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类视频传播的伦理争议及其规制讨论

2019-03-26 12:09王冰晶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4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暴力伦理

■牛 静 王冰晶

世界卫生组织对暴力的定义是“蓄意地应用强暴的力量或武装,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侵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发育障碍、精神伤害、死亡或剥夺权益”。①包含有暴力内容的视频会带来一定的伦理争议:由于暴力视频可以为受众带来较强的视觉冲击,所以视频制作者往往会将暴力类内容作为创作题材,但过度呈现暴力内容也会造成负面影响。为了解释这种伦理争议,我们在此讨论的是暴力类视频存在的现实原因与心理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

媒体呈现暴力类视频的原因分析

(一)视频是对历史与现实的记录

无论是影视创作还是日常拍摄都可视作一种记录,暴力类视频呈现着曾经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影视创作中的暴力类视频可以记录历史上发生过的暴力事件,如电影《拯救大兵瑞恩》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真实故事改编,美国电影协会将其定为“极度渲染战争的暴力片”,而观众却称其为“最真实反映二战的影片”。对于生活中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如校园暴力、家庭暴力等,媒体采用视频的形式拍摄下来,是对当下现实的记录。我们可以说,媒体中呈现着不同类型的暴力类视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中暴力行为、暴力事件的存在。在日常生活中,“矛盾渗透于人类活动的各个层面,当矛盾不可避免并且逐渐激化时,暴力手段成为简单而直接的解决问题方式。”②现实中的暴力行为不可避免,媒体也往往以此为素材来源进行报道或创作,从而反映着社会变迁,传承着人类记忆。

(二)视频对受众有警戒抑制作用

暴力类视频中的动作、场景、语言相比一般视频,会对受众产生更大的感官上的刺激,更加容易引起人们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唤起受众的心理紧张感。而暴力类视频无论是来自于影视创作还是日常记录,往往伴随着其行为的负面结果。例如影视剧中的打架斗殴往往产生的结果是造成人员伤亡,斗殴者被拘留,造成多个家庭悲剧等消极结果。“人既具有自然性,更具有社会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可以说,没有哪一个人愿意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更没有人愿意受到刑罚制裁。”③因此,当受众从暴力视频及由此引发的新闻报道中看到由暴力行为带来的种种消极后果,引起受众对暴力行为的恐惧感和警惕,对于存在相关暴力行为念头的受众也是起了一个震慑作用,产生警钟效果,即通过“‘敲警钟’的方法唤起人们的危机意识和紧张心理,促成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向一定方向发生变化”。④

(三)视频是负面情绪宣泄的渠道

观看暴力类的影像视频是一种发泄渠道,有利于内心负面情绪的宣泄和缓解。这种观点的理论根源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出的净化理论:悲剧的作用是“激起怜悯和恐惧,从而导致这些情绪的净化”,⑤“通过展示负面情绪所带来的灾难性结果,悲剧旨在净化或者治愈具有相同情感(不仅仅是怜悯和畏惧,还包括其他一切情感)的观众”。⑥以此观点分析暴力类视频,有学者就提出“观看暴力节目可以减轻观看者主观感觉到的紧张,疏导观众内心的侵犯性”。⑦

媒体呈现暴力类视频的伦理不正当性

虽然暴力类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社会接受,但是部分视频具有血腥、残忍的特点,容易引起受众感官上的不适。可以说暴力类视频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伦理正当性,是难以接受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视频中的暴力行为易成为模仿的对象

暴力类视频具有较强的刺激性,人们在视频中看到暴力行为时,往往会进行观察并进而去模仿学习。多项研究已经表明媒体暴力的确会对成人的行为造成深刻的影响,经常观看媒介中暴力行为的人,自身的攻击性也会提高。“攻击也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掌握,这些途径包括直接经验以及观察他人的行为”。⑧视频类的信息“采用了有异于日常交往方式的信息传播模式,荧幕所展现的影像世界总是比现实生活更加丰满、生动和奇妙,更加超凡脱俗和引人注目。其传递的图像和语言等符号在外观上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更强的感染力”。⑨

(二)暴力类视频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青少年正处于心理诸因素发展尚未成熟的阶段,“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缺乏真正的独立思考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⑩同时这一阶段也是青少年自我意识形成时期,他们开始自觉地认识和评价自己的精神世界、个性品质,并模仿某些人或有自己崇拜的偶像。⑪青少年十分容易受到暴力视频的影响,去模仿主角的暴力行为。如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生活短视频打着“正义”的旗号宣扬暴力。这些视频为了满足受众感官刺激宣扬以暴制暴。这对于是非观较弱、情绪冲动、喜欢冒险刺激的青少年来说容易造成一个误导:靠拳头就可以惩恶扬善,实现正义,易造成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三)暴力类视频违背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

在暴力类视频中,通常可以看到一个生命体对另一个生命体的轻视和践踏。从伦理学角度上看,当施暴对象是一个有机生命体时,已经违反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人类面对自己的生命活力而感到敬畏,这种敬畏就归结为神圣。对生命怀抱敬畏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如果失去生命神圣的观念,那就没有什么事物是神圣的了。”⑫暴力类视频中的被施暴者除了是人之外,还有其他生命体。这些生命也是需要尊重的。人类除了维护自身的生存需要之外,没有权利去降低非人类生命世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有道德的人会像敬畏自己生命意志一般去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对一切生命担起道德责任,“不会去随意地、粗暴地、毫不内疚地杀死一个生命”。⑬暴力类视频中无论是语言侮辱还是身体伤害,都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对媒体中暴力类视频的传播规制

