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凌晨,罗丹丹
(1.长春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32;2.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吉林 长春 130032)
中华文明底蕴深厚,孝道文化源远流长,世世代代润泽国人的心灵。金代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摒弃原有习俗,接受儒家孝道思想,在社会上大力提倡孝亲教育。
孝道作为伦理纲常中最为重要的一种道德规范,对家庭的和睦乃至国家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孝道观念源远流长,早在《诗经》中便有“哀哀父母,生我劬劳”[1]之语。《论语》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2]56;《孟子》云:“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2]296;《孝经》云:“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其致其严。五备也,然后能事亲。”[3]53
中国古代社会以王权为核心,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是其鲜明特点,故“孝”必然会被导向政治伦理发展之路。孝的理论体系在先秦时期已出现政治化色彩的萌芽。孝在现实生活中被演化成一种社会规范,即孝道,从而使单纯的孝与“忠”相联系。《孝经》认为“孝”是道德的根本依据,是各个阶层都应遵从的准则。统治者认为,孝能够治理天下,“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3]36。孝道不仅是睦百姓、顺天下的至德要道,也是子女的亲情人伦关怀,“始于事亲,忠于事君,终于立身”[4]3-4。故而,“孝道”为历代中原王朝所传承。
金代统治者注意到,孝道思想是中原地区一切人际关系得以展开的精神基础和实践起点,也是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根本核心,对民众的生活方式均有重大影响,在汉族民众中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故女真统治者开始接受儒家思想,将推行孝亲教育作为统治汉地的一种重要手段。
为更好地在统治地区推行孝道思想,金代统治者借鉴前朝经验,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育举措。
金世宗认为,“凡士民之孝弟姻睦者举而用之,其不顾廉耻无行之人则教戒之,不悛者则加惩罚。”[5]卷8,187金章宗也认为,“孝义之人素行己备,稍可用即当用之。……可检勘前后所申孝义之人,如有可用者,可具以闻。”[5]卷9,220明昌三年(1192),金章宗“诏赐棣州孝子刘瑜、锦州孝子刘庆佑绢、粟,旌其门闾,复其身”[5]卷9,220,后又“诏云内孝子孟兴绢十六匹、粟二十石”[5]卷9,221,甚至“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舅姑割股者,并委所属申覆朝廷,官支绢五匹、羊两羫、酒两瓶,以劝孝悌。”[6]502割股之事始见于《庄子·盗跖篇》:“介之推至忠也,自割其股以食文公”[7]。介之推割股的行为发生在晋文公流亡落难时,目的是为人主尽忠。继介之推之后的割股者是隋代晋陵人陈杲仁。《全唐文》载,“公(陈杲仁)事后亲,亲病须肉,时属禁屠,肉不可致,公乃割股以充羹。”[8]卷915,9532与介之推不同,陈杲仁割股的目的是为孝亲疗疾。由于广大民众迷信割股可以为亲人疗疾,唐代割股之风益兴盛,进而演变为一种民俗,并逐渐为封建统治者所褒奖。
在金代,因孝行而升迁者不乏其人。如明昌三年(1192),“以有司奏宁海州文登县王震孝行,以尝业进士,并试其文,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注教授一等职任”[5]卷9,222,“益都府举王枢博学善书,事亲至孝。敕(其)同进士出身,并附王泽榜”[5]卷9,224。
此外,金代统治者还从孝悌教育的角度出发,提倡几世同居,并进行旌表嘉奖,给予免除赋役的赏赐。“三代同居孝义之家,委所属申覆朝廷,旌表门闾,仍免户下三年差发”。[6]502
