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0)
(一) 宏观环境。1.我国目前属于快速发展中的大型经济体,但经济结构转型的压力还是非常大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政策不能够很好的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所以其不稳定是基本特征;2.在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成分仍占据主导地位,政绩诉求下的投资冲动强烈,从而导致了过度投资以及产能过剩的一种常态化趋势;3.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较大并影响了对资源的配置,经济市场化确实能够很好的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如果没有政府的宏观调控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政策性因素是影响信用品质的关键性因素之一;4.我国的信用市场和西方不同,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体系不健全,公、私募市场分割,不能很好的融合,信用风险缺乏公允的标准和市场价值,同一信用风险对私募和公募可能存在不同的价值;5.全球一体化进程依旧在加速行进,汇率以及大宗商品价格等的变化开始成为影响国内企业信用状况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二) 宏观趋势。从2012年高成本下去杠杆,到2013年增速效应消褪,我国经济增速开始放缓,到2014年资产负债错配,比如“长线短配”或者“短线长配”的现象,以及2015年市场艰难出清,2016年失衡之下“失配”,到现阶段转向、改革下的流动性与偿债能力变异。
(一) 风险缓释措施概述。风险缓释是指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率或影响程度,比如降低违约概率、提高违约回收率等。通常的风险缓释措施包括: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金融衍生工具(CDS)、劣后保护等。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应该是合法的,就是在法律上可执行;应当是有效的,就是在操作上可实施;应当是独立的,即独立于债务人;也应当是充足的,足以覆盖损失以及费用。
(二) 风险缓释措施的评估——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对信用产品的增信效应,一方面取决于保证方自身信用风险的大小,以及保证方应对突发性支付压力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保证方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联度,两者同时出现违约的概率的大小,以及债务人违约时保证方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意愿。1.保证方信用状况评估。保证方的主体信用评级级别越高,能够起到的增信作用越大,反之相反;2.与保证方关联度评估。保证方与主债务人之间既可能存在经济上的相关性,也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相关性;3.保证方代偿意愿评估。保证方的代偿意愿一方面取决于自身的代偿能力,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未能及时履约时对其正常经营的影响程度,即保证方及时代偿所付出代价,相对于其不及时代偿时遭受的声誉损害及法律诉讼所带来的损害孰大孰小。
(三) 风险缓释措施的评估——抵质押担保。抵押和质押担保主要起到降低违约损失率的作用,其流动性、价值及安全性,以及价值相对担保债务的充足性是评估的关键性因素。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是抵押权与质押权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都必须履行必要登记手续,抵押物权和质押物权都是担保物权。债权人都享有对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该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不同点就是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或动产(车、船等),质押的标的物通常为动产和权利;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转移占有,因此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则还能体现留置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1.抵押或质押资产的流动性。抵押或质押资产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产能否在合理的时间内变现,能否真正起到担保增信的作用。决定资产流动性的因素包括:资产是否具有公允价值、是否存在交易足够活跃的市场;2.抵押或质押资产的价值。抵押或者质押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取决于主债权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面临变卖或拍卖资产时,资产可能收回的货币资金的大小。一般而言,资产的公允价值波动越大,交易越不活跃,则可变现价值越低;3.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安全性。安全性不仅仅针对抵押或质押资产出现减值或没失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资产能否与主债务人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4.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充足性。一般而言,只有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价值大于1.5倍债务本金才能起到明显的增信作用。
非常规交易结构的根本在于因素在于粉饰报表或绕开规则。比如解决资本金问题,粉饰报表,降低账面负债,表外融资,隐藏负债,规避法律或监管规则,规避内部规定,比如授权。
(一) 交易结构风险的评估——远期回购。1.风险关注点。远期回购本质上是一项未尚待履行的协议,原则上,回购增信方只适用于信用品种非常好的主体。回购主体与融资主体必须独立(不同主体),涉及国企时,需要注意“国有资产转让需评估”、“价格合理”。不能附带条件,必须“无条件”、“不可撤销”,尤其不能存在前置审批;2.风险防范措施。尽可能选择好的标的资产,规避亏损或可能亏损资产,确保资产本身有价值。选择信用品质好的回购主体,确保审批程序等合法合规。设置好违约条款,提高违约成本,并规定对己有利的诉讼地点与方式。
(二) 交易结构风险的评估——差额补足。1.风险关注点。承诺方按照协议承担差额支付义务,无法适应《担保法》。同样,差额增信方只适用于信用品种非常好的主体。差额主体与融资主体必须独立(不同主体),差额补足方必须获得必要的授权,比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不能附带条件,必须“无条件”、“不可撤销”,尤其不能有前置条件;2.风险防范措施。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差额补足)无效,选择有实力第三方,选择信用品质好的差额补足主体,确保审批程序等合法合规。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实现“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差额补足,设置好违约条款,提高违约成本,并规定对己有利的诉讼地点与方式。
(三) 交易结构风险的评估——其他交易结构。1.流动性支持:注意是否存在前置条件;2.保证保险:适应保险法,有法定和约定免责条款;3.优先劣后:注意超募付息、单一资产或收入来源。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在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期间,新华信托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破产管理人两次告知新华信托不予确认其申报的债权。故新华信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1.在名实股东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或是名股实债;而对外部关系上不适用内部约定。本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2.如果新华信托本意是向港城置业出借款项的,港城置业从股东会决议来看亦是有向新华信托借款意向的,双方完全可以达成借款合同,并为确保借款的安全性,新华信托可以要求依法办理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股东提供担保等法律规定的担保手续。如原告在凯旋国际项目上不能进行信托融资的,则应依照规定停止融资行为。新华信托作为一个有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应对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故新华信托提出的“明股实债”、“让与担保”等主张,与本案并不相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