 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并非某个层级检察院的特殊履职需要, 而是各级检察院的共同职责所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当然也不例外。
三是从功能作用上看, 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 对于各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强化知识产权诉讼监督, 提升企业家的创业信心和安全感, 激发社会创新精神, 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提高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 已然成为检察机关在更高层次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然选择。
四是从信息供给上看, 地方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的实践探索, 已经充分发挥了改革试点的作用, 及时解决了知识产权检察室顶层设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有效降低了检察改革的信息费用和误差损失。②应飞虎: 《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第243 页。地方检察院在知识产权检察室设立和运行过程中获得的先行先试的丰富经验,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的设立扫清了信息障碍。
对于组织体系的构成而言, 机构是其躯体、 人员是其器官、 职责是其灵魂。 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 需要明确机构性质、 机构规格、 领导关系、 内设机构和编制来源、 在编人员数量和动态调整机制, 合理规划人员配备数量、 来源途径、 检察官任免和分类管理方式, 确定受案范围并预留调整余地。 通过从制度上搭建起结构合理、 布局科学的四梁八柱,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的设立夯实制度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设立在北京市, 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知识产权检察室设立分党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统一领导, 检察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领导和监督。 知识产权检察室根据案件类型设立若干检察业务机构或检察官办案组, 设立特约检察官助理办公室(加挂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室” 牌子) 作为检察辅助机构, 设置综合办公室、 检务督察室等内设行政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检察室可暂定在编人员30 人, 其中检察官12 人、 检察官助理12 人、 司法行政人员6 人。 根据案件类型和案件数量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所需编制根据案件管辖层级调整后的案件数量变化和人员来源情况, 从检察系统现有编制中调剂和动态调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设主任1 名、 副主任2-3 名。 主任为二级大检察官, 副主任为一级或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官为三级以上高级检察官。 主任、 副主任和检察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官主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派, 或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和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法官中遴选, 适当从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法官中, 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和知识产权法学专家中遴选。 检察官助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派、 从地方检察院和法院中遴选或从地方检察院借调。 借调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调配。 特约检察官助理主要从专利等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书记员主要采用编外聘用或政府购买服务解决, 后勤保障主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解决, 特约检察官助理、 书记员和后勤保障人员不占用编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确定。 具体而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办理下列案件:
一是对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
二是对专利、 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 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
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经依法申请再审、 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案件。
四是对全国范围内重大的上述第一、 二项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案件。
五是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变化和履职需要, 可对办理案件范围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 惟创新者进, 惟创新者强, 惟创新者胜。③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外文出版社2014 年版, 第59 页。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技术创新至关重要。④贺贵才、 于永达: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 载《科研管理》 2011 年第1 期。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室, 统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将成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 对于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