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平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杜威毕生价值论研究所关心的问题就是:人类有没有可能摆脱命运的捉弄,摆脱对权威和习俗的盲从,真正有根据地作出对于个体生活和社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价值判断。正如他在《评价理论》中所说,他的价值论研究所关心的问题就是:“关于目的、计划、措施和政策等真正的有根据的命题是否可能。”(1)杜威著,冯平、余泽娜译:《评价理论》,《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2页。杜威认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就是作为批评之批评的哲学的职责所在。(2)杜威在《存在、价值和批评》指出:“哲学的批评是批评之批评。批评是一种有识别力的判断,一种审慎的评价;而且,只要辨别的论题关乎好和价值,判断就可以被恰当地称为批评。” The Later Works of John Dewey,Vol.1, pp.298-299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81)冯平译。价值判断为什么对于我们的生活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如何才能理智地作出有根据的价值判断?作出有根据的价值判断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即“指导人类行动的科学命题是否可能?包含‘应该’理念的科学命题是否可能?如若可能,那么,这样的命题属于何种类型?它们的根据是什么?”(3)杜威著,冯平、余泽娜译:《评价理论》,《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第170页。这就是杜威价值论研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将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实践判断,并揭示实践判断论题的蕴涵是杜威破解这些难题的关键。纵观杜威四十余年的价值理论研究可见,杜威以“价值判断是一种实践判断”为核心命题,展开了对以往哲学追求绝对确定性的形而上学和旁观者认识论的批判(4)杜威著,傅统先译,童世骏校:《确定性的寻求》:“实在的对象固定不变,高高在上,好像是任何观光的心灵都可以瞻仰的帝王一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旁观者式的认识论。”《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4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5页。;展开了对他所处时代盛行的艾耶尔逻辑实证主义否定价值研究可能性的理论、佩里以兴趣来界定价值的经验主义价值论、闵斯特博格永恒价值论,以及舍勒价值秩序理论的批判;展开了他对价值、价值判断和评价的实验主义阐释;从而确立了以“实验”、“行动”、“理智”、“判断”为重要纽结的实验主义价值论。
《实践判断的逻辑》一文被编入《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悉尼·胡克为该卷写了导言。在导言中悉尼·胡克写道:“本卷中收录的文章所涵盖的阶段,显示了约翰·杜威哲学思辨能力的一个巅峰时期。尽管此时他最伟大的著作——比如《民主与教育》、《经验与自然》、《确定性的寻求》、《逻辑:探究的理论》尚未诞生,但是,这些著作所详尽阐述的论题,却在同年他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著作中得到了简洁而深刻的表达与阐发。这一年是杜威的硕果之年。”(5)《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由何克勇译、欧阳谦校,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本文所采用的《实践判断的逻辑》的译文为冯平翻译。此译文已编入冯平编辑的《杜威读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即出)。以下引文页码均为英文版原版页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The Middle Works of John Dewey, Vol.8, ed. Jo Ann Boydston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79),以下简记为M8。
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一文中,杜威用清晰的语言和日常生活的案例阐释了“价值判断是一种实践判断”这一命题的含义。首先,杜威阐释了实践判断的性质及实践判断论题的六个逻辑蕴涵。
杜威认为,实践判断(practical judgment)是一种区别于主谓判断、关系判断、数学判断、描述性判断、预测性判断等各类判断的一种独特的判断类型。实践判断与其他判断的区别在于实践判断具有独特的论题(subject-matter)(6)subject-matter:语言学“能指、所指、指涉物”的分类,在杜威的语境中,用语言学“能指、所指、指涉物”分类表达它指的是指涉物;用日常语言表达,它指的是实践判断所涉及的内容。在杜威看来,实践判断所涉及的内容是复合的,所以实践判断的论题是一组系统的内容。。“实践判断主要研究的并不是对象(objects)的价值,而是使一个不完善的情境得以完善所要采取的行动路线。”(7)M8, p.31.实践判断的论题是将要采取的行动方案和采取这种方案“所期望的结果”(end-in-view)。(8)end-in-view(笔者将其译为“所期望的结果”)是贯穿杜威此后价值问题研究的一个关键词。在这个意义上,杜威将实践判断定义为:一种关于“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9)M8, p.30.的判断。由“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为中心所形成的一系列内容,就是实践判断不同于其他判断形式的独特的论题。杜威说:“有这样一种形式的命题,诸如:某某应该做这个而且应该这样做;这更好、更明智、更谨慎、更恰当、更可取、更合时宜、更有利,因此就这么做,等等。而诸如此类的判断就是我用‘实践的’所命名的一类判断。”(10)M8, p.14.
