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减排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2019-03-21 03:56刘颖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19年1期
关键词:基本法法制规制

■刘颖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

2017年,新一轮波恩气候谈判启动,国际社会开始拟定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详细规定。国际碳减排形势的变化,要求中国在原有碳减排规制的基础上做出更大努力,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加大对碳减排的法律规制力度。

从现存的有关碳减排法律制度来看,中国能够起到碳减排效果的法律数量、种类很多,法律效力参差不齐。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能源节约和循环相关法律,以及少量且效力较低的碳封存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由于二氧化碳本身具有难测量、难计量、控排周期较长、环境影响因果关系难论证等特点,中国有关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法律多以间接方式控制总量为主,缺乏对碳排放的直接规制,碳减排法律整体体现出明显的“软法”特征。

为推进国际层面碳减排义务内化,中国碳减排法律制度完善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一、构建碳减排专门法

进行碳减排专门立法可为任何涉及碳排放的行业提供统筹的宏观指导和法律规制,是对二氧化碳减排法律规制力度的直接提高。碳减排专门法律的构建能够迅速弥补碳减排专门立法空白,满足碳减排专门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同时为后续具体制度的单独立法预留空间,并自由灵活地对接碳减排市场制度。

二、推进能源基本法构建

中国能源领域一直缺少处于核心地位,能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协调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具有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的能源基本法。制定能源基本法,能够打破能源领域现行各专门性立法的局限性,实现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的全面规制,弥补各专门性立法的不足。能源基本法应以能源结构优化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为立法目的,保障清洁能源发展和规模扩大,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效率,淘汰落后产能。

三、加强碳生态封存相关立法

碳生态封存主要是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如植物对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碳捕捉,并以森林等方式储存起来,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碳生态封存相关立法可从森林法制管理和土地法制管理两方面入手。森林法制管理方面,需要在现有法律中增加并体现碳生态封存内容,防止森林退化以及修复已退化森林。土地法制管理方面主要利用耕地和草地规制碳封存,要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作物区域调整考虑低碳建设理念,在利用健康农作物封存二氧化碳的同时,要避免已封存的二氧化碳因管理不良、耕作不当、焚烧等方式进行二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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