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纳税人需求视角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路径研究

2019-03-22 13:14周仕雅
财政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税务局办税税务机关

周仕雅

内容提要:始于纳税人需求,是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的初心和动力。在电子税务局建设实践中,税务机关居于主导地位,整体架构、系统开发和迭代更新均由税务机关内部提出并实现。这一传统的建设开发方式,使得当前电子税务局更多地体现了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核算等方面的意志,纳税人合理需求的响应和满足存在滞后。本文从基于纳税人需求的视角,梳理和审视电子税务局建设在需求管理上的现状和问题,结合OECD国家电子税务服务发展经验,提出实现纳税人需求和供给动态平衡的电子税务局发展路径。

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攀升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纳税人数量和税额持续增长,纳税人运营模式呈现多元化,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化,对纳税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日益增长,体现为高标准和个性化。在税务机关人财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全面加强电子税务局建设,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解决纳税服务需求和供给结构性失衡问题的有效路径。

一、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明确电子税务局建设方向

(一)厘清纳税服务需求边界,奠定电子税务局建设基石

纳税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应当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对纳税人需求的分类,一般可分为正当和非正当两类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8号)。,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超越现实资源和条件,反映事实不清的需求视为非正当需求,其余视为正当需求。然而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对税务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纳税人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需求,与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需求,两个概念并非完全重合,前者不仅覆盖后者,外延也要大得多。譬如纳税人提出一项高端涉税服务需求,专门为某特定大企业建立内部税务管理系统与电子税务局系统接口,税务机关动员行政资源可以完成。但作为公共服务的纳税服务,应当是普遍性、基础性的服务,高端涉税服务需求虽然属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需求”,也应由市场来满足。税务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共产品理论厘清纳税服务需求边界,不仅会自我扩权,增大行政成本,而且会压缩涉税中介服务的市场空间,并干扰纳税人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纳税人为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合法合理需求,是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范围。超越这一边界,则属于市场提供服务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等14项权利,承担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等10项义务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因此,纳税人围绕这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产生的正当需求,就是纳税服务需求的边界。电子税务局建设,就是要响应和满足纳税服务需求。纳税服务需求边界的厘清,也为电子税务局建设划清了边界。形象地说,电子税务局这座“互联网虚拟税务大楼”,不是无边无际的,它的地基范围就是“保障纳税人行使14项法定权利、履行10项法定义务”。

(二)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搭建电子税务局建设框架

相较于实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可以大大降低税务部门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这不仅是各界共识,也已被实践所证明。因此,税务机关推广以电子税务局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为补的新型办税模式,得到了纳税人的认可和欢迎。同样,不断改进电子税务局本身,可以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心理成本等税收遵从成本。当前,电子税务局建设的重点是从税务机关角度,把各类税收业务从办税服务厅“搬迁”到电子税务局。在这一过程中,也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关注电子税务局的功能需求度、开发迭代度和开放协作度。功能需求度,指纳税人对电子税务局各项功能的需要程度。电子税务局应当功能全面,但不同类型纳税人对各项功能的使用频率和关注程度是不一的。如电子税务局可以根据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自然人等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界面显示内容上作针对性区分,满足个性化需求。这要求电子税务局设计者和开发者具备强烈的用户感,在系统的简洁性和操作的便捷性上投入更多精力。开发迭代度,指纳税人所需的电子税务局系统更新换代的速度、灵活度和冗余度。电子税务局具有互联网平台本身的特性,单点更新或者整体迭代的速度不仅要跟上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化速度,还要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电子税务局目前由各省自行开发,今后将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管理平台。从税务机关便于管理的角度看,电子税务局平台功能要迁就征管服务水平相对落后地区。如东部某省目前从技术和条件上可以实现社保费退费全程网上办理,但为了保证各地操作一致性,依旧采用通过财政途径退社保费的方法。从满足纳税人需求的角度看,落后地区应借助电子税务局平台的先进功能实现征管服务水平的跃升,并且要鼓励先进地区试点创新,形成内部竞争、不断创新的灵活机制。开放协作度,指纳税人作为法人或公民,需要电子税务局作为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一部分,实现与其他政府部门甚至银行等社会机构电子系统数据交换和协同运作,从而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提供公共服务。互联、互通、共治、共享是互联网的本质,电子税务局也不例外。电子税务局建设需要利用平台既有的税收大数据优势,进行横向或纵向的合作,使参与合作的各方都能获取更大收益。简言之,建成和推广电子税务局可以一次性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从功能需求度、开发迭代度和开放协作度着手,建好和改进电子税务局可以持续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三)实施纳税人需求科学管理,明晰电子税务局建设功能

