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轶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是和改革并行的一条主线。从成立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开放的道路越走越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良好。但是,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还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出现很多违法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突出,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企业的一个难题。基于此,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分析在大环境下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跨境电子商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06.070
[中图分类号]F724.6;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9)06-0-02
1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1 安全性低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而网络作为一个开放平台,产品信息呈现出公开化的特征,导致不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直接剽窃或直接照搬他人创意,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以淘宝为例,很多店铺照搬他人图片和宣传创意以期短时间内获取利益的现象随处可见。
1.2 负面影响大
在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商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可能会照搬其他企业的创意,其中,无论侵犯国内企业还是侵犯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层面都具有重大影响。由于侵犯国内产品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导致大量创新产品受到打压,从事创新行业的工作人员遭受重大打击。当跨境电子商务走出国门,侵犯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时,企业不仅会受到严厉惩罚,还会损害国家声誉,严重影响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1.3 交易双方缺乏有效合作,交易主体信息难以核实
由于我国现行的监督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在具体证据收集过程中难以确定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电子商務市场已成为知识产权盗窃的高发领域。特别是在国内主流的C2C模式下,由于无法核实商品的真实性,一些交易者会通过非法手段从中牟取暴利。
2 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2.1 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协助,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创造的利益越来越多,如果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便会降低犯罪成本,增加不法贩子铤而走险的概率。
2.2 制度缺失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处于发展初期。目前,政府部门也倾向把更多的电子商务平台推向市场,但是由于该政策导致电子商务平台鱼龙混杂,反而更不容易管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如何保护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并不完善,由于监督部门没有具体可供借鉴的法律,导致很难有效遏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此外,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双方交易主体存在差异,导致相关执法部门不利于开展监管工作,监管起来更加困难。
2.3 网络技术落后
目前,虽然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不断发生,很多企业也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此外,创新型企业大多依附网络而生,因此,政府部门在日后的规划中要注重建立网络安全平台。
3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的对策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不理想,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我国从上而下进行整体改变,上到政府、下到各个企业和从事创新企业的人员都需要相互协调,共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1 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开始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执行力度还是不够,也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保障。比如,在淘宝网上,很多卖家在宣传自己的商品时会剽窃其他买家的宣传照,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想维权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针对该情况,我国政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需要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市场情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律法规。第二,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阶段,政府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监督部门。第三,立法机关在相关立法中,应对商品标准(产品生产地标准和中国国内标准)出现冲突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和指引,明确规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国外商品,只需要符合原产国的监管标准,不强制要求符合中国国内标准。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全面放宽监管存在风险,也可以规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特定商品,既要符合原产国的监管标准,还要符合中国国内标准。其中,相关国家和商品清单可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第五,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跨境电商的特殊性,不要直接把针对国内商品的监管措施套用在跨境电商商品上。
3.2 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按照目前社会大多数人的理解,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私人的,但是从社会主义的角度来说,个人所拥有的也是社会的,并且个人所创造的财富也是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因此,就现阶段的情况来说,相关部门应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分享机制。当分享机制建立后,不仅可以有效把这些知识产权分享出去,为社会带来财富,还能调动电子商务创造者的积极性。同时,企业应采用合法手段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同样,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分享机制获取利益。此外,相关部门在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时应该注意,分享机制并不是获取他人的知识成果,不能夺走知识产权发明者的核心利益,也是该机制的核心所在。
3.3 构建网络安全平台
技术创新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十分关键,且网络平台也是电子商务平台的载体,网络安全对于电子商务企业长远发展十分重要,但是很多电子商务平台并不重视网络安全建设。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是在境外与他人合作的商业,由于涉及境外方面,会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基于此,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应以政府为主导构建网络安全平台;各个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学习,同时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从而不仅能够提高我国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认识,还能加强与国外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流。此外,还要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收入纳入外汇收入,从而方便政府管理。
4 结 语
《电子商务法》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除此之外,政府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也是政府第3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业内有关人士表示,在《电商法》启动后,假货、欺骗及掺假等不规范网销行为将无处遁形,海外代购也将走向正规化,对于优质商家及消费者双方都是好消息。商派负责人认为:“跨境电商是最具发展潜力的行业,但企业要想发展跨境电商就不得不面对非常复杂的交易流程,此时就需要制订一份完善的跨境电商解决方案。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動下,我国电商发展势头强劲,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对外开放的新窗口,已经开始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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