在杜威看来,以“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为论题的实践判断是一种“指明产生一件事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判断”,“只有这一种判断,才是与指导行动有关的”。(11)杜威著,傅统先译,童世骏校:《确定性的寻求》,《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4卷,第168页。因此,对于人类活动而言,这是认识与实践相连接的判断,是一种直接指导行动的判断,因而也是直接影响行动结果的一种判断。但是,在杜威看来,在对逻辑类型的研究中,这类判断并没有被当作一种独特判断类型而得到研究。(12)M8,p15.杜威在《实践判断的逻辑》第一节讨论了罗素在《哲学中的科学方法》对逻辑形式的分析。杜威说:“在罗素先生最近说到的关于逻辑的两部分内容中,第一部分历数或总结了命题的不同种类,或者命题的不同形式。显而易见,罗素甚至根本没有提到实践判断是一种可能的判断类型。但是,可以想见,这一忽略多么严重地危害了对其他类型判断的讨论。”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一文中,杜威研究的目的是阐释“价值判断是一种实践判断”这一实验主义价值论的核心命题,但他首先做的是将实践判断视作一种独特的判断类型,分析实践判断论题的逻辑蕴涵。用悉尼·胡克在此卷导言中的话来说,杜威在他对逻辑的探讨中,首先探究的就是实践判断的逻辑。以下六点就是杜威对实践判断“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这一论题逻辑蕴涵的分析。
1. 实践判断的论题在逻辑上蕴涵着:现有情境是有欠缺的,这种欠缺是需要通过以“要做到什么?”(13)引文中以下加点标注的重点号为引者所加。下同。为目标的“做”(行动)而改变的。杜威首先聚焦的就是实践判断的论题所蕴涵的不完善性:“实践判断的论题蕴涵一种不完善的情境。这种不完善不是心理的。某种东西在‘那儿’,但是,在那儿的东西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客观情境。因为,一个完整的客观情境还需要别的东西。只有在提供了那种别的东西之后,这个所予(the given)才能构成完整的论题。”(14)M8, p.15.
所谓“不完善的情境”中的“不完善”是相对“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而言的,是行动方案设计者所意识到的、相对行动方案期望达到的那种理想状态而言的不完善。客观存在本身无所谓完善与不完善,客观存在只是“是其所是”而已。所谓“情境”是相对于人和人的行动而言的环境、状况、局面、形势。一旦用“情境”来称谓某种客观存在,就意味着这一客观存在不再只是“是其所是”,这一客观存在已经成为以人的行动为核心而被组织的一系列构成行动之背景、之前提的条件。因此,在“情境”这一称谓中已经内置了将要采取的行动的位置,或者宽泛地说内置了人的位置。
“情境”是相对将要采取的行动而言的一系列条件,在这一系列条件中,很多条件本身就是人以往行动的结果,但是对于接下来将要采取的行动而言,它们已成为已然存在的、约束将要采取的行动的条件。因此杜威说,它们是已经“在那儿的东西”。杜威将它们命名为“所予”(the given)。“时间”(time)概念在杜威分析实践判断的逻辑中非常重要。杜威举例说,假如要采取行动的人是“我”,而“我”正在考虑的问题是“我”处在当下情境中应该采取何种行动,那么,所谓当下情境就是那“数百个完全独立于我的因素”。(15)M8, p.16.那些独立于我的数百个因素,是在我行动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它们就是对于我的行动而言的“所予”。我的行动在时间上是在这些“所予”之后的。尽管,在这些“所予”中就包含我以往的行动之结果。所谓“所予”是相对行动的方案而言的“所予”,“所予”本身已经像“情境”一样,不再是“是其所是”的存在,而是被行动方案所建构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威说:“毫无疑问,所予就是,是其所是;它是完全确定的。但是,它是有待去做的某件事情的所予。”(16)M8, p.18.引文中加粗的重点号,为杜威自己所加,下同。
所谓“完整的客观情境”中的“完整的”仍然是根据“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来衡量的。杜威之所以认为已经“在那儿的东西”、“所予”并未构成“完整的客观情境”,是因为相对于“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而言,只是弄清现有条件是什么,这是不够的,甚至可以说,所谓弄清现有条件是什么,已经内置了一个超出现有条件的因素,这就是将要采取的行动的方案,所以,杜威说“只有在提供了那种别的东西之后,这个所予才能构成完整的论题”。这里所谓的“那种别的东西”正是实践判断要确定的行动方案和行动路线。
于是,我们看到杜威所揭示的实践判断论题的第一个逻辑蕴涵就是:(1)行动的客观条件;(2)行动方案。行动条件相对于所要采取的行动而言,是一种已然的所予;这种已然的所予是设计行动方案的前提,它相对行动所要创造的结果,即行动方案“所期望的结果”而言是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只有通过行动方案所设计的行动的实施才能够达到完善。因此,杜威关于实践判断论题的第一个逻辑蕴涵的结论就是:实践判断的论题是尚未终结的、尚未完成的,或尚未完全所予的,它是关于未来的行动之方针政策的判断。即实践判断既不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描述,也不是对客观存在自身变化的预测;既不是由一个大前提推论演绎出的一个具体结论,也不是由诸多特殊实例抽象出的普遍命题。实践判断是对在一个相对于“所期望的结果”而言不完善的情境中,应该采取何种行动方案使不完善的情境得以完善的行动方案的判断。“实践判断所重视的是一个不完善的、尚未确定的情境的未来结局。”(17)M8, p.30.简言之,实践判断是以行动方案为论题的一种应然判断。那么,这种应然判断的严峻性何在?这一应然判断如何才能做到是有根据的呢?这就是杜威在以下分析中所关注的问题。
