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信法
——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

2019-03-27 05:47:3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电信服务书面义务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 10000)

一、日本电信事业法简介

2004年4月施行修改法律的时候、废止第一种·第二种的企业区别,各种许可制等进行大规模的放宽限制。

日本电信管制的法律依据是《电信事业法》(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Law,Law No.86 of 1984),电信事业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电信设施、普遍服务提供措施、电信业务的批准和土地使用、电信业务争端解决和冲裁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确保正确而合理的电信运营和电信服务,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电信用户利益。

日本的电信管制机构是日本总务省(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 and Communication,简称MIC)。2003年以来,对于通讯,MIC先后对互联网接入、内部网、移动通信、IP电话的有效竞争政策进行审议,2005年10月,MIC对普遍服务系统也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固定和移动业务中引入码号便携业务。

二、最新的修改电信事业法的影响

2015年5月22日,电信事业法修改了,保护消费者的规定变成了又充实又强化。修改法是从2016年5月26日开始执行。

具体的修改内容:

①合同以后必须得发给书面的合同书

②初期合同解除制度

③禁止虚伪的通知等

④禁止继续劝诱的行为

⑤对代理店措置等的义务

其中,对消费者来说最有关系的修改是①合同以后必须得发给书面的合同书。

三、修改电信法的概要

合同以后必须得发给书面的合同书:

电信事业者,电信服务合同成立后必须得把明确写合同内容的书面合同书毫不拖延地发给消费者。特别是图示复杂的费用结构,附带的收费期权服务等的记载。

书面记载事项的概要:

①和合同事业者的名称及联系事项等

②电信合同的内容

1.电信服务的名称

2.种类

3.质量

4.适应的范围

5.紧急通知的限制

6.青少年过滤服务的有无

7.其他通信限制等(范围限制等)

③电信合同的费用和其他施工的费用

④限制期限的减价条件

如果使用其他合同的期限减价的话,用图说明减价的结构。

⑤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时的联系事项和方法

⑥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罚金)

⑦初期合同解除制度的详细(只是适用制度的时候)

能提出初期合同解除的期限,利用方法等。

⑧确认措置的详细(只是被认定的时候)

能适用确认措置的条件,能提出确认措置的期限,利用方法等。

⑨能够制定合同的事项

合同者的姓名、地址、合同者号码等。

⑩支付时期和方式

除了暂时提供的服务以外,服务的名称、费用、解除合同条件等。

现金回流、优惠积分等。

四、日本电信法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2016年5月21日,施行了修改的电信事业法。关于手机和光通信等电信服务引进了新消费者保护规则。以后,总务省实施了起初合同解除制度和自动更新时的事前通知等的规则是否遵守法律的调查。经过分析总务省和消费生活中心等收到的抱怨和商量、书面回答、问卷调查,判明在手机合同情况下说明不足的案例不少。关于抱怨,在店铺发生的是最多。关于通信费用和折扣的说明不足、期权服务等的认识不一致等也不少。

这样的倾向,实施匿名调查的时候也判明了。比如说“对费用计划,除了附带期间限制、自动更新以外的选择项目完全没有。”,“对解除合同时候的费用,没有十分的说明”,“对确认措施,没有适当的说明”等的实例。对光通信事业者,有关电话劝诱销售的抱怨和商量最多,大多数跟手机合同一样自动更新的内容。

总务省认为,因为电信事业法的实施情况不十分,所以发生这样的纠纷。特别,检验初期合同解除制度的运用情况,被发现不适当的运用不少,同意解除合同的件数格外少。总务省,对事业者要求检验和查明原因,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改善。

电信事业者,关于广告规定主动限制。但是相信违反主动限制的广告后订合同的消费者,如果提出抱怨不满服务内容的理由提议解除合同的时候,事业者使用在合同条款里的规定,要求违法罚金的情况很多,结果还是没有保护消费者的效果。关于费用、服务内容的电信服务广告越来越激烈的现状,只有规定主动限制是不完全的。

