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升
(安阳师范学院 经济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暖问题的关注,尽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存在利益冲突,分歧严重,如何对国家或区域间碳减排责任进行合理、公平地分摊是全球减排行动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开放经济下区域间贸易的存在使得部分商品生产地和消费地出现地域上的分离,在核算区域碳排放量时,将贸易品中的隐含碳归于生产地还是消费地,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因此,在界定区域碳排放责任时面临着碳排放转移的问题,由此产生分摊责任的三种角度: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责任。
第一,生产者角度的观点基于“历史负责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对碳减排责任进行划分,认为历史时期排放越多,承担碳减排责任越重[1]。不过只考虑生产者责任而忽视消费者责任,将导致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进行碳排放转移[2-4],即“碳泄漏”,难免有失公平。第二,消费者角度的观点认为最终消费是生产的目标与动力[5],碳排放总量中接近60%源于最终消费[6],理应作为碳减排责任分摊的依据[7-9]。但只考虑消费者责任而忽视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就没有动力改进生产技术以降低单位产值碳排放,不利于总体减排目标实现。前两种角度的出发点不同,结果也存在差别。区域间贸易既给生产地带来收益,又能满足消费地需求[10-12],所以有文献认为减排责任理应在二者之间合理分担,于是提出第三种即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环境责任”视角[13]。但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两者之间比例如何合理分配,若随意采用一个比例,难免过于主观。二是核算消费碳排放是基于区域投入产出表,但投入产出表编制的间隔性导致进口(流入)与出口(流出)隐含碳排放估算数据不能“年年更新”,由此对前者估算结果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同时对不同部门直接与间接碳排放同时核算,整个产业难免会产生重复核算,从而影响碳减排责任分摊的有效性。
纵观三种碳减排责任分摊的角度发现,对区域碳减排责任进行分摊时,皆是以历史时期碳排放量为基础反映碳排放对环境的压力,对环境压力越大,承担减排责任越重。但到底基于生产碳排放、消费碳排放还是两者兼而有之,目前各界并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因此对区域碳减排责任分摊时,是否应该突破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界限,寻求新的反映碳排放对环境压力的指标呢?
纵观文献不难看出,学者开发不同分摊模型的依据原则与指标选取皆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比如人口、经济和技术等,这些因素归根结蒂均与人有关[14],一个国家、区域发展最终目的是要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满足人类发展,所以人口无疑是碳排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个地区要实现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不可避免会产生碳排放。那么人口越多,对环境压力就越大吗?人口越少,对环境压力相对就较少吗?相同数量人口的地区对环境的压力是否相同呢?未必如此。即使人口总数一样,因经济发展模式不同,不同地区的碳排放也会产生显著差异。因此,从人口角度探讨区别化区域碳减排责任的分摊方法,不仅要追溯历史责任,还有必要突破人口的自然属性,考虑人口的社会与经济属性,考虑不同地区发展需求与所处的时期,从而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美国学者Erilish1971年首次提出量化人口与环境之间关系的IPAT等式[15],彭希哲以此为基础提出消费压力人口模型[16],笔者在此基础上,尝试从经济发展水平与碳排放水平出发构建一个新人口压力指标,从另一个角度对区域经济发展中人口对环境的压力进行定量分析,借此作为制定区域差异化碳减排责任体系的依据。
假定存在一个标准的碳排放压力人口单位,即按照全国平均累计经济发展水平与平均累计碳排放水平的人口,各地区自然人口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与碳排放水平的差异转换成相应的碳排放压力人口。其中自然人口以常住人口表示;经济发展水平以人均累计GDP体现;碳排放水平以人均累计碳排放量表示,因为区域间“人均累计排放指标”最能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正义的原则[18]。
碳排放压力人口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与碳排放水平后的人口规模,是一个虚拟的、假想的人口数,虽不代表实际自然人口规模,但它用经济发展模式与碳排放水平对自然人口进行了调整,使各地区不同质的人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可比性,从而更好地反映各地区人口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碳排放给环境造成的压力。这一点优于自然人口这一指标。各地区的碳排放压力人口总数理应等于自然人口总量,但区域人口分布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CEPmit=Pit×RGIit×TCEIit