2. 实践判断的论题在逻辑上蕴涵着:实践判断所形成的“命题本身就是使情境得以完善、推进情境走向自身完结的一个因素”。(18)M8, p.16.实践判断所形成的是一个关于行动方案的命题,这个命题是“以某种方式处理所予的命题”(19)M8, p.16.,是关于“应该做这个或者应该做那个”的命题(20)M8, p.14.,而这就意味着:实践判断本身就是实践结果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实践判断是面向未来的应然判断,它的论题蕴涵着未完成性,但它的未完成性与“他已经动身去你家了”、“天大概要下雨”等诸如此类的命题的未完成性不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实践判断论题恰是实践判断论题所蕴涵的未完成性得以完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这就是实践判断严峻性所在。
3. 实践判断的论题在逻辑上蕴涵着:“它使所予何以终结——即一种结果比另一种结果更好——有所不同;而命题将是(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这个更好结果得以产生的一种因素。”(21)M8, p.17.这是紧接上面对实践判断严峻性的进一步阐释。这里杜威之所以使用比较级“更好”,强调的是实践判断的可为空间。实践判断是根据一系列约束条件(所予)所作出的判断,这一系列约束条件构成了行动方案的限制,但在这种限制之内,实践判断却具有确立不同行动方案的可能性空间。人的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否则将无法获得成功;但是人的活动并非仅仅遵循客观规律,它还遵循人的需要。人的需要和客观规律这两个尺度就构成了人的活动的可能性空间。实践判断就是在这个可能性空间中探究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并根据这些方案对实现“所期望的结果”的贡献对它们进行比较,在这种比较中确定更好的行动方案。在尚未研究这一可能性空间、尚未研究这一空间中各种可能的方案、尚未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就断言“别无选择”,其实上是对实践判断严峻性的轻蔑。
为了强调实践判断论题的这一逻辑蕴涵,强调实践判断的严峻性,杜威将实践判断与描述性判断进行了比较。杜威说“描述性判断是一种受到所予限制的判断,无论这种限制是时间的,空间的,还是潜在的。而一个正确的或者错误的描述性判断并不对它的论题产生影响;它既不会促进其论题的发展,也不会阻碍其论题的发展。因为根据假设,描述性判断的论题就没有发展。”(22)M8, p.17.描述性判断的论题是已经发生已然存在的事情,哪怕在现实中这件事情还在发展着,描述性判断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情的描述。这一描述本身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而言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实践判断却不同。“实践判断的命题却会使论题更好或更坏,因为,它是关于所要做的事情的判断,是关于使完整的论题得以存在之条件的判断。”(23)M8, p.17.
在此,杜威强调了实践判断与描述性判断就它们对于其各自的论题而言的根本区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杜威否认描述性判断的重要性。“根据假设,描述性判断的论题就没有发展”是指描述性判断论题的特点,而不关乎它的重要性。杜威价值论研究所呈现出来的完整观点是:⑴实践判断中一定包含着描述性判断,只不过 “全面考察和盘存现有条件(事实),这本身还不够;弄清现有条件的存在是为了理智地决定将要做什么,和为了完善所予还需要什么”。(24)M8, p.18.⑵在现实生活中各类判断最终都是以实践判断为目的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单纯为了描述而进行的描述,在人类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所有关于事实的判断,都与确定将要尝试的行动的过程有关,都与发现使行动成为现实的手段有关。”(25)M8, p.22.人类之所以要描述已经发生的事情,之所以偏偏从所发生的事情抽取这些而不是那些来加以描述,是以“所期望的结果”为前提的。只不过在很多情况下,这个前提是隐而不彰的潜台词。查尔斯·L·史蒂文森在他1944年之前所发表的一系列论文和1944年出版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关于伦理判断的描述性与劝导性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点。(26)参见冯平主编:《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语言分析路向》(下),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克罗齐(Benedetto Croce)关于“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论断,不仅可以让我们了解历史学家写作的局限性,也可以使我们更深地理解在现实生活中以描述性判断所展现的实践判断(价值判断)之所以常常比直截了当的实践判断(价值判断)更有力量的原因。日常语言中所谓“用事实说话”所表达的也是类似的意思。