当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依法行使纳税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时,涉及到法律、政策、程序以及其他问题时,对税务机关会提出各类具体需求。同时,纳税人在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也会向税务机关提出涉及电子税务局的需求。譬如,上门办理某一事项,建议今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网上办理等。纳税人需求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对同一事项,不同类型、规模、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需求存在差别;对同一纳税人,在各个纳税环节的需求也存在差异。具有动态性的特点:服务需求量的增减,既与纳税人本身有关,也与税务机关服务水平相关;而一项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后,不仅会产生新的需求,各项需求的相对重要性也会产生变化。具有模糊性的特点:纳税人往往没有清晰、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具体需求,仅提出粗略的方向,甚至出于条件限制或各种因素考虑,不直接向税务机关表达真实需求,导致需求上的信息不对称。考虑到纳税人需求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卡诺模型①卡诺(KANO)模型是东京理工大学教授狩野纪昭发明的对用户需求分类和优先排序的工具,以分析用户需求对用户满意的影响为基础,体现了产品性能和用户满意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将需求区分为基本型、期望型、潜在型、无关型,从重要性和满意度两个方面,制定不同的服务改进策略。而在大数据时代,及时采集、动态分析纳税人需求的最佳平台,就是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不仅可以将各个渠道采集的纳税人需求进行汇总,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对纳税人办税痕迹的大数据分析,掌握纳税人潜在型需求,区分无关型需求,并且在服务改进措施实施后,对纳税人满意度进行实时跟踪分析,形成需求的闭环管理,从而真正实现对纳税人需求的科学管理。

二、从纳税人视角审视当前电子税务局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税务局服务需求管理体系的缺失

1.在需求征集上: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将需求征集类型分为全面、日常和专项征集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8号)。,都由税务机关发起。然而,仅依靠这些主动征集方式,不足以全面准确地反映纳税人需求。事实上,电子税务局数据中办税习惯痕迹、咨询查询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均反映了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目前却没有转换为需求数据。譬如当前作为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主渠道的12366服务热线,对咨询投诉的分类记录、分析整理还处于简单传统的人工处理阶段,重处理而轻记录,未能有效发挥数据作用。需求征集渠道虽多,却广泛而零散;需求采集信息量虽大,却粗略而滞后。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机构职能尚未随电子税务局发展而调整,对纳税服务需求,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既缺少采集分析的专业化团队,又缺少规范可行的常态化征集机制,电子税务局也没有建立包括实体渠道采集到的信息在内的需求管理数据库。

2.在需求分析上:对纳税人需求的分析,也处于简单、个别的定性分析阶段,没有开展全面、系统、动态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处理。也就是说,对海量数据的搜集、对关联数据的定义、对表面需求与内在需求的识别、对需求顺位的排序当前都无从谈起。譬如在税收宣传上,由于分析能力的缺乏,税务机关目前主要采取普遍性、地域性宣传,缺少针对企业具体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的自动推送、个性化宣传。

3.在需求响应上:税务机关在响应纳税人需求时,由于缺少顶层设计,主要还是依靠一线基层单位或者单个内部部门来解决,因而偏重个案处理,对服务需求的深层次挖掘不够,很少把解决个案的经验转化为改进服务的制度,造成需求响应的碎片化。可以说,以“采集—分析—响应—改进”为主要流程的纳税人需求管理闭环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由于需求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经常出现服务供需错配。税务机关力推的创新服务举措可能“叫好不叫座”,甚至加重了基层以及纳税人的负担,而纳税人真正需要的服务项目可能并未被列入服务的重点,满意度没有得到实质提升。只有利用电子税务局建立健全服务需求管理体系,对需求进行精准分析和快速响应,才能真正抓住纳税人办税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实现服务效率与成本控制的最优化。

(二)电子税务局服务资源系统集成的不足

随着各地电子税务局建设进程的加快,税收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进展顺利,纳税人端使用的各类办税软件也得到了初步清理,然而电子税务局服务资源的集成仍显不足。

