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秀清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山东 淄博 255049]
近年来,很多单位尤其是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等评定职称的事业单位在对科研成果进行考核登记或制定相关奖励制度时,常将通信作者和第一作者等同对待,使得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署名越来越不规范,甚至可以说是乱象丛生。目前已出现很多并列首位作者和并列通信作者的情况。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总结通信作者不当署名带来的问题,提出应采取相应措施把好科技论文通信作者署名的质量关。
科技论文是科技成果的总结和记录,随着科技的进步,科研领域的合作日益广泛,合作论文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此科技论文中作者署名的标注也日益复杂多样,如“通信作者”“共同通信作者”“并列第一作者”“共同责任人”“同等贡献者”等标注方式日渐增多,其中“通信作者”受到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特别关注,致使当前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署名存在很多问题。
通信作者(旧称通讯作者)的标注最早出现在国外的学术期刊上,一般用Corresponding Author、Correspondence Author、Correspondent Author表示,即责任作者(Responsible Author)。国外的通信作者主要负责与编辑部的联络沟通、论文的询问及修改,并保证论文的学术真实性。在英、美等国家,通信作者的署名对其职称晋升、科研奖励等无任何帮助,通信作者承担的责任往往大于其获得的利益[1]。国内通信作者的提出始于1996年,但2003年,《医用生物力学》才最早公开对通信作者的要求[2]。早年,我国科技期刊中署名的通信作者也仅仅是作为联系人与编辑部联系,在E-mail、QQ、微信等联系方式并未广泛使用前,作者与编辑部的联系主要靠办公电话和手机。但由于论文从投稿到发表的周期较长,在此期间,研究生作者因毕业离校参加工作、去其他学校继续深造、出国进修等种种原因而更换联系方式的情况非常普遍,从而使得编辑部无法保持与作者的正常联系。此时,通信方式相对稳定的通信作者(主要是导师)就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与编辑部的正常联系,从而及时完成论文的修改、问题的解答等工作。当时通信作者常用“*”号标注出,而此时通信作者仅仅是起联系人的作用,对通信作者也并无相关奖励。
目前国内科技期刊界对通信作者的理解虽然不尽相同,但“通信作者应起到对外通信联络和对论文负全责的功能”这一观点最为绝大多数期刊认可。庞海波也提出:“通信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多为论文课题的负责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在研究中从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3]通信作者的署名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署名所带来的权力和利益,还涉及责任和义务。目前,利益的驱动和各种复杂的原因使得我国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署名出现了不少问题,已有很多学者,尤其是期刊出版界的学者对通信作者的署名问题进行了关注和研究,如金伟[4]、高晓培[5]等呼吁,我国科技期刊在通信作者署名规范化的过程中,应遵循国际惯例,还“通信作者”以“通信”的本义,不要盲目扩大通信作者的含义,同时应科学、合理、规范地标注通信作者,减少因通信作者歧义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研究生或课题组成员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选题、实验、论文的答疑、修改、定稿等过程中,导师或课题组组长可能确实付出了很多精力,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此时将他们标注为通信作者并在考核业绩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认可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目前来看,虽然通信作者的署名与国际接轨了,但我国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意义及作用并未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科技论文发表的功利作用明显,再加上很多单位,尤其是科研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等出台的在职称晋升、奖励申报、课题申请、成果鉴定、导师遴选等评审活动中,“通信作者等同第一作者”的相关规定,使通信作者的地位大大上升,其功能也逐渐异化。李宏伟[6]、高雪山[7]等对科技论文通信作者署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我国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各种滥用现象,并提出了解决方法。但利益的驱动使得通信作者的署名中依然存在大量的问题,各种花样繁多的通信作者署名形式也日益增多,这种怪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为“有限的科研成果资源共享”[6]。目前这种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且有使通信作者功能异化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任何一篇论文都是作者付出艰苦努力的结果,论文署名者在享有权利、荣誉的同时,必须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通信作者的署名存在很多问题:如有的通信作者与所发表论文的学科专业完全不一致,根本不具备通信作者的资格;有的通信作者从未参与论文研究,但为了将利益发挥到极致,也署名成了通信作者;近些年,一篇论文中2~3人署名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信作者的情况呈几何级数增长[8]。种种通信作者的不当署名,不仅背离了署名的真实性原则,还造成了学术评价的不公平。按理说,一篇论文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统计,但对于标注了通信作者的论文,按照“通信作者等同第一作者”的规定,通信作者就可以获得与第一作者完全相同的成果待遇,一篇论文分别被计入2人的科研工作量,这篇论文就被统计了2次;如果有多个并列通信作者,这篇论文就可能被重复统计多次,即这篇论文会被不同的人作为自己的科研业绩多次利用,一篇论文多人共享。表面上看,这并不存在抄袭、剽窃、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合情合理,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有失公允的行为。对于只有一个第一作者而没有通信作者的论文作者来说,其论文只能统计一次,并不公平。这种现象并非个例,且越来越多,有演变为一种潜规则的趋势[9],造成学术评价的不公平。
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署名应体现其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度以及对论文的学术责任,而目前我国科技论文署名中出现的“按需列入”等投机行为日渐增多,如果任由这种署名造假行为发展,将会使学术圈变成名利场,对周边同行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导致其他研究者心理失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学术生态环境,阻碍学术进步,助长学术不端之风,影响科研学术的纯洁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目前,国内外对于科技论文通信作者署名没有统一的依据或准则,也没有法律方面的界定,通信作者的署名只是出版行业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而且目前对通信作者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基于我国通信作者的特殊地位,有必要对通信作者的署名进行规范。从作者层面来说,应加强自身修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通信作者的署名,从源头上遏制通信作者的不端署名行为;对于编辑部来说,除了加强宣传,在稿约中明确通信作者署名要求,引导作者正确、规范署名外,还应加强对通信作者身份的核实,明确各位作者的贡献并随文刊出,以接受大家的监督,给投机取巧之人以震慑;对于期刊管理部门和期刊协会等相关组织,应尽快出台关于通信作者署名的制度和规范,并确定查处“署名不端”的主体,从而减少通信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为。
目前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署名非常普遍,但通信作者署名的格式尚无统一的规范,各期刊通信作者的表述方式、标注位置、对通信作者的介绍内容也各不相同。秦小川等[10]对国内629种生物医学期刊共14377篇论文的通信作者标注情况进行的分析表明,期刊通信作者标注方式较多,且对通信作者标注的要求不同。鉴于目前通信作者在科技论文中使用的广泛性和在实际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建议期刊管理部门和期刊协会等相关组织在制定通信作者署名制度和规范时,明确通信作者署名的标注形式,实现通信作者署名标注格式的标准化、规范化。
由于我国学术评价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而且在学术评价时为了统计方便,往往采用量化的方式,如“通信作者等同第一作者”这样的规定,完全将通信作者放到了和第一作者同等重要、同等认可的地位。利益的驱动就会使一些人想尽办法署名通信作者,从而在科研成果认定上走捷径,迅速获得各种利益。因此,学术评价体系的制定必须注重真实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原则。如在计算科研工作量时,将通信作者科研工作量按一定比例计入,防止科研成果的重复统计和数量扩大化。通信作者的特殊升值降低了,别有用心的人也就不会再在这上面下太大的功夫了,投机取巧、随意分享他人科研成果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合理认定通信作者的科研工作量,也能对减少通信作者的不端署名、创造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
科技论文中通信作者的署名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制定完善的署名制度和规范势在必行。只有把好科技论文通信作者署名质量关,保证通信作者署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减少通信作者的不当署名,真正树立起通信作者的权威,还通信作者的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