4. 实践判断的论题在逻辑上蕴涵着:“实践命题是二元的。它既是一种关于以具体的方式处理所予的判断;一种关于允许如此处理所予的判断,一种关于允许一种具体的客观结果的判断;它也是一种一视同仁地对目的(将要带来的结果)和手段所作出的判断。”(27)M8, p.17.杜威对实践判断论题逻辑蕴涵着的第四方面的分析,强调的是实践判断在确定具体行动方案时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手段与目的:“在实践判断中,手段与目的具有一种完全的交互关系。如果承认这种交互性,那么就得承认只有通过对手段的判断,才能在判断中确定地推断出目的。手段是一些使一种不确定的境况得以完成的有价值的东西。”(28)M8, p.37.一视同仁地对待手段与目的,是杜威价值论中非常重要的观点。它颠覆的是价值论的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二元对立的教条。(29)请参见冯平:《杜威价值哲学的要义》,《哲学研究》2006年第12期。无论是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之后的价值论研究中,还是在政治哲学研究中,“一视同仁地对目的(将要带来的结果)和手段做出判断”都是杜威理论的基本信念,也是杜威批评其他理论的关键。
杜威在对实践判断论题蕴涵的这一分析中提醒我们: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判断在它涉及描述手段时的交互性(reciprocal)特征。从目的的角度看,这种交互性确定了乌托邦主义和浪漫主义的位置,并谴责了乌托邦主义和浪漫主义,有时,乌托邦主义和浪漫主义也被称为理想主义(idealism)。从手段的角度看,这种交互性确定了唯物主义和预定论的位置,并谴责了唯物主义和预定论,有时,唯物主义和预定论也被称为机械论。”(30)M8, p.18.杜威这里所批评的唯物主义和预定论就是马克思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以实践为核心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所批评的旧唯物主义。
杜威将自己的观点称为“行动的理想主义”。“行动的理想主义不是对希望的盲目冲动,也不是各式各样的反启蒙主义的情感主义常常称呼的那种乐观主义,更不是乌托邦主义。行动的理想主义认为:凭借精确的发现,我们才能推进事情的发展进程,才能重新确定进程的方向。更准确地说,行动的理想主义所认可的是一种作为主导动机的操作,这种操作是发现的延伸,是对发现结果的利用。”(31)M8, p.19.行动的理想主义必须严肃地研究“所予”,全面考察和盘存现有条件(事实);弄清现有条件的存在是为了理智地决定将要做什么,为了完善所予还需要什么。发现事实本身,是“延伸”和“利用”现有条件的前提。“如果掩盖、隐藏事实,便必定一无所获,这就是实践判断的性质”。(32)M8, p.36.
5. 实践判断的论题在逻辑上蕴涵着:它必须完整、准确地把握现实。实践判断对“对情境中所予的描述”必须是“准确的”,而完整性就是准确性的一个条件。在此,杜威清晰地阐释了何谓“完整”:“完整,并不意味着穷尽,而是意味着,要充分地尊重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关注的东西过多,或者所关注的是不相干的东西,都违背了准确性要求,等于遗漏了、或没有发现重要的方面。”(33)M8, p.20.在实践判断对所予的描述中,无论是引入了与行动方案(“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不相干的东西,还是未能描述相干的东西,都将导致实践判断的失误。必须将对所予的描述视为构成实践判断的逻辑项,以实践判断论题为标准确定描述所予的范围、角度和层面。杜威特别强调“对所予存在和对事实的判断,不能是假设的”。(34)M8, p.20.这一点对于决策而言极其重要。
6. 实践判断的论题在逻辑上蕴涵着:“实践判断和对所予的判断的真与假,是由这些判断所导致的结果所确定的。”“在尝试实践判断所控制的行动过程之前,关于目的-手段(构成实践命题的逻辑项和关系)的确定只是假设性的。这类行动的结果或产物,就是这个判断的真与假。”杜威说:“这个直接的结论是从‘只有判断所导致的结果才能使判断的论题得以圆满’这个事实中得来的。”杜威关于只能在尝试实践判断所控制的行动过程的结果中确定实践判断的真假,这一观点与我们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理念是一致的。由此,杜威还进一步得出了:“就已经解释过的意义而言,所有描述发现的命题或描述探知的命题,以及所有的直言命题,都是假设的;而它们的真实性,与它们经过检验的理智行动的结果相一致。”他将这种观点称为“摆脱了对唯意志论心理学(voluntaristic psychology)依赖的实用主义”。(35)这一段的引文,均出自M8, p.21。这种实用主义后来杜威以“实验主义”(experimentalism)命名。
可以将杜威实验主义价值论对实践判断“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论题的六个蕴涵概括为:实践判断的现有情境是不完善的;实践判断是使现有不完善的情境得以完善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实践判断决定行动结果的样式及其优劣;实践判断应对实践的目的和手段一视同仁;实践判断必须完整、准确地把握现实;实践判断的真假只能在实践判断所控制的行动过程的结果中才能确定。这就是实验主义价值论对实践判断的理解,也就是实验主义价值论对价值判断的理解,同时也是杜威对实践判断这一以行动方案为论题的应然判断在人类生活中严峻性的理解,对这一应然判断如何才能做到是有根据的之方法论的理解。
