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晓雯 冯强
摘 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电诈犯罪打击治理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既需要多方位深入研究,也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本文在分析研究电诈犯罪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以期为防控、遏制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探寻更多切实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隐蔽性
一、我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总体情况
电诈犯罪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始发于我国台湾的一种新型犯罪,本世纪初在我国东南沿海一带迅速滋长,且发展迅速。2010年以后,此类犯罪迅速向内地蔓延,安徽亦随之成为此类犯罪的频发区和高发区。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 我省电诈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仅2016年上半年,我省公安机关受理的电诈案件即达近1万余件,造成损失高达3亿元左右;从电诈犯罪的涉及地域来看,我省十七个地市无一幸免;在受害的群体中,有的群众被骗走“养老钱”、“救命钱”,导致倾家荡产;有的企业被骗后破产倒闭, 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技术手段的隐蔽性和诈骗手法的多样性
电诈犯罪常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伪基站、木马病毒、改号软件、钓鱼网站、诈骗WiFi等等,不一而足,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随着技术手段的升级,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变换。在诈骗的花样手法上,犯罪分子也在不断翻新,如冒充公检法、“猜猜我是谁”、机票改签、重金求子、网络购物、淘宝退款等,令人防不胜防。
(二)受害对象的特殊性
电诈犯罪的受骗对象以老年人、学生、或家庭主妇居多。首先,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加快,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生活照顾和精神关怀的双重缺失使他们更容易被诈骗分子“乘虚而入”;其次,对于学生来说,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的缺失,以及凡事急于求成的冲动心理,也常常成为电诈犯罪攻击的软胁;而家庭主妇,相对而言,精打细算的生活习惯使她们更容易掉进电诈犯罪精心构设的理财陷阱。此外,经常沉溺于网络虚拟生活、社交单一、足不出户的“宅男宅女”往往也会成为电诈侵袭的易感人群。
(三)诈骗模式从“普遍撒网”转向“精准制导”
近几年来,电诈犯罪紧趋社会热点,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如高考学生、社保老人、淘宝买家等)进行“量体裁衣”。他们利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职业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将诈骗的投放模式从“普遍撒网”逐渐演变成针对特定被害人的“精准制导”,犯罪分子往往根据不同被害人的不同特点,精心制造连环陷阱,编写脚本台词,一步步地把被害人牢牢地套住。
(四)犯罪主体由“散兵游勇”转向集团分工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诈犯罪也从之前零打碎敲的“散兵游勇”模式向分工协作的集团化模式滋长变异。在集团分工中,他们有老总,有部门经理,有“客服人员”,有专业技术人员,还有专门负责处理赃款的财务人员,许多电诈集团正向“公司化”运营结构做大做强。
与此同时,围绕在电诈犯罪周边的灰色产业群也大量滋生。如盗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复制银行卡、专业转账取款、专业网络改号、制作木马程序等等,可以说,电诈犯罪的出现刺激了周边灰色产业的衍生,而这些灰色产业的衍生又反哺并助长了电诈犯罪的势头,两者在非法利益的驅动下形成了一条互利互助、共生共存的产业链,严重侵害着国家的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与打击
(一)技术监管层面
1.推广安全软件和防范平台
日前江苏省公安厅与三大电信商共同研发并启用了“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可在第一时间提醒接听者是否含有诈骗信息;除此之外,北京市公安局网监总队与360 互联网安全中心共同开发推广的“猎网”平台。使群众可在平台上查询可疑号码,并随时举报诈骗信息。这些技术和举措有利于在警民互动中共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可资我省借鉴。
2.开发网络身份识别技术
笔者建议,借鉴手机号码实名制,依托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数据资源,建立一套网络身份管理体系。利用网络身份认证技术,识别网络行为主体的身份真实性,让网络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3.封堵伪基站器材市场
相关部门除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对伪基站进行定位、排查的力度外,笔者建议公安、工商和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应着力对伪基站设备市场加强监管和查处。对伪基站专用器材和专属伪基站使用的天线、主板、电源等设备组件应依法进行封堵和查处,切断伪基站的物质和技术源头。
4.治理整顿黑客产业市场
电诈技术的始作俑者是编写恶意代码的黑客,黑客们处于黑色产业金字塔的顶端,人数虽少,却从根本上影响着整个网络黑色产业链的运作。
对此建议:第一,在我省建立网络黑客数据库。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电诈的黑客及其产业类型、运行架构、技术特点等基本情况应摸底调查,建立数据库,并实现全国联网,从而为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电诈犯罪提供必要的数据档案和技术资料。第二,引导推动黑客人才转型。建议政府配合相关企业着力构建黑客人才转型机制,引导带动黑产黑客步入积极向上的发展轨道,化负能量为正能量,努力推动电诈黑客的产业转型。
(二)法律规制层面
普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电诈犯罪的要求。刑法有必要将电信网络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设立单独的电信网络诈骗罪。因此,从打击犯罪和罪刑均衡的原则出发,设立单独的电信网络诈骗罪,完善应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将为有效打击和严厉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
汪晓雯(1968.6~ ),女,安徽宿州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冯强(1969.8~ ),男,安徽宿州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