1.电子税务局自身系统集成不够完善。在形式上,纳税人端尚未完全实现一个端口进入,个别办税软件未整合进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功能单一,全业务远未实现。而在实质上,网上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征纳沟通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系统,仍然存在各自为政、系统分散、数据隔离、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电子税务局数据的集成统一和大数据运算分析。即便是单个平台如网上办税服务厅,由于各功能模块由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头负责,整体性考虑不足,导致传输速度慢、网络时有故障,影响了网络申报体验。

2.电子税务局与税收业务融合不够深入。当前电子税务局在申报征收、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纳税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风险提醒等方面作为有限。譬如,如果对非涉密且有明确流转期限的办税事项通过电子税务局将整个流转过程对相关纳税人公开,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对办税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除了催报催缴等简单提示,电子税务局如果通过税收数据的智能化分析,对纳税人涉税风险进行预先提醒,可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3.电子税务局数据共享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机关内部,各地各层级税收数据库共享不足,“数据孤岛”现象比较普遍,影响对跨区域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电子税务局与其他政府机关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难点问题,形成纳税服务的盲区,没有充分发挥电子政务服务互联互通的优势。需要加快推进与公安、教育、卫生、民政、金融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另外,由于涉及数据安全保密等问题,电子税务局与支付宝、微信、钉钉等企业软件平台合作开发办税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电子税务局服务未来发展规划的粗放

1.从电子政务整体规划来看,电子税务局建设与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子税务局既是税务机关推进税务现代化的创新举措,更是政府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子税务局建设必须在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框架下开展,才能避免各自为政和盲目开发造成的软件不兼容、数据不统一、信息不共享的问题。由于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和电子税务建设进度的领先性,电子税务局在与数字政府整体建设的初步衔接中已经暴露了一些问题。譬如12366服务热线与政府统一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衔接,两者各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流程和平台,因此全面对接需要调整适应,而信息化建设较慢的部门反而更容易被纳入政府统一平台。

2.从税收数字化转型规划来看,电子税务局建设需要放在数字管税平台建设的核心位置。囿于传统的管理机制,当前税务机关数字管税平台依然是“分条切块”开发,譬如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牵头开发业务生产系统,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开发电子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开发大数据决策分析平台,综合部门牵头开发内部电子工作平台等等。这样的开发方式,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个平台之间的衔接问题,特别是不能把纳税服务理念贯彻到数字管税的全领域、全过程。

3.从电子税务局建设自身规划来看,建设开发的前瞻性和灵活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服务需求管理体系的缺失,电子税务局建设自身规划注重顶层设计,强调一体化和标准化,虽然避免了低水平重复建设,但对纳税人个性化需求、用户体验关注较少。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划制订上更加开放,提高纳税人参与度,广泛征求意见。并且应当尊重电子税务局作为互联网产品的规律性,在新版本的开发和测试阶段,尽早让纳税人介入,根据用户反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三、OECD国家电子税务服务发展的借鉴

(一)OECD国家电子税务服务的主要做法

1.利用多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新加坡电子税务开启“用户体验设计(User Experience Design)”项目,邀请部分纳税人参与电子税务局使用测试,并提供反馈。并且OECD多个国家都在电子税务局APP上开设了意见反馈模块,以及时征求纳税人意见。

2.利用大数据分析纳税人需求。大数据分析使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理解纳税人的需求,并且预测纳税人的行为模式,以提供满意度更高的服务。澳大利亚税务局已启动“智慧数据(Smarter Data)”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数据管理。并且OECD各国,如:英国、新西兰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为纳税人建立个人税务档案,以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

3.利用高科技响应纳税人需求。科技的颠覆性发展带来纳税人沟通方式的改变,传统的邮件和书信逐渐被短消息和即时推送取代,为顺应纳税人沟通方式新需求,OECD国家电子税务局积极寻求与纳税人沟通方式的改变。新加坡电子税务局早就利用短信服务(SMS)来提示纳税人申报时间。不仅如此,科技的高速发展还带来纳税人对税务信息透明度和及时度要求的提高。在澳大利亚电子税务局“我的抵减(myDeductions)”模块中,纳税人可以及时地查阅和修改抵减项目信息。印度电子税务局和俄罗斯电子税务局也提供了类似服务。信息的高透明度和实时性带来纳税人对电子税务平台信任度和满意度的提高。此外,移动终端的高速普及使纳税人对移动在线办税的需求提高。澳大利亚电子税务局早在2013年就将手机税务APP投入使用。新加坡税务局以“用户体验设计(User Experience Design)”为准则研究开发掌上电子税务局。韩国电子税务局APP也早已应用于安卓和苹果手机系统中。