不仅在杜威那个时代的价值论研究中,而且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长达近40年的价值论研究中,价值判断都仅是被当作一种与事实判断不同的态度的表达。这种见解的关键点在于:它的判断对象是已然而非未然。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就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不同仅在于判断维度的不同。事实判断是从物理维度陈述已然,而价值判断是从心理、情感、社会影响等方面陈述已然。它们陈述的对象是已然的、且是同一的。以买苹果的判断为例。卖家说(事实判断):这种苹果果径80-85mm,产自新疆,15元一斤;卖家说(价值判断):这种苹果酸甜可口;其他买家评论道(价值判断):这种苹果是我吃到的最好吃的苹果,等等。按照杜威的观点,这里所说的两种价值判断其实都不是价值判断,而只是“关于价值的判断”。真正的价值判断是我在看了卖家和其他买家的说法和评论后要对“我到底要不要买?”做出判断。这个判断才是杜威所说的价值判断,它是面对未然的判断,是对将要采取的行动的判断。换成哈姆雷特的例子就是“to be or not to be”,这才是让人为难,需要人做出价值判断的地方。面临各种不确定,我们该如何有根据地、明智地做出关于我们行动的判断?人类生活中的难题恰在此处。而杜威的价值论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难题,这就是杜威认为哲学应该研究的难题。因此,杜威所说的价值判断是对所要采取的行动的判断,是关于行动决策的判断。在做当下这个价值判断时,作为判断论题的行动是未然,它尚处于被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它的结果尚未出现,而且对于判断者而言对于结果的好坏是“拿不准的”。然而,一旦我们做出了判断并根据判断采取了行动,那么,其结果就不再以我们的意志而转移,我们只能为之庆幸窃喜或因之追悔莫及。从已知事实、已知“关于价值的判断”到价值判断,这就是人类生活中最严峻的跳跃。在这一跳跃中,价值判断是如此重要,所以判断者和行动者都必须谨慎为之。这就是杜威关于价值判断的核心见解。
正是基于对价值判断的这一见解,杜威才认为价值论乃至哲学最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价值判断。如果我们能将杜威价值论研究放入20世纪初到20世纪50年代这一时代背景中,放入两次世界大战人类命运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中,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杜威这一观点的重要性;如果我们真正直面当下世界局势和中国发展,我们就可以更深地体会杜威这一观点的意义。关于价值判断的这一见解贯穿杜威四十余年的价值论研究。同时,对价值判断的这一理解使杜威的价值论与他那个时代的价值论,也与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价值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杜威关于价值判断的这一见解就是在他的《实践判断的逻辑》一文中提出来的。在揭示了实践判断论题的六个逻辑蕴涵之后,杜威紧接着就阐释了他关于价值判断是一种实践判断的观点。
杜威的观点是:“价值判断就是实践判断的一种实例,它是一种关于要做什么事情的判断。”(36)M8, p.29.将价值判断视为一种实践判断的理由有两个:“其一,价值判断绝不会自我完成,它永远是为了确定‘要做到什么’而进行的;其二,价值判断(明显地区别于直接将某种东西经验为好)蕴涵着:价值并不是预先所予的,价值是通过未来的行动而产生的一种东西,价值本身是以价值判断为条件的,是随价值判断的变化而变化的。”(37)M8, p.30-31.杜威将价值判断理解为一种为确定“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的实践判断,而不是将价值判断理解为对已有之物之事的表态。因为杜威的这一贡献,价值论的研究获得了它蓬勃的生命力,因为它具有扎根现实、面向未来的双重品质,具有为报晓黎明而在黄昏起飞反思已然的双重品质。
杜威对价值判断的这一理解有三个要点:
1. 价值判断的论题不是已然存在的实体,不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也不是事情未来可能的变化,而是如实践判断一样“是使一个不完善的情境得以完善所要采取的行动路线”。(38)M8, p.31.在现实与未来之间,有一个重要的环节,这就是人应该采取的行动。现实的走向并不仅仅取决于现实,现实所提供的是人可为的可能性空间,在这个可能性空间,人的行动方案、行动路线成为使现实走向这里或那里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使人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自己命运的主人,使各种决策成为了必须被意识到其严峻性和必须承担其责任的重要事情。
2. 价值是被价值判断所确定的行动方案而指导的行动创造出来的。“在做价值判断的时候,价值是不确定的。问题不在于这件事情会怎样,而在于是否要采取这项使可能性成为现实的行动。”(39)M8, p.31.如果人不是任命运摆布,不是在习俗中随波逐流,不是跪拜权威,那么通过价值判断而创造价值,通过价值判断而创造“所期望的结果”就是人类应该选择的方式。
3. 不是价值先于价值判断,而是价值判断先于价值;价值判断不是对已然价值的反映,而是创造价值的前提。“价值判断就是关于经验对象的条件与结果的判断,就是对于我们的向往、情感和享受的形成应该起着调节作用的判断。”(40)杜威著,傅统先译,童世骏校:《确定性的寻求》(善的构成),第170页。价值是价值判断所指导的行动之结果的一种性质。“所谓对价值的判断,就是在尚无所予价值之处,创立(institute)一种确定的(determinate)价值。”(41)M8, p.35.价值判断是对“当下直接给予的东西的超越”。(42)杜威著,冯平、窦新元译:《价值,客观指称与批评》,《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经验主义路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8页。
