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新星
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最严重的损害,冤假错案的防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措施的实施,对于冤错案件的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推进了庭审的实质化,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一错到底”的现象。因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需最大程度上实现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应有之义即是庭审中的有效辩护。
一、刑事庭审辩护及其有效性
(一)关于刑事庭审辩护的概念
何谓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有不同表述和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笔者以为,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追诉、指控,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调查收集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材料;庭审中,通过质证、举证、陈述、辩论等方式,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上提出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诉讼行为。而刑事庭审辩护,相较于刑事辩护,主要是指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活动。
(二)刑事庭审辩护的有效性及其意义
辩护有效性是一个主观概念,是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参与人对辩护律师所实施的辩护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有效辩护可有不同解读,但是无论如何解读,其根本还是强调辩护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庭审辩护有效性主要考量因素即是辩护意见或主张是否被法官接受或采纳程度,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二、当前刑事庭审辩护存在的误区
(一)无罪辩护即是有效辩护
一段时期以来,刑辩律师越来越追求和青睐“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将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炫耀的资本,也有律师事务所将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金字招牌”。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以是否能够让被告人“回家”判断辩护有效与否。调查发现无罪辩护最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张无罪辩护可能错过了有罪辩护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辩护,给错案的形成创造了机会。有效的庭审辩护包括无罪辩护,更包括有罪辩护,辩护的多元化强调的是从无罪辩护拓展为有罪辩护,从实体辩护拓展为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等。一味强调无罪辩护,变相忽视甚至放弃了有罪辩护,不能形成有效庭审对抗,庭审作用虚化,错案易形成。
(二)“死磕”才能有效辩护
“死磕”已不是一个新概念,也有部分律师自称死磕派律师,死磕派律师的另一个更为“法治化”的称呼是“维权律师”,除了死磕派律师内部,在法律界甚至社会,对死磕派律师的争议从其诞生之日就开始了。笔者以为,死磕分为良性死磕与恶性死磕,良性死磕是专业精神,尊重法律,敬畏法治;而恶性死磕是无理取闹,沽名钓誉,坏了律师整体的名声和形象。我们所要反对的是恶性死磕。
(三)煽动演讲式辩护才是有效辩护
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百姓甚至部分年轻律师对有效辩护没有正确认识,以为在法庭上面向公众用文学化和煽动性的语言高谈阔论,甚至把旁听公众当做发表辯护词的对象,这样的辩护才是有水平、有效的辩护,还有部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了迎合被告人亲属,故意作煽动演讲式辩护。笔者以为,有效辩护并不绝对排斥煽动演讲式辩护,某种程度上煽动演讲式辩护提高了辩护的效果,让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人员对一些辩护观点印象更深刻,更容易接受。但法庭不是秀场,庭审辩论要有好的口才、极强的应变能力、能够迅速捕捉对方发言的矛盾和要害、逻辑思维能力、短时内对思路和语言的整理归纳能力等。
(四)借助舆论挟持司法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普及,有的律师在案件尚未开庭或者正在审判尚未裁决之时就把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公布于网络、媒体,并发表引导式的倾向意见,以达到影响司法之目的,甚至不惜在法庭上进行断章取义式直播。这些行为除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之外,也是对被告人的不负责,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于风险之中。
三、刑事庭审有效辩护的实现
立法、司法的完善保障:
有效辩护必须建立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上,因此,立法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极为必要,一是准备辩护方面,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及行使辩护等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对上述权利均有规定。二是行使辩护权及辩护权受侵犯时的救济权利。探索建立“庭审辩护有效性”评估机制。
四、完善“有效辩护”的监管保障机制
(一)注重审前、庭后工作
全面的庭前准备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及时充分的会见。其次是全面仔细的阅卷。第三是经过会见和阅卷,发现证据有遗漏、矛盾的,应进行必要、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第四是充分协商的辩护策略和庭前会议的积极参与。
(二)提升律师有效辩护能力
(1)客观中立、独立思考。律师与法官、检察员同为法律人,在法学素养形成过程接受的教育并无二致,在分析看待事物时所运用的逻辑方法也没有本质区别,抛开角色区别及利益属性来看,律师同样可以做到不偏不倚。律师虽为维护被告人权益,但在辩护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客观、独立,才不会在偏离的轨道上越行越远,最终和法官、检察官完全在两条线路、频道上对话。应时刻警惕并努力克制其偏离中立的冲动
(2)紧抓核心辩点。如何才能更好地说服法官?笔者以为,应当要紧抓核心辩点,过滤不必要的争议,将有限的精力用在刀刃上面。很多律师抱怨法官在听取意见时不够耐心。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此背景下,法院办案自然而然想到最多的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搞清案件的核心争议,以及控辩观点能否成立。因此,需要学会梳理证据和归纳争点才能有效辩护。在梳理的基础上,辩护人需要学会归纳,然而这一点,正是很多律师的弱项。
(3)庭审辩护技巧的运用。一是控制对抗程度,认可与辩驳相结合。二是第一、二轮辩护相结合。三是辩护人之间以及辩护、被告人相结合,形成辩护合力。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自行辩护更多从事实层面展开。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员,辩护更多地从证据分析和法理论证方面展开。如果庭审中情况有变,需要调整庭前制定的辩护思路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与被告人商量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