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稀土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和战略资源,为世界上各国所高度关注。但我国作为稀土资源储量大国,所应具有的优势并不明显。在我国稀土行业发展的同时,稀土行业内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矿区的环境资源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关键词】稀土 现状 法律保障
一、稀土及稀土资源现状
(一)稀土的概念及重要性
稀土是一种矿产资源,因其外观与土壤相似且比较稀少,故被称为稀土。目前“稀土”被用来定义镧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钪(Sc)和钇(Y)等17个元素的总称。其中,镧系元素是化学元素周期表中原子序数为57到71的15种元素。
稀土资源包括17种金属元素,因此具有广泛的用途和诸多特殊的效用。目前稀土的功能材料已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不可或缺的原材料,稀土还广泛应用于电子、石油化工、治金、机械、新能源、轻工、环境保护、农业等领域。然而,稀土最具有重要价值的体现其在国防军事领域的作用。
(二)我国稀土资源现状
(1)我国稀土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目前在全球已探明的1亿吨稀土储量中,中国占36%。但长期以来,中国却供应着全球90%以上的稀土市场。拥有丰富稀土资源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并不开采自己的稀土,而是大量进口中国的稀土。中国在开采稀土时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稀土分离的化学过程产生大量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我国稀土开发存在过度开发、盗采盗挖、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国际贸易中稀土没有定价权等情况,这些稀土行业存在的“乱象”严重影响稀土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2)我国稀土资源立法现状。当前,我国稀土资源法律保障体系以《宪法》为统领,以《环境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为主体,以及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基本内容,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各个法律层级所构成。而我国稀土资源的“乱象”凸显出矿产资源市场的相关法律保障的缺失,在稀土资源贸易上出现了“失衡”的情况。整治资源市场“失衡”,稳定稀土资源开发利用乱局,应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
二、我国稀土资源开发与利用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矿产资源法》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虽然1996年修正过一次,但改观不大,许多法律条文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例如:尽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分别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转让条件,这种过时的规定严重阻碍了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流动。
(二)地方性法规不规范,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稀土资源保护地方性立法数量有限,仅有几个省份制定了区域性地方法规,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在现实中难以适用。而且,这些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落后,没有掌握稀土行业在发展中出现的关键问题。此外,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滥用立法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内国法的不完善致使我国保护稀土资源的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处于不利境地
由于近年来我国稀土资源政策的调整,稀土资源出口配额逐年减少等原因,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稀土贸易摩擦增多。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专项稀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缺失,没有相关专业性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相衔接,致使我国在稀土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缺少保护依据。
三、完善我国稀土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矿产资源法》及补充制定配套规定
全面修订《矿产资源法》使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矿产资源法》作为主干法的作用。在《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补充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合理保护、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科学的矿业权流转和管理制度;2、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3、增加有关规范矿产品进出口秩序的规定。
(二)规范地方性法规与建立稀土资源战略储备
规范稀土资源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区的稀土资源的特性,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各地方应增强稀土资源保护意识,摒弃陈旧的生产工艺,引进成熟先进的技术,加强初级产品质量,注重研发终端产品,维护稀土市场秩序,提升稀土资源的国际竞争力。严控稀土超量开采,实施计划性生产管理,实现稀土产业间的良性互动,加快稀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制化进程,以确保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保持稀土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稀土资源的战略储备。
(三)制定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及资源环境立法
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保障主要依据是《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4款,其中第16条规定: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4)国内供应短缺或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对外贸易法》第16條第4款与GATT第20条(g)款对比,“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要求较为模糊,未要求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措施一同施行,也没有与GATT第20条序言中“禁止武断的、不正当歧视或对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相对应的法规。外贸立法必须考虑《加入议定书》162段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170段的承诺,需将相关入世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准转化为国内相关法律,《对外贸易法》和自然资源环境立法等亟待修订与补充,与WTO规则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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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岳静静(1994-),女,河南濮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