以上三点就是杜威在《实践判断的逻辑》和此后著述中关于价值判断的主要观点。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之后的价值论研究中,杜威始终以对价值判断的这一理解为基础。只有理解了杜威对价值判断的这一界定,我们才能理解杜威之所以执着地区分两种价值的缘由;才能理解杜威将价值判断或评价而不是将价值视为价值论首要范畴(43)详细论证请参见冯平:《杜威价值哲学的要义》,《哲学研究》2006年第6期。的理由。杜威的实验主义价值论并不是概念的推演和构建,而是以破解人类实践活动的难题为旨趣的研究。在1925年发表的《价值含义》一文中,杜威写道:“我认为:就价值问题而言,唯一能够简单明了地进行讨论的问题,就是关于存在的问题,即关于各种价值是怎样产生的问题,也就是,事物是怎样拥有了价值性质的问题。”(44)杜威著,冯平、窦新元译:《价值含义》,《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经验主义路向》,第187页。各种价值是由作为实践判断的价值判断所指导的行动创造的,“所予”因以未来为取向的价值判断而拥有了价值的性质,这种所予包括人的欲望、兴趣等等,这就是杜威不同凡俗的见解。这一见解中包括了杜威对价值的分类。
杜威将价值分为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两类。一类是在当下价值判断之前已然存在的价值,杜威将其称为直接价值(immediate value/direct value)。在《经验与自然》第10章“存在、价值和批评”中,杜威对于这类价值的说法是:“价值就是价值,是直接具有某种内在性质的东西。仅就它们作为价值而言,没有什么可说的,它们即是其所是。关于它们可说的一切,都是致使它们产生的条件和它们所导致的结果。”(45)《存在、价值和批评》,The Later Works of John Dewey, Vol.1, ed. Jo Ann Boydston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81) 297.在杜威关于直接价值的理解中,除了说直接价值已是“是其所是”之外,还有另一层更重要的含义,这就是:即使当以行动方案和行动路线为论题的价值判断涉及已然存在的价值时也不是描述已然存在的价值,即在价值判断中对已然所采用的方式不是“反映”,而是“探究”(inquiry)——探究已然存在的价值之所以产生的各种条件,探究它们产生后所导致的各种结果。这就是杜威说的:“当我们开始讨论这些价值时,当我们开始界定它们、对它们进行概括、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的时候,我们就超越了价值对象本身;我们就开始进入(哪怕是摸索地进入)对一种前因后果的探究,这种探究旨在对所讨论的对象的‘真实的’好和结果的好做出评价。我们在进行批评,但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而是为了创立和保持更为持久和更为广泛的价值而进行批评。”(46)《存在、价值和批评》,The Later Works of John Dewey, Vol.1, ed. Jo Ann Boydston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81) 297.
是探究,而不是反映,这就是杜威实验主义既不同于先验主义、也不同于佩里经验主义,当然也不同于我国价值论研究非常重要的一点。杜威所说的探究是指“一套用来处理或解决问题情境的操作”。(47)杜威著,傅统先译,童世骏校: 《确定性的寻求》,第147页。杜威说:“如果价值就像越橘那样的丰富多产,而越橘又是那么唾手可得,那么,从欣赏而转向批评就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步骤。”其实,“价值就像云的形状那样变幻不定。有价值的东西遭受存在的一切偶然性,而且它们对我们的喜好和趣味漠然无情”。(48)《存在、价值和批评》,The Later Works of John Dewey, Vol.1, ed. Jo Ann Boydston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81) 297.正因如此,为了超越偶然性而“创立和保持更为持久和更为广泛的价值”,我们就必须研究已经获得的价值之所以产生的各种条件。以上两点构成了杜威对直接价值的理解。杜威实验主义价值论所重视的是由价值判断所创造的价值,可以将此称为“间接价值”。这里所谓的“间接”,是指它需要经过价值判断和由价值判断指导的行动这两个环节才能成为已然。
杜威实验主义价值论所强调的“时间”的重要性在杜威对两类价值的区分中就意味着:在杜威看来,在人类活动的长河中,所谓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的区分只是针对实践情境时间点上的相对区分。就其实质而言,它们都是价值判断的结果。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在时间点上,它们对于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功能不同,需要做出的探究不同,需要承担的风险不同。根据当下实践的时间点来判断,直接价值是已然的,而间接价值是未然的。对于每一个时间点而言,已然的都是无法改变而只能利用的,每一个未然都是需要利用已然而谨慎筹划的。因此,对间接价值的探究才是价值论最应该做的事情。至于哪些已然会被作为探究未然的对象,完全取决于这种已然对于未然所具有的作为其条件(terms)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威说:“价值对象只是这样一些对象,它们被判定为拥有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在一种情境中会推动事情向一种确定的结果凡俗地发展。发现一个东西好,并没有将什么归功于或归咎于这个东西。它只意味着要针对这个东西做点儿什么。考虑这个东西究竟是好还是不好,以及它有多好,就是在问它将会怎样像作用力一样对一种行动路线起促进作用。这个价值对象指的是作为被判定为实现这个或那个目的之手段的东西。”(49)M8, p.29.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杜威才说:“并非每一种潜能都意味着价值或有价值的东西,只有那种对于判断未来行动而言具有特殊资格的潜能,才意味着价值或有价值的东西。”(50)M8, p.35.