(1)
(2)
其中i,t分别表示地区与时期,CEPit表示i地区t时期的碳排放压力人口,Pit为该地区常住人口;RGIit为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指数,等于i地区t时期人均累计GDPRGit除以t时期全国平均人均累计GDP水平TRGit。TCEIit为其碳排放水平比较指数,等于i地区t时期人均累计碳排放水平RCEit与同期全国人均累计碳排放水平TCEit的比值。
式(1)中构建的碳排放压力人口指标,是假定各地区的碳排放压力人口总数与自然人口总量一致的前提下提出的,若存在差异,有必要设置一个调整系数,进行衔接。计算公式为:
(3)
碳排放压力人口表示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给环境造成的压力大小,数值越大,表明对环境压力越大:若碳排放压力人口低于自然人口,表明某地区在实现发展经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碳排放未超出满足自然人口范围,对环境压力并没有像人口数字表现的那么大;反之,若碳排放人口高于自然人口,表明人口虽少,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对环境的压力并不小。所以碳排放压力人口比自然人口更能真实反映出人口对环境的压力。因此,通过碳排放压力人口这一指标比较,可以在基础一致的前提下比较各地区人口对环境造成的压力,更加能作为碳减排责任分担的依据,对区域碳减排责任进行公平、合理地分摊。
进行碳减排责任分摊时,分摊目标与依据是碳减排责任分摊问题的关键与核心。2014年11月12日中美两国通过《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宣布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这表明在2030年之前中国控制碳排放总量是一个重要任务。国家宏观层面的碳减排目标顺利完成需要各区域的协同努力,因此需要将碳减排目标进行公平、合理、有效地分配。本文不以绝对量为分配对象,而是以国家提出碳减排强度为外部约束指标,因为碳排放强度指标能将经济增长与控制碳排放这两个看似对立目标统一起来,直接反映一个国家与地区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依赖程度;同时由上文分析得知,碳排放压力人口更适合作为碳减排责任分担的依据,以其为内部约束条件对国家宏观层面的碳排放强度目标进行区域责任分摊,为不同区域设定差异化的碳减排强度目标。
碳排放压力人口是通过经济发展模式与碳排放水平调整而确立的具有经济、社会属性的人口,更好地反映了不同经济发展模式的人口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大小,如果某地区碳排放压力人口数值越大,理应承担的碳减排责任应越重。本文以国家宏观层面承诺的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分配目标,以碳排放压力人口所占比重为调整幅度,对不同区域进行差异化的责任分摊:首先,体现对环境压力越大承担减排责任越重的原则,根据碳排放压力人口所占比重在国家宏观目标基础上进行调整。其次,对各地区设定相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主要是为了完成国家宏观层面的碳减排目标,必须保证各地区按照碳减排目标施行后,完成国家碳减排任务,若区域合计与国家的不等,需进行修正。最后,根据修正后结果,最终确定区域碳减排目标与相应责任分担率。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4)
其中α为目标年国家提出的碳强度控制承诺。式(4)表明在碳排放压力人口大于自然人口的地区,相应的碳排放强度目标应该在国家宏观目标基础上增加碳排放压力人口所占比重;反之,相应的碳排放强度目标应该在国家宏观目标基础上减少,从而更好地体现“共同而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建立区域碳减排目标与国家宏观目标之间的确定的数量关系对区域差异化的碳排放责任分摊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保证施行区别化的区域碳排放强度目标后,能够完成目标年国家宏观碳减排目标的重要保证。则有
Ct=CE0(1-α)GDPt
(5)
(6)
其中CE为碳排放强度,Ct为目标年国家宏观层面的碳减排总量目标,0为基期,t为报告期,θ为保证式(5)与式(6)相等的修正系数,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两者的接近程度越高,方法越有效。计算方法为:
(7)
(8)
根据数据可得性与计算需要,样本选取2003-2017年我国30个地区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碳排放压力人口,对全国碳减排目标进行分配,以验证方法的可行性。将2005年定为基期,2020年为报告期(由于西藏自治区数据不全,故舍去这个地区,以30个地区为研究对象)。我国2009年提出到2020年碳强度较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以此为区域碳减排分摊的基础;同时按照2017年与2018年前三季度各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估算2020年国家与地区GDP;为尽量减少误差,以2017年各地区碳排放压力人口所占比重为区域碳减排责任分摊的基础。
1.总量