(二)OECD国家电子税务服务发展阶段

OECD国家电子税务发展主要可以概括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信息提供为主,在电子税务局官网上提供最新税收政策的文件和相关政策解答;第二个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还会在电子税务局对热点问题进行答疑并开展税收调查;第三个阶段以在线支付为主,支付和退税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进行,且纳税人可以在线查询相关信息;第四个阶段以服务全天候化为主,税务部门职责分配合理,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已经电子化并可以全天候办理;第五个阶段以纳税人的参与为主,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意见反馈,并由专人处理。

(三)OECD国家电子税务服务经验总结

1.发展“合作性”。当前,信息化和数字化对电子税务局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电子税务局以“信息共享化”为着力点,努力实现服务最优化,漏税风险最小化。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早就与银行合作,将银行提供的信用卡与储蓄卡流水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对比分析,找出异常税收申报,至2016年,HMRC已经查出3725例异常税款,收回税款35000000英镑。新加坡税务局联合企业为纳税人个税申报提供“零填报服务(No-Filing Service)”,从第三方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数据使申报准确性得到提高。据2015年调查显示,高于96%的纳税人对该服务表示满意。丹麦电子税务局直接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发送给银行,提高贷款申请效率与证明的真实性。

2.技术“先进性”。由于信息数据化和电子设备普及化,为打造“智慧税务”服务平台,各个国家在过去5年内对电子税务局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以瑞典为例,2016年,瑞典税务机关增强对网上支付系统安全性投入,使税款在线支付成功率得到提高。芬兰税务机关组建研发团队,历时6年成功将在线服务平台COTS(commercial off-the-shelf)于2019年全面投入应用,简化的税收申报手续与友好度提升的应用界面为纳税人带来便利。芬兰税务局将打造电子税务局作为首要目标,预计到2020年,实现所有业务在线办理。

3.数据“导向性”。数据低存储成本和数据分析技术不断升级带来数据管理重点的改变。传统的数据管理重点是数据的安全性,现在,各国电子税务局将目光聚焦在数据管理的高效性,而数据管理的高效性可以带来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税务管理的高效性。澳大利亚电子税务局大数据研究开发税收风险分析模型“最亲密的邻居(Nearest Neighbour)”于2016年被应用于个体工商户“我的税收(myTax)”税收申报系统,该模型可准确识别异常税费申报,降低税款流失风险。同样,加拿大税务局于2017年建立税收风险分析系统(Integrated Risk Assessment System),该系统基于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风险评估与评级,税务局只需重点关注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从而带来税收资源的优化与管理负担的降低。

四、实现纳税人需求和供给动态平衡的电子税务局发展路径

(一)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电子税务局服务需求管理体系

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子税务局需求管理体系,通过全面采集分析,探索建立纳税人需求数据库,从而动态、系统、准确地掌握纳税人需求,重塑电子税务局乃至整个税务机关的产品、流程和服务,对服务实际效果加以跟踪评估,建立起需求采集、分析、响应、评价的闭合回路,确保纳税服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且明确未来服务发展方向。

1.整合需求采集渠道。以现有征纳沟通平台为基础,拓展功能,将12366咨询、网站咨询、网络舆情、实体办税厅咨询、税企沟通会、投诉举报处理、稽查案件反馈、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记录等各个渠道采集的纳税人需求全部纳入在内。

2.规范各类需求信息。对需求的类型、内容等数据项逐项定义,统一口径和标准,避免以往因级别、地区、类别、年度差异而造成的需求调查标准不一、无法归集的问题,量化需求数据,为后期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3.建立需求数据库。利用电子税务局建立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纳税人办税各个环节的需求数据库,从纳税人身份和需求类别两个维度对所有需求进行细分。

4.建立需求分析模型。探索建立需求分析指标体系,对共性需求,分析提炼近期需求重点和动态趋势,作为税务机关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对个性需求,通过数据智能分析,为具体纳税人画出需求画像,提出点对点的个性化服务改进建议。