还有,对营业活动也有主动限制的规定。但是关于不正当的劝诱行为的抱怨和商量不断地发生的现状看来,在营业活动的现场,不遵守主动限制是明确的。

反正,只有事业者得主动限制的话,实际上不能直接消费者收的损害。现在消费者订合同后,只能忍耐得使用下去或者付违法罚金的选择。只有现行的法律实行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作为保护消费者的规定不合适。

五、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借鉴

在电信方面,增加消费者问题的原因是缺乏适当的消费者保护规定。为了适当得保护消费者,立法电信法的时候有以下的借鉴。

(一)需要消费者保护规定

在提供电信责任和义务合同,特别是光通信合同下,由于代理店执拗的劝诱和上门推销的抱怨很多。这样的原因是劝诱或者买卖的方法有内在问题,虽然订的合同内容是提供电信责任和义务,但是保护消费者是必要的。从此,关于山门推销或者劝诱销售,电信事业法中应该规定“消费者保护”的项目。

(二)对违反说明义务授予民事的效力

现行的电信事业法中规定,电信事业者对提供电信责任和义务的人,关于跟国民日常生活的电信责任和义务有关的费用和其他提供条件的概要,有说明的义务。但是,有违法说明义务的时候也只有抱怨处理等的规定,没有受到电信责任和义务之间处理合同关系的规定。

从此,立法的时候得考虑这一点。对违反说明义务授予民事的效力,为了防止做过没做过说明的纠纷,有关一定事项,应该授予发给书面的义务。

(三)提供电信责任和义务合同的效力

提供电信责任和义务合同,关于中途解除合同的违法罚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规定很多。但是电信事业者违反说明义务的时候关于取消或者解除合同不应该限制的规定,按照民法原则追溯合同的时候,应该有取消或者解除合同的效力。从此,由于违反说明义务的时候的取消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应该规定不允许违法罚金和赔偿损失的事项。

六、提出完善建议

作为提出完善建议,举例以下的内容。

(一)在店销售下,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必要性

电信事业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之中,手机和移动通信服务等大多数在店铺销售的。光通信合同也去商店买东西的时候受劝诱等在店铺销售的合同不少。关于电信服务的纠纷,由于合同内容复杂的原因发生,所以在店销售下,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必要性。

现行的日本电信事业法中规定“电信事业者对受提供电信服务人的关于电信服务的费用和其他提供条件的概要的说明义务”。这是不管上门推销等的劝诱和销售方法,都适用的规定。所以把这该规定作为借鉴的线索,对违法说明义务能执行民事的效力,对不包括规制对象的在店铺销售的时候也可能保护消费者。

(二)劝诱主题的问题

电信事业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提供合同,从电信事业者直接劝诱的情况不多,大多数由于代理店业者或者代销店实行劝诱。

电信事业法中规定,这样的情况前提条件,课说明义务的主题包括范围是“电信事业者等”。所以把这该规定作为借鉴的线索,可能更结合现实情况的规定。

(三)适用电信事业法的对象不限制“消费者”

本来关于电信服务,合同服务很复杂,如果没有技术的知识或者熟习性的话,适当得认识和价值判断很困难。这个“困难性”,不管合同的利用者是谁,都有成为基本的问题的可能性。

根据这样的事实,电信事业法中规定,合同电信服务的对方是“利用者”,对象提供服务广泛的对方,法律上,适用电信事业法的对象不限制“消费者”。

如果提供电信服务的对象是“事业者”的时候,比如说由于不正当的宣传、广告等订不适当的合同的情况也不少。“利用者”是所谓的消费者的时候更不要说,由于不一定能断言“劝诱”的宣传和广告、不诚实或者夸大的容易混淆表示,引诱让消费者订不适当的合同。

从此,在民事效力的情况下也根据法律全体的规制结构,模范日本电信事业法是有很合理的启发。

猜你喜欢
电信服务书面义务
书面表达之叙事描写类
基于工作过程的电信服务实训课程改革探索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海峡姐妹(2020年12期)2021-01-18 05:53:12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人大建设(2018年4期)2018-06-26 08:38:26
跟踪导练(一)(4)
浅谈我国电信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书面表达
“良知”的义务
连环画报(2015年12期)2016-01-14 11:24:20
中职“电信服务” 课程教学中的企业培训理念的运用研究
考试周刊(2014年34期)2014-12-23 07:45:41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