正是因为对价值做了这样的区分,杜威才将价值判断区分为“关于价值的判断”和“价值判断”。杜威用“关于价值的判断(judgments about values)”这一术语,指称那些事后的报道和陈述。杜威认为,除了这种事后的报道和陈述外还有一类判断,“这类判断专门评估那些尚未存在的价值,并使那些价值产生”。杜威将这类判断称为价值判断,也称为“评价判断”,将形成这一判断的过程称为“评价”。杜威认为,“这类判断专门评估那些尚未存在的价值,并使那些价值产生……这种判断除了将先前存在但现在缺失或不在场的价值带入存在之外,还意味着更多的东西。”(51)杜威著,冯平、鲍奕妍译:《评价和实验知识》,《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经验主义路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9页。
评价可以说是杜威价值论研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在1903年到1949年期间,杜威曾发表过直接以评价为标题的多篇文章,如1918年的《评价的对象》、1922年的《评价与实验知识》、1939年的杜威价值论的唯一一本专著《评价理论》。除此之外,在多种未以评价为标题的论文和著作中,评价问题也是杜威价值论从各个方面进行讨论的问题。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中,杜威提出了贯穿他四十余年价值论研究的关于评价的三个重要的观点:1.评价是一种关于应做什么的判断; 2.评价产生于有问题的情境;3.评价标准是在评价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
在杜威那个时代,对价值和评价的讨论是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在杜威看来,当时 “关于价值和评价的讨论都遭受着一种混淆之苦,即它们受害于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对好的东西与坏的东西的直接的、行动的、非认知的经验;另一种是评价。”(52)M8, p.26.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一文和后来的著述中,对这两种态度的区分构成了杜威讨论评价问题始终保存的一个部分。杜威认为,前一种态度是“一种非实践的、非理智的(non-intellectual)态度”。杜威用“欣赏”和“珍惜”等诸如此类的语词来称谓这种态度。在杜威看来,当人们采取这种态度时,换言之,当人们把他们喜爱和珍惜的某些东西称作价值时,只是重申那些东西是被喜爱的和被珍惜的,“而不是给出喜爱和珍惜它们的理由”。(53)M8, p.27.将这种态度混同于评价,“就给价值判断理论带来了无可救药的混淆”。(54)M8, p.27.而与欣赏、珍惜不同,评价是一种批评过程,是一种判断,是一种以确定“好”为目标的探究活动。“评价判断是关于应做什么的判断,评价是实践判断的一个结论。”(55)M8, p.31.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发现一个东西好,除了反思判断之外,无非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去对待这个东西……采取行动而使当下永恒,喜爱它。这是一种指向这个东西的行动方式”。(56)M8, p.29.而这种行动方式就是在评价中被确定的。“评价所表示的,就是根据它们与其他行动的关系而对它们进行的判断,或者是就它们所属的行为连续体而对它们所进行的判断。”(57)M8, p.30.评价这一探究性活动就意味着我们不再把引起我们情感的东西“看成是一种直接的、自给自足的东西,而是从它所产生之结果的角度而对它加以考量”。(58)M8, p.28.在杜威看来,“在一种‘好’和一种直接经验,与一种被评价的、被判断的‘好’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59)M8, p.29.作为一种探究活动,评价要确定的是未来所要采取的行动——“评价是关于应做什么的判断,评价是实践判断中的一个结论”。(60)M8, p.37.这就是杜威对评价性质的理解。以此为基础,杜威阐述了他对评价发生机制的理解。
在四十余年的价值论研究中,杜威始终强调评价产生于有问题的情境:“只有在对一个过程的延续和终止产生质疑的时候,评价才会发生;只有当行动中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而导致行动犹豫不决时,才会对一个过程的延续和终止产生质疑。”(61)M8, p.34.“除非在一个持续的情境中事物、事情具有一种推进过程的潜能,否则就不会有评价,也不会有价值被创造出来。”(62)M8, p.34.杜威的价值论研究的一个特点,就是始终如一地将现实生活的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在杜威关于评价的理论中最富有创造性、也最具有挑战性的就是他关于评价标准的见解。通常人们都认为评价标准是先于评价而存在的,评价不过是运用这一标准衡量评价对象的过程。评价标准先在于评价、外在于评价,就像度量布的尺子先在于、外在于要度量的布一样不言而喻。诸多哲学也持相同的见解,于是不同哲学间的争论就集中于这个先在于、外在于评价的标准是什么?它来自于天赋(心灵)、天启还是经验?但是,在评价标准是先在于、外在于评价过程这一点上,它们并无分歧。而杜威的价值论所挑战的恰是常识和以往哲学的这个“共识”。杜威说:“人们常常想当然地认为,评价就是将某些固定不变的或者确定的价值应用于一种各种‘好’相互竞争的情境中的一个过程;评价隐含着一种在先的(prior)价值标准,评价就是将各种‘好’与作为最高价值的这一标准进行比较。这一假设需要考查。……因为这一假设使一种关于应做什么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现成价值的应用。”(63)M8, p.36.
