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现状及发展对策

2019-03-22 21:21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保障体系体育运动

孙 强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部,安徽滁州239000)

科技和教育在健康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高校体育教育在全民族健康教育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工作核心是大学生身体健康水平的发展及其终身体育思想的培养。由于体育运动多具有对抗性强、运动量大的特点,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时常发生。据统计,体育运动伤害在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位居首位[2]。学校、教师为了避免运动伤害事故,在体育教育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弱化了体育运动中最核心的竞技性、对抗性要素。这与当前国家实施的“健康中国”战略相悖。“健康中国”战略为我国高校体育工作者提供了工作动力及发展方向。本研究着眼于国内外关于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方面的研究,借鉴既有研究成果,提出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构建的策略,期望为我国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

1 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对大学生体育教育和健康的促进

高校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居于学生受伤害事故之首,从全国范围来看,每年涉及体育运动重大伤亡的案例不多,各高校发生的几率也很低,但足以对体育教育工作者形成强大的“震慑”乃至“吓阻”作用。体育教师、领导存在一定程度的对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担忧,从而无形中降低了对体育活动品质的要求。这种现象源于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的缺失。健全的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一方面能打破体育教师的思想桎梏,激发执教热情,有效消除职业倦怠,真正回归体育本质,加强运动技能与身体素质练习,对强化体育课与课外活动、增强大学生身体素质、激发体育精神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切实掌握完整、高水平的运动技能,能有效提升参与运动的兴趣,进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终身体育”行为。

2 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现状

2.1 部分发达国家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现状

美国高校在体育课外运动、体育课间采取的伤害预防措施有体育馆设施应保障安全性、竞赛者应合理分组、对参加活动学生身心状况进行监控、体育卫生安全巡查、体育活动(训练)应充分指导等[3]。在法律层面,法院认为体育教师必须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学生,其范围包括教学、监督管理及提供紧急治疗措施等[4],若因为预防不当而造成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则追究为体育教育者的管理责任。在保障方面,美国高校采取的措施鲜明地体现在各级各类体育保险上,如大学橄榄球比赛保险、高校篮球全明星比赛保险及大学体育保险等,涵盖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和课上、课下体育活动;其体育保险以丰富的险种供在校大学生根据自身体育运动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具有极为广泛的受众面。体育保险在美国高校得到普及,得益于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以及医疗救助保障体制,有力地促进高校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日本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预防、救助方面的做法有:(1)注重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现行法律诸如《体育振兴法》《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日本学校安全法》等[2]对高校体育运动伤害进行法理上的规范。(2)注重伤害事故的统计。日本每年会对全国校园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进行详细的统计,并将事故的成因、伤害情况、赔偿情况公诸于社会。(3)建立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补偿制度主要通过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来实现,例如体育安全保险、学校灾害互助保险、都道府县立学校管理者赔偿责任保险等[2]。(4)体育保险涵盖面广。日本高校体育保险涵盖了学生在校内的各种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中、课外体育活动、校园内大型活动、校园体育赛事以及上学、放学的途中活动,涉及面很广。(5)保险金筹措渠道多样。各类体育保险是由财团法人和国内外学生中心同损害保险会社缔结契约[5]。日本学校体育保险大都突出补偿性、保险性、互济性和公益性,涵盖学校、体育教育管理者、学生三方,有效转移了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者的风险。除此之外,日本高校普遍成立了区域校医联盟,有效疏通了体育运动伤害保障措施的中间环节。

加拿大对高校体育运动伤害的防范主要通过加强体育教师的责任管理来实现。基于体育教师的职业特点,法律认定体育教师应当承担更高的义务;体育教师在场的体育活动,例如体育课中、课外体育活动,与学校共同担负监管责任,对运动项目特点、学生健康状况、场地设施等必须有足够的了解,对可以预见的危险必须加以制止与纠正。其保障措施主要为及时有效的急救体制和专业的教育保险公司(如加拿大最大的大学互惠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赔偿,以降低体育教师和学校面临的风险[2]。

部分发达国家高校的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各具特色,概括起来体现出如下特点:(1)注重立法,从法律层面规范学生运动伤害责任的划分,突出学校、体育教师的责任范围与内容,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实行;(2)风险化解方式均以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予以支撑;(3)体育保险的购买具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和一定的公益性;(4)重视体育教师紧急救护能力的培养,并与附近医疗机构建立救护机制。

2.2 我国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研究现状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及对学校、体育教师产生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校体育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已引起国内研究者的关注,其研究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2.2.1 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与保障方面

在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方面,高校应成立体育运动安全机构,加强学生体检监管,强化体育教师的“注意责任”以及注重体育教育过程的安全环节;在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保障体系方面,建议对学校体育安全进行立法,体育伤害的责任划分应细化且向被告方(学校、体育教师)进行利益倾斜[6-9]。

2.2.2 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法理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献[10-13]均通过大量的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卷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认为《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责任划分的办法不适应完全具有独立行为的成年高校学生,对校方、体育教师、学生三方的责任性质、法理、赔偿等方面没有明确指出。

2.2.3 体育保险方面的研究

基于体育运动的高风险,有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高校体育工作发展的需要,构建高校多元体育保险机制(如专门的体育院系保险机制)[14-16]。较之国外,我国高校在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方面的研究和实施十分贫乏,停留在论证阶段且不成体系,这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高等教育顶层设计有一定关系。

3 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发展对策

3.1 建立高校体育运动安全法

资料显示,我国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的方法大都欠妥,与国外差距十分明显;现行的相关制度、法律、办法均无法适应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殊性。我国高校的体育教育工作应注重顶层设计,迫切需要建立高校体育运动安全法,明确学校、体育教师、学生三方责任的划分以及学校、体育教师的义务,从法理层面梳理清晰。

3.2 创建高校体育运动安全职能机构

高校体育教育要充分解放体育教师的手脚,使其全身心投入体育教研、科研以及实际教学活动中去。因此,高校应组建专门性的体育运动安全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大学生运动安全事宜,如监督体育教师教学活动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保持与结对医院急救中心的通畅联络等。此举一方面可释放体育教师的思想压力,有助于其大胆创新深化体育教学工作,另一方面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及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3.3 建立顺畅、及时的医护救治机制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首要的是对受害学生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护。这需要建立学校与医院之间的顺畅联络与协作机制,减少繁杂的就医中间环节,使学生能得到及时的救护。

3.4 建立完善的体育保险支持体系

高校现行的医保存在手续复杂、用药限制、医费报销周期长、医费报销比例低且对重大伤残不具有赔偿功能等弊端。不同的体育运动项目特征迥异,风险性系数等级不同,且运动风险大都难以监控。鉴于此,高校体育工作应引入体育保险,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支持,保障体育保险的强制性与一定程度的公益性;在充分调研高校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后,设置种类齐全、针对性强的险种。

4 结语

国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有效的预防、保障体系,有力地促进了高校体育教育的发展。我国高校在此方面处于落后状态,应受到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预防、保障体系的构建属于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均需细致的实地调研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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