2003-2017年区域碳排放压力人口总和与自然人口总量相比,后者略小于前者,衔接系数由0.8535提高到0.9503,两者的差距逐年降低。分地区看,我国30个地区碳排放压力人口与自然人口存在很大的差异,经过经济发展比较指数与碳排放比较指数的调整,不同地区的碳排放压力人口与自然人口的关系以及变动趋势出现截然不同的变动。整体上呈现两种情况、四种趋势:一是大约有13个地区碳排放压力人口大于自然人口,表明这些地区人口环境压力总效应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不过变动趋势呈现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势,其中碳排放压力人口逐渐降低的地区有8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广东;碳排放压力人口逐渐增加的有内蒙古、江苏、浙江、山东与宁夏5个地区。二是17个地区碳排放压力人口小于自然人口,其中碳排放压力人口降低的为黑龙江、安徽、附件、湖北、重庆、四川、甘肃与新疆8个地区;碳排放压力人口逐渐增加的分别为江西、河南、广西、汉南、贵州、云南、陕西、湖南与青海9个地区。
2.增长速度
与碳排放压力人口变动趋势有增有减不同,地区自然人口均是逐渐上升的,从动态发展来看,碳排放压力人口增长率比自然人口增长率更能反映人口增长对环境的压力。如果数值为正,表明随着人口总量的增加,碳排放对环境压力同步或超前增加;如果数值为负,表明虽然人口数量在增加,但对环境压力并未同步增加,一定程度上表明污染程度并没有比以前更加恶化。比如北京、天津、上海等,虽然碳排放压力人口大于自然人口,但逐年下降,对环境压力并没有随着人口数量增加而同步增加;同时也要注意到像江西、河南、广西等地区,虽碳排放压力人口低于自然人口,但逐年上升,表明对环境压力进一步增加。
1.区域碳减排目标与国家宏观目标的匹配度
2.区域碳减排目标分析
整体上,2013年国家宏观层面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30.04%,要完成2020年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需要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13年降低14.24%-21.38%,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2013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28.5%”结果较为接近,两者相对误差-6.62%可能是由于本文计算的样本未包含西藏的相关数据所造成的。
按不同地区来看,将2005-2013年已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幅度与2013-2020年待完成的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碳减排潜力与目标实现难易程度进行比较分析。在碳排放压力人口大于自然人口的地区,2005-2013年辽宁省、山东省、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与天津市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幅度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其中辽宁省、北京市、山东省与天津市均超过2020年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2014-2020年相应碳减排压力较小,应在确保减排成果的同时,超额完成减排任务,促进人口、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他如内蒙古、浙江省、河北省等地区在2013年碳排放强度降低的幅度有限,未来碳减排压力较大,需要加大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步伐,努力实现碳减排目标。
同样在碳排放压力人口小于自然人口的地区,2005-2013年海南省、重庆市、甘肃省等9个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幅度高于国家平均水平,未来碳减排压力较小。其他如青海省、广西、湖南省、河南省等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幅度略低于国家平均水平,其中广西、云南、湖南与河南等地区2013年碳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较大,未来要完成2020年碳排放强度目标具有相当大的碳减排压力,这些地区应加大新技术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进一步降低碳排放强度,同时也需国家相关部门予以扶持,努力完成碳减排任务。
表1 碳排放压力人口大于自然人口地区的碳排放强度目标(%)
本文尝试突破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界限,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寻求新的反映碳排放对环境压力指标——碳排放压力人口,以此作为碳减排责任分摊的依据,同时以国家宏观碳减排强度为分摊目标,制定区域差异化的碳排放责任分摊方法,并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在地区经济发展与碳污染排放关系中,碳排放压力人口指标比自然人口更能如实反映人口增长对环境造成的压力,为评价人口对环境压力提供了一个比较基础,碳排放压力人口指标作为碳减排责任分担的依据更为科学,有利于对区域碳减排责任进行公平、合理分摊。
第二,构建的碳减排任务分摊模型既兼顾经济发展需求,又体现碳排放水平与人口差异,有利于构建区域碳减排均衡机制,在控制减排成本的同时促进区域经济、环境与人口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