5.建立分级分类响应机制。对纳税人需求强烈、影响满意度的重要共性问题,由专门团队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对需要接触解决的个案问题,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专人处理。对非接触状态下能够处理的共性和个性需求,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特定纳税人精准推送相关信息。

6.建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从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两个维度,细化相关指标,通过意见反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对纳税服务绩效进行全方位考评,最终反馈到需求数据库再造需求,达到不断提升的目标。

(二)构建云平台基础上电子税务局服务资源互动系统

新一代电子税务局,应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5G网络等信息技术,不仅实现税收业务功能的全覆盖,更要实现所有涉税数据实时互通、智能分析。

1.实现全面查询功能。根据纳税人身份即纳税人识别号,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非涉密的全部经济活动信息,其中,纳税信息由电子税务局自身提供,第三方信息从数字政府统一的公共服务数据库抓取。

2.实现预填报功能。电子税务局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全部经济活动信息进行智能分析,自动预先填写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推送纳税人后由纳税人审核确认,完成申报并在线缴税。

3.实现个性化税务信息推送。在纳税人主动定制或同意电子税务局获取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身份、行业、地域、规模分类、申报基础资料、电子税务局日常咨询问答情况以及纳税人日常点击浏览关键词进行大数据分析,从而精准分类构建“纳税人画像”,预测纳税人下一步行为,及时掌握纳税人不同阶段的税务信息需求,从而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税务信息定制服务。

4.实现智能风险提示。当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或发起申请事项后,电子税务局根据预先给定的审核标准进行智能审核,符合标准数值或条件的予以通过,明显不符合的由系统自动告知不通过理由,无须等待人工审核或事后处罚。

5.实现全面移动办税。扩展移动办税APP功能,实现业务全覆盖,并根据移动端使用特点,突出常用功能,优化界面操作。

6.实现VR虚拟办税。电子税务局通过与实体办税厅综合管理系统的对接,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对实体办税厅进行实时查询、预约取号;另一方面,纳税人对审批类业务,可申请实体办税厅远程坐席通过网络实时视频提供资料审核和协助操作服务。

7.实现智能咨询功能。将大数据智能咨询与人工咨询相结合,当大数据咨询不能满足纳税人需求时,系统自动关联到人工咨询对话内容,将新种类的解答归集到系统,实时充实智能咨询功能。

8.实现智能纳税信用管理。通过对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要素的数据进行全面汇总分析,降低人为因素干扰,提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精准度,并且开展实时动态评价,自动调整纳税人信用等级,使信用等级更能反映纳税人遵从度现状。对监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风险点,实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风险预警,变事后惩戒为事先提醒,更好地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三)形成互联网+框架下电子税务局服务阶段发展规划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充分考虑整体税收发展环境,包括电子政务相关立法进程、5G等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等,制订电子税务局中长期建设规划。

1.从全国层面来看:应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明确建设原则和重点领域,加快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化解信息系统建设“烟囱林立、处处孤岛”的弊端。

2.从省级层面来看: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成效,以纳税人为中心,以解决纳税人办税的痛点、堵点和税务机关管理的难点为主攻方向,突出场景化应用,再造数字化流程,增强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3.在对内组织结构上:税务机构设置要围绕电子税务局建设进行适当调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虽然国税地税机构得到合并,但仍存在层级较多、分工太细等问题。目前,电子税务局与实体税务局处于并存提供服务的阶段,随着电子税务局建设的深化,电子税务局将在部分业务上对实体税务局实现替代。随着绝大多数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和在线咨询,实体办税服务厅数量可以大幅减少,仅作为电子税务局的必要补充。因而一线税务所、税务分局数量也可以随之大量减并。随着电子税务局数据在省级集中或全国区域集中,税务机关也可以在管理层级上实现进一步扁平化。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也将进行调整,征收管理、收入核算和纳税服务主要依托电子税务局运作,风险管理和稽查在电子税务局数据处理和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作,相关工作流程也需随之再造。

4.在对外信息整合上:电子税务局要围绕数字政府建设实现部门信息交换应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发挥数据资源“永不消耗”、效用“几何叠加”特性,最大限度共享和应用涉税数据。加快建立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清单,并规范涉税信息交换流程和格式,实现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标识,向政府平台提供标准化的各类市场主体特定涉税信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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