金代统治者采取多种方式为臣下孝养亲老提供便利和帮助。如海陵王诏令“石抹荣外任时携母同行,以便奉养,仍赐给钱万贯”[5]卷91,2027;金世宗以韩铎年高母老,“特与之便郡以奉养母亲”[5]卷91,2027;金章宗以张万公之母老迈,“特畀乡郡,以遂孝养”[5]卷95,2103;李晏告老归乡后,金章宗特授其子李仲略为泽州刺史以便禄养[5]卷96,2128;金哀宗任命“石抹嵩为应奉翰林文字,以便奉养其父”[5]卷114,2519。在金代,因为养亲而辞官者也大有人在。如金熙宗时期的蒲察通“因其父年老而辞官”[5]卷95,2105,金世宗时期的萧贡也舍弃官职而回乡奉老[5]卷105,2320。
父母去世,官员可以有丧葬、忌日和丁忧之假,以表达对亲人的缅怀。金代政府对此形成制度化管理。海陵贞元元年(1153),“命内外官闻大功以上丧,止给当日假,若父母丧,听给假三日,著为令。”[5]卷5,101金世宗大定八年(1168),“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5]卷6,141。明昌元年(1190),“制内外官并诸局承应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并给假一日。”[5]卷9,214泰和三年(1203),“定诸职官省亲拜墓给假例。”[5]卷11,260“省亲”是为健在的长辈尽孝,而“拜墓”是对已经过世的老人进行祭奠。金章宗为孝亲教育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社会风尚的良性发展。明昌元年(1190),“制内外官并诸局承应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并给假一日。”[5]卷9,214泰和三年(1203),“定诸职官省亲拜墓给假例。”[5]卷11,260泰和五年(1205),“制司属丞凡遭父母丧止给卒哭假,为永制。”[5]卷12,271金代政府虽然对行孝举措没有形成条例性管理,但对丁忧丧葬还是有明确规定的。
金代政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人的利益,对不孝行为进行惩戒。如有针对养老的法律,“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远游至经岁者,甚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轻。其考前律,再议以闻。”[5]卷12,274“父母在,不远游”[9]。政府还制定了“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5]卷11,254,并将对父母进行诅咒之人予以重罚[10]120。另外,“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三等。”这属于“男入不孝”“妇入不义”之行为[10]89。金代政府针对该行为有“徒二年”之规定,使年迈者能够被子孙孝养。
金代政府对僧道群体是否应尽孝道也有明文规定。尚书省于明昌三年(1192)上奏,“言事者谓,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坏风俗,莫此为甚。礼官言唐开元二年敕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自今以后并听拜父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等以为宜依典故行之。”[5]卷9,221制令同意。可见金朝摒弃了辽朝过度崇佛的弊端,以传统的孝道思想对僧道群体予以伦理约束。
金代统治者通过大力提倡孝亲教育,实现了移孝于忠的目的。孝亲与忠君互为表里,孝的作用逐渐政治化和社会化。以孝事父的延伸等同以忠事君,利于维护统治,成为维护君主和宗法等级的有效工具。在金代,“公卿大夫居其位,食其禄,国家有难,在朝者死其官,守郡邑者死城郭,治军旅者死行阵,市井草野之臣发愤而死。”[5]卷121,2633
《金史·孝友传》中多有关于孝悌之行的记载。“孝友以至行传于历代之史,劭农、兴孝之教不废于历代之政,孝弟、力田自汉以来有其科。”[5]卷127,2745金世宗认为,“善人之行,莫大于孝,亦由教而后能。”[5]卷89,1984-1985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孝道得以在社会上盛行。如,“聂大中之先,廉孝传家,士之称家风者归焉”[11];“奉直赵君教诲子弟,以孝弟忠信为根本”[12]1431;“薛继先事母孝,子纯孝有父风”[13];“聂元吉女三人,长嫁进士张伯豪,孝友有父风”[12]1424。
金代统治者对孝亲教育的倡导,使社会上形成了“教育可行,孝弟可兴矣”[5]卷10,227的良好风尚。到了金代中后期,更是出现“宇内小康,乃正礼乐,修刑法,定管制,典章文物粲然成治规”[5]卷12,285的气象,有力地推动了当时北方广大地区文明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