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昆鹏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0)
浙江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妇女的丈夫林生斌等受害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被告涉及杭州市消防局、物业公司、开发、施工、监理等九家单位,索赔数额共计1.3亿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林生斌等原告以杭州市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杭州市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在浙江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对杭州市消防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就意味着免除了杭州市消防局实施灭火救援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呢?消防救援队伍实施的其他灭火救援行为是否也应当豁免其民事赔偿责任呢?
豁免在本文中指特殊行为主体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作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消防救援队伍,是否也可以基于其特殊的职业风险而享有民事赔偿责任豁免呢?
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豁免是指为控制并制止火灾事故继续发生并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减轻灾害损失,消防救援队伍按照上级命令或者灾情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务行为,免除因该职务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享有灭火救援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豁免的消防救援队伍不仅包括各级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如市级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大队,而且包括具体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豁免不仅包括灭火救援程序性问题,如消防救援队伍接到群众求救后是否及时赶赴灭火救援现场、调集作战力量是否合理有效等内容,而且包括灭火救援实体性问题,如灭火救援方案是否足够科学有效、灭火救援中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正确等内容[1]。
2.1.1 灭火救援任务具有高度复杂性 灭火救援行为需要有一支综合素质好、业务技能强、快速反应的专业化队伍,这也是及时扑救火灾、有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保证。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救援人员不仅要考虑到被扑救物品的种类,还要考虑到被扑救物品的性质,当被扑救物品发生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时,还要做好撤离和再次进攻的准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消防救援人员按照《抢险救援勤务规程》的要求开展救援工作,因救援种类不同,选择的救援程序也是不同的。
2.1.2 灭火救援任务具有高度危险性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局统计,2005—2014年,灭火救援共发生68起消防官兵伤亡事故,造成消防官兵102人死亡,554人受伤,平均每年伤亡66人。仅2015年,我国灭火救援中牺牲的消防官兵就达32人。2005-2015年,因爆炸、中毒、建筑坍塌和被烟火围困牺牲的消防官兵,占牺牲总数的71.2%。其中:爆炸造成的伤亡人数最多,72人,占32.9%;中毒致死36人,占16.49%;建筑坍塌致死34人,占15.5%;被烟火围困致死14人,占6.4%[2]。从这些数据就可以看出,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是十分危险和复杂的,即使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下,还要坚决完成救援任务,工作的危险程度不言而喻。
2.1.3 灭火救援任务具有高度突发性 无论是火灾还是应急救援,无论是危化品泄漏还是交通事故,无论是建筑物倒塌还是自然灾害,都是无法准确预测的突发性事件,其发生时间、地点没有确切的规律,而且往往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灾难,这种事件的突发性对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在时间上提出十分苛刻的要求。只有快速准确地判明灾情,快速正确地下定决心,及时地组织实施,才能控制消灭灾害,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3]。2008年汶川地震破坏地区超过10万平方千米,共造成69227人死亡,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来的非常突然,瞬间就夺去了数万人的生命[4]。为了迅速扑灭各类火灾、快速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消防救援队伍是天天在执勤、时时在战斗,一旦有灾情,快速出动,确保能够随时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力争在最大限度内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
2.2.1 可以让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火灾和事故的发生是由一定的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按照责任自负的民法原理,引起火灾和事故的单位和人应该对该起火灾或者事故承担责任,而不能将矛头指向参加灭火救援战斗的消防救援队伍。如果受害人盲目地这样做了,不仅有违公平正义和责任自负的法学原理,而且将导致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救援工作中陷于“腹背受敌”的窘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2.2.2 可以让群众增强安全意识 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所面临的大多数是责任事故,尤其是火灾,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自己有时也是责任人。大部分火灾原因都是有具体责任人的,而且这些火灾原因多数情况下是由受害人或者与受害人有一定联系的人引起的。在灭火救援工作中,危险已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结果已经产生,消防救援人员灭火救援行为只能缓解或者减轻危害结果。《消防法》第五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5]。由此可见,灭火救援工作应当由全社会、全体国民共同承担的责任而不应当由消防救援队伍单打独斗。
2.2.3 可以让消防员减轻思想顾虑 消防救援队伍是天天在执勤、时时在战斗的纪律队伍,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消防救援队伍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6]。作为“高危职业”的消防救援队伍,其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一直都很大,人民群众不能因为灭火救援行为未达到自己期望的结果就盲目起诉消防救援队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这不仅伤害了消防救援人员的感情,而且进一步增加了消防员的思想顾虑,可能导致消防员灭火救援行为顾虑重重,行动迟缓,更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1.1 符合民事基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7]。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8]。由此可以推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只要是依法履职,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是由引起事故发生的主体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3.1.2 符合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由此可以得知,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灭火救援等职务行为而造成损害的,如果是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消防救援队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或者第三人承担。
3.1.3 符合消防法规定 我国《消防法》第三条、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由此可知,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是没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紧急避险权利的,即使猛烈燃烧的火灾,消防救援队伍也要冒着生命危险去组织火灾扑救,如果火场内部确有人员被困,还要排除万难、想方设法进入火场内部抢救被困人员,作为此项义务的“对价”,法律可以赋予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豁免。
3.2.1 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消防救援队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例 作者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检索方法:全文检索“灭火救援、行为、民事赔偿”,案由是“民事案由”,案件类型是“民事案件”,文书类型是“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当事人是“消防大队”或者“消防支队”,都没有检索到符合条件的民事判决书,也就是说,没有消防救援队伍因灭火救援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2.2 司法案例专栏没有消防救援队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 作者访问了北大法宝网“司法案例”专栏http://210.45.242.12:8000/rwt/PKULAW/https/P75YPLURNN4XZZLYF3SX85B/case/),检索方法:全文以“消防、灭火救援、行为”为关键词,案例发布时间没有限制,共检索到三份案例,一份指导性案例(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两份经典案例(莫焕晶放火、盗窃案和江苏淮安中院判决淮安市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没有一份判决因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不当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由此可以推知,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灭火救援行为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火灾和事故是错综复杂的,也是时时刻刻在变化发展的,世界上没有任何灭火救援教科书可以告诉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员在具体的时间、地点、场合如何精确地应对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消防救援人员的灭火救援行为是灭火救援理论和长期的实战经验相互融合的统一体,其中必然蕴含着个人的主观因素。法律豁免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让消防员减轻思想顾虑,积极参加灭火救援战斗,也可以让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树立责任自负理念,避免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还可以让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切实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