杜威关于评价标准的见解根据时间性的不同分成了两个层面。一是就人类活动的连续性而言,“评价标准是在实践判断过程中形成的(formed),或者说,评价标准是在评价过程中形成的”。(64)M8, p.39.它是“在反思性评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东西”。(65)M8, p.40.杜威对评价标准的这一理解可以用他在1922年《评价与实验知识》脚注中的一个提法 “新的法典”(66)杜威著,冯平、鲍奕妍译:《评价和实验知识》,《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经验主义路向》,第167页。来比喻。“新的法典”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这一点在普利策奖获奖者安东尼·刘易斯的获奖著作《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一书所展示的对美国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在美国50年诸多司法审判中所发生的演变可清晰地看到。(67)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
二是就当下正在进行的评价而言,“评价标准是在评价的过程之中确定的(determined),而不是在评价过程之外确定的,因此,不能把评价标准当作支配评价过程的一种现成的东西”。(68)M8, p.39.就这个层面而言,用“新的法典”来比喻并不合适。因为,“新的法典”的确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但是 “新的法典”并不能对当下的审判发挥作用。而杜威的观点是当下评价所使用的标准就是在当下评价的过程中被确定的——一边评价一边确定标准。这是杜威关于评价标准最令人质疑的一点,但它却是与经验最吻合的一点。杜威在这一层面用的是“确定”而不是“形成”。我认为,虽然杜威的用词不同,但核心观点并无本质差异,他所要表达的意思仍然是当下评价的标准是在当下评价活动受到质疑,得到清晰、完善、矫正的,评价活动与评价标准处在一种动态平衡过程中,而非以一种静态固化的标准衡量一个已然的对象。如果我们记住杜威所说的评价是要确定一种所要采取的行动方案,是要找到摆脱现实困境之路,我们就能理解杜威所说的这种动态平衡。
有一个挑战是杜威这种见解需要回答的,即,难道当下的评价活动是在毫无标准的情况下开始的吗?或言,当下评价活动的标准是无中生有的吗?如果我们统合杜威关于评价标准的这两个层面的见解,那么我们得到的回答就是:当下评价活动的评价标准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有中生有”。在进入评价时评价者所采用的是以往评价和实践及其反馈所积淀下来的标准(包括各种各样的规范、价值),但是,即使在进入评价之时评价者就应当将这些标准、规范和价值视为可以被质疑、可以被修正、需要被验证的假设,而不是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即以批评的立场进入批评。
在1922年发表的《评价与实验知识》一文中,杜威进一步论述了他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一文中的观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杜威在延续《评价与实验知识》的观点之外,提出并阐释了“评价判断是复合的”观点。他指出评价判断包括三个层次:关于事实和原则的一系列判断;关于应该采取一种行动的这个结论;关于要创造的价值的判断。他说,在判断一个行动的效用时,我们利用了关于以前价值的判断。但是,以前的价值对于当下这个新情境而言,其价值是未确定的,最多也只能是假设的。(69)杜威著,冯平、鲍奕妍译:《评价和实验知识》,《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经验主义路向》,第160页。在1929年发表的《确定性的寻求》一书的第10章“善的构成”中,杜威更加透彻地表达了他关于评价标准的这一见解:“由于把实验法从物理学移用于人事方面所产生的第三个重要的变化是有关于标准、原则、规范的重要性的问题。随着这种转移,我们就会把标准、原则、规范以及关于善的一切信条、信念等等当作是假设。它们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东西;我们会把它们当作是理智的工具,有待施行后的后果来加以验证和肯定(甚至于改变)。它们再不装作是一些最后的东西了——那是独断主义的终极根源。使人惊奇而纳闷的,是人类徒然花费了如此的精力(以血肉和精神为武器),为宗教、道德和政治的信条的真理而战斗;而不肯花费一些精力努力实行这些信条从而验证它们。……把标准、原则、规范等当作假设的这种变化,就会破除这种不容异端和狂热盲信的情况。”杜威认为,“这种转变不仅意味着,人们应该负责实行他公认他所信仰的东西;这还是一种旧的说法。它还要求更进一步。任何信仰本身都是试验性质的,都是假设性质的;我们不仅要实行信仰,而且要参照它所具有的指导行动的作用来构成信仰。因此,信仰不是我们偶然从世界上拾起来,然后严格遵守的一件最后的东西。当我们认识到信仰是一种工具,仅仅是一种工具,一种具有指导作用的工具时,我们将来在构成信仰时的精心谨慎,当不亚于今日工艺领域中制造精密工具时的精心谨慎”。(70)杜威著,傅统先译,童世骏译: 《确定性的寻求》,第178页。之所以如此长段地引用杜威的原文,是因为我认为这就是杜威从《实践判断的逻辑》起历经14年而得出的、此后再没有改变的关于评价标准问题最精彩的见解。
总之,杜威《实践判断的逻辑》一文确立了他价值论研究的纲要,奠定了回答“关于目的、计划、措施和政策等真正的有根据的命题是否可能?”这一问题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批判性思维、探究式思维就是杜威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中所确立的实验主义价值论的方法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