对暴力类视频进行伦理制约既可以降低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危害,也可以为视频制作者提供广阔的创作空间,满足大众多样化的观看需求。下面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暴力类视频的伦理规范,以期为我国暴力类视频的规制提供参考。

(一)对暴力类视频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媒体中有很多含有暴力内容的视频,且暴力程度和影响也有所不同,只是一概而论地规定“禁止暴力类视频制作传播”,显得模糊不明晰。应当对禁止传播、限制传播或可以正常传播的暴力类视频有明确的判定标准,能够使人们清楚知晓自己制作拍摄的视频能不能公开传播,能够使有关部门、行业、平台及大众对暴力类视频的监督有标准可依。

我国目前有多部法律法规提及对视频中暴力内容的规制,如《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中规定电视剧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禁止制作、播放“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内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这些条文中并没有对“暴力”进行界定,也没有列举具体的暴力行为,描述的含糊抽象,难以成为规制暴力视频的可靠依据。

针对互联网上各类视频中暴力内容的增多,我国法律条文也在不断调整,对暴力类内容的界定逐渐清晰。2017年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中提出禁止制作播放“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视听节目,并具体指出含有暴力的内容: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为宣扬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2019年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对禁止暴力血腥视频内容的描述除了上述的几条,还增加了“表现黑恶势力群殴械斗、凶杀、暴力催债、招募打手、雇凶杀人等猖狂行为的”。

国外媒体伦理规范中对暴力内容的具体规定,对我国制定明确的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希腊的《新闻工作者和视听节目的道德规范》中规定,“当暴力镜头对理解整个事件的背景不可或缺时,才允许在虚构报道或新闻节目中出现暴力镜头。当暴力镜头只是为了刺激公众时,它被严格禁止播出;展示暴力行为的工具和方法是被禁止的。除非是出于教育目的”。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中规定“不应过度关注意外事故和恐怖袭击的血腥场景。应该避免针对死者的特写镜头,如确有必要,特写镜头也不得拖沓;尽可能用静止的画面展现某个可怕的场景;必须特别谨慎地处理人类对动物施暴的片段”。日本《广播电视协会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中规定“面向儿童的节目在对恶劣的行为和残忍、恐怖的场面进行处理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有伤害和过度刺激儿童的情绪的内容;对于暴力行为的表现需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对于杀人、拷问、暴行、私刑等给人以残暴感的行为,以及其他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不得有夸大或刺激性的表现”。以上条文中的“暴力行为的目的、暴力镜头的使用、暴力受害者的描述、虐待动物的暴力行为、不夸大暴力残暴感”这几点可纳入我国对暴力类视频禁止或限制的规制中。⑭

除了参考他国的规范,对于暴力类视频的判定标准,还应该吸收专家学者、家长代表、业界代表等各方人士的建议,使其“具有广泛的公众道德认知基础”。⑮

(二)对暴力类视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比如美国、英国、韩国、我国的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等,通过对影视作品的分级分类管理一方面有利于减轻暴力低俗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的危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分级管制并没有违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法律原则,可以满足成年受众多样化的观影需求。

根据视频内容,暴力类视频可以大致划分为影视创作和非影视创作类。含暴力的影视创作类视频由专业人员制作,多为悬疑、惊悚、战争类题材,视频呈现平台多为电视、影院大荧屏、各视频网站等。含暴力的非影视创作类视频主要是呈现暴力犯罪、暴力事件的新闻视频、短视频等,是对生活中存在暴力现象的影像记录,视频呈现渠道多是新闻客户端、短视频平台、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

无论是影视创作还是非影视创作类的暴力视频,视频生产者传播者都需要对内容进行定级,并将分级标志置于视频内的醒目位置,如暴力类视频可以根据暴力水平进行等级划分,比如不含任何暴力行为;含有轻微暴力;含有较激烈的暴力内容,部分血腥场面;含有生动逼真的暴力内容,部分血腥场面;含有极度暴力内容,大量血腥场面等。非影视创作类的暴力视频在自媒体平台上推广时,还应该加上暴力等级的文字性说明。目前短视频中存在的暴力内容也引起关注,对于这类视频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定,如规定“应对伤口、尸体等血腥残忍的画面进行马赛克处理;禁止出现详细的暴力实施手法、技巧;用户在拍摄传播日常生活中的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时,应注意对视频中未成年人及受害者的隐私保护”等。

总的来说,对于暴力类视频应该以伦理引领和制度约束为主,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伦理约束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暴力类视频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也可以发挥暴力类视频记录生活、警戒抑制和情绪宣泄的正面作用。

注释:

①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摘要》,唐晓昱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②刘琳:《电影中暴力元素运用的视觉传播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传播学,2017年,第5页。

③杜雄柏:《传媒与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④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⑤亚里士多德:《诗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⑥(法)Jean-Michel Vives:《净化理论:精神分析与戏剧》,王晶译,《文化艺术研究》2015年第8卷第2期,第139页。

⑦梅传强:《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⑧(美)罗伯特 A.巴隆、尼拉 R.布兰斯科姆、唐 R.伯恩:《社会心理学》,邹智敏、翟晴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页。

⑨葛恒浩:《论构建中国影视分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未成年人保护为视角》,《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87页。

⑩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页。

⑪臧渝梨、赵勇、罗杰·华生:《青少年健康与发展研究》,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⑫张桂华:《西方道德难题九章》,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⑬周治华:《伦理学视域中的尊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⑭本段中各国的媒体伦理规范条文,均参见牛静:《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⑮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庞井君、杨明品、吕岩梅、周菁:《美国对电视节目低俗内容的规制及其启示》,《东岳论丛》2013年